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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J2S-MC-GZME
試驗執行中

2025-12-01 - 2029-01-12

Phase III

一項第3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試驗,探討Brenipatide相較於安慰劑,用於治療有中度至重度酒精使用疾患之成人參與者的療效與安全性(RENEW-ALC-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皇利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陳紹祖 成癮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林承儒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黃三原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鄭婉汝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黃名琪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酒精使用疾患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的目的是深入了解brenipatide,其為可能用於酒精使用疾患的新療法。 本試驗旨在了解: •此藥物是否能幫助您降低對酒精的渴望、減少酒精攝取量並維持此狀態。 •此藥物是否比安慰劑更有效(安慰劑是無活性或「偽裝」的藥物)。 •此藥物是否安全。 •可能副作用有哪些。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LY3537031

劑型

230

劑量

1.5mg, 0.75mg, 0.30mg

評估指標

第I階段(治療期): 證實至少1個劑量等級的brenipatide在至少1項雙重主要指標優於安慰劑
第II階段(隨機分配戒斷延伸期): 針對第I階段中的brenipatide反應者:評估brenipatide (合併各劑量)維持酒精攝取量指標整體降低的能力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符合下列所有適用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年齡
1.簽署知情同意時須介於18至75歲(含)之間。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必須使用TLFB平均酒精攝取量如下:
•針對AMAB參與者:每週 ≥ 20份酒精標準單位數(相當於每週至少280公克的酒精),以及
•針對AFAB參與者:每週 ≥ 10份酒精標準單位數(相當於每週至少140公克的酒精)。
3.酒精攝取模式應反映參與者的平均每月酒精攝取量,維持最少12個月。
4.以TLFB評估,必須通報篩選(V1)時以及篩選期間直到隨機分配(V3)前每月至少達到預定的HDD數值。
HDD定義為
•針對AMAB參與者:每日≥ 5份酒精標準單位數,以及
•針對AFAB參與者:每日≥ 4份酒精標準單位數。
5.篩選(V1)時有當前的AUD診斷,定義為符合 ≥ 4項DSM-5標準。
6.正在尋求治療且有動力停止或減少飲酒。
7.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時BMI ≥ 22.0 kg/m2。
8.隨機分配(V3)前體重穩定(定義為體重下降少於5%)達90天。
出生時被判定之性別與避孕/屏障規定
9.為AMAB或AFAB之參與者,包括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IOCBP)和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INOCBP)。
參與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使用避孕方法的規定。
試驗程序
10. 試驗期間可信賴並願意配合安排時間、參與必要的試驗回診,願意且有能力遵循試驗程序,例如
•自行注射試驗介入治療
注意︰無法執行注射的參與者,必須由受過試驗介入治療投藥訓練的支援人士協助。
•依指示儲存並使用所提供的盲性試驗介入治療
•按時填寫電子和紙本試驗日誌(如適用),以及
•填寫規定的問卷。
知情同意
11. 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排除參與本試驗:
醫療病症
AUD相關
1.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間,已展開認知行為療法或其他專注於治療AUD的心理治療,或計畫於試驗期間展開此類療法。
例外: V1前已展開並已進行至少30天則可允許。
2.篩選(V1)前180天內或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間:
•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曾需要住院以處置重度或複雜性酒精戒斷症候群(第10.9節詳述戒斷嚴重度的分類)
•曾需要以門診形式接受藥物以預防或治療酒精戒斷,或
•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目前有發生急性酒精戒斷症候群的顯著風險,例如:癲癇和震顫性譫妄,或以篩選(V1)或隨機分配(V3)時臨床酒精戒斷症狀評量表(CIWA-Ar)分數≥ 10分判定。
3.有酒精性酮症酸中毒或Mallory-Weiss症候群(嘔吐引起的食道撕裂)的病史。
物質使用相關
4.當前或篩選(V1)前180天內的證據顯示有任何嚴重程度之任何物質使用疾患,特徵為臨床訪談顯示持續使用非法或非處方物質;酒精、尼古丁或咖啡因除外。
5.依據結構式臨床訪談(SCID-5),篩選(V1)時符合中度至重度大麻使用疾患之DSM-5標準。
注意︰允許有輕度大麻使用疾患的參與者。
6.無法同意於試驗期間杜絕所有濫用藥物的使用;酒精、尼古丁和大麻除外。
7.篩選(V1)和/或隨機分配(V3)時有(尼古丁或大麻以外之)濫用藥物的陽性尿液藥物篩檢結果。
8.篩選(V1)前30天或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間曾因臨床顯著的酒精相關傷害或相關疾病而需要急性照護或住院治療。
心理行為
9.有以下的終生病史或當前診斷:
•思覺失調症譜系障礙(例如思覺失調症、類思覺失調症、情感型思覺失調症和妄想症)或其他精神病疾患
•躁鬱症
•邊緣型人格疾患,或
•任何飲食疾患。
10. 篩選(V1)前90天內曾修改針對當前精神病狀況或疾病的精神活性藥物給藥療程,包括但不 限於抗憂鬱藥、抗精神病藥或情緒穩定劑。
例外:可允許應需(視需要)基礎用於任何焦慮或失眠症狀緩和的處方benzodiazepines。注意︰不可允許用於酒精戒斷症狀。如果確認開立處方,則允許使用安非他命或精神興奮劑,用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或猝睡症等適應症。
11. 有不穩定重度憂鬱症或其他情緒或焦慮症的病史。篩選(V1)前180天內有顯著活動性或不穩定型DSM-5重度憂鬱症、自殺意念或其他重度精神疾患(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或其他嚴重的情緒疾患)的病史

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任何顯著的心理健康疾病而可能使患者的試驗參與有較高的風險。
條件9所列的疾病除外
12.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任何顯著的心理健康疾病而可能使患者的試驗參與有較高的風險。
13.篩選(V1)或隨機分配(V3)時:
•病人健康問卷(PHQ-9)分數為20分以上,或
•PHQ-9分數為15以上至19,以及依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有穩定的情緒症狀,以及未接受穩定的抗憂鬱治療,定義為篩選(V1)前90天內曾修改精神活性藥物給藥療程。
14.過去1年內有自殺企圖的病史。
1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積極自殺傾向以及因此認為有自殺傾向的重大風險者。
16.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中對於「自殺意念」部分的問題4或問題5回答為「是」,且該意念出現於過去6個月內,或
在C-SSRS中對於「自殺行為」部分的任何自殺相關行為回答為「是」,且該行為出現於過去一個月內。
內分泌
17.有第1型糖尿病,或下方病史
•酮症酸中毒,或
•高滲透壓狀態或昏迷。
18.無先前糖尿病之醫療病史,但篩選(V1)時糖化血紅素(HbA1c) ≥ 6.5% (48 mmol/mol)或隨機血糖 ≥ 200 mg/dL (11.1 mmol/L)。
19.針對有第2型糖尿病(T2DM)的參與者:篩選(V1)時HbA1c > 8.5% (69 mmol/mol),或篩選(V1)前30天內曾修改T2DM藥物。
20.篩選(V1)前90天內或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間曾使用任何下方藥物:
•DPP-4抑制劑
•胰淀素類似物
•腸促胰島素,包括但不限於有GLP-1 RA活性的藥物、
•胰島素、或
•磺醯尿素類。
21.基準期有T2DM且目前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或隨機分配(V3)前有其病史(以自述或醫療病史確認)的參與者。
注意︰針對篩選(V1)時有T2DM且無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病史或狀態未知的參與者,必須進行篩選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評估以確認資格。
22.篩選(V1)時降鈣素濃度 ≥ 35 ng/L (≥ 35 pg/mL)。
23.具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2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24.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顯著、未獲控制的內分泌異常證據,例如:未獲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毒症或腎上腺危象。
腎臟
25.篩選(V1)期間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有測量為概估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1.73 m2的腎臟損傷。
肝臟
26.有已知的食道靜脈曲張病史。
27.根據先前肝臟組織學或造影檢驗(如肝纖維化掃描、超音波、電腦斷層[CT]和核磁共振造影[MRI],或增強肝纖維化分數)任一者,有晚期肝病(包括晚期肝纖維化或肝硬化)或酒精相關肝炎的病史。
28.有急性或慢性肝炎病史、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自體免疫性肝病、血色素沉著症、威爾森氏症與α1-抗胰蛋白酶相關的肝病,或當前的藥物性肝病。
29. 有結節性肝、肝硬化、脾腫大、靜脈曲張或脾靜脈分流或側支的先前造影證據。
30. 有先前任何肝功能代償不全的病史,包括腹水、肝性腦病、靜脈曲張引起的胃腸道出血或肝腎症候群。
31. 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病或代謝功能障礙與酒精相關脂肪性肝病(MetALD)以外之任何其他肝病的徵兆或症狀。
32. 在篩選(V1)期間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數值: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或丙氨酸轉氨酶(ALT)、鹼性磷酸酶、總膽紅素、凝血酶原時間、白蛋白、血小板計數、同時有B型肝炎核心抗體和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B型肝炎表面抗原、同時有C型肝炎抗體和C型肝炎病毒(HCV)核醣核酸(RNA)。(詳情請參考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
惡性腫瘤
33.篩選(V1)前5年內有惡性疾病的診斷或病史,以下除外:
•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癌,已切除且無轉移性疾病證據長達3年
•子宮頸原位癌,且基準期前5年內無復發證據,或
•第1級(例如Gleason 6或以下)前列腺癌。
腸胃道症狀
34.有已知臨床顯著的胃排空異常,如重度糖尿病胃輕癱或胃出口阻塞、曾進行或試驗過程中計畫進行胃繞道(減重)手術或限制性減重手術,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與其當前藥物療程相關之臨床顯著GI蠕動變化。
35.曾診斷出微量或巨量營養素吸收不良的狀況(例如:克隆氏症、乳糜瀉和小腸切除),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臨床疑慮。
血液學
36. 有任何可能干擾HbA1c測量之血液學狀況,例如:溶血性貧血,或血紅素濃度 ≤ 8.0 g/dL。
心血管方面
37.篩選(V1)前180天內有任何下方情況:
•急性心肌梗塞
•腦血管意外(中風)
•因不穩定型心絞痛而住院,或
•因鬱血性心臟衰竭而住院。
38.有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第IV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39.篩選(V1)時12導程心電圖(ECG)異常,由試驗主持人認定,致使參與試驗相關風險增加,或可能混淆ECG資料分析。
其他醫學狀況
40.具有慢性或急性胰臟炎的病史。
41.篩選(V1)時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重度或顯著臨床疑慮之維生素B1 (硫胺素)或維生素B9 (葉酸)缺乏。
42.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列於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
43.篩選(V1)時有預定於試驗過程中進行的手術(小手術程序除外)。
44.在過去2年內有症狀性膽囊疾病病史,定義為造影檢查中存在膽結石,以及由參與者的醫師歸因於膽結石的腹痛。
例外:接受過膽結石和/或膽囊移除手術(膽囊切除術)且沒有長期併發症的參與者。
45.篩選(V1)時HIV檢測結果呈陽性。
例外:若符合以下條件,HIV陽性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已接受穩定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至少6個月,且
•病毒量< 200 copies/mL,經篩選(V1)時的當地檢測,或過去6個月內的先前實驗室結果確認。
其他排除條件
46.針對IOCBP:懷孕或正在授乳,或打算懷孕或授乳。
47.直接隸屬於本試驗的試驗中心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定義為配偶、法定伴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不論是血緣或合法收養關係。
48.禮來公司(Lilly)員工或是任何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組織的員工皆需被排除。
49.有認知功能障礙,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很可能干擾患者進行試驗評估及程序的能力。
50.先前曾發生癲癇(幼年熱性癲癇的久遠既往病史除外),或使參與者癲癇風險增加的其他狀況,或參與者正在接受抗癲癇藥以控制癲癇。
51.有嚴重頭部受傷(例如:顱骨骨折、腦挫傷,或導致長時間失去意識之創傷)、顱內腫瘤或出血。
52.有任何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之任何狀況、無意願或無能力的情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危及參與者的安全性或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先前/併用治療
53.篩選(V1)前30天內或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間正在使用意圖治療AUD之藥物。範例包括但不限於disulfiram、acamprosate、naltrexone,以及計畫書中所列參考藥物。
注意︰若參與者使用上述任一藥物治療非AUD適應症,仍構成排除條件。
54.有任何屬於GLP-1 RA禁忌症之狀況,例如:對具有GLP-1 RA活性之藥物(範例包括但不限於liraglutide、semaglutide和tirzepatide)、brenipatide或賦形劑過敏或不耐受。
55.篩選(V1)前90天內或篩選(V1)和隨機分配(V3)間曾接受意圖促進體重降低之其他處方藥或成藥、化合物或替代療法(包括中藥或營養補充劑)。範例包括但不限於計畫書中所列參考藥物。
56.隨機分配(V3)前30天內曾修改食慾素受體拮抗劑藥物(包括但不限於suvorexant、lemborexant和daridorexant),或計畫於試驗期間展開治療或修改療程。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57.目前正納入任何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任何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其他類型醫學研究。
58.篩選(V1)前90天或5個半衰期(取較長者)內曾參與臨床試驗並曾接受活性治療,或未知其是否接受活性治療。
59.接受至少1劑活性或未知試驗介入治療後,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任何其他研究brenipatide之試驗。
60.目前正在或之前在臨床試驗中接受任何腸泌素療法,用於治療酒精或物質使用疾患,包括但不限於具有GLP-1 RA活性的藥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90 人

  • 全球人數

    1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