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P-1250-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
試驗執行中
2025-09-01 - 203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活性藥物對照試驗,比較Palazestrant加上Ribociclib相較於Letrozole加上Ribociclib作為ER+、HER2–晚期乳癌的第一線治療 (OPERA-02)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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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5/13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ER陽性、HER2陰性晚期乳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對於先前未因晚期疾病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的 ER+、HER2- 晚期乳癌參與者,證明 palazestrant 加上 ribociclib 相較於 letrozole 加上 ribociclib 的優越性。
藥品名稱
錠劑
膠囊劑
錠劑
膠囊劑
錠劑
主成份
Palazestrant
LETROZOLE
Ribociclib succinate
LETROZOLE
Ribociclib succinate
劑型
110
130
110
130
110
劑量
30 mg/tab
2.5 mg/cap
200 mg/tab
2.5 mg/cap
200 mg/tab
評估指標
當地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主要納入條件
1.成人參與者為 ≥ 18 歲(或者當地法規要求時,則為年滿 18 歲)。
2.參與者願意且能夠參與並遵守所有試驗要求,並在開始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參與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的乳癌,且有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證據:
a.參與者患有新發晚期乳癌(包括未接受輔助性內分泌療法的參與者之復發性乳癌)。
b.參與者在完成 12 個月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加上或不加上 CDK4/6 抑制劑)後發生疾病復發。
4.參與者必須經當地實驗室檢測確認患有 ER+、HER2– 乳癌(最好是取自最近一次腫瘤組織檢體的結果)。ER 和 HER2 檢測必須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 - 美國病理學會 (CAP) 指引,以下列方式進行和記錄:
a.ER 陽性腫瘤,染色 ≥ 1%,如 ASCO-CAP 的 ER 檢測指引 (Allison 2021) 所定義,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陽性,和
b.HER2 陰性腫瘤,且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結果為 0 或 1+,或者細胞膜蛋白表現或原位雜交檢測結果為陰性,如 ASCO-CAP 的 HER2 檢測建議 (Wolff 2018) 所定義。
5.參與者必須患有可評估疾病,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可測量疾病,即: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僅在放射療法後有明確惡化徵象時,方可基於資格判定目的,將先前接受放射療法部位的病灶視為可測量病灶,或
b.若無可測量疾病,則必須有伴隨至少一處溶解性或溶解性/生長性骨骼病灶的骨骼疾病,且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T)/磁振造影 (MRI) 評估。先前曾對骨骼進行放療的參與者,必須在未接受放療的區域有至少 1 處可評估病灶。
6.參與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必須為 0 或 1。
7.參與者在篩選期期間必須有下列實驗室數值(由當地實驗室評估資格):
a.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織 (CKD-EPI) 公式估計的腎絲球濾過率 (eGFR) ≥ 30 mL/min。
b.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為 ≤ 3.0 × ULN)。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肝臟轉移參與者為 ≤ 5.0 × ULN)。
d.血紅素 ≥ 9.0 g/dL,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需輸注紅血球或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e.血小板 ≥ 100 × 109 cells/L。
f.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 cells/L,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未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g.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INR 落在該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h.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必須有下列正常範圍內的實驗室數值,或以補充劑校正至正常範圍內(若第一次篩選評估異常,可重複進行最多 2 次化學評估):
鉀
鎂
總鈣(經血清白蛋白校正)
8.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或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定義的第 1 級,或如劑量調整表中所概述,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得被視為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
9.女性參與者可為停經前、停經中期或停經後。停經前和停經中期女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2 週和試驗期間使用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 (GnRH)/黃體生成激素 (LHRH) 促進劑。女性參與者被視為停經前或停經中期,除非參與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b.年齡 ≥ 60 歲,且自上次月經以來無月經 ≥ 1 年。
c.年齡 < 60 歲、自最後一次月經以來無月經 ≥ 1 年,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持續或近期接受化療、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或 GnRH/LHRH 促進劑治療),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參考範圍內。
d.年齡 < 60 歲、過去 12 個月內曾使用 tamoxifen 或 toremifene、資料顯示在接受 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治療前無月經 12 個月,且血清雌二醇和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實驗室參考範圍內。
10.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2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且不得捐贈卵子:
a.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下列其中一項:
完全禁慾(在符合參與者偏好和一般的生活型態時)。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中斷法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6 週前曾接受女性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加上或未加上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若僅接受卵巢切除術,則僅當透過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狀態時允許納入。
雙側輸卵管結紮。
放置非荷爾蒙型子宮內避孕器 (IUD)。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
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2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女性參與者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上所述。
11.此外,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未懷孕,依據開始試驗治療前的血清驗孕(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結果為陰性確認。
非哺乳中。
a.女性參與者被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年齡 ≥ 60 歲。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有醫療記錄顯示卵巢衰竭(血清雌二醇和 FSH 濃度)。
已停經(無月經 ≥ 12 個月),且停用會干擾卵巢功能的藥物。
12.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 2 週前使用 GnRH/LHRH 促進劑,並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使用,不得捐贈精子,且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2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資料顯示已成功切除輸精管。
b.有關未有輸精管切除術成功記錄且為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參與者,其伴侶必須遵從下列任何一項:
依據當地實務,荷爾蒙避孕法 + 男性參與者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IUD(荷爾蒙型或非荷爾蒙型)。
依據當地實務,雙側輸卵管結紮 + 男性參與者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實務,Depo-Provera 避孕注射劑 + 男性參與者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c.完全禁慾(在符合參與者偏好和平常生活型態的情況下)
13.必須能夠吞服藥錠和膠囊(palazestrant、ribociclib 和 letrozole)。
2.參與者願意且能夠參與並遵守所有試驗要求,並在開始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參與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的乳癌,且有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證據:
a.參與者患有新發晚期乳癌(包括未接受輔助性內分泌療法的參與者之復發性乳癌)。
b.參與者在完成 12 個月輔助性內分泌療法(加上或不加上 CDK4/6 抑制劑)後發生疾病復發。
4.參與者必須經當地實驗室檢測確認患有 ER+、HER2– 乳癌(最好是取自最近一次腫瘤組織檢體的結果)。ER 和 HER2 檢測必須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 - 美國病理學會 (CAP) 指引,以下列方式進行和記錄:
a.ER 陽性腫瘤,染色 ≥ 1%,如 ASCO-CAP 的 ER 檢測指引 (Allison 2021) 所定義,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陽性,和
b.HER2 陰性腫瘤,且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結果為 0 或 1+,或者細胞膜蛋白表現或原位雜交檢測結果為陰性,如 ASCO-CAP 的 HER2 檢測建議 (Wolff 2018) 所定義。
5.參與者必須患有可評估疾病,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可測量疾病,即: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僅在放射療法後有明確惡化徵象時,方可基於資格判定目的,將先前接受放射療法部位的病灶視為可測量病灶,或
b.若無可測量疾病,則必須有伴隨至少一處溶解性或溶解性/生長性骨骼病灶的骨骼疾病,且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T)/磁振造影 (MRI) 評估。先前曾對骨骼進行放療的參與者,必須在未接受放療的區域有至少 1 處可評估病灶。
6.參與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必須為 0 或 1。
7.參與者在篩選期期間必須有下列實驗室數值(由當地實驗室評估資格):
a.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織 (CKD-EPI) 公式估計的腎絲球濾過率 (eGFR) ≥ 30 mL/min。
b.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為 ≤ 3.0 × ULN)。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肝臟轉移參與者為 ≤ 5.0 × ULN)。
d.血紅素 ≥ 9.0 g/dL,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無需輸注紅血球或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e.血小板 ≥ 100 × 109 cells/L。
f.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 cells/L,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未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g.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INR 落在該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h.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必須有下列正常範圍內的實驗室數值,或以補充劑校正至正常範圍內(若第一次篩選評估異常,可重複進行最多 2 次化學評估):
鉀
鎂
總鈣(經血清白蛋白校正)
8.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或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定義的第 1 級,或如劑量調整表中所概述,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不得被視為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
9.女性參與者可為停經前、停經中期或停經後。停經前和停經中期女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2 週和試驗期間使用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 (GnRH)/黃體生成激素 (LHRH) 促進劑。女性參與者被視為停經前或停經中期,除非參與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b.年齡 ≥ 60 歲,且自上次月經以來無月經 ≥ 1 年。
c.年齡 < 60 歲、自最後一次月經以來無月經 ≥ 1 年,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持續或近期接受化療、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或 GnRH/LHRH 促進劑治療),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參考範圍內。
d.年齡 < 60 歲、過去 12 個月內曾使用 tamoxifen 或 toremifene、資料顯示在接受 tamoxifen 或 toremifene 治療前無月經 12 個月,且血清雌二醇和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女性實驗室參考範圍內。
10.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2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且不得捐贈卵子:
a.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下列其中一項:
完全禁慾(在符合參與者偏好和一般的生活型態時)。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中斷法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6 週前曾接受女性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加上或未加上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若僅接受卵巢切除術,則僅當透過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狀態時允許納入。
雙側輸卵管結紮。
放置非荷爾蒙型子宮內避孕器 (IUD)。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
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2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女性參與者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上所述。
11.此外,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未懷孕,依據開始試驗治療前的血清驗孕(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結果為陰性確認。
非哺乳中。
a.女性參與者被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年齡 ≥ 60 歲。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有醫療記錄顯示卵巢衰竭(血清雌二醇和 FSH 濃度)。
已停經(無月經 ≥ 12 個月),且停用會干擾卵巢功能的藥物。
12.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 2 週前使用 GnRH/LHRH 促進劑,並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使用,不得捐贈精子,且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2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包括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資料顯示已成功切除輸精管。
b.有關未有輸精管切除術成功記錄且為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參與者,其伴侶必須遵從下列任何一項:
依據當地實務,荷爾蒙避孕法 + 男性參與者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IUD(荷爾蒙型或非荷爾蒙型)。
依據當地實務,雙側輸卵管結紮 + 男性參與者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依據當地實務,Depo-Provera 避孕注射劑 + 男性參與者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
c.完全禁慾(在符合參與者偏好和平常生活型態的情況下)
13.必須能夠吞服藥錠和膠囊(palazestrant、ribociclib 和 letrozole)。
主要排除條件
1.參與者在至少 24 個月輔助性內分泌療法期間疾病復發。
2.參與者先前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 fulvestrant、elacestrant 或任何其他試驗性內分泌療法(例如:CERAN、SERD、蛋白降解靶向嵌合體 [PROTAC]、選擇性雌激素受體共價拮抗劑 [SERCA])治療。
3.參與者目前或先前曾因 ER+、HER2- 晚期乳癌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內分泌療法、標靶療法、化療或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4.根據當地處方資訊,參與者對 letrozole 和 ribociclib 有任何禁忌症。
5.參與者已知曾對任何下列藥物或這些製劑的成分發生過敏反應:ribociclib(或其任何賦形劑)、palazestrant 或 letrozole,或任何配對安慰劑。
6.參與者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
7.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中恢復。
8.參與者尚未從與先前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放射療法或藥物)相關的臨床上顯著急性毒性中恢復。
9.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 4 週內曾接受延展照射野放射療法或在隨機分配前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照射野放射療法,且尚未從此類療法的相關副作用中恢復至等級 1 或更佳程度(不包括掉髮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會對參與者造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也排除有 ≥ 25% (Ellis 1961) 骨髓曾接受放療的參與者。
10.參與者已知患有活動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軟腦膜疾病或需要立即接受 CNS 特定治療的脊髓壓迫。
11.參與者先前或同時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年內未達到無疾病,但經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若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因先前或同時患有的惡性腫瘤而同時接受治療,則不符合資格。
12.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的心臟疾病和/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MI)、心絞痛、症狀性心包炎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 的病史記錄
b.資料顯示患有心肌病變
c.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 (ECHO) 判定,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篩選時不強制進行檢測)
d.篩選時 QTcF 間隔(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450 msec,評估方法為重複三次標準 12 導程中央 ECG 的平均值
e.長 QT 症候群,或者有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以下任何一項:
有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風險因子,包括未矯正的低血鈣症、低血鉀症或低血鎂症、心臟衰竭病史,或臨床上顯著/症狀性心搏過緩病史
合併使用已知有延長 QT 間隔風險和/或已知會引起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的藥物,且無法停用或替換為安全替代藥物(例如: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5 個半衰期或 7 天內)
無法判定 QTcF 間隔
f.臨床上顯著的心律不整(例如:室性心搏過速)、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高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例如:雙束傳導阻滯、Mobitz 第二型和三度 AV 傳導阻滯)
g.依據當地 ECG 或身體檢查測量的休息時心跳速率 < 50 或 > 100 bpm
h.收縮壓 (SBP) > 160 或 < 90 mmHg
13.曾經或目前患有可能影響 palazestrant、ribociclib 和 letrozole 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手術 [包括胃切除術],以及包括難以吞嚥藥錠)。
14.已知患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除非當地法規要求,否則不強制進行檢測)。註:對於患有 HIV 感染的參與者,若已接受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至少 28 天、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且 HIV 病毒載量 < 400 copies/mL,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未患有定義 AIDS 的伺機性感染,則可符合資格。ART 不得列於禁用藥物清單中,且簽署 ICF 前必須考慮與試驗治療發生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15.已知患有病毒性或其他肝炎(例如:B 型肝炎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已知有肝臟疾病的臨床上顯著病史、目前酗酒,或患有肝硬化(除非當地法規要求,否則不強制進行檢測)。
註:活動性 HBV 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對於患有 HBV 肝炎且 HBsAg (+)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anti-HBc (+)] 的參與者,若其在篩選期間 HBV 病毒載量 < 1000 copies/ml(或 < 200 IU/ml)且在試驗期間接受抗 HBV 療法,則可符合資格。抗病毒療法不得列於禁用藥物清單中,且簽署 ICF 前必須考慮與試驗治療發生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註:活動性 HCV 肝炎的定義為 HCV 抗體 (Ab) 陽性,且 HCV-RNA 高於最低檢測濃度。
16.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共病症(例如
a.未受控制的肺部疾病),有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病史(應評估開始試驗治療前為腫瘤評估目的而進行的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以確認不存在相關的肺部併發症)。
b.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可能影響參與者參與本試驗能力、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的任何其他病症。
17.患有活動性感染,或有在試驗治療期間發生嚴重感染的高度風險(例如:免疫缺乏、糖尿病控制不良、心臟疾病控制不良、整體健康不佳、營養狀態不佳的參與者)。
18.參與者目前正在接受任何下列物質,且無法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7 天前停用:
a.為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5 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的併用藥物、草藥補充劑和/或水果(例如:葡萄柚、柚子、楊桃、酸橙)及其果汁,
b.治療範圍狹窄且主要透過 CYP3A4/5 代謝的藥物。
19.參與者目前正在接受或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者尚未自此類治療的副作用中完全恢復。
註:允許使用下列皮質類固醇:短期(< 5 天)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任何期間的局部使用(例如:用於皮疹)、吸入性噴霧劑(例如:用於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例如:用於關節內注射)。
20.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或試驗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涉及試驗性藥物的其他試驗,或參與經判定與本試驗無科學或醫學上相關性的任何其他類型醫學研究。若參與者被納入或計畫納入另一項未涉及試驗性藥物的試驗,必須取得試驗醫療主管的同意,方可確立資格。
2.參與者先前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 fulvestrant、elacestrant 或任何其他試驗性內分泌療法(例如:CERAN、SERD、蛋白降解靶向嵌合體 [PROTAC]、選擇性雌激素受體共價拮抗劑 [SERCA])治療。
3.參與者目前或先前曾因 ER+、HER2- 晚期乳癌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內分泌療法、標靶療法、化療或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4.根據當地處方資訊,參與者對 letrozole 和 ribociclib 有任何禁忌症。
5.參與者已知曾對任何下列藥物或這些製劑的成分發生過敏反應:ribociclib(或其任何賦形劑)、palazestrant 或 letrozole,或任何配對安慰劑。
6.參與者同時使用全身性荷爾蒙替代療法。
7.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中恢復。
8.參與者尚未從與先前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放射療法或藥物)相關的臨床上顯著急性毒性中恢復。
9.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 4 週內曾接受延展照射野放射療法或在隨機分配前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照射野放射療法,且尚未從此類療法的相關副作用中恢復至等級 1 或更佳程度(不包括掉髮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會對參與者造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也排除有 ≥ 25% (Ellis 1961) 骨髓曾接受放療的參與者。
10.參與者已知患有活動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性腦膜炎、軟腦膜疾病或需要立即接受 CNS 特定治療的脊髓壓迫。
11.參與者先前或同時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年內未達到無疾病,但經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若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因先前或同時患有的惡性腫瘤而同時接受治療,則不符合資格。
12.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的心臟疾病和/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MI)、心絞痛、症狀性心包炎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 的病史記錄
b.資料顯示患有心肌病變
c.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 (ECHO) 判定,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篩選時不強制進行檢測)
d.篩選時 QTcF 間隔(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450 msec,評估方法為重複三次標準 12 導程中央 ECG 的平均值
e.長 QT 症候群,或者有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以下任何一項:
有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風險因子,包括未矯正的低血鈣症、低血鉀症或低血鎂症、心臟衰竭病史,或臨床上顯著/症狀性心搏過緩病史
合併使用已知有延長 QT 間隔風險和/或已知會引起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的藥物,且無法停用或替換為安全替代藥物(例如: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5 個半衰期或 7 天內)
無法判定 QTcF 間隔
f.臨床上顯著的心律不整(例如:室性心搏過速)、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高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例如:雙束傳導阻滯、Mobitz 第二型和三度 AV 傳導阻滯)
g.依據當地 ECG 或身體檢查測量的休息時心跳速率 < 50 或 > 100 bpm
h.收縮壓 (SBP) > 160 或 < 90 mmHg
13.曾經或目前患有可能影響 palazestrant、ribociclib 和 letrozole 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手術 [包括胃切除術],以及包括難以吞嚥藥錠)。
14.已知患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除非當地法規要求,否則不強制進行檢測)。註:對於患有 HIV 感染的參與者,若已接受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 至少 28 天、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且 HIV 病毒載量 < 400 copies/mL,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未患有定義 AIDS 的伺機性感染,則可符合資格。ART 不得列於禁用藥物清單中,且簽署 ICF 前必須考慮與試驗治療發生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15.已知患有病毒性或其他肝炎(例如:B 型肝炎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已知有肝臟疾病的臨床上顯著病史、目前酗酒,或患有肝硬化(除非當地法規要求,否則不強制進行檢測)。
註:活動性 HBV 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對於患有 HBV 肝炎且 HBsAg (+)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anti-HBc (+)] 的參與者,若其在篩選期間 HBV 病毒載量 < 1000 copies/ml(或 < 200 IU/ml)且在試驗期間接受抗 HBV 療法,則可符合資格。抗病毒療法不得列於禁用藥物清單中,且簽署 ICF 前必須考慮與試驗治療發生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註:活動性 HCV 肝炎的定義為 HCV 抗體 (Ab) 陽性,且 HCV-RNA 高於最低檢測濃度。
16.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共病症(例如
a.未受控制的肺部疾病),有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病史(應評估開始試驗治療前為腫瘤評估目的而進行的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以確認不存在相關的肺部併發症)。
b.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可能影響參與者參與本試驗能力、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的任何其他病症。
17.患有活動性感染,或有在試驗治療期間發生嚴重感染的高度風險(例如:免疫缺乏、糖尿病控制不良、心臟疾病控制不良、整體健康不佳、營養狀態不佳的參與者)。
18.參與者目前正在接受任何下列物質,且無法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7 天前停用:
a.為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5 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的併用藥物、草藥補充劑和/或水果(例如:葡萄柚、柚子、楊桃、酸橙)及其果汁,
b.治療範圍狹窄且主要透過 CYP3A4/5 代謝的藥物。
19.參與者目前正在接受或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者尚未自此類治療的副作用中完全恢復。
註:允許使用下列皮質類固醇:短期(< 5 天)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任何期間的局部使用(例如:用於皮疹)、吸入性噴霧劑(例如:用於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例如:用於關節內注射)。
20.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或試驗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涉及試驗性藥物的其他試驗,或參與經判定與本試驗無科學或醫學上相關性的任何其他類型醫學研究。若參與者被納入或計畫納入另一項未涉及試驗性藥物的試驗,必須取得試驗醫療主管的同意,方可確立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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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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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