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R100DP1-01
2020-09-25 - 2022-11-17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1
ICD-10L20.9
異位性皮膚炎
一項第I/IIa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試驗,用以確認健康受試者與輕度至中度異位性皮膚炎受試者使用AR100DP1的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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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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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吉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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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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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異位性皮膚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I期:確認健康受試者使用AR100DP1時,可接受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第IIa期:評估AR100DP1用於治療異位性皮膚炎的療效
次要目的:
第I期:評估健康受試者使用AR100DP1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IIa期:評估輕度至中度異位性皮膚炎受試者使用AR100DP1時的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藥品名稱
AR100DP1
主成份
AR100-DS1
劑型
軟膏
劑量
0.25 公克 AR100-DS1/20 公克(1.25%)
0.50 公克 AR100-DS1/20 公克(2.5%)
1.00 公克 AR100-DS1/20 公克(5%)
0.50 公克 AR100-DS1/20 公克(2.5%)
1.00 公克 AR100-DS1/20 公克(5%)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第 I 期:確認 AR100DP1 的最大耐受劑量
最大耐受劑量定義為,第 2-6 次訪視期間(劑量限制性毒性觀察期),在 6 位受試者當中,最多只有 1 位受試者發生劑量限制性毒性(DLT)的最高劑量等級。
第 IIa 期:第 29 天的靜態研究者總評(ISGA)分數為 0 分或 1 分的受試者比例。
2. 次要評估指標:
第 I 期:
安全性:
• 第 2-6 次訪視期間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發生率
• 第 2-6 次訪視之生命徵象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2-6 次訪視之身體檢查異常
• 第 3-6 次訪視的心電圖結果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3-6 次訪視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第 IIa 期:
療效:
• 靜態研究者總評分數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36 天及第 43 天的受試者比例
• 依搔癢數字評分量表,目標病灶區域的搔癢等級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29 天、第 36 天及第 43 天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目標病灶區域之異位性皮膚炎徵兆(紅斑、水腫、脫皮及苔癬化)從 0 分(無症狀)至 3 分(嚴重)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29 天、第 36 天及第 43 天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患者濕疹自我檢測(POEM)總分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29 天、第 36天及第 43 天相較於基準期的百分比變化
• 免疫球蛋白 E 在第 15 天及第 29 天相較於基準期第 1 天的倍數變化(IgED15/IgED1、IgED29/IgED1)
• 白血球介素-4 在第 15 天及第 29 天相較於基準期第 1 天的倍數變化 (IL-4D15/IL4D1、IL-4D29/IL-4D1)
安全性:
• 第 2-8 次訪視期間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發生率
• 第 2-8 次訪視之生命徵象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2-8 次訪視之身體檢查異常
• 第 3-8 次訪視的心電圖結果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3-8 次訪視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第 I 期:確認 AR100DP1 的最大耐受劑量
最大耐受劑量定義為,第 2-6 次訪視期間(劑量限制性毒性觀察期),在 6 位受試者當中,最多只有 1 位受試者發生劑量限制性毒性(DLT)的最高劑量等級。
第 IIa 期:第 29 天的靜態研究者總評(ISGA)分數為 0 分或 1 分的受試者比例。
2. 次要評估指標:
第 I 期:
安全性:
• 第 2-6 次訪視期間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發生率
• 第 2-6 次訪視之生命徵象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2-6 次訪視之身體檢查異常
• 第 3-6 次訪視的心電圖結果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3-6 次訪視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第 IIa 期:
療效:
• 靜態研究者總評分數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36 天及第 43 天的受試者比例
• 依搔癢數字評分量表,目標病灶區域的搔癢等級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29 天、第 36 天及第 43 天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目標病灶區域之異位性皮膚炎徵兆(紅斑、水腫、脫皮及苔癬化)從 0 分(無症狀)至 3 分(嚴重)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29 天、第 36 天及第 43 天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患者濕疹自我檢測(POEM)總分在第 8 天、第 15 天、第 22 天、第 29 天、第 36天及第 43 天相較於基準期的百分比變化
• 免疫球蛋白 E 在第 15 天及第 29 天相較於基準期第 1 天的倍數變化(IgED15/IgED1、IgED29/IgED1)
• 白血球介素-4 在第 15 天及第 29 天相較於基準期第 1 天的倍數變化 (IL-4D15/IL4D1、IL-4D29/IL-4D1)
安全性:
• 第 2-8 次訪視期間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發生率
• 第 2-8 次訪視之生命徵象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2-8 次訪視之身體檢查異常
• 第 3-8 次訪視的心電圖結果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第 3-8 次訪視的實驗室檢測數值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第 I 期: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加註日期。
b. 不論性別且年滿 20 歲(台灣有同意權成人的法定年齡為 20 歲)。
c, 經醫療病史、身體理學檢查、心電圖與實驗室檢測判斷,無臨床上相關異常之健康受試者
d. 願意配合所有試驗訪視、藥物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與其它試驗程序。
e. 經醫師評估,受測部位之皮膚狀況良好,可輕易判別是否發紅。
f. 若受試者具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最後一次塗抹試驗用藥後 14 天,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必須採用至少二種避孕法,其中一種必須為屏障法。
可接受的方式包含:
• 固定持續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
•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節育系統
• 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隔膜或子宮頸/帽)
第 IIa 期: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加註日期。
b. 不論性別且年滿 20 歲(台灣有同意權成人的法定年齡為 20 歲)。
c. 臨床診斷已確診為異位性皮膚炎(依據 Hanifin 和 Rajka 制定的異位性皮膚炎診斷標準)。
d. 異位性皮膚炎在臨床診斷上已達到穩定狀態,意即在篩選訪視前所做的靜態研究者總評分數(Investigator’s Static Global Assessment, ISGA)維持在 2 分或 3 分至少 4 週。
e. 篩選時的靜態研究者總評分數(ISGA)為 2 分(輕度)或 3 分(中度)。
f. 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最後一次塗抹試驗用藥後 14 天,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必須採用至少二種避孕法,其中一種必須為屏障法。
可接受的方式包含:
• 固定持續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
•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節育系統
• 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隔膜或子宮頸/帽)
第 I 期: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加註日期。
b. 不論性別且年滿 20 歲(台灣有同意權成人的法定年齡為 20 歲)。
c, 經醫療病史、身體理學檢查、心電圖與實驗室檢測判斷,無臨床上相關異常之健康受試者
d. 願意配合所有試驗訪視、藥物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與其它試驗程序。
e. 經醫師評估,受測部位之皮膚狀況良好,可輕易判別是否發紅。
f. 若受試者具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最後一次塗抹試驗用藥後 14 天,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必須採用至少二種避孕法,其中一種必須為屏障法。
可接受的方式包含:
• 固定持續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
•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節育系統
• 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隔膜或子宮頸/帽)
第 IIa 期: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加註日期。
b. 不論性別且年滿 20 歲(台灣有同意權成人的法定年齡為 20 歲)。
c. 臨床診斷已確診為異位性皮膚炎(依據 Hanifin 和 Rajka 制定的異位性皮膚炎診斷標準)。
d. 異位性皮膚炎在臨床診斷上已達到穩定狀態,意即在篩選訪視前所做的靜態研究者總評分數(Investigator’s Static Global Assessment, ISGA)維持在 2 分或 3 分至少 4 週。
e. 篩選時的靜態研究者總評分數(ISGA)為 2 分(輕度)或 3 分(中度)。
f. 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最後一次塗抹試驗用藥後 14 天,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必須採用至少二種避孕法,其中一種必須為屏障法。
可接受的方式包含:
• 固定持續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
•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節育系統
• 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隔膜或子宮頸/帽)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第 I 期:
a.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受試部位有任何會影響試驗評估之可見皮膚疾病。
b. 有異位性皮膚炎病史、牛皮癬和/或現行異位性皮膚炎/濕疹。
c. 受試部位或附近皮膚受損,包含曬傷、過度曬黑、膚色不平均、刺青、疤痕、毛髮過多、過多雀斑、或其他皮膚毀損。
d. 診斷或病史顯示您患有臨床顯著之血液疾病、腎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肺臟疾病、腸胃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肝臟疾病、精神疾病、神經學疾病、過敏(包含藥物過敏,但不包括在給藥時存在的未經治療、無症狀、季節性之過敏)。
第 IIa 期:
a.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異位性皮膚炎處於不穩定或正處於感染狀態
b.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可能影響試驗藥物評估的其他非異位性皮膚炎,且可能混淆評估的活躍性或有潛在復發可能之皮膚病症。
c.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可能影響異位性皮膚炎的全身性藥物治療,包括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抗組織胺、光照療法或其他療法。然而,若受試者已在篩選前使用至少兩週固定劑量抗組織胺,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此用法不會影響試驗時,則受試者可被納入試驗。
d. 於篩選前 1 週內,在異位性皮膚炎的目標病灶區域曾使用外用製劑,包括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抗組織胺、光照療法、鈣調磷酸酶抑制劑(calcineurin inhibitors)或其他治療。
以下排除條件適用於第 I 期及第 IIa 期所有受試者:
a. 在篩選時計畫使用免疫抑制劑(包括 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cyclophosphamide、chlorambucil、methotrexate、cyclosporine)或全身性類固醇超過 14 天, 並且其使用劑量相對高出每天 30 毫克 prednisolone。
b. 無意願或無法於試驗進行期間配合生活方式指南之要求。
c. 篩選前 1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過生物製劑療法(包括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d.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試驗性藥品。
e. 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篩選前 1 週內必須使用或曾使用強效全身性 CYP3A4 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clarithromycin、itraconazole、nefazodone 及 atazanavir。
f. 篩選前 5 年內曾接受過任何類型的癌症治療(但不包括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原位癌、僅接受冷凍手術或手術切除的治癒性療法)。
g. 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曾經進行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治療。
h.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有需要接受急性或長期治療的過敏。
i. 已知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j. 正在處於臨床上嚴重的感染狀態或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之病史。
k. 下列任何血清檢驗值異常:
•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 3.0 倍正常值上限
• 血清白蛋白 < 2.5 克/分升
• 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基準期時,出現任何 ≥第 2 級(第 I 期依據疫苗臨床試驗指引分級,第 IIa 期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版本 5.0)的實驗室異常值(除上列項目以外)
l. 患有持續的急性疾病或在過去 2 年內發生嚴重的醫療狀況(如併發疾病),例如:心血管疾病(如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 III 或 IV 級)、肝臟問題(如肝硬化評估 C級)、精神病狀態(如酗酒、藥物濫用)、病史、身體理學檢查或是實驗室數值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試驗的結果或對受試者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m. 女性受試者於篩選時正處於哺乳期或懷孕尿液檢測呈陽性。
n.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病患有其他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條件。
第 I 期:
a.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受試部位有任何會影響試驗評估之可見皮膚疾病。
b. 有異位性皮膚炎病史、牛皮癬和/或現行異位性皮膚炎/濕疹。
c. 受試部位或附近皮膚受損,包含曬傷、過度曬黑、膚色不平均、刺青、疤痕、毛髮過多、過多雀斑、或其他皮膚毀損。
d. 診斷或病史顯示您患有臨床顯著之血液疾病、腎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肺臟疾病、腸胃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肝臟疾病、精神疾病、神經學疾病、過敏(包含藥物過敏,但不包括在給藥時存在的未經治療、無症狀、季節性之過敏)。
第 IIa 期:
a.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異位性皮膚炎處於不穩定或正處於感染狀態
b.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可能影響試驗藥物評估的其他非異位性皮膚炎,且可能混淆評估的活躍性或有潛在復發可能之皮膚病症。
c.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可能影響異位性皮膚炎的全身性藥物治療,包括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抗組織胺、光照療法或其他療法。然而,若受試者已在篩選前使用至少兩週固定劑量抗組織胺,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此用法不會影響試驗時,則受試者可被納入試驗。
d. 於篩選前 1 週內,在異位性皮膚炎的目標病灶區域曾使用外用製劑,包括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抗組織胺、光照療法、鈣調磷酸酶抑制劑(calcineurin inhibitors)或其他治療。
以下排除條件適用於第 I 期及第 IIa 期所有受試者:
a. 在篩選時計畫使用免疫抑制劑(包括 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cyclophosphamide、chlorambucil、methotrexate、cyclosporine)或全身性類固醇超過 14 天, 並且其使用劑量相對高出每天 30 毫克 prednisolone。
b. 無意願或無法於試驗進行期間配合生活方式指南之要求。
c. 篩選前 1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過生物製劑療法(包括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d.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試驗性藥品。
e. 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篩選前 1 週內必須使用或曾使用強效全身性 CYP3A4 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clarithromycin、itraconazole、nefazodone 及 atazanavir。
f. 篩選前 5 年內曾接受過任何類型的癌症治療(但不包括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原位癌、僅接受冷凍手術或手術切除的治癒性療法)。
g. 在篩選訪視前 4 週內曾經進行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治療。
h.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有需要接受急性或長期治療的過敏。
i. 已知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j. 正在處於臨床上嚴重的感染狀態或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之病史。
k. 下列任何血清檢驗值異常:
•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 3.0 倍正常值上限
• 血清白蛋白 < 2.5 克/分升
• 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基準期時,出現任何 ≥第 2 級(第 I 期依據疫苗臨床試驗指引分級,第 IIa 期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版本 5.0)的實驗室異常值(除上列項目以外)
l. 患有持續的急性疾病或在過去 2 年內發生嚴重的醫療狀況(如併發疾病),例如:心血管疾病(如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 III 或 IV 級)、肝臟問題(如肝硬化評估 C級)、精神病狀態(如酗酒、藥物濫用)、病史、身體理學檢查或是實驗室數值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試驗的結果或對受試者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m. 女性受試者於篩選時正處於哺乳期或懷孕尿液檢測呈陽性。
n.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病患有其他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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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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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