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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NB019-301
試驗已結束

2021-09-01 - 2023-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一項評估Imsidolimab (ANB019) 治療罹患全身性膿疱型乾癬的成年受試者時之療效及安全性的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雲亭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蔡呈芳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李志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全身性膿疱型乾癬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為了評估 GPP 發作中受試者使用imsidolimab與安慰劑的療效比較 次要目的: • 為了評估imsidolimab對 GPP 發作中受試者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 探索imsidolimab對於生物標記的影響 • 探索 GPP 相關突變及額外的藥物基因體學分析 • 在發生 GPP 發作的受試者中,評估imsidolimab的 PK • 評估imsidolimab的免疫原性 • 針對基期時同時患有斑塊型乾癬的受試者,評估imsidolimab對斑塊型乾癬的影響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主成份

Imsidolimab

劑型

27D

劑量

10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 第 4 週 GPPPGA 分數達到 0 (清除) 或 1 (幾乎清除) 之受試者比例

安全性評估指標:
• AE、SAE 和導致退出的 AE 之發生率,以及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參數 (血液學、生化和尿液分析) 及 12 導程 ECG 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男性及女性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時年齡應屆於 18 至 80 歲 (含)。
2. 試驗主持人透過醫療紀錄及/或醫療病史檢閱,依據歐洲罕見重度乾癬專家合作小組 (ERASPEN) GPP 標準,確認受試者罹患已知且病歷記載的 GPP,或受試者在初次篩選時發生首次 GPP 發作,此時必須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GPP 診斷。
註:不論目前 GPP 嚴重度如何,受試者都可進入篩選。受試者可能發生中度至重度強度的 GPP 急性發作,定義為初次篩選回診時,受膿疱影響的 體表面積 (BSA) (不含手掌和腳掌) ≥ 5%、全身性膿疱型乾癬 (GPPPGA) 分數 ≥ 3 (中度嚴重度) 且膿皰評分量表 ( PRS) 分數 ≥ 3 (中度嚴重度),或受試者在初次篩選回診時,GPPPGA 分數 ≤ 2 (輕度嚴重度) 且/或 PRS 分數 ≤ 2 (輕度嚴重度) 且/或受膿疱影響的 BSA (不含手掌和腳掌) < 5%。
3. 受試者在第 1 天時,受膿疱影響的體表面積 (BSA) (不含手掌和腳掌) ≥ 5%、全身性膿疱型乾癬 (GPPPGA) 分數 ≥ 3 (中度嚴重度) 且膿皰評分量表 (PRS) 分數 ≥ 3 (中度嚴重度)。
4. 受試者在篩選時,符合以下實驗室檢驗條件:
a) 血紅素 ≥ 90 g/L (≥ 9 g/dL);
b) 白血球計數 ≥ 2.8 × 109/L (≥ 2.8 × 103/µL);
c) 血小板 ≥ 100 × 109/L (≥ 100 × 103/µL);
d) 血清肌酸酐 < 132.6 µmol/L (< 1.5 mg/dL);
e) ALT 或 AS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f) 總膽紅素 ≤ 1.5 × ULN。可納入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而血清膽紅素 < 3 × ULN 的受試者。
5. 受試者的體重 > 40 公斤。
6. 受試者沒有試驗主持人認定會讓受試者承受不當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解讀的具臨床意義醫療狀況,或身體/實驗室檢驗/心電圖(ECG)/生命徵象異常。
7. 受試者符合以下結核病 (TB) 篩選條件:
a) 篩選之前沒有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病史,例外情況為有潛伏性 TB 病史的受試者且,
i) 目前正在接受潛伏性 TB 治療,且試驗期間將持續接受或完成治療、
ii) 在首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將開始接受潛伏性 TB 治療,且試驗參與期間將持續接受治療、
iii) 或在首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已完成適當潛伏性 TB 治療。
註:試驗主持人有責任依據當地現行 TB 治療準則,驗證並記錄併用或先前抗 TB 治療的適當性。
b) 醫療病史及/或身體檢查期間,沒有任何表徵或症狀顯示罹患活動性 TB。
c) 依據受試者提供的資訊,最近並未密切接觸活動性 TB 患者。
d) 篩選期間,第 1 天前取得的 QuantiFERON®-TB 檢驗結果呈陰性。
註:不過,有已知潛伏性 TB 病史並如納入條件 7a 所述,先前已完成、預計開始接受,或正在接受適當 TB 治療的受試者,篩選時不需要進行 QuantiFERON®-TB 檢驗。
註:新確認之 QuantiFERON®-TB 篩選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必須接受評估排除活動性 TB 的可能性,並在首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開始接受適當的潛伏性 TB 治療。適當的潛伏性 TB 治療乃根據當地現行準則定義。
e) 首次篩選QuantiFERON®-TB 檢驗結果不明確的受試者,可重複檢驗一次。
8. 受試者具有由合格放射科醫師提供,第 1 天前 6 個月期間內進行的胸部 X 光檢查報告,其中未顯示任何異常,例如惡性腫瘤 (例如,贅瘤) 或包括 TB 在內之目前活動性或潛伏性感染。若已有,也可以接受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結果。若未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進行,必須在篩選時進行胸部 X 光檢查。
9. 男性和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有關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避孕和懷孕:
a) 與有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且未進行過輸精管結紮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施用試驗治療後至少 220 天內 (包括相關暴露持續期間加上精子週期持續時間) 避孕,且在這段期間不得捐贈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i) 為了符合參與資格,有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結果必須為陰性,且第 1 天尿液驗孕為陰性,未哺乳,而若有異性間性生活,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接受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遵循避孕指引,且這段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用於人工生殖。女性受試者選用的避孕方式,必須在女性受試者第 1 天參與試驗時已生效 (例如,荷爾蒙避孕應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28 天開始)。
ii)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若符合 WOCBP 中的條件,可參加試驗。
註:若試驗開始後,女性參與者的生育能力改變 (例如,無異性間性生活的女性變得有異性間性生活、初潮前女性月經來潮),必須開始採用上述高效避孕方法。
10. 受試者願意參與且有能力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此同意書必須由受試者親自簽名並註明日期,並在任何試驗相關活動之前完成。
11. 受試者須願意配合所有試驗程序,且在試驗期間有空參與。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罹患其他形式的乾癬 (例如,滑膜炎/痤瘡/膿疱/骨肥大/骨炎症候群、原發性紅皮性尋常型乾癬、無膿疱或膿疱限於乾癬斑塊的原發性尋常性斑塊型乾癬、主要為點狀型乾癬、藥物觸發的急性全身性發疹性膿疱症、主要為掌蹠膿疱、主要為 Hallopeau 氏連續性肢端皮膚炎、或藥物誘發之乾癬),前文未提及的斑塊型乾癬除外。
2. 受試者發生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立即生命危險,或必須在加護病房中治療的 GPP 急性發作。有生命危險的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細胞激素主導之休克、肺部窘迫症候群或腎衰竭。
3. 受試者同時患有皮膚或醫療狀況,而可能干擾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的治療反應。
4. 受試者的 C 型肝炎抗體和 C 型肝炎核醣核酸 (RNA)、構成排除條件的 B 型肝炎血液篩檢概況、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1 或 2 抗體的血液篩檢呈現陽性。
5. 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 (由試驗主持人決定) 心、肺、神經、胃腸道、內分泌、血液、腎、肝、腦、自體免疫或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控制不良疾病的病史,會讓受試者在參與時承受不當風險。
6. 受試者有慢性或復發感染性疾病之病史,包括但不限於上下呼吸道感染 (例如,鼻竇炎、支氣管炎和支氣管擴張症)、泌尿道感染 (例如,復發的腎盂腎炎)。
註:受試者有局部口腔或生殖器單純皰疹或皮膚疣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控制良好者,有資格參加試驗。
7.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有活動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的病史或任何證據 (具有感染的表徵及/或症狀,且/或針對這些感染接受過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
註:以下狀況不會排除受試者參與試驗:
a) 局部口腔或生殖器單純皰疹或皮膚疣,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控制良好。
b) 具有典型輕微症狀,且未使用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一般感冒或上呼吸道感染。
8. 受試者具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受試者容易發生感染的任何因素 (例如,近期膿性感染、任何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不全、過去曾進行器官或幹細胞移植)。
9.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3 個月內,曾有伺機性感染 (例如,肺囊蟲 (Pneumocystis carinii)、麴菌病或 TB 以外的分枝桿菌) 或寄生蟲感染 (例如,蠕蟲、原蟲、克氏錐蟲 (Trypanosoma cruzi)) 病史。
10.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2 個月內,曾有帶狀皰疹病史。
11. 受試者具有已知或疑似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不全狀態,或導致受試者免疫狀態降低的狀況 (例如,曾切除脾臟) 之任何病史。
12.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4 週內進行過任何重大手術。
13.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 5 年內,曾有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之病史。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癌已成功治療,及/或罹患局部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不在此限。
14. 受試者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病史,或對 imsidolimab 配方中的imsidolimab、聚山梨醇酯-20、任何其他成分或賦形劑 (無活性成分賦形劑) 出現反應 (例如急性過敏或肝毒性) 的病史。
15. 先前接受過 imsidolimab 或其他抗 IL-36R 抗體治療。
16. 對於先前使用過以下 GPP 治療或程序的受試者,將適用最後一劑禁用藥物與第 1 天之間的指定沖洗期:
a. 活性成分可能對 GPP 有作用的任何外用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類視色素、維生素 A 或 D 類似物製劑、普樂可復 (tacrolimus)、鈣調磷酸酶抑制劑、外用 H1 和 H2 抗組織胺、焦油製劑、外用抗菌劑、其他藥用外用劑):必須在第 1 天停用至少 1 天。
b. 可能對 GPP 有作用的任何傳統全身性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維生素 A 酸 [例如,acitretin、alitretinoin]、胺甲葉酸、環孢靈、反丁烯二酸酯、或其他任何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藥物):
i) 若用於維持治療,而第 1 天前 14 天內沒有改變劑量;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1 天。
ii) 若在第 1 天前 14 天內開始或改變劑量;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7 天。
iii)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28 天。
註:允許使用鼻內皮質類固醇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也允許使用含皮質類固醇的眼藥水和耳藥水。
c. 任何紫外光 B (UV-B) 光照療法 (包括人工日光浴)、準分子雷射、或補骨脂素及紫外光 A (PUVA) 治療: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1 天。
d. 任何非生物性外用試驗藥物: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7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e. 任何非生物性全身性試驗藥物: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f. 試驗性生物製劑: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g. Anakinra:必須在第 1 天前停用至少 7 天。
h. 其他任何已上市的免疫調節生物製劑
i) 若僅接受一劑用於治療當前的 GPP 急性發作:第 1 天前必須有至少 14 天的洗除期。
ii) 若第 1 天前接受超過一劑,或針對 GPP 急性發作以外的適應症接受一劑:第 1 天前必須停用至少 28 天。
17. 第 1 天前 12 週內接受任何活毒或減毒活疫苗。
註:試驗期間允許使用目前授權的 COVID-19 非活性和非活性減毒疫苗 (例如,RNA 疫苗、蛋白質疫苗和無複製能力的病毒載體疫苗)。
18. 受試者在第 1 天前一年內,具有已知的具臨床意義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或有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限制其合作及配合試驗計畫書能力的其他因素。
19. 受試者為懷孕或哺乳女性,或意圖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0. 受試者無法耐受靜脈輸注用藥。
21.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與切片收集,但仍有資格參與試驗。
a) 受試者對利多卡因或其他局部麻醉劑,有過敏反應或顯著敏感病史。
b) 受試者的瘢痕或縫合部位,有肥厚性瘢痕或蟹足腫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