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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SL300_3001
試驗已結束

2022-10-01 - 2024-03-1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一項樞紐性第 3 期試驗,針對腎臟移植接受者評估 Clazakizumab 用於治療慢性活動性抗體媒介排斥之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呈旭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彭渝森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言丞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江仰仁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李志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治療 CABMR 的腎臟移植接受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 評估 clazakizumab 預防 CABMR 導致的所有原因綜合同種異體移植物消失 (包含死亡) 的療效。 2. 評估 clazakizumab 減緩/預防腎功能漸進性流失的療效 (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第 4 版 [MDRD4] 等式測量之 eGFR [第 2 次期中分析 (IA #2)]). 3. 評估 clazakizumab 的安全性。 次要目標: 1. 評估 clazakizumab 對同種異體移植物功能損失 [定義為 eGFR 從基準點下降 40%,持續至少 60 天] 的作用。 2. 評估 clazakizumab 對於死亡設限同種異體移植物消失失的作用。 3. 評估 clazakizumab 對於白蛋白尿的作用。 4. 評估 clazakizumab 對於 DSA 效價和平均螢光強度 (MFI) 分數的作用。 5. 評估 clazakizumab 對於急性排斥發作 (TCMR 和 ABMR) 的作用。 6. 評估依據 Banff 2015 病灶分級分數,clazakizumab 對於腎臟活體組織切片之組織學的作用。 7. 評估 clazakizumab 對於整體受試者存活率的作用。 8. 評估發生 CABMR 的腎臟移植接受者,皮下 (SC) 注射後的 clazakizumab PK (僅限於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子試驗的受試者)。 9. 評估對於發生 CABMR 的腎臟移植接受者,clazakizumab 之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標: 1. 評估發生 CABMR 的腎臟移植接受者,皮下 (SC) 注射後的 clazakizumab PD (血清 IL-6 [總量和游離] 及/或高敏感性 C 反應蛋白 [hsCRP]) (僅限於 PK/PD 子試驗受試者)。 2. 探索 clazakizumab PK 參數與 PD 參數 (血清IL-6 [總量和游離] 及/或 hsCRP [僅限於 PK/PD 子試驗受試者]) 之間的關係。 3. 評估 clazakizumab 對於抗體媒介排斥治療有關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作用直到第 52 週以及到試驗結束 (EOS)。

藥品名稱

vial

主成份

Clazakizumab

劑型

vial

劑量

1mL/vial

評估指標

至所有原因綜合同種異體移植物損失的時間,定義為:
o eGFR < 15 mL/min/1.73 m2*、
o 恢復透析*、
o 切除同種異體移植腎臟、
o 再次移植,或
o 因為任何原因死亡 (最終分析)。
*總累積持續時間 eGFR < 15 mL/min/1.73 m2 和 / 或透析 ≥ 60 天。

主要納入條件

1. A8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無法或不願意配合試驗程序。
2. A6 多重器官移植接受者 (同時腎臟-胰臟或先前多次腎臟移植除外) 或細胞移植 (胰島、骨髓、幹細胞) 接受者。
3. 篩選開始前 3 個月內,接受過 ABMR (包括 CABMR) 或 TCMR 治療,但類固醇除外。
4. 篩選開始前 3 個月內,接受過 T 細胞消耗劑 (例如:alemtuzumab、
抗胸腺細胞球蛋白)。
5. 篩選開始前 4 週內,以 mTOR 抑制劑治療 (參見第 7.6.1 節)。

主要排除條件

1. A8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無法或不願意配合試驗程序。
2. A6 多重器官移植接受者 (同時腎臟-胰臟或先前多次腎臟移植除外) 或細胞移植 (胰島、骨髓、幹細胞) 接受者。
3. 篩選開始前 3 個月內,接受過 ABMR (包括 CABMR) 或 TCMR 治療,但類固醇除外。
4. 篩選開始前 3 個月內,接受過 T 細胞消耗劑 (例如:alemtuzumab、
抗胸腺細胞球蛋白)。
5. 篩選開始前 4 週內,以 mTOR 抑制劑治療 (參見第 7.6.1 節)。
6. A9 在篩選開始前 12 個月內活體組織切片顯示腎功能不全的主要由 CABMR 以外的病理原因造成。
7. A8 由於移植同種異體移植物內疾病 (例如,腎動脈狹窄、腎水腫、捐贈者的重大血管疾病) 導致的腎功能不全。
8. eGFR < 25 mL/min/1.73 m2 或 > 65 mL/min/1.73 m2 (MDRD4)。
9. A8 腎病變範圍蛋白尿,定義為單次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 (UACR) ≥ 2200 mg/g (≥ 248.4 mg/mmol)。若單次 UACR 高於定義的限值,
可在另一天進行單次重複檢測,以確認不符合資格。
10. A9 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IP 後 5 個月內,懷孕、哺乳或不願意採用適當避孕措施 (例如,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 A9 急性過敏病史,或已知與 clazakizumab 或藥品的任何成分相關的過敏。
12. A8 肝功能檢查異常 (LFT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或其他重大肝病。
允許確立診斷為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
13.A8 活動性結核病 (TB) 或活動性 TB 的病史。
14.A8 潛伏性 TB (例如,QuantiFERON-TB 檢測陽性) 病史,而無活動性
TB 病史,除非受試者已完成經記錄的預防治療療程。
15.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 HIV 陽性。
16.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血清陽性。
17.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陽性。
18.A8 已知 EBV 不吻合 (移植時):捐贈者血清陽性、接受者血清陰性。如果已有記錄,則允許移植後血清轉化為 EBV IgG 陽性。
19.A8 胃腸道 (GI) 穿孔;憩室疾病,定義為具臨床意義的憩室病 (病灶已完全切除者除外,且受試者已從手術恢復) 或憩室炎 (病灶已完全切除者除外,且受試者已從手術恢復);或發炎性腸道疾病 (潰瘍性結腸炎已完全切除者除外,且受試者已從手術恢復) 病史。
20.A8 嗜中性白血球減少 (< 1500/mm3) 或血小板減少 (< 75,000/mm3)。
21. 需要全身性抗微生物藥物的活動性感染,且篩選前未排除。
22.A8 曾經或目前發生侵入性真菌感染或其他伺機性感染,包括 (但不限於) 以下各項:非結核病分枝桿菌感染、麴菌病、肺囊蟲和弓蟲症等。
23.A8 依據血漿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發生活動性病毒感染,例如 BKV、CMV 或 EBV。活動性感染定義為檢測結果≥ 定量下限 (LLOQ) (請參閱表 6 中的定義)。
24. 目前或近期 (3 個月內) 參與研究試驗。
25. 篩選開始前 6 週內施用過活疫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a. 腺病毒疫苗
b.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
c. 口服小兒麻痺疫苗
d. 口服傷寒疫苗
e. 輪狀病毒疫苗
f. 水痘帶狀皰疹疫苗
g. 黃熱病疫苗
26.A8 在篩選前 < 5 年曾酗酒或濫用違禁物質 (包括大麻)。
27.A8 具有或曾有 (3 年內) 惡性腫瘤,但基底細胞癌、完全切除的皮膚鱗狀細胞癌;其他惡性腫瘤或需要重大治療的惡性腫瘤可能需要經記錄的更長無癌症持續時間 (5 年),例如非復發性子宮頸原位癌,或使用切除和化療來治療的惡性腫瘤。這些案例應以逐案的方式與醫療監測員和試驗委託者討論。
28 具有異常狀況 (亦即,以標準治療無法控制,具臨床意義的內分泌、自體免疫、代謝、神經、精神/心理、腎臟、胃腸道、肝臟和血液學或其他任何系統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減損受試者的安全性或預期壽命或資料品質。
29. A9 具有 trimethoprim 及/或 sulfamethoxazole 耐受不良病史。若受試者已經接受另一種適當且經試驗主持人核准的替代 PJP 預防治療,
或受試者願意自大約 1 週前至第 1 天基準點回診 (第 2 次回診),
開始接受適當且經試驗主持人核准的替代預防治療,則不適用此條件。
30. 先前曾暴露至 clazakizumab、TCZ 或其他 IL-6/IL-6R 阻斷劑。
31. ABO 血型不合之移植接受者。
32. 重度丙型免疫球蛋白過少症 (定義為免疫球蛋白 G [IgG]
< 400 mg/dL)。
33. 先前 (篩選開始前 2 年內) 暴露至蛋白酶體抑制劑 (例如,bortezomib)。
34.A9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 活動性感染:
a. 受試者在篩選期間必須具有陰性快篩抗原檢測或 PCR 檢測結果,且盡量在接近第 1 天基準點回診 (第 2 次回診) 時進行檢測。若受試者身體不適且出現顯示為 COVID 19 疾病的症狀,但快篩抗原檢測或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則必須排除造成症狀的其他原因,以決定受試者資格。註:受試者在篩選開始前至少 1 個月,必須無 COVID-19 導致的症狀。
35.A9 對於接受降血壓藥物 (例如 ACEI 或 ARB) 治療的受試者,藥物劑量在篩選開始前已達穩定至少 2 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