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ED15297
尚未開始召募
2020-11-25 - 2024-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2
一項第 1 期,首次於人體進行的藥物劑量遞增及相同藥物劑量擴展試驗,其目的在評估晚期實質固態瘤患者接受 SAR441000 腫瘤內注射之單藥治療及與 cemiplimab 併用治療的安全性、藥動學、藥效學及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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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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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質固態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
• 確認 SAR441000 的最適劑量,此乃藉由在一個稱之為劑量遞增期的試驗階段中逐漸增加劑量而得。
• 確認可能的副作用及風險,此乃藉由收集您出現的所有症狀、進行常規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測及更多特定檢測(將進一步說明)而得。
• 了解您的身體如何處理 SAR441000,包括如何代謝(即藥物動力學或 PK);這將重複採集血液檢體以確定 SAR441000 (SAR441000-encoded cytokine) 的濃度(此為類似蛋白質的荷爾蒙,它們會調節免疫反應的強度和持續時間)或其他續發性細胞激素的濃度。這也包括偵測您體內產生用以對抗 SAR441000 的抗體,這稱之為抗藥抗體 (ADA)。
• 評估 SAR44100 的抗腫瘤活性,此乃藉由定期進行標準臨床檢查及影像拍攝而得。
• 探索免疫生物標記(血液及腫瘤中用以預測藥物活性的因子),這些生物標記可能有助於使治療達到最大療效(效益)並盡量減少不良事件。
藥品名稱
主成份
SAR441000
劑型
劑量
2mg-mL
評估指標
劑量遞增(單一治療): 確認在先前含抗 -PD-1 或抗 -PD-L1 的療法後疾病已惡化的晚期實質固態瘤患者及/或沒有常用抗-PD-1 之適應症而沒有其他治療選擇的患者,接受 SAR441000 腫瘤內注射之單一治療時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最大給藥劑量 (MAD) 以及整體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
劑量擴展(併用治療):確認在黑色素瘤、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患者中,接受 SAR441000 腫瘤內注射及與固定劑量的 cemiplimab 350 mg 靜脈注射 Q3W 併用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劑量擴展(併用治療):確認在黑色素瘤、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患者中,接受 SAR441000 腫瘤內注射及與固定劑量的 cemiplimab 350 mg 靜脈注射 Q3W 併用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劑量擴展(併用治療):確認在黑色素瘤、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患者中,接受 SAR441000 腫瘤內注射及與固定劑量的 cemiplimab 350 mg 靜脈注射 Q3W 併用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劑量擴展(併用治療):確認在黑色素瘤、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患者中,接受 SAR441000 腫瘤內注射及與固定劑量的 cemiplimab 350 mg 靜脈注射 Q3W 併用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含)。(台灣需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劑量遞增階段(單一治療和併用治療):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實質固態瘤的參與者,包括已經用盡或拒絕接受所有可用標準治療 (SOC) 的淋巴瘤,
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可用標準治療 (SOC) 有禁忌症的參與者。換有轉移性葡萄膜和黏
膜黑色素瘤的參與者,如果其皮膚、皮下和/或淋巴結轉移適合腫瘤內注射,則符合資格。
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 HNSCC 參與者才符合資
格。
I 03. 劑量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 併用治療 A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
− 併用治療 B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尚未接受過抗-PD1/抗-PD-L1
療法治療或沒有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
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實驗治療可能對其有益。
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SOC)。在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
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SOC) 治療選項的可用性。
− 併用治療 C 組:根據 I 12,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無法切除的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 參與者。
− 併用治療 D 組:根據 I 13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口腔、口咽、下咽、喉)的參與者,且尚無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
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治療可能對其有益。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 (SOC)。在
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 (SOC) 治療選項的可
用性。
I 04. 對於黑色素瘤抗-PD-1/PD-L1 失敗(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A 組)、先前接受過抗
-PD-1/PD-L1 治療且已確認疾病惡化的參與者。
I 05. 參加者納入時至少有 3 個病灶,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
− 一個病灶作為可測量疾病的目標病灶*,定義為:
− 根據 RECIST 標準測量至少1 公分的皮膚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或內臟或軟組織疾病含一個或多個內臟病灶,至少二維可以準確地進行連續測量,其最
長直徑 ≥1 cm(透過顯影劑強化或螺旋式電腦斷層掃 [CT] 測量),或淋巴結短軸
≥1.5 cm。這些內臟病灶將用於 RECIST 標準測量。
− 非 FDG 高度攝取的淋巴瘤患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至少一個可測量的
結,其必須具有 LDi(最長直徑)>1.5 cm 和/或可測量的結外病灶,而顯影劑強化 CT
根據 Lugano 分類 (29) 必須 LDi >1 cm(附錄 9;第 10.9 節)。患有 FDG 高度攝
取的淋巴瘤患者不需要具有可測量的疾病。
*僅在遞增階段,如果非目標病灶適合進行替代反應評估,則沒有可測疾病的參與者
也將根據與試驗委託者依個案討論方式而符合資格。
− 至少一個適合腫瘤內注射(如 I 06 中所述)和切片(皮膚、皮下或淋巴結)病灶。
− 一個適合進一步切片的第三病灶(皮膚、皮下或淋巴結)。
I 06. 參與者俱有可以進行注射的病變(即,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每組的劑量等級適合直
接進行腫瘤內注射),定義為黏膜、皮膚或皮下病灶最長直徑 ≥0.5 cm,或多個病灶聚合,
且最長直徑(所有牽涉的目標病灶的直徑總和)≥0.5 cm,適合每次回診時以 SAR441000
進行注射(即不出血或滲液)治療。也可接受適合接受超音波 (USG) 導引腫瘤內注射
且確認為轉移性疾病的淋巴結(大於 >1.5 cm)。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
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參與者才符合資格。
I 07. 在試驗介入前後,參與者必須能夠且願意提供強制性腫瘤切片。
I 08.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B、C 和 D 組中的抗-PD-1/
抗-PD-L1 治療除外),但並非最佳選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由於腫瘤特性、併發
疾病、原先即存在自體免疫性疾病、無法取得藥物或在各國的狀態非標準治療(SOC);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如果他們明確揭露拒絕這些治療選項,則也可
能納入。
I 09. 參與者預期平均餘命超過 3 個月。
I 10. 男性或女性
a) 男性參與者: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內
使用本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在此期間避免捐精。
b)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
格參加研究:
− 非本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或
− WOCBP 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遵循本試驗計畫書
中的避孕指導。
知情同意書
I 11. 能夠按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
計畫書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納入條件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I 12. 對於未曾接受 抗-PD-1/PD-L1 治療的 CSCC 參與者(併用治療 C 組):經組織學方法
確認之轉移性 CSCC 或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不適合進行以下定義的治癒性手術
或治癒性放射治療和不適合 I 08 所述其他全身治療選項的患者。
• 認為手術不當的可接受理由包括:認為不適合接受手術的受理由包括:
a) 經過 2 次或更多次外科手術後 CSCC 復發,且預期不可能進行治癒性切除術,
和/或
• 參加者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才會視為不適合進行放射治療(必須在納入後 60
天內提交有關臨床回診跨科別評估的放射腫瘤科醫師附註或試驗主持人附註副本) :
a) 先前接受 CSCC 放射治療的患者,因此根據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進一步的放
射治療將超過可接受的累積劑量閾值。
b) 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此腫瘤不太可能對治療產生反應。
c) 被認為禁用放射治療。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記錄表明由跨科別團隊進行的個人化效
益風險評估。
I 13. 對於未曾接受抗-PD-1/PD-L1 治療的 HNSCC 患者(併用治療 D 組):
a) 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 HNSCC(口腔、口咽、下咽、喉)、不適合治癒
性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法,有或沒有化療),且在重要結構(例如頸動脈)附近沒
有腫瘤病灶。
b)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的全身療程,包括(但不限於)含鉑
類、紫杉醇類、抗代謝藥物療程或 cetuximab(輔助治療和維持治療被視為一線治
療的一部分)。用於復發或轉移性疾病,並在最後一線先前治療中或之後有記錄疾病
惡化。
I 14. 參與者必須具有足夠的心臟功能,左心室射出率 (LVEF) 至少為 50%。
2.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E 02. 有包括任何精神病況在內的重大和未受控制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認定,有可能對參與者參與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E 03.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原因不明的發燒(體溫高於 38.1ºC),或在納入前 1 週內接
受抗生素療法。
E 04.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E 05. 除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者之外,過去 5 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消融
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認定透過局部治療治癒的局部腫
瘤為例外。
E 06. 已知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的疾病或已知需要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
HIV、或活動性 A 型、B 型肝炎(定義為 HBsAg 呈陽性或 HBsAg 呈陰性且 HBc 抗
體呈陽性)或 C 型(定義為已知的 C 型肝炎抗體結果和已知定量 HCV RNA 結果大於最低檢測濃度)感染病史。篩選時的 HIV 血清學檢測,將只針對德國試驗機構
的參與者進行。
E 07.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參與者。
E 08. 試驗主持人認為,待注射的腫瘤病灶位於黏膜區域或在呼吸道、主要血管或脊髓附近,
若腫瘤腫脹或侵蝕主要血管,可能引起阻塞或壓迫壞死。
E 09. 未經治療的可能被認為是活動性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可以參與,只
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
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第一劑 SAR441000 之
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管理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
的患者可以參與,只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
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
第一劑 SAR441000 治療之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腦轉
移。
E 10. 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NYHA 3 或 4)、心肌炎病史、嚴重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有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未受控制或無法解決的急性腎衰竭
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以下情況:
− 無法控制的慢性肺病
− 已知間質性肺病病史(過去 5 年)或任何證據
− 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 室內空氣中的脈搏血氧飽和度 <92%(僅適用於試驗併用部分的參與者)
E 11. 當前或近期(5 年內)有證據顯示罹患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治療的重大自體免
疫疾病;這可能暗示有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風險。以下病症不構成排除條件:白
斑、已解決的兒童哮喘、僅需荷爾蒙替代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不需要全身治療的
乾癬。
E 12. 任何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之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級別 <2,禿髮、白斑、疲勞和活動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為例外。
E 13. 對任何生物性藥物的全身性過敏反應(除局部注射部位反應以外)病史以及已知對
SAR441000 和/或 cemiplimab 的任何成分均過敏。
E 14. 原發性葡萄膜黑色素瘤,無可注射的淺表、皮下或淋巴結轉移性疾病。
既往/合併治療
E 15.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或研究性藥物),或參加另一項介入性臨
床試驗。
E 16. 距離先前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標靶藥物、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疫苗接種或任何
其他研究性藥物),廓清期不到 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針對曾接受免
疫療法(包括抗-PD-1 療法)的患者,在參與者接受 IMP 前需要完成至少 4 週的廓
清期。
E 17. 在試驗期間或首次IMP給藥前兩週內,受試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相當於每日口服 [PO] 或靜脈注射 [IV]prednisolone >7.5 mg/天或等效藥物)。
E 18. 在首次 IMP 給藥前少於 4 週或 5 個藥劑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的時間內,曾以
其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免疫調節劑的範例包括 CTLA-4、4-1BB (CD137)、OX-40 抑
制劑、治療性疫苗或細胞激素治療。
E 19.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 IMP 給藥後 3 個月內,使用弱
活性疫苗進行治療。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20. 先前納入這項試驗者。
E 21. 參與者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研究協調員、直接參與試
驗計畫書執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
診斷評估
E 22. 血液功能不足,包括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血紅素 <9.0 g/dL;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E 23. 腎功能不足且肌酸酐 ≥1.5x ULN,或介於 1.0-1.5x ULN 之間且 CrCl <60 mL/min/1.73
m²(利用 MDRD 公式估計)。
E 24. 肝功能不足或凝血檢測:在沒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此情況下總膽紅素 >2.5 x ULN)或 ALT、AST 或 ALP >2.5 x
ULN。在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可接受總膽紅素 <3 x ULN 及 AST 或 ALT <5 x
ULN。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骨頭轉移的存在有關,可接受最高達第 2 級(即 <5 x
ULN)的鹼性磷酸酶 (ALP)。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接受抗凝治療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不會排除接受低劑量阿斯匹靈(每天 ≤100
mg)和預防性低劑量肝素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
E 25. 囚犯或被合法收容、或不願意及無法配合排定訪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
驗程序及試驗限制的受試者。
排除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E 26. 適用未曾接受抗-PD-1/PD-L1 的黑色素瘤、CSCC 和 HNSCC 參與者(B、C 和 D
組):任何先前涉及抗-PD-1/PD-L1 抑制劑的併用治療。
E 27. 先前接受與其他免疫調節劑的治療,與在第一劑 cemiplimab 前 90 天內發生等級 ≥2
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相關,或者與導致停用免疫調節劑的毒性相關。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3 中包含的排除條件
E 28.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E 29. 對於先前接受 bleomycin 治療的淋巴瘤參與者,DLCO <60%。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遞
增併用 cemiplimab。
E 30.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異體 HSCT。
E 31.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 idelalisib 治療。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納入遞增併用的淋巴瘤患者。
E 32.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不到 90 天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含)。(台灣需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劑量遞增階段(單一治療和併用治療):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實質固態瘤的參與者,包括已經用盡或拒絕接受所有可用標準治療 (SOC) 的淋巴瘤,
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可用標準治療 (SOC) 有禁忌症的參與者。換有轉移性葡萄膜和黏
膜黑色素瘤的參與者,如果其皮膚、皮下和/或淋巴結轉移適合腫瘤內注射,則符合資格。
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 HNSCC 參與者才符合資
格。
I 03. 劑量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 併用治療 A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
− 併用治療 B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尚未接受過抗-PD1/抗-PD-L1
療法治療或沒有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
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實驗治療可能對其有益。
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SOC)。在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
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SOC) 治療選項的可用性。
− 併用治療 C 組:根據 I 12,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無法切除的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 參與者。
− 併用治療 D 組:根據 I 13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口腔、口咽、下咽、喉)的參與者,且尚無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
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治療可能對其有益。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 (SOC)。在
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 (SOC) 治療選項的可
用性。
I 04. 對於黑色素瘤抗-PD-1/PD-L1 失敗(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A 組)、先前接受過抗
-PD-1/PD-L1 治療且已確認疾病惡化的參與者。
I 05. 參加者納入時至少有 3 個病灶,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
− 一個病灶作為可測量疾病的目標病灶*,定義為:
− 根據 RECIST 標準測量至少1 公分的皮膚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或內臟或軟組織疾病含一個或多個內臟病灶,至少二維可以準確地進行連續測量,其最
長直徑 ≥1 cm(透過顯影劑強化或螺旋式電腦斷層掃 [CT] 測量),或淋巴結短軸
≥1.5 cm。這些內臟病灶將用於 RECIST 標準測量。
− 非 FDG 高度攝取的淋巴瘤患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至少一個可測量的
結,其必須具有 LDi(最長直徑)>1.5 cm 和/或可測量的結外病灶,而顯影劑強化 CT
根據 Lugano 分類 (29) 必須 LDi >1 cm(附錄 9;第 10.9 節)。患有 FDG 高度攝
取的淋巴瘤患者不需要具有可測量的疾病。
*僅在遞增階段,如果非目標病灶適合進行替代反應評估,則沒有可測疾病的參與者
也將根據與試驗委託者依個案討論方式而符合資格。
− 至少一個適合腫瘤內注射(如 I 06 中所述)和切片(皮膚、皮下或淋巴結)病灶。
− 一個適合進一步切片的第三病灶(皮膚、皮下或淋巴結)。
I 06. 參與者俱有可以進行注射的病變(即,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每組的劑量等級適合直
接進行腫瘤內注射),定義為黏膜、皮膚或皮下病灶最長直徑 ≥0.5 cm,或多個病灶聚合,
且最長直徑(所有牽涉的目標病灶的直徑總和)≥0.5 cm,適合每次回診時以 SAR441000
進行注射(即不出血或滲液)治療。也可接受適合接受超音波 (USG) 導引腫瘤內注射
且確認為轉移性疾病的淋巴結(大於 >1.5 cm)。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
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參與者才符合資格。
I 07. 在試驗介入前後,參與者必須能夠且願意提供強制性腫瘤切片。
I 08.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B、C 和 D 組中的抗-PD-1/
抗-PD-L1 治療除外),但並非最佳選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由於腫瘤特性、併發
疾病、原先即存在自體免疫性疾病、無法取得藥物或在各國的狀態非標準治療(SOC);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如果他們明確揭露拒絕這些治療選項,則也可
能納入。
I 09. 參與者預期平均餘命超過 3 個月。
I 10. 男性或女性
a) 男性參與者: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內
使用本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在此期間避免捐精。
b)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
格參加研究:
− 非本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或
− WOCBP 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遵循本試驗計畫書
中的避孕指導。
知情同意書
I 11. 能夠按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
計畫書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納入條件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I 12. 對於未曾接受 抗-PD-1/PD-L1 治療的 CSCC 參與者(併用治療 C 組):經組織學方法
確認之轉移性 CSCC 或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不適合進行以下定義的治癒性手術
或治癒性放射治療和不適合 I 08 所述其他全身治療選項的患者。
• 認為手術不當的可接受理由包括:認為不適合接受手術的受理由包括:
a) 經過 2 次或更多次外科手術後 CSCC 復發,且預期不可能進行治癒性切除術,
和/或
• 參加者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才會視為不適合進行放射治療(必須在納入後 60
天內提交有關臨床回診跨科別評估的放射腫瘤科醫師附註或試驗主持人附註副本) :
a) 先前接受 CSCC 放射治療的患者,因此根據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進一步的放
射治療將超過可接受的累積劑量閾值。
b) 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此腫瘤不太可能對治療產生反應。
c) 被認為禁用放射治療。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記錄表明由跨科別團隊進行的個人化效
益風險評估。
I 13. 對於未曾接受抗-PD-1/PD-L1 治療的 HNSCC 患者(併用治療 D 組):
a) 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 HNSCC(口腔、口咽、下咽、喉)、不適合治癒
性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法,有或沒有化療),且在重要結構(例如頸動脈)附近沒
有腫瘤病灶。
b)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的全身療程,包括(但不限於)含鉑
類、紫杉醇類、抗代謝藥物療程或 cetuximab(輔助治療和維持治療被視為一線治
療的一部分)。用於復發或轉移性疾病,並在最後一線先前治療中或之後有記錄疾病
惡化。
I 14. 參與者必須具有足夠的心臟功能,左心室射出率 (LVEF) 至少為 50%。
2.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E 02. 有包括任何精神病況在內的重大和未受控制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認定,有可能對參與者參與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E 03.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原因不明的發燒(體溫高於 38.1ºC),或在納入前 1 週內接
受抗生素療法。
E 04.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E 05. 除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者之外,過去 5 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消融
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認定透過局部治療治癒的局部腫
瘤為例外。
E 06. 已知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的疾病或已知需要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
HIV、或活動性 A 型、B 型肝炎(定義為 HBsAg 呈陽性或 HBsAg 呈陰性且 HBc 抗
體呈陽性)或 C 型(定義為已知的 C 型肝炎抗體結果和已知定量 HCV RNA 結果大於最低檢測濃度)感染病史。篩選時的 HIV 血清學檢測,將只針對德國試驗機構
的參與者進行。
E 07.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參與者。
E 08. 試驗主持人認為,待注射的腫瘤病灶位於黏膜區域或在呼吸道、主要血管或脊髓附近,
若腫瘤腫脹或侵蝕主要血管,可能引起阻塞或壓迫壞死。
E 09. 未經治療的可能被認為是活動性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可以參與,只
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
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第一劑 SAR441000 之
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管理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
的患者可以參與,只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
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
第一劑 SAR441000 治療之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腦轉
移。
E 10. 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NYHA 3 或 4)、心肌炎病史、嚴重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有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未受控制或無法解決的急性腎衰竭
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以下情況:
− 無法控制的慢性肺病
− 已知間質性肺病病史(過去 5 年)或任何證據
− 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 室內空氣中的脈搏血氧飽和度 <92%(僅適用於試驗併用部分的參與者)
E 11. 當前或近期(5 年內)有證據顯示罹患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治療的重大自體免
疫疾病;這可能暗示有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風險。以下病症不構成排除條件:白
斑、已解決的兒童哮喘、僅需荷爾蒙替代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不需要全身治療的
乾癬。
E 12. 任何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之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級別 <2,禿髮、白斑、疲勞和活動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為例外。
E 13. 對任何生物性藥物的全身性過敏反應(除局部注射部位反應以外)病史以及已知對
SAR441000 和/或 cemiplimab 的任何成分均過敏。
E 14. 原發性葡萄膜黑色素瘤,無可注射的淺表、皮下或淋巴結轉移性疾病。
既往/合併治療
E 15.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或研究性藥物),或參加另一項介入性臨
床試驗。
E 16. 距離先前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標靶藥物、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疫苗接種或任何
其他研究性藥物),廓清期不到 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針對曾接受免
疫療法(包括抗-PD-1 療法)的患者,在參與者接受 IMP 前需要完成至少 4 週的廓
清期。
E 17. 在試驗期間或首次IMP給藥前兩週內,受試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相當於每日口服 [PO] 或靜脈注射 [IV]prednisolone >7.5 mg/天或等效藥物)。
E 18. 在首次 IMP 給藥前少於 4 週或 5 個藥劑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的時間內,曾以
其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免疫調節劑的範例包括 CTLA-4、4-1BB (CD137)、OX-40 抑
制劑、治療性疫苗或細胞激素治療。
E 19.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 IMP 給藥後 3 個月內,使用弱
活性疫苗進行治療。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20. 先前納入這項試驗者。
E 21. 參與者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研究協調員、直接參與試
驗計畫書執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
診斷評估
E 22. 血液功能不足,包括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血紅素 <9.0 g/dL;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E 23. 腎功能不足且肌酸酐 ≥1.5x ULN,或介於 1.0-1.5x ULN 之間且 CrCl <60 mL/min/1.73
m²(利用 MDRD 公式估計)。
E 24. 肝功能不足或凝血檢測:在沒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此情況下總膽紅素 >2.5 x ULN)或 ALT、AST 或 ALP >2.5 x
ULN。在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可接受總膽紅素 <3 x ULN 及 AST 或 ALT <5 x
ULN。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骨頭轉移的存在有關,可接受最高達第 2 級(即 <5 x
ULN)的鹼性磷酸酶 (ALP)。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接受抗凝治療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不會排除接受低劑量阿斯匹靈(每天 ≤100
mg)和預防性低劑量肝素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
E 25. 囚犯或被合法收容、或不願意及無法配合排定訪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
驗程序及試驗限制的受試者。
排除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E 26. 適用未曾接受抗-PD-1/PD-L1 的黑色素瘤、CSCC 和 HNSCC 參與者(B、C 和 D
組):任何先前涉及抗-PD-1/PD-L1 抑制劑的併用治療。
E 27. 先前接受與其他免疫調節劑的治療,與在第一劑 cemiplimab 前 90 天內發生等級 ≥2
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相關,或者與導致停用免疫調節劑的毒性相關。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3 中包含的排除條件
E 28.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E 29. 對於先前接受 bleomycin 治療的淋巴瘤參與者,DLCO <60%。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遞
增併用 cemiplimab。
E 30.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異體 HSCT。
E 31.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 idelalisib 治療。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納入遞增併用的淋巴瘤患者。
E 32.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不到 90 天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主要排除條件
1. 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含)。(台灣需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劑量遞增階段(單一治療和併用治療):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實質固態瘤的參與者,包括已經用盡或拒絕接受所有可用標準治療 (SOC) 的淋巴瘤,
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可用標準治療 (SOC) 有禁忌症的參與者。換有轉移性葡萄膜和黏
膜黑色素瘤的參與者,如果其皮膚、皮下和/或淋巴結轉移適合腫瘤內注射,則符合資格。
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 HNSCC 參與者才符合資
格。
I 03. 劑量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 併用治療 A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
− 併用治療 B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尚未接受過抗-PD1/抗-PD-L1
療法治療或沒有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
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實驗治療可能對其有益。
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SOC)。在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
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SOC) 治療選項的可用性。
− 併用治療 C 組:根據 I 12,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無法切除的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 參與者。
− 併用治療 D 組:根據 I 13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口腔、口咽、下咽、喉)的參與者,且尚無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
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治療可能對其有益。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 (SOC)。在
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 (SOC) 治療選項的可
用性。
I 04. 對於黑色素瘤抗-PD-1/PD-L1 失敗(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A 組)、先前接受過抗
-PD-1/PD-L1 治療且已確認疾病惡化的參與者。
I 05. 參加者納入時至少有 3 個病灶,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
− 一個病灶作為可測量疾病的目標病灶*,定義為:
− 根據 RECIST 標準測量至少1 公分的皮膚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或內臟或軟組織疾病含一個或多個內臟病灶,至少二維可以準確地進行連續測量,其最
長直徑 ≥1 cm(透過顯影劑強化或螺旋式電腦斷層掃 [CT] 測量),或淋巴結短軸
≥1.5 cm。這些內臟病灶將用於 RECIST 標準測量。
− 非 FDG 高度攝取的淋巴瘤患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至少一個可測量的
結,其必須具有 LDi(最長直徑)>1.5 cm 和/或可測量的結外病灶,而顯影劑強化 CT
根據 Lugano 分類 (29) 必須 LDi >1 cm(附錄 9;第 10.9 節)。患有 FDG 高度攝
取的淋巴瘤患者不需要具有可測量的疾病。
*僅在遞增階段,如果非目標病灶適合進行替代反應評估,則沒有可測疾病的參與者
也將根據與試驗委託者依個案討論方式而符合資格。
− 至少一個適合腫瘤內注射(如 I 06 中所述)和切片(皮膚、皮下或淋巴結)病灶。
− 一個適合進一步切片的第三病灶(皮膚、皮下或淋巴結)。
I 06. 參與者俱有可以進行注射的病變(即,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每組的劑量等級適合直
接進行腫瘤內注射),定義為黏膜、皮膚或皮下病灶最長直徑 ≥0.5 cm,或多個病灶聚合,
且最長直徑(所有牽涉的目標病灶的直徑總和)≥0.5 cm,適合每次回診時以 SAR441000
進行注射(即不出血或滲液)治療。也可接受適合接受超音波 (USG) 導引腫瘤內注射
且確認為轉移性疾病的淋巴結(大於 >1.5 cm)。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
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參與者才符合資格。
I 07. 在試驗介入前後,參與者必須能夠且願意提供強制性腫瘤切片。
I 08.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B、C 和 D 組中的抗-PD-1/
抗-PD-L1 治療除外),但並非最佳選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由於腫瘤特性、併發
疾病、原先即存在自體免疫性疾病、無法取得藥物或在各國的狀態非標準治療(SOC);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如果他們明確揭露拒絕這些治療選項,則也可
能納入。
I 09. 參與者預期平均餘命超過 3 個月。
I 10. 男性或女性
a) 男性參與者: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內
使用本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在此期間避免捐精。
b)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
格參加研究:
− 非本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或
− WOCBP 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遵循本試驗計畫書
中的避孕指導。
知情同意書
I 11. 能夠按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
計畫書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納入條件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I 12. 對於未曾接受 抗-PD-1/PD-L1 治療的 CSCC 參與者(併用治療 C 組):經組織學方法
確認之轉移性 CSCC 或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不適合進行以下定義的治癒性手術
或治癒性放射治療和不適合 I 08 所述其他全身治療選項的患者。
• 認為手術不當的可接受理由包括:認為不適合接受手術的受理由包括:
a) 經過 2 次或更多次外科手術後 CSCC 復發,且預期不可能進行治癒性切除術,
和/或
• 參加者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才會視為不適合進行放射治療(必須在納入後 60
天內提交有關臨床回診跨科別評估的放射腫瘤科醫師附註或試驗主持人附註副本) :
a) 先前接受 CSCC 放射治療的患者,因此根據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進一步的放
射治療將超過可接受的累積劑量閾值。
b) 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此腫瘤不太可能對治療產生反應。
c) 被認為禁用放射治療。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記錄表明由跨科別團隊進行的個人化效
益風險評估。
I 13. 對於未曾接受抗-PD-1/PD-L1 治療的 HNSCC 患者(併用治療 D 組):
a) 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 HNSCC(口腔、口咽、下咽、喉)、不適合治癒
性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法,有或沒有化療),且在重要結構(例如頸動脈)附近沒
有腫瘤病灶。
b)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的全身療程,包括(但不限於)含鉑
類、紫杉醇類、抗代謝藥物療程或 cetuximab(輔助治療和維持治療被視為一線治
療的一部分)。用於復發或轉移性疾病,並在最後一線先前治療中或之後有記錄疾病
惡化。
I 14. 參與者必須具有足夠的心臟功能,左心室射出率 (LVEF) 至少為 50%。
2.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E 02. 有包括任何精神病況在內的重大和未受控制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認定,有可能對參與者參與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E 03.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原因不明的發燒(體溫高於 38.1ºC),或在納入前 1 週內接
受抗生素療法。
E 04.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E 05. 除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者之外,過去 5 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消融
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認定透過局部治療治癒的局部腫
瘤為例外。
E 06. 已知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的疾病或已知需要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
HIV、或活動性 A 型、B 型肝炎(定義為 HBsAg 呈陽性或 HBsAg 呈陰性且 HBc 抗
體呈陽性)或 C 型(定義為已知的 C 型肝炎抗體結果和已知定量 HCV RNA 結果大於最低檢測濃度)感染病史。篩選時的 HIV 血清學檢測,將只針對德國試驗機構
的參與者進行。
E 07.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參與者。
E 08. 試驗主持人認為,待注射的腫瘤病灶位於黏膜區域或在呼吸道、主要血管或脊髓附近,
若腫瘤腫脹或侵蝕主要血管,可能引起阻塞或壓迫壞死。
E 09. 未經治療的可能被認為是活動性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可以參與,只
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
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第一劑 SAR441000 之
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管理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
的患者可以參與,只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
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
第一劑 SAR441000 治療之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腦轉
移。
E 10. 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NYHA 3 或 4)、心肌炎病史、嚴重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有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未受控制或無法解決的急性腎衰竭
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以下情況:
− 無法控制的慢性肺病
− 已知間質性肺病病史(過去 5 年)或任何證據
− 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 室內空氣中的脈搏血氧飽和度 <92%(僅適用於試驗併用部分的參與者)
E 11. 當前或近期(5 年內)有證據顯示罹患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治療的重大自體免
疫疾病;這可能暗示有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風險。以下病症不構成排除條件:白
斑、已解決的兒童哮喘、僅需荷爾蒙替代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不需要全身治療的
乾癬。
E 12. 任何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之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級別 <2,禿髮、白斑、疲勞和活動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為例外。
E 13. 對任何生物性藥物的全身性過敏反應(除局部注射部位反應以外)病史以及已知對
SAR441000 和/或 cemiplimab 的任何成分均過敏。
E 14. 原發性葡萄膜黑色素瘤,無可注射的淺表、皮下或淋巴結轉移性疾病。
既往/合併治療
E 15.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或研究性藥物),或參加另一項介入性臨
床試驗。
E 16. 距離先前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標靶藥物、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疫苗接種或任何
其他研究性藥物),廓清期不到 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針對曾接受免
疫療法(包括抗-PD-1 療法)的患者,在參與者接受 IMP 前需要完成至少 4 週的廓
清期。
E 17. 在試驗期間或首次IMP給藥前兩週內,受試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相當於每日口服 [PO] 或靜脈注射 [IV]prednisolone >7.5 mg/天或等效藥物)。
E 18. 在首次 IMP 給藥前少於 4 週或 5 個藥劑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的時間內,曾以
其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免疫調節劑的範例包括 CTLA-4、4-1BB (CD137)、OX-40 抑
制劑、治療性疫苗或細胞激素治療。
E 19.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 IMP 給藥後 3 個月內,使用弱
活性疫苗進行治療。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20. 先前納入這項試驗者。
E 21. 參與者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研究協調員、直接參與試
驗計畫書執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
診斷評估
E 22. 血液功能不足,包括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血紅素 <9.0 g/dL;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E 23. 腎功能不足且肌酸酐 ≥1.5x ULN,或介於 1.0-1.5x ULN 之間且 CrCl <60 mL/min/1.73
m²(利用 MDRD 公式估計)。
E 24. 肝功能不足或凝血檢測:在沒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此情況下總膽紅素 >2.5 x ULN)或 ALT、AST 或 ALP >2.5 x
ULN。在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可接受總膽紅素 <3 x ULN 及 AST 或 ALT <5 x
ULN。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骨頭轉移的存在有關,可接受最高達第 2 級(即 <5 x
ULN)的鹼性磷酸酶 (ALP)。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接受抗凝治療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不會排除接受低劑量阿斯匹靈(每天 ≤100
mg)和預防性低劑量肝素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
E 25. 囚犯或被合法收容、或不願意及無法配合排定訪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
驗程序及試驗限制的受試者。
排除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E 26. 適用未曾接受抗-PD-1/PD-L1 的黑色素瘤、CSCC 和 HNSCC 參與者(B、C 和 D
組):任何先前涉及抗-PD-1/PD-L1 抑制劑的併用治療。
E 27. 先前接受與其他免疫調節劑的治療,與在第一劑 cemiplimab 前 90 天內發生等級 ≥2
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相關,或者與導致停用免疫調節劑的毒性相關。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3 中包含的排除條件
E 28.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E 29. 對於先前接受 bleomycin 治療的淋巴瘤參與者,DLCO <60%。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遞
增併用 cemiplimab。
E 30.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異體 HSCT。
E 31.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 idelalisib 治療。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納入遞增併用的淋巴瘤患者。
E 32.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不到 90 天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含)。(台灣需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劑量遞增階段(單一治療和併用治療):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實質固態瘤的參與者,包括已經用盡或拒絕接受所有可用標準治療 (SOC) 的淋巴瘤,
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可用標準治療 (SOC) 有禁忌症的參與者。換有轉移性葡萄膜和黏
膜黑色素瘤的參與者,如果其皮膚、皮下和/或淋巴結轉移適合腫瘤內注射,則符合資格。
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 HNSCC 參與者才符合資
格。
I 03. 劑量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 併用治療 A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治療選擇。
− 併用治療 B 組: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晚期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的患者,無論 BRAF 狀
態如何,包括經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黑色素瘤分期第 8 版評估為 IIIB-C 期或無法
切除 IV 期(M1a-c 和 M1d,如果滿足條件 E 09),且尚未接受過抗-PD1/抗-PD-L1
療法治療或沒有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
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實驗治療可能對其有益。
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SOC)。在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
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SOC) 治療選項的可用性。
− 併用治療 C 組:根據 I 12,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 (CSCC)
或無法切除的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 參與者。
− 併用治療 D 組:根據 I 13患有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口腔、口咽、下咽、喉)的參與者,且尚無可能提供臨床效益的標準療法,或非此
類可用療法的人選,並且試驗主持人認為,SAR441000 單一治療或併用 cemiplimab
的治療可能對其有益。患者必須為不符合或拒絕接受目前可用的標準治療 (SOC)。在
參加試驗之前,試驗主持人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目前標準治療 (SOC) 治療選項的可
用性。
I 04. 對於黑色素瘤抗-PD-1/PD-L1 失敗(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A 組)、先前接受過抗
-PD-1/PD-L1 治療且已確認疾病惡化的參與者。
I 05. 參加者納入時至少有 3 個病灶,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
− 一個病灶作為可測量疾病的目標病灶*,定義為:
− 根據 RECIST 標準測量至少1 公分的皮膚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或內臟或軟組織疾病含一個或多個內臟病灶,至少二維可以準確地進行連續測量,其最
長直徑 ≥1 cm(透過顯影劑強化或螺旋式電腦斷層掃 [CT] 測量),或淋巴結短軸
≥1.5 cm。這些內臟病灶將用於 RECIST 標準測量。
− 非 FDG 高度攝取的淋巴瘤患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至少一個可測量的
結,其必須具有 LDi(最長直徑)>1.5 cm 和/或可測量的結外病灶,而顯影劑強化 CT
根據 Lugano 分類 (29) 必須 LDi >1 cm(附錄 9;第 10.9 節)。患有 FDG 高度攝
取的淋巴瘤患者不需要具有可測量的疾病。
*僅在遞增階段,如果非目標病灶適合進行替代反應評估,則沒有可測疾病的參與者
也將根據與試驗委託者依個案討論方式而符合資格。
− 至少一個適合腫瘤內注射(如 I 06 中所述)和切片(皮膚、皮下或淋巴結)病灶。
− 一個適合進一步切片的第三病灶(皮膚、皮下或淋巴結)。
I 06. 參與者俱有可以進行注射的病變(即,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每組的劑量等級適合直
接進行腫瘤內注射),定義為黏膜、皮膚或皮下病灶最長直徑 ≥0.5 cm,或多個病灶聚合,
且最長直徑(所有牽涉的目標病灶的直徑總和)≥0.5 cm,適合每次回診時以 SAR441000
進行注射(即不出血或滲液)治療。也可接受適合接受超音波 (USG) 導引腫瘤內注射
且確認為轉移性疾病的淋巴結(大於 >1.5 cm)。經試驗委託者討論並核准後,僅黏膜部
位進行腫瘤內注射的參與者才符合資格。
I 07. 在試驗介入前後,參與者必須能夠且願意提供強制性腫瘤切片。
I 08.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擴展階段併用治療 B、C 和 D 組中的抗-PD-1/
抗-PD-L1 治療除外),但並非最佳選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由於腫瘤特性、併發
疾病、原先即存在自體免疫性疾病、無法取得藥物或在各國的狀態非標準治療(SOC);
有資格接受任何可用治療選項的參與者,如果他們明確揭露拒絕這些治療選項,則也可
能納入。
I 09. 參與者預期平均餘命超過 3 個月。
I 10. 男性或女性
a) 男性參與者: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內
使用本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在此期間避免捐精。
b)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
格參加研究:
− 非本試驗計畫書中定義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或
− WOCBP 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遵循本試驗計畫書
中的避孕指導。
知情同意書
I 11. 能夠按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
計畫書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納入條件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I 12. 對於未曾接受 抗-PD-1/PD-L1 治療的 CSCC 參與者(併用治療 C 組):經組織學方法
確認之轉移性 CSCC 或局部和/或區域晚期 CSCC,不適合進行以下定義的治癒性手術
或治癒性放射治療和不適合 I 08 所述其他全身治療選項的患者。
• 認為手術不當的可接受理由包括:認為不適合接受手術的受理由包括:
a) 經過 2 次或更多次外科手術後 CSCC 復發,且預期不可能進行治癒性切除術,
和/或
• 參加者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才會視為不適合進行放射治療(必須在納入後 60
天內提交有關臨床回診跨科別評估的放射腫瘤科醫師附註或試驗主持人附註副本) :
a) 先前接受 CSCC 放射治療的患者,因此根據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進一步的放
射治療將超過可接受的累積劑量閾值。
b) 放射腫瘤科醫師判斷此腫瘤不太可能對治療產生反應。
c) 被認為禁用放射治療。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記錄表明由跨科別團隊進行的個人化效
益風險評估。
I 13. 對於未曾接受抗-PD-1/PD-L1 治療的 HNSCC 患者(併用治療 D 組):
a) 經組織學方法確認之復發或轉移性 HNSCC(口腔、口咽、下咽、喉)、不適合治癒
性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法,有或沒有化療),且在重要結構(例如頸動脈)附近沒
有腫瘤病灶。
b)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的全身療程,包括(但不限於)含鉑
類、紫杉醇類、抗代謝藥物療程或 cetuximab(輔助治療和維持治療被視為一線治
療的一部分)。用於復發或轉移性疾病,並在最後一線先前治療中或之後有記錄疾病
惡化。
I 14. 參與者必須具有足夠的心臟功能,左心室射出率 (LVEF) 至少為 50%。
2.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E 02. 有包括任何精神病況在內的重大和未受控制的併存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認定,有可能對參與者參與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E 03.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原因不明的發燒(體溫高於 38.1ºC),或在納入前 1 週內接
受抗生素療法。
E 04.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E 05. 除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者之外,過去 5 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消融
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認定透過局部治療治癒的局部腫
瘤為例外。
E 06. 已知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的疾病或已知需要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
HIV、或活動性 A 型、B 型肝炎(定義為 HBsAg 呈陽性或 HBsAg 呈陰性且 HBc 抗
體呈陽性)或 C 型(定義為已知的 C 型肝炎抗體結果和已知定量 HCV RNA 結果大於最低檢測濃度)感染病史。篩選時的 HIV 血清學檢測,將只針對德國試驗機構
的參與者進行。
E 07.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參與者。
E 08. 試驗主持人認為,待注射的腫瘤病灶位於黏膜區域或在呼吸道、主要血管或脊髓附近,
若腫瘤腫脹或侵蝕主要血管,可能引起阻塞或壓迫壞死。
E 09. 未經治療的可能被認為是活動性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可以參與,只
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
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第一劑 SAR441000 之
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管理腦轉移。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
的患者可以參與,只要為穩定性(即,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沒有影像學惡
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已恢復至基礎期),和沒有新的或變大的腦轉移證據,且在
第一劑 SAR441000 治療之前 4 週內,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腦轉
移。
E 10. 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NYHA 3 或 4)、心肌炎病史、嚴重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有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未受控制或無法解決的急性腎衰竭
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以下情況:
− 無法控制的慢性肺病
− 已知間質性肺病病史(過去 5 年)或任何證據
− 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 室內空氣中的脈搏血氧飽和度 <92%(僅適用於試驗併用部分的參與者)
E 11. 當前或近期(5 年內)有證據顯示罹患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治療的重大自體免
疫疾病;這可能暗示有發生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風險。以下病症不構成排除條件:白
斑、已解決的兒童哮喘、僅需荷爾蒙替代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不需要全身治療的
乾癬。
E 12. 任何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之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級別 <2,禿髮、白斑、疲勞和活動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為例外。
E 13. 對任何生物性藥物的全身性過敏反應(除局部注射部位反應以外)病史以及已知對
SAR441000 和/或 cemiplimab 的任何成分均過敏。
E 14. 原發性葡萄膜黑色素瘤,無可注射的淺表、皮下或淋巴結轉移性疾病。
既往/合併治療
E 15.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或研究性藥物),或參加另一項介入性臨
床試驗。
E 16. 距離先前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標靶藥物、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疫苗接種或任何
其他研究性藥物),廓清期不到 3 週或 5 倍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針對曾接受免
疫療法(包括抗-PD-1 療法)的患者,在參與者接受 IMP 前需要完成至少 4 週的廓
清期。
E 17. 在試驗期間或首次IMP給藥前兩週內,受試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相當於每日口服 [PO] 或靜脈注射 [IV]prednisolone >7.5 mg/天或等效藥物)。
E 18. 在首次 IMP 給藥前少於 4 週或 5 個藥劑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的時間內,曾以
其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免疫調節劑的範例包括 CTLA-4、4-1BB (CD137)、OX-40 抑
制劑、治療性疫苗或細胞激素治療。
E 19.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 IMP 給藥後 3 個月內,使用弱
活性疫苗進行治療。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20. 先前納入這項試驗者。
E 21. 參與者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研究協調員、直接參與試
驗計畫書執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
診斷評估
E 22. 血液功能不足,包括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血紅素 <9.0 g/dL;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E 23. 腎功能不足且肌酸酐 ≥1.5x ULN,或介於 1.0-1.5x ULN 之間且 CrCl <60 mL/min/1.73
m²(利用 MDRD 公式估計)。
E 24. 肝功能不足或凝血檢測:在沒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此情況下總膽紅素 >2.5 x ULN)或 ALT、AST 或 ALP >2.5 x
ULN。在有肝臟轉移的條件下,可接受總膽紅素 <3 x ULN 及 AST 或 ALT <5 x
ULN。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骨頭轉移的存在有關,可接受最高達第 2 級(即 <5 x
ULN)的鹼性磷酸酶 (ALP)。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接受抗凝治療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不會排除接受低劑量阿斯匹靈(每天 ≤100
mg)和預防性低劑量肝素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
E 25. 囚犯或被合法收容、或不願意及無法配合排定訪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
驗程序及試驗限制的受試者。
排除僅適用於併用治療部分
E 26. 適用未曾接受抗-PD-1/PD-L1 的黑色素瘤、CSCC 和 HNSCC 參與者(B、C 和 D
組):任何先前涉及抗-PD-1/PD-L1 抑制劑的併用治療。
E 27. 先前接受與其他免疫調節劑的治療,與在第一劑 cemiplimab 前 90 天內發生等級 ≥2
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相關,或者與導致停用免疫調節劑的毒性相關。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3 中包含的排除條件
E 28.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E 29. 對於先前接受 bleomycin 治療的淋巴瘤參與者,DLCO <60%。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遞
增併用 cemiplimab。
E 30.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異體 HSCT。
E 31. 淋巴瘤患者先前曾接受 idelalisib 治療。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納入遞增併用的淋巴瘤患者。
E 32.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不到 90 天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23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