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928CSP0004
試驗已結束
2019-03-18 - 2024-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肺癌患者,評估免疫合併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之第1/1b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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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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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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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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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1. 評估AB928合併療法和AB122單一療法對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 說明AB122在NSCLC參與者的免疫原性3. 說明AB928在各合併療法和AB122單一療法中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4. 評估AB928在各合併療法和AB122單一療法中的可能藥效學(PD)效應5. 確定AB928合併療法和AB122單一療法在NSCLC患者的臨床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B122
AB928
AB928
劑型
270
劑量
120 mg/ 4mL
25 mg
25 mg
評估指標
1. 不良事件(AE)和劑量限制性毒性(DLT)的發生率,以及生命徵象、臨 床實驗室參數、理學檢查結果、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和心電圖(ECG)相較於基期的變化2. 產生AB122抗藥物抗體的參與者數量和百分比3. AB928在各合併療法和AB122單一療法中的血清濃度和PK參數4. 在各合併療法和AB122單一療法中,AB928的末梢血液受體佔有率以及選擇性免疫次群體的免疫調節活性5. 客觀反應率(ORR)、反應持續時間(DoR)、疾病控制率(DCR;定義為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 6個月)以及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的無惡化存活期(PFS)和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1.您必須是在篩選時年滿20歲的男性或女性。 2.您必須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本同意書表列的規定和限制。 3.若您為女性,您可能具生育能力或無生育能力。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已接受手術或停經至少1年(即距上一次月經達12個月),或者經由濾泡刺激素(FSH)檢測確認已停經。4.若您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etrumadenant後30天內、至最後一劑zimberelimab或pembrolizumab (若適用)後90天內,或至最後一劑carboplatin或pemetrexed後6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一種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投藥系統;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子宮或子宮頸或腔帽]加上殺精泡沫或殺精膠或殺精膏或殺精栓劑;或者唯一的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5.若您具生育能力,您在篩選時以及第1週期第1天用藥前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並且後續每個治療期第1天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亦必須為陰性。6.若您為男性且您的伴侶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etrumadenant後30天內,以及最後一劑zimberelimab、pembrolizumab、carboplatin或pemetrexed後90天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一種有效的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子宮或子宮頸或腔帽]加上殺精泡沫或殺精膠或殺精膏或殺精栓劑;或已接受輸精管結紮)。7.試驗中用於治療該疾病的先前抗癌治療如下:a.篩選前剛接受TKI治療的受試者,可持續TKI治療直到第1週期第1天前5天為止。b.先前化療、免疫療法、生物或全身性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劑於第1週期第1天前到至少4週完成。先前局部放射治療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完成。備註:針對第1組和第2組,對於治療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參與者必須不曾接受任何化療或任何抗PD-1/PD-L1療法。c.於第1週期第1天前至少4週或5個半衰期完成最後一劑先前的試驗性療法。d.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所有與先前抗癌療法(不含免疫相關AE,≤第2級的掉髮和≤第1級的神經病變)相關的AE必須回復至基期狀態或穩定。8.您必須經病理學證實患有轉移性、晚期或復發伴隨惡化非鱗狀NSCLC。•您必須有致敏性EGFR突變且伴隨疾病惡化或一項或多項核准後的治療不耐受性,以及•針對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不曾接受化療或任何抗PD-1/PD-L1療法。9.您必須有至少1處可測量之病灶,符合固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CIST 1.1版)。 10.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0分或1分 11.確認有留存組織檢體(篩選前≤24個月內),並有足夠活體腫瘤可供檢驗。若有,則將會提供最新的留存組織檢體。若無,應於參與者給予同意後取得篩選時在先前未接受放射治療的腫瘤病灶採集新的切片(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採用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但腫瘤惡化的部位)。然而,切片時不能讓您暴露於過度風險中,且切片程序的侵入程度不得超過主持人於病歷紀錄所載粗針穿刺切片。12.若您先前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治療,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a.任何副作用(神經學症狀)必須回復至基期狀態。b.您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不得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每日劑量10 mg以上的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或相等劑量)。c.您不得患有癌性腦膜炎。13.若您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該治療的完成時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a.若受試者先前接受全身性放射治療或全腦放射治療,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前完成。b.先前局部放射治療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前完成。 c.不可接受放射性藥物(strontium、samarium)。 14.若您正在接受全身性的免疫抑制藥物,例如皮質類固醇或經皮吸收型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10 mg以上的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或相等劑量),這些藥物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14日)前停用。每日劑量10 mg (含)以下的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或其相等劑量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以及類固醇脈衝劑量經醫療監測員許可下可在第1天前使用1至3天。15.若您先前接受過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該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前完成。需要區域/硬腦膜外腔麻醉的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72小時前完成。您必須已從手術程序中復原。若您接受僅使用局部麻醉的皮膚切片,此程序應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1小時前完成。 a.放置中央靜脈導管(例如:導管或類似物)不屬於重大手術程序,因此得以允許。16.篩選時,您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或C型肝炎核醣核酸[RNA]定量分析)以及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1 (強制性)和HIV-2 (視當地情況而定)抗體檢測必須為陰性。17.您必須具備充分的器官功能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b.血小板≥ 100 × 103/μL c.血紅素≥ 9.0 g/dL d.肌酸酐廓清率≥ 45 mL/min (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或者採集24小時尿液用於確定肌酸酐廓清率) e.無肝轉移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轉移者,AST ≤ 5倍ULN f.無肝轉移者,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有肝轉移者,ALT ≤ 5倍ULN g.膽紅素≤ 2倍ULN (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
主要排除條件
1.您必須是在篩選時年滿20歲的男性或女性。 2.您必須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本同意書表列的規定和限制。 3.若您為女性,您可能具生育能力或無生育能力。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已接受手術或停經至少1年(即距上一次月經達12個月),或者經由濾泡刺激素(FSH)檢測確認已停經。4.若您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etrumadenant後30天內、至最後一劑zimberelimab或pembrolizumab (若適用)後90天內,或至最後一劑carboplatin或pemetrexed後6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一種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投藥系統;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子宮或子宮頸或腔帽]加上殺精泡沫或殺精膠或殺精膏或殺精栓劑;或者唯一的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5.若您具生育能力,您在篩選時以及第1週期第1天用藥前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並且後續每個治療期第1天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亦必須為陰性。6.若您為男性且您的伴侶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etrumadenant後30天內,以及最後一劑zimberelimab、pembrolizumab、carboplatin或pemetrexed後90天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一種有效的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子宮或子宮頸或腔帽]加上殺精泡沫或殺精膠或殺精膏或殺精栓劑;或已接受輸精管結紮)。7.試驗中用於治療該疾病的先前抗癌治療如下:a.篩選前剛接受TKI治療的受試者,可持續TKI治療直到第1週期第1天前5天為止。b.先前化療、免疫療法、生物或全身性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劑於第1週期第1天前到至少4週完成。先前局部放射治療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完成。備註:針對第1組和第2組,對於治療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參與者必須不曾接受任何化療或任何抗PD-1/PD-L1療法。c.於第1週期第1天前至少4週或5個半衰期完成最後一劑先前的試驗性療法。d.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所有與先前抗癌療法(不含免疫相關AE,≤第2級的掉髮和≤第1級的神經病變)相關的AE必須回復至基期狀態或穩定。8.您必須經病理學證實患有轉移性、晚期或復發伴隨惡化非鱗狀NSCLC。•您必須有致敏性EGFR突變且伴隨疾病惡化或一項或多項核准後的治療不耐受性,以及•針對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不曾接受化療或任何抗PD-1/PD-L1療法。9.您必須有至少1處可測量之病灶,符合固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CIST 1.1版)。 10.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0分或1分 11.確認有留存組織檢體(篩選前≤24個月內),並有足夠活體腫瘤可供檢驗。若有,則將會提供最新的留存組織檢體。若無,應於參與者給予同意後取得篩選時在先前未接受放射治療的腫瘤病灶採集新的切片(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採用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但腫瘤惡化的部位)。然而,切片時不能讓您暴露於過度風險中,且切片程序的侵入程度不得超過主持人於病歷紀錄所載粗針穿刺切片。12.若您先前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治療,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a.任何副作用(神經學症狀)必須回復至基期狀態。b.您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不得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每日劑量10 mg以上的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或相等劑量)。c.您不得患有癌性腦膜炎。13.若您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該治療的完成時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a.若受試者先前接受全身性放射治療或全腦放射治療,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前完成。b.先前局部放射治療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前完成。 c.不可接受放射性藥物(strontium、samarium)。 14.若您正在接受全身性的免疫抑制藥物,例如皮質類固醇或經皮吸收型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10 mg以上的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或相等劑量),這些藥物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14日)前停用。每日劑量10 mg (含)以下的醋酸去氫副腎皮質素(prednisone)或其相等劑量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以及類固醇脈衝劑量經醫療監測員許可下可在第1天前使用1至3天。15.若您先前接受過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該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前完成。需要區域/硬腦膜外腔麻醉的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72小時前完成。您必須已從手術程序中復原。若您接受僅使用局部麻醉的皮膚切片,此程序應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1小時前完成。 a.放置中央靜脈導管(例如:導管或類似物)不屬於重大手術程序,因此得以允許。16.篩選時,您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或C型肝炎核醣核酸[RNA]定量分析)以及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1 (強制性)和HIV-2 (視當地情況而定)抗體檢測必須為陰性。17.您必須具備充分的器官功能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b.血小板≥ 100 × 103/μL c.血紅素≥ 9.0 g/dL d.肌酸酐廓清率≥ 45 mL/min (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或者採集24小時尿液用於確定肌酸酐廓清率) e.無肝轉移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轉移者,AST ≤ 5倍ULN f.無肝轉移者,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有肝轉移者,ALT ≤ 5倍ULN g.膽紅素≤ 2倍ULN (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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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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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