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8K-MC-JZAO
2010-04-01 - 2013-04-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比較Tasisulam靜脈注射(28天為周期的第1天給藥)和Paclitaxel作為轉移性黑色素瘤患者第二線療法之第三期隨機分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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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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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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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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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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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轉移性黑色素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針對轉移性黑色素瘤患者,曾接受過一次 dacarbazine 或 temozolomide 為主之化療療程後,再接受 tasisulam 或 paclitaxel,比較兩者間的受試者整體存活率(OS)。
藥品名稱
LY573636
主成份
Tasisulam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劑量
250&1000
評估指標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針對轉移性黑色素瘤患者,曾接受過一次 dacarbazine 或 temozolomide 為主之化療療程後,再接受 tasisulam 或 paclitaxel,比較兩者間的受試者整體存活率(OS)。
件發生時間點(時間-事件, time-to-event)之效益變化,包含:
無疾病進展存活期 (PFS)
反應持續期間 (DoR)
FACT-M 總分惡化
客觀腫瘤反應率
治療利益率 (TBR)
相對安全性檢測,包含定量和定性的實驗室毒性及非實驗室毒性
健康結果檢測,包含:生活品質校正後之存活期延長 (QALY)、健康相關生活品質惡化時間 (TWQ)、以及受試者滿意度和症狀檢測。
轉譯研究 (TR):
評估治療特有和與治療無關之 BRAF和 c-Kit突變狀態,對臨床療效檢測的影響,包含 整體存活率(OS)、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FS)、反應持續期間(DoR) 和反應
評估治療特有之基因標記,包含但不限於 DMET 基因(例如 CYP2C19 和 CYP2C9)對臨床療效和毒性檢測的影響。
評估其他與 tasisulam 和 paclitaxel 相關之探索性生物標記
評估其他與黑色素瘤疾病狀態相關之探索性生物標記
評估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和臨床結果間之相關性
件發生時間點(時間-事件, time-to-event)之效益變化,包含:
無疾病進展存活期 (PFS)
反應持續期間 (DoR)
FACT-M 總分惡化
客觀腫瘤反應率
治療利益率 (TBR)
相對安全性檢測,包含定量和定性的實驗室毒性及非實驗室毒性
健康結果檢測,包含:生活品質校正後之存活期延長 (QALY)、健康相關生活品質惡化時間 (TWQ)、以及受試者滿意度和症狀檢測。
轉譯研究 (TR):
評估治療特有和與治療無關之 BRAF和 c-Kit突變狀態,對臨床療效檢測的影響,包含 整體存活率(OS)、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FS)、反應持續期間(DoR) 和反應
評估治療特有之基因標記,包含但不限於 DMET 基因(例如 CYP2C19 和 CYP2C9)對臨床療效和毒性檢測的影響。
評估其他與 tasisulam 和 paclitaxel 相關之探索性生物標記
評估其他與黑色素瘤疾病狀態相關之探索性生物標記
評估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和臨床結果間之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之患者可納入此試驗:
[1] 有轉移性黑色素瘤(第 IV 期)組織學和/或細胞學診斷。
[2] 具有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0 版)所定義之可評估疾病。
[3] 年齡至少 18 歲。
[4] 依據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COG) 評量表的表現狀態為 0至 1 分。
[5] 先前因轉移性黑色素瘤接受過全身性投予包含dacarbazine或temozolomide的療程一次後,病情仍出現惡化。
[6] 參與試驗前,所有先前的癌症療法已中斷至少 30 天,包含化療、放療、免疫療法或其他實驗性療法(mitomycin-C 或 nitrosoureas 為 45 天 ),並且已從治療的急性影響中復原(毛髮脫落除外)。全腦放射在試驗療法開始時,必須已超過 90 天以上。
[7] 擁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包含:
•骨髓回復能力:治療前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量(ANC)≥1.5 x 109/L,血小板≥100 x 109/L,以及血紅素 ≥8 g/dL(禁止參與試驗前輸血而達到 8 g/dL)。
• 肝臟:膽紅素 ≤ 正常上限 (ULN) 之 1.5 倍,鹼性磷酸酶和轉胺酶(ALT 和 AST)≤ 正常上限 (ULN)之 5 倍。
• 腎臟:血清肌酸酐低於或等於正常上限 (ULN)。無已知正進行之腎臟疾病。
[8] 血清白蛋白含量 ≥ 3.0 g/dL 或 ≥ 30 g/L。
[9]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六個月,應採取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試驗給藥之前的七天內,血清懷孕檢驗必須為陰性。
[11] 受試者能遵從醫囑,並能就近進行適當追蹤。
[12] 繳交禮來及監控試驗機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ERB)所認可之臨床和轉譯研究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3] 同意釋出儲存之腫瘤組織供BRAF和c-Kit突變檢驗。無儲存腫瘤組織之患者亦可加入此試驗。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患者,排除加入此試驗:
[14] 目前參加或過去30天內退出與仿單外用途有關的試驗新藥或裝置臨床試驗(本試驗之試驗藥物除外),或同時參加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且經判定該
[15] 先前已接受大於等於兩次針對轉移性黑色素瘤,包含化療在內,的全身性投予之療程。免疫或抗體為主之療程﹝包含生物製劑和疫苗為主的治療﹞,或標靶藥物治療(如 BRAF 或 c-Kit 抑制劑),除非上述兩者曾與細胞毒殺性藥物併用,否則不被認定為影響本研究可行性的試驗治療前療程。
[16] 先前曾以 paclitaxel、或是包含 paclitaxel 的療法治療轉移性黑色素瘤。
[17] 在加入試驗時正有中央神經系統 (CNS) 或軟腦(脊)膜轉移(腦部轉移)。有神經損害徵兆或症狀之患者,應於加入試驗前進行適當放射顯影,以排除潛在的腦部轉移。先前因單一中央神經系統(CNS)轉移而接受治癒性療法(例如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手術),且不需要類固醇之患者,符合試驗標準。
[18] 伴隨有其他嚴重疾病,包含正有細菌、黴菌或病毒感染,而無法與試驗相容者(由試驗主持人判斷)。
[19] 有第二個主要惡性腫瘤,可能影響試驗計畫目的或是結果判讀。備註:若患者已接受適當皮膚癌治療(非黑色素瘤),或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未復發已超過 2 年者,則符合試驗標準。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之患者可納入此試驗:
[1] 有轉移性黑色素瘤(第 IV 期)組織學和/或細胞學診斷。
[2] 具有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0 版)所定義之可評估疾病。
[3] 年齡至少 18 歲。
[4] 依據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COG) 評量表的表現狀態為 0至 1 分。
[5] 先前因轉移性黑色素瘤接受過全身性投予包含dacarbazine或temozolomide的療程一次後,病情仍出現惡化。
[6] 參與試驗前,所有先前的癌症療法已中斷至少 30 天,包含化療、放療、免疫療法或其他實驗性療法(mitomycin-C 或 nitrosoureas 為 45 天 ),並且已從治療的急性影響中復原(毛髮脫落除外)。全腦放射在試驗療法開始時,必須已超過 90 天以上。
[7] 擁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包含:
•骨髓回復能力:治療前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量(ANC)≥1.5 x 109/L,血小板≥100 x 109/L,以及血紅素 ≥8 g/dL(禁止參與試驗前輸血而達到 8 g/dL)。
• 肝臟:膽紅素 ≤ 正常上限 (ULN) 之 1.5 倍,鹼性磷酸酶和轉胺酶(ALT 和 AST)≤ 正常上限 (ULN)之 5 倍。
• 腎臟:血清肌酸酐低於或等於正常上限 (ULN)。無已知正進行之腎臟疾病。
[8] 血清白蛋白含量 ≥ 3.0 g/dL 或 ≥ 30 g/L。
[9]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六個月,應採取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試驗給藥之前的七天內,血清懷孕檢驗必須為陰性。
[11] 受試者能遵從醫囑,並能就近進行適當追蹤。
[12] 繳交禮來及監控試驗機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ERB)所認可之臨床和轉譯研究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3] 同意釋出儲存之腫瘤組織供BRAF和c-Kit突變檢驗。無儲存腫瘤組織之患者亦可加入此試驗。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患者,排除加入此試驗:
[14] 目前參加或過去30天內退出與仿單外用途有關的試驗新藥或裝置臨床試驗(本試驗之試驗藥物除外),或同時參加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且經判定該
[15] 先前已接受大於等於兩次針對轉移性黑色素瘤,包含化療在內,的全身性投予之療程。免疫或抗體為主之療程﹝包含生物製劑和疫苗為主的治療﹞,或標靶藥物治療(如 BRAF 或 c-Kit 抑制劑),除非上述兩者曾與細胞毒殺性藥物併用,否則不被認定為影響本研究可行性的試驗治療前療程。
[16] 先前曾以 paclitaxel、或是包含 paclitaxel 的療法治療轉移性黑色素瘤。
[17] 在加入試驗時正有中央神經系統 (CNS) 或軟腦(脊)膜轉移(腦部轉移)。有神經損害徵兆或症狀之患者,應於加入試驗前進行適當放射顯影,以排除潛在的腦部轉移。先前因單一中央神經系統(CNS)轉移而接受治癒性療法(例如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手術),且不需要類固醇之患者,符合試驗標準。
[18] 伴隨有其他嚴重疾病,包含正有細菌、黴菌或病毒感染,而無法與試驗相容者(由試驗主持人判斷)。
[19] 有第二個主要惡性腫瘤,可能影響試驗計畫目的或是結果判讀。備註:若患者已接受適當皮膚癌治療(非黑色素瘤),或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未復發已超過 2 年者,則符合試驗標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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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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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