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7 - 2017-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F03.90
失智症,未伴有行為障礙
ICD-10G30
阿茲海默氏病
ICD-9331.0
阿茲海默氏病
一個第三期、雙盲、隨機分配試驗,探討 RVT-101 附加用於已穩定接受 donepezil 治療之輕度至中度阿茲海默症患者,相較於安慰劑之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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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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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xovant Scien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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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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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常活動變化。認知方面以 ADAS-Cog-11 測量,日常活動以 ADCSADL 測量。
次要療效測量:其他認知測量將使用 ADAS-Cog-13。整體變化評估
以 CIBIC+ 測量。神經精神症狀及精神病理學以 NPI 測量。受試者
依賴測量將使用 DS。
第三級療效測量:醫療資源利用及生活品質以 RUD Lite 及 EQ-5D
評估。
藥物動力學評估: 將測量 RVT-101 及 donepezil 的血漿濃度,計算
RVT-101 的標準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
安全性評估:安全性將依據不良事件 (AE)、身體檢查變化、生命徵
象、心電圖、自殺 (使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及常規
臨床實驗室檢驗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符合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老年阿茲海默症研究學會工作小組之診斷準則建議,臨床診斷為 AD 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McKhann et al, 2011)。
2. 受試者病歷記錄中有 4 個月以上持續接受 AD 的 donepezil 療法,最近 2 個月以上穩定劑量每日 5 或 10 mg,且參加試驗期間不打算改變。
3. 受試者篩選期的 MMSE 分數為 12 至 24 (含),基準點 MMSE 分數為 10 至 26 (含)。篩選期及基準點的 MMSE 分數,相差小於或等於 3 分。如果篩選期及基準點的 MMSE 分數相差大於 3 分,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近期改變 AD 藥物所造成,在與醫學監察員討論後可將篩選期延後 3 週,在此 3 週期間必須觀察到 MMSE 保持穩定,符合定義的變化小於或等於 3 分。
4. 受試者在篩選時哈欽斯基缺血量表分數 (Hachinski ischemic score) 小於或等於 4 分。
5. 篩選前 12 個月執行核磁共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結果,與 AD 引起的失智診斷一致,且沒有其他具臨床意義的疾病影響。如果未執行 MRI (優先) 或 CT 掃描,或執行時間已超過篩選前 12 個月,則篩選期間必須再次執行 MRI 或 CT 掃描 (導入期之前)。
6. 篩選時年齡大於或等於 50 歲至小於或等於 85 歲。
7. 若為女性受試者,必須:
a. 不具生育能力 (亦即已停經的女性 [未使用荷爾蒙補充療法且大於 1 年無月經]),或已手術絕育;
b. 如果未停經或停經不到一年,篩選期及基準點門診時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不可哺乳。有生育能力及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需採取適當的避孕方法。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女性受試者停經狀態如有疑問,需採取適當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適當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併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至少 1 項阻隔避孕法。
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也需使用上述的適當避孕方法。
8.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有能力可配合認知及其他檢測程序的受試者。
9. 受試者必須能夠嚥下完整藥丸 (錠劑形式)
10. 受試者與固定照護者同住 (或有足夠的接觸時段),照護者願意參與門診、監督受試者配合試驗計畫書訂定的程序及試驗藥物,並報告患者狀態,並與受試者有足夠的接觸。如果照護者未與受試者同住,則最好每週能和受試者接觸 10 小時以上,至少 3 天。隨機分配之前,由試驗代表判斷未與受試者同住的照護者是否符合資格。整個試驗期間應盡可能維持同一位照護者。
11. 執行試驗計畫書訂定的程序之前,受試者需簽署完整的受試者同意書,如果受試者因認知狀態而無法簽署,受試者需表示同意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完整的受試者同意書。
12. 執行試驗計畫書訂定的程序之前,照護者需親自簽署完整的受試者同意書。
13. 整體健康狀態能夠參與為期 24 週的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具備參加本驗的資格:
其他成因的失智症
1. 診斷為可能、極可能或確診為血管性失智,符合美國國家神經疾病暨中風研究所及國際神經科學協會的標準。
2. 有其他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異常病史或跡象 (包括過去 12 個月內或篩選時執行的 CT 或 MRI 掃描),可能判讀為失智症成因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例如腦血管疾病 (暫時性腦缺血、中風、出血);結構性或發育異常;癲癇;感染性、退化性、發炎性/髓鞘脫失 CNS 疾病;帕金森氏症。
3. 有下列異常跡象,一般認為會造成受試者失智症或增加失智症嚴重度:目前有維生素 B12 缺乏、甲狀腺功能低下、神經性梅毒,或韋尼克式氏腦病變 (Wernicke’s encephalopathy)。
4. 與 AD 主要診斷不一致的神經學檢查局部結果 (周邊損傷所造成的變化除外)。
5. 5 年內正子斷層或類似腦部類澱粉樣蛋白造影的既有類澱粉樣蛋白檢查結果為陰性,或因類澱粉樣蛋白造影結果陰性而導致研究試驗篩選失敗。註:類澱粉樣蛋白掃描不是參加本試驗的必要項目。
6. 試驗主持人認為症狀較可能由其他失智症診斷引起的非典型臨床特徵,或臨床病程的失智症,包括但不限於額顳葉失智症、路易體失智症等。
干擾疾病
7. 有顯著精神疾病病史,例如思覺失調症或雙極性情感型疾患,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參與本試驗的其他顯著精神疾病;過去一年有重鬱症病史,或目前重鬱發作。
8. 顯著的自殺風險,定義為:(1) 過去一年內、篩選期或基準點時有 C-SSRS 項目 4 或 5 認定的自殺意念;(2) 過去一年內有自殺行為;(3) 受試者會談期間臨床評估具有顯著自殺風險。
9.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目前患有精神病,可能妨礙受試者參加本試驗的能力。
10. 過去 5 年內有癲癇或原因不明的癲癇發作病史,近期原因不明的失去意識,或有重大頭部創傷而失去意識的病史。 11. 篩選期之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許可基底細胞癌及原位黑色素瘤病史。目前不活動狀態的其他癌症病史與醫學監察員評估之後或許可接受。
12. 具臨床意義的伴隨疾病,包括進行性肝臟或腎臟功能障礙、篩選期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篩選期 5 年內有超過 1 次的心肌梗塞病史;具臨床意義的中風病史;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其他身體疾病或精神疾病,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3. 過去 10 年內有酒精使用疾患或其他物質濫用病史 (抽菸除外),依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條件。 14. 唐氏症或智能障礙病史
併用藥物
15. 於篩選期門診 (第 1 次門診) 之前 60 天內,或篩選期門診前所使用之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參加 AD 其他使用試驗藥物或裝置的試驗,以較長時間為準。此外,對於之前參與其他 AD 試驗篩選,但未通過試驗參加條件的受試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門診之前已接受篩選而未耽擱時間,並經由醫學監察員檢視之後,受試者則實際有可能符合資格。但是,5 年內因類澱粉樣蛋白造影陰性而未通過篩選,則不符合參加資格 (參見排除條件 5)。
16. 併用藥物的治療詳見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進入單盲導入期間之前 30 天必須停用 donepezil 之外的 Memantine 及其他失智症治療,包括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 (AChEI)。其他禁用藥物請見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除另行有指明之外,在篩選前必須已停用 5 個半衰期,且評估受試者臨床上已不再需要。篩選時受試者若服用 memantine 或其他治療 AD 相關認知障礙的藥物,則視為篩選失敗。但是,篩選前近期停用 memantine 或其他治療認知障藥物的受試者,進入單盲導入期前已持續停用 30 天則可繼續。篩選失敗的患者可以重新篩選一次 (參見試驗計畫書第 6.5 節)。
不可接受的檢驗/實驗室檢驗數值
17. 篩選時姿位性低血壓 (站姿相較於坐姿,收縮壓降低大於 30 mmHg 或舒張壓降低大於 20 mmHg)。篩選時出現姿位性低血壓的受試者,若沒有已知的姿位性低血壓病史,也沒有低血壓相關的潛在疾病,則可接受重新篩選。
18. 持續或復發性肝臟酵素升高,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大於或等於 2.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19. 總膽紅素超過 1.5 x ULN (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除外)。
20. 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小於40mL/min (採用 Cockroft-Gault 公式): 成年男性:[(140 – 年齡) ×(體重,以公斤計)] ÷ 72×血清肌酸酐* 成年女性:0.85×[(140 – 年齡) ×(體重,以公斤計) ÷ 72×血清肌酸酐*] * 單位:mg/dL
2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抗體檢驗結果為陽性。
22. 確認的校正後 QT 間期 (QTc) 數值,男性大於或等於 450 msec 或女性大於或等於 470 msec。受試者若 QRS 數值大於 120 msec 及 QTc 數值小於 500 msec,與醫學監察員討論之後可能符合參加資格。
其他
23. 過去曾暴露於 RVT-101 或 SB742457。
24. 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無法依據處方使用試驗藥物 (需協助者可接受),曾經明顯不配合使用處方藥物,或有不配合使用試驗藥物或程序的風險。
25. 受試者或照護者為參與本試驗之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人員或試驗委託廠商試驗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員工。
26. 篩選前 3 個月/試驗期間,受試者接受認知復健,醫師處方要求需醫療監督的認知任務。
27. 過去 3 個月受試者已參加神經刺激計畫,或在試驗過程期間預定參加神經刺激計畫。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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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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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