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10MC00001
試驗已結束
2020-08-21 - 2024-03-26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針對接受手術和根治性目的療法後有微量殘存疾病之第II-III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評估使用Durvalumab治療的療效(MERMAID-2)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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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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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接受手術和根治性目的療法後有微量殘存疾病之第II-III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依據PD-L1 TC?1%分析組中的無疾病存活率(DFS),評估durvalumab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次要目標:
(1)依據所有隨機分配患者的DFS,評估 durvalu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2)依據PD-L1 TC?1% 分析組和所有隨機分配患者中的DFS,評估durvalumab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3)評估 durvalumab 相較於安慰劑在復發後結果上的療效
(4)依據 PD-L1 TC?1% 分析組和所有隨機分配患者中的整體存活率(OS),評估 durvalu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5)在接受durvalumab相較於安慰劑治療的患者中,評估病患報告症狀、功能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6)研究患者基期 PD-L1 TC表現量與試驗治療療效之間的關係
安全性目標:
評估durvalumab單一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劑型
270
劑量
120mg/2.4mL
評估指標
依據所有隨機分配患者的DFS,評估 durvalumab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本試驗將採用分層知情同意和篩選程序。
試驗中心應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1以及進入監測前審查適當的納入與排除條件,以確認患者的資格。
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或在 96 週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可能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若符合所有額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則可隨機分配這些 MRD+ 患者接受 IP 治療。
最多142位在96週監測期仍持續為 MRD- 且沒有RECIST 1.1定義之疾病復發證據的患者,可能有資格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ICF2b)並進入觀察期。
在篩選期間和/或進入觀察期之前,需要檢查某些條件。只有在指定的時間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 必須在開始第一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第二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試驗特定觀察期和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b 並註明日期。
3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分析的選擇性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學受試者同意書。應於第二次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此選擇性檢體和分析,與受試者同意書 1 中所載的強制性基因檢測同意書不同。
第一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標準
手術時或根治性目的療法時(第一次篩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年齡
4篩選時年齡 > = 18 歲(受試者同意書 1)。(臺灣為年滿20 歲)
性別
5男性和/或女性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6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可手術切除第II-III期疾病的非小細胞肺癌(根據IASLC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8.0版),且已依據SoC接受根治性目的療法(完全切除原發性腫瘤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
某些第IIIB 期(即T3N2或T4N2)患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這些患者經手術後病理學確認,才提升分級至T3N2或T4N2。在手術前獲T3N2或T4N2分期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7手術前必須已進行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顯影劑增強CT/MRI掃描以及腦部MRI(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便進行手術規劃。建議患者在手術前6週內接受合併FDG-PET (18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和電腦斷層 (CT) 掃描,以排除可偵測的胸腔外、顱外轉移,並在手術前評估可能的縱隔腔淋巴結侵犯。若未進行正子斷層造影 (PET) 掃描,或無法取得 PET 的資料,仍可將患者納入試驗,前提是在隨機分配前進行適當的造影 (CT/MRI)。
8必須完全切除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必須進行侵入性(術前或手術中)探索肺門和縱膈腔淋巴結,以確認原發性腫瘤淋巴結狀態(手術之前或之後)。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可透過開放式胸腔手術或胸腔內視鏡輔助手術(VATS)進行手術切除,並可透過肺節切除術、單肺葉切除術、套管切除術、雙肺葉切除術或全肺切除術來達成。進行楔狀切除術的患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 註:在手術組織邊緣無疾病的情況下可接受透過相連肺葉的楔狀切除術來擴展切除手術以確保位於或越過兩肺葉間隙的腫瘤的完全切除。如果第二個腫瘤結節(例如,T4病灶)是透過楔形切除另一肺葉的方式切除,患者則不符合資格。
- 註:原位癌可存在支氣管邊緣。
先前全身性化療/放射性治療的條件:
9患者應已完成(或正在接受)治癒性目的療法(手術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輔助療法可包括 PORT),但下列情形例外:
- 在完成所有預定療法前,因毒性停止化療和/或 PORT 的患者符合資格。
- 未接受任何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化療,且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的患者,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符合資格:
(1)必須向所有符合輔助化療資格的患者提供輔助化療。
(2)患者已拒絕輔助化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接受適當資訊和足夠時間作出決定後,此為患者的最終決定。必須記錄患者拒絕輔助化療一事。
(3)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因潛在間發性疾病/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無法進行輔助化療,且在合理時間範圍內不視為可逆轉而使患者符合輔助性療法的資格(必須記錄此點)。
監測開始前和監測開始時評估的條件:
10確認有適當生物檢體可用於進行全外顯子定序 (WES) 和中央PD-L1檢測。在病理學確認後,必須盡快分別向診斷實驗室提供腫瘤WES用的切除腫瘤組織和生殖系DNA用的全血檢體。檢體必須在不晚於完成輔助療法的1-2週後或手術的3-5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的時間點寄送,以建立試驗委託者批准的個人化檢測組,供中央參考實驗室用於偵測MRD。全血生殖系定序屬於必要項目。也必須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提供切除腫瘤組織以進行 PD-L1 檢測(請參閱納入條件 15)。
11輔助療法後或手術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應提供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 CT 掃描以及腦部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CT,以確認沒有轉移證據。若根治性目的療法後未進行掃描,則必須在監測開始前進行額外掃描。
12同意在96週監測期間,可接受 q6w +/- 3d的血漿檢體採集以進行MRD評估,以及 q12w +/- 1w 的 CT 掃描。
13標記監測起點的血漿檢體,必須在完成輔助療法的 8 +/- 1 週後(若施用)或手術的 12 +/- 1 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採集。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繼續接受監測。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能符合立即接受隨機分配的資格。
附註:為了讓曾接受前導輔助性 IO 免疫療法的患者繼續參與試驗,他們依據此血漿檢體的分析必須為 MRD- (即:必須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 在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將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且若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可能在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第二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至治療前第二次篩選的條件:
14在隨機分配之前28 天 +/- 7 天內進行胸部和腹部 (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以及腦部 MRI [首選] 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和/或轉移的證據。
15隨機分配前,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檢驗服務中,使用經驗證的Ventana SP263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分析,確認腫瘤PD-L1狀態。PD-L1狀態未明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6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 0 或 1。
17術後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全癒合;患者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先前治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掉髮除外)中恢復。
18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 或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之化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中恢復
19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 100 × 109/L
- 血清膽紅素 <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這將不適用於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患者;在諮詢其醫師後將允許這類患者參加。
- 丙胺酸轉胺?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 2.5 × ULN
- 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L) > = 3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 CL > 3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女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x 0.85]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20預期必須存活至少12週
體重
21體重 > 30 公斤
進入觀察期前評估的納入條件
22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和腦部MRI (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或轉移證據。
23MRD- 狀態,藉由檢測在96週監測期間採集的最後一份血漿檢體來判定。
2.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必須在第一和/或第二個篩選期檢查這些排除條件。若患者在其中一個時間點符合排除條件,則該患者不符合繼續參與試驗的資格。
診斷評估
1以手術前取得之腫瘤切片或切除腫瘤組織所評估的EGFR 和/或 ALK突變。必須使用經過充分確效且當地監管機關核准的檢測進行檢測。若無法進行當地檢測,可由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ALK檢測。
2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3由多領域專科評估後認為需要重新切除或判定為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此評估必須包含一名以執行肺癌手術為其實務工作重要部分的胸腔外科醫師。
4基準期造影顯示RECIST 1.1定義的明確疾病復發證據,或隨機分配之前造影外的臨床復發證據。如果造影時發生可能導致排除的淋巴結腫大,應在排除患者參與試驗之前取得組織病理學確認的淋巴結轉移。如果技術上不可能進行淋巴結轉移病理學確認,且影像外觀視為明確復發,則將排除患者。
醫療病況
5有同種異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6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曾接受非白血球減除的全血輸血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患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 任何慢性皮膚病不需要全身性療法。
-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8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AE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9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以治癒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性藥物 (IP) 前 ? 5 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0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11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病毒(HBV;已知的HBV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呈陽性)、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但沒有 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HCV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2已知對任何IP 或任何 IP 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先前/併用治療
13曾在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任何IO療法,或曾經使用durvalumab。
14曾在前導輔助性治療中接受任何放射治療。
15治療癌症的任何伴隨化療、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 可接受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6在第一劑IP前4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施行放射治療,或接受廣大照野的放射治療。
17在第一劑IP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若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 IP 期間及最後一劑IP後最長30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18在接受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19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IP 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普立朗錠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0曾在本試驗中分配到試驗藥物 (IP)
21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在先前的 durvalu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其他排除條件
23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患者將退出監測,且不符合隨機分配資格。
24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在進入第二次篩選時(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開始)至最後一劑IP後90天內不願採取有效避孕措施。
25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N/A
本試驗將採用分層知情同意和篩選程序。
試驗中心應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1以及進入監測前審查適當的納入與排除條件,以確認患者的資格。
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或在 96 週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可能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若符合所有額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則可隨機分配這些 MRD+ 患者接受 IP 治療。
最多142位在96週監測期仍持續為 MRD- 且沒有RECIST 1.1定義之疾病復發證據的患者,可能有資格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ICF2b)並進入觀察期。
在篩選期間和/或進入觀察期之前,需要檢查某些條件。只有在指定的時間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 必須在開始第一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第二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試驗特定觀察期和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b 並註明日期。
3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分析的選擇性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學受試者同意書。應於第二次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此選擇性檢體和分析,與受試者同意書 1 中所載的強制性基因檢測同意書不同。
第一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標準
手術時或根治性目的療法時(第一次篩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年齡
4篩選時年齡 > = 18 歲(受試者同意書 1)。(臺灣為年滿20 歲)
性別
5男性和/或女性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6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可手術切除第II-III期疾病的非小細胞肺癌(根據IASLC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8.0版),且已依據SoC接受根治性目的療法(完全切除原發性腫瘤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
某些第IIIB 期(即T3N2或T4N2)患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這些患者經手術後病理學確認,才提升分級至T3N2或T4N2。在手術前獲T3N2或T4N2分期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7手術前必須已進行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顯影劑增強CT/MRI掃描以及腦部MRI(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便進行手術規劃。建議患者在手術前6週內接受合併FDG-PET (18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和電腦斷層 (CT) 掃描,以排除可偵測的胸腔外、顱外轉移,並在手術前評估可能的縱隔腔淋巴結侵犯。若未進行正子斷層造影 (PET) 掃描,或無法取得 PET 的資料,仍可將患者納入試驗,前提是在隨機分配前進行適當的造影 (CT/MRI)。
8必須完全切除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必須進行侵入性(術前或手術中)探索肺門和縱膈腔淋巴結,以確認原發性腫瘤淋巴結狀態(手術之前或之後)。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可透過開放式胸腔手術或胸腔內視鏡輔助手術(VATS)進行手術切除,並可透過肺節切除術、單肺葉切除術、套管切除術、雙肺葉切除術或全肺切除術來達成。進行楔狀切除術的患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 註:在手術組織邊緣無疾病的情況下可接受透過相連肺葉的楔狀切除術來擴展切除手術以確保位於或越過兩肺葉間隙的腫瘤的完全切除。如果第二個腫瘤結節(例如,T4病灶)是透過楔形切除另一肺葉的方式切除,患者則不符合資格。
- 註:原位癌可存在支氣管邊緣。
先前全身性化療/放射性治療的條件:
9患者應已完成(或正在接受)治癒性目的療法(手術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輔助療法可包括 PORT),但下列情形例外:
- 在完成所有預定療法前,因毒性停止化療和/或 PORT 的患者符合資格。
- 未接受任何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化療,且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的患者,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符合資格:
(1)必須向所有符合輔助化療資格的患者提供輔助化療。
(2)患者已拒絕輔助化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接受適當資訊和足夠時間作出決定後,此為患者的最終決定。必須記錄患者拒絕輔助化療一事。
(3)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因潛在間發性疾病/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無法進行輔助化療,且在合理時間範圍內不視為可逆轉而使患者符合輔助性療法的資格(必須記錄此點)。
監測開始前和監測開始時評估的條件:
10確認有適當生物檢體可用於進行全外顯子定序 (WES) 和中央PD-L1檢測。在病理學確認後,必須盡快分別向診斷實驗室提供腫瘤WES用的切除腫瘤組織和生殖系DNA用的全血檢體。檢體必須在不晚於完成輔助療法的1-2週後或手術的3-5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的時間點寄送,以建立試驗委託者批准的個人化檢測組,供中央參考實驗室用於偵測MRD。全血生殖系定序屬於必要項目。也必須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提供切除腫瘤組織以進行 PD-L1 檢測(請參閱納入條件 15)。
11輔助療法後或手術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應提供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 CT 掃描以及腦部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CT,以確認沒有轉移證據。若根治性目的療法後未進行掃描,則必須在監測開始前進行額外掃描。
12同意在96週監測期間,可接受 q6w +/- 3d的血漿檢體採集以進行MRD評估,以及 q12w +/- 1w 的 CT 掃描。
13標記監測起點的血漿檢體,必須在完成輔助療法的 8 +/- 1 週後(若施用)或手術的 12 +/- 1 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採集。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繼續接受監測。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能符合立即接受隨機分配的資格。
附註:為了讓曾接受前導輔助性 IO 免疫療法的患者繼續參與試驗,他們依據此血漿檢體的分析必須為 MRD- (即:必須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 在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將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且若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可能在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第二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至治療前第二次篩選的條件:
14在隨機分配之前28 天 +/- 7 天內進行胸部和腹部 (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以及腦部 MRI [首選] 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和/或轉移的證據。
15隨機分配前,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檢驗服務中,使用經驗證的Ventana SP263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分析,確認腫瘤PD-L1狀態。PD-L1狀態未明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6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 0 或 1。
17術後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全癒合;患者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先前治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掉髮除外)中恢復。
18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 或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之化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中恢復
19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 100 × 109/L
- 血清膽紅素 <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這將不適用於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患者;在諮詢其醫師後將允許這類患者參加。
- 丙胺酸轉胺?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 2.5 × ULN
- 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L) > = 3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 CL > 3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女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x 0.85]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20預期必須存活至少12週
體重
21體重 > 30 公斤
進入觀察期前評估的納入條件
22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和腦部MRI (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或轉移證據。
23MRD- 狀態,藉由檢測在96週監測期間採集的最後一份血漿檢體來判定。
2.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必須在第一和/或第二個篩選期檢查這些排除條件。若患者在其中一個時間點符合排除條件,則該患者不符合繼續參與試驗的資格。
診斷評估
1以手術前取得之腫瘤切片或切除腫瘤組織所評估的EGFR 和/或 ALK突變。必須使用經過充分確效且當地監管機關核准的檢測進行檢測。若無法進行當地檢測,可由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ALK檢測。
2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3由多領域專科評估後認為需要重新切除或判定為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此評估必須包含一名以執行肺癌手術為其實務工作重要部分的胸腔外科醫師。
4基準期造影顯示RECIST 1.1定義的明確疾病復發證據,或隨機分配之前造影外的臨床復發證據。如果造影時發生可能導致排除的淋巴結腫大,應在排除患者參與試驗之前取得組織病理學確認的淋巴結轉移。如果技術上不可能進行淋巴結轉移病理學確認,且影像外觀視為明確復發,則將排除患者。
醫療病況
5有同種異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6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曾接受非白血球減除的全血輸血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患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 任何慢性皮膚病不需要全身性療法。
-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8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AE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9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以治癒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性藥物 (IP) 前 ? 5 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0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11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病毒(HBV;已知的HBV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呈陽性)、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但沒有 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HCV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2已知對任何IP 或任何 IP 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先前/併用治療
13曾在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任何IO療法,或曾經使用durvalumab。
14曾在前導輔助性治療中接受任何放射治療。
15治療癌症的任何伴隨化療、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 可接受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6在第一劑IP前4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施行放射治療,或接受廣大照野的放射治療。
17在第一劑IP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若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 IP 期間及最後一劑IP後最長30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18在接受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19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IP 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普立朗錠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0曾在本試驗中分配到試驗藥物 (IP)
21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在先前的 durvalu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其他排除條件
23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患者將退出監測,且不符合隨機分配資格。
24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在進入第二次篩選時(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開始)至最後一劑IP後90天內不願採取有效避孕措施。
25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N/A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本試驗將採用分層知情同意和篩選程序。
試驗中心應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1以及進入監測前審查適當的納入與排除條件,以確認患者的資格。
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或在 96 週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可能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若符合所有額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則可隨機分配這些 MRD+ 患者接受 IP 治療。
最多142位在96週監測期仍持續為 MRD- 且沒有RECIST 1.1定義之疾病復發證據的患者,可能有資格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ICF2b)並進入觀察期。
在篩選期間和/或進入觀察期之前,需要檢查某些條件。只有在指定的時間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 必須在開始第一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第二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試驗特定觀察期和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b 並註明日期。
3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分析的選擇性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學受試者同意書。應於第二次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此選擇性檢體和分析,與受試者同意書 1 中所載的強制性基因檢測同意書不同。
第一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標準
手術時或根治性目的療法時(第一次篩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年齡
4篩選時年齡 > = 18 歲(受試者同意書 1)。(臺灣為年滿20 歲)
性別
5男性和/或女性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6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可手術切除第II-III期疾病的非小細胞肺癌(根據IASLC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8.0版),且已依據SoC接受根治性目的療法(完全切除原發性腫瘤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
某些第IIIB 期(即T3N2或T4N2)患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這些患者經手術後病理學確認,才提升分級至T3N2或T4N2。在手術前獲T3N2或T4N2分期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7手術前必須已進行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顯影劑增強CT/MRI掃描以及腦部MRI(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便進行手術規劃。建議患者在手術前6週內接受合併FDG-PET (18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和電腦斷層 (CT) 掃描,以排除可偵測的胸腔外、顱外轉移,並在手術前評估可能的縱隔腔淋巴結侵犯。若未進行正子斷層造影 (PET) 掃描,或無法取得 PET 的資料,仍可將患者納入試驗,前提是在隨機分配前進行適當的造影 (CT/MRI)。
8必須完全切除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必須進行侵入性(術前或手術中)探索肺門和縱膈腔淋巴結,以確認原發性腫瘤淋巴結狀態(手術之前或之後)。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可透過開放式胸腔手術或胸腔內視鏡輔助手術(VATS)進行手術切除,並可透過肺節切除術、單肺葉切除術、套管切除術、雙肺葉切除術或全肺切除術來達成。進行楔狀切除術的患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 註:在手術組織邊緣無疾病的情況下可接受透過相連肺葉的楔狀切除術來擴展切除手術以確保位於或越過兩肺葉間隙的腫瘤的完全切除。如果第二個腫瘤結節(例如,T4病灶)是透過楔形切除另一肺葉的方式切除,患者則不符合資格。
- 註:原位癌可存在支氣管邊緣。
先前全身性化療/放射性治療的條件:
9患者應已完成(或正在接受)治癒性目的療法(手術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輔助療法可包括 PORT),但下列情形例外:
- 在完成所有預定療法前,因毒性停止化療和/或 PORT 的患者符合資格。
- 未接受任何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化療,且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的患者,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符合資格:
(1)必須向所有符合輔助化療資格的患者提供輔助化療。
(2)患者已拒絕輔助化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接受適當資訊和足夠時間作出決定後,此為患者的最終決定。必須記錄患者拒絕輔助化療一事。
(3)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因潛在間發性疾病/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無法進行輔助化療,且在合理時間範圍內不視為可逆轉而使患者符合輔助性療法的資格(必須記錄此點)。
監測開始前和監測開始時評估的條件:
10確認有適當生物檢體可用於進行全外顯子定序 (WES) 和中央PD-L1檢測。在病理學確認後,必須盡快分別向診斷實驗室提供腫瘤WES用的切除腫瘤組織和生殖系DNA用的全血檢體。檢體必須在不晚於完成輔助療法的1-2週後或手術的3-5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的時間點寄送,以建立試驗委託者批准的個人化檢測組,供中央參考實驗室用於偵測MRD。全血生殖系定序屬於必要項目。也必須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提供切除腫瘤組織以進行 PD-L1 檢測(請參閱納入條件 15)。
11輔助療法後或手術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應提供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 CT 掃描以及腦部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CT,以確認沒有轉移證據。若根治性目的療法後未進行掃描,則必須在監測開始前進行額外掃描。
12同意在96週監測期間,可接受 q6w +/- 3d的血漿檢體採集以進行MRD評估,以及 q12w +/- 1w 的 CT 掃描。
13標記監測起點的血漿檢體,必須在完成輔助療法的 8 +/- 1 週後(若施用)或手術的 12 +/- 1 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採集。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繼續接受監測。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能符合立即接受隨機分配的資格。
附註:為了讓曾接受前導輔助性 IO 免疫療法的患者繼續參與試驗,他們依據此血漿檢體的分析必須為 MRD- (即:必須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 在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將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且若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可能在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第二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至治療前第二次篩選的條件:
14在隨機分配之前28 天 +/- 7 天內進行胸部和腹部 (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以及腦部 MRI [首選] 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和/或轉移的證據。
15隨機分配前,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檢驗服務中,使用經驗證的Ventana SP263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分析,確認腫瘤PD-L1狀態。PD-L1狀態未明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6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 0 或 1。
17術後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全癒合;患者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先前治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掉髮除外)中恢復。
18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 或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之化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中恢復
19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 100 × 109/L
- 血清膽紅素 <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這將不適用於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患者;在諮詢其醫師後將允許這類患者參加。
- 丙胺酸轉胺?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 2.5 × ULN
- 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L) > = 3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 CL > 3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女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x 0.85]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20預期必須存活至少12週
體重
21體重 > 30 公斤
進入觀察期前評估的納入條件
22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和腦部MRI (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或轉移證據。
23MRD- 狀態,藉由檢測在96週監測期間採集的最後一份血漿檢體來判定。
2.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必須在第一和/或第二個篩選期檢查這些排除條件。若患者在其中一個時間點符合排除條件,則該患者不符合繼續參與試驗的資格。
診斷評估
1以手術前取得之腫瘤切片或切除腫瘤組織所評估的EGFR 和/或 ALK突變。必須使用經過充分確效且當地監管機關核准的檢測進行檢測。若無法進行當地檢測,可由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ALK檢測。
2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3由多領域專科評估後認為需要重新切除或判定為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此評估必須包含一名以執行肺癌手術為其實務工作重要部分的胸腔外科醫師。
4基準期造影顯示RECIST 1.1定義的明確疾病復發證據,或隨機分配之前造影外的臨床復發證據。如果造影時發生可能導致排除的淋巴結腫大,應在排除患者參與試驗之前取得組織病理學確認的淋巴結轉移。如果技術上不可能進行淋巴結轉移病理學確認,且影像外觀視為明確復發,則將排除患者。
醫療病況
5有同種異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6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曾接受非白血球減除的全血輸血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患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 任何慢性皮膚病不需要全身性療法。
-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8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AE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9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以治癒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性藥物 (IP) 前 ? 5 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0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11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病毒(HBV;已知的HBV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呈陽性)、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但沒有 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HCV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2已知對任何IP 或任何 IP 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先前/併用治療
13曾在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任何IO療法,或曾經使用durvalumab。
14曾在前導輔助性治療中接受任何放射治療。
15治療癌症的任何伴隨化療、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 可接受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6在第一劑IP前4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施行放射治療,或接受廣大照野的放射治療。
17在第一劑IP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若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 IP 期間及最後一劑IP後最長30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18在接受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19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IP 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普立朗錠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0曾在本試驗中分配到試驗藥物 (IP)
21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在先前的 durvalu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其他排除條件
23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患者將退出監測,且不符合隨機分配資格。
24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在進入第二次篩選時(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開始)至最後一劑IP後90天內不願採取有效避孕措施。
25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N/A
本試驗將採用分層知情同意和篩選程序。
試驗中心應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1以及進入監測前審查適當的納入與排除條件,以確認患者的資格。
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或在 96 週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可能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若符合所有額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則可隨機分配這些 MRD+ 患者接受 IP 治療。
最多142位在96週監測期仍持續為 MRD- 且沒有RECIST 1.1定義之疾病復發證據的患者,可能有資格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ICF2b)並進入觀察期。
在篩選期間和/或進入觀察期之前,需要檢查某些條件。只有在指定的時間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 必須在開始第一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第二次篩選和監測活動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並註明日期。
- 必須在開始試驗特定觀察期和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b 並註明日期。
3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分析的選擇性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學受試者同意書。應於第二次篩選時簽署本同意書。此選擇性檢體和分析,與受試者同意書 1 中所載的強制性基因檢測同意書不同。
第一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標準
手術時或根治性目的療法時(第一次篩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年齡
4篩選時年齡 > = 18 歲(受試者同意書 1)。(臺灣為年滿20 歲)
性別
5男性和/或女性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6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可手術切除第II-III期疾病的非小細胞肺癌(根據IASLC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8.0版),且已依據SoC接受根治性目的療法(完全切除原發性腫瘤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
某些第IIIB 期(即T3N2或T4N2)患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這些患者經手術後病理學確認,才提升分級至T3N2或T4N2。在手術前獲T3N2或T4N2分期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7手術前必須已進行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顯影劑增強CT/MRI掃描以及腦部MRI(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便進行手術規劃。建議患者在手術前6週內接受合併FDG-PET (18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和電腦斷層 (CT) 掃描,以排除可偵測的胸腔外、顱外轉移,並在手術前評估可能的縱隔腔淋巴結侵犯。若未進行正子斷層造影 (PET) 掃描,或無法取得 PET 的資料,仍可將患者納入試驗,前提是在隨機分配前進行適當的造影 (CT/MRI)。
8必須完全切除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必須進行侵入性(術前或手術中)探索肺門和縱膈腔淋巴結,以確認原發性腫瘤淋巴結狀態(手術之前或之後)。原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可透過開放式胸腔手術或胸腔內視鏡輔助手術(VATS)進行手術切除,並可透過肺節切除術、單肺葉切除術、套管切除術、雙肺葉切除術或全肺切除術來達成。進行楔狀切除術的患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 註:在手術組織邊緣無疾病的情況下可接受透過相連肺葉的楔狀切除術來擴展切除手術以確保位於或越過兩肺葉間隙的腫瘤的完全切除。如果第二個腫瘤結節(例如,T4病灶)是透過楔形切除另一肺葉的方式切除,患者則不符合資格。
- 註:原位癌可存在支氣管邊緣。
先前全身性化療/放射性治療的條件:
9患者應已完成(或正在接受)治癒性目的療法(手術 +/- 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療法;輔助療法可包括 PORT),但下列情形例外:
- 在完成所有預定療法前,因毒性停止化療和/或 PORT 的患者符合資格。
- 未接受任何前導輔助性和/或輔助化療,且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的患者,在下列情況下可能符合資格:
(1)必須向所有符合輔助化療資格的患者提供輔助化療。
(2)患者已拒絕輔助化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接受適當資訊和足夠時間作出決定後,此為患者的最終決定。必須記錄患者拒絕輔助化療一事。
(3)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因潛在間發性疾病/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無法進行輔助化療,且在合理時間範圍內不視為可逆轉而使患者符合輔助性療法的資格(必須記錄此點)。
監測開始前和監測開始時評估的條件:
10確認有適當生物檢體可用於進行全外顯子定序 (WES) 和中央PD-L1檢測。在病理學確認後,必須盡快分別向診斷實驗室提供腫瘤WES用的切除腫瘤組織和生殖系DNA用的全血檢體。檢體必須在不晚於完成輔助療法的1-2週後或手術的3-5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的時間點寄送,以建立試驗委託者批准的個人化檢測組,供中央參考實驗室用於偵測MRD。全血生殖系定序屬於必要項目。也必須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提供切除腫瘤組織以進行 PD-L1 檢測(請參閱納入條件 15)。
11輔助療法後或手術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應提供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的 CT 掃描以及腦部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CT,以確認沒有轉移證據。若根治性目的療法後未進行掃描,則必須在監測開始前進行額外掃描。
12同意在96週監測期間,可接受 q6w +/- 3d的血漿檢體採集以進行MRD評估,以及 q12w +/- 1w 的 CT 掃描。
13標記監測起點的血漿檢體,必須在完成輔助療法的 8 +/- 1 週後(若施用)或手術的 12 +/- 1 週後(若未施行輔助療法)採集。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繼續接受監測。
- 若患者依據此血漿檢體之分析判定為MRD+ (即:監測開始時MRD+),則在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時,可能符合立即接受隨機分配的資格。
附註:為了讓曾接受前導輔助性 IO 免疫療法的患者繼續參與試驗,他們依據此血漿檢體的分析必須為 MRD- (即:必須在監測開始時為 MRD-)。
- 在監測期間成為 MRD+ 的患者將有資格進入第二次篩選期,且若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可能在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第二次篩選期間評估的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至治療前第二次篩選的條件:
14在隨機分配之前28 天 +/- 7 天內進行胸部和腹部 (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以及腦部 MRI [首選] 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以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和/或轉移的證據。
15隨機分配前,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檢驗服務中,使用經驗證的Ventana SP263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IHC)分析,確認腫瘤PD-L1狀態。PD-L1狀態未明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6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 0 或 1。
17術後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全癒合;患者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先前治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掉髮除外)中恢復。
18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經從對 durvalumab 或安慰劑的進一步施用可能產生不良影響之化療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中恢復
19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 = 100 × 109/L
- 血清膽紅素 <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這將不適用於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患者;在諮詢其醫師後將允許這類患者參加。
- 丙胺酸轉胺?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 2.5 × ULN
- 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L) > = 3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 CL > 3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女性:
肌酸酐 CL (mL/min)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x 0.85] /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
20預期必須存活至少12週
體重
21體重 > 30 公斤
進入觀察期前評估的納入條件
22胸部和腹部(包括肝臟和腎上腺) CT掃描和腦部MRI (首選)或使用IV顯影劑的腦部CT確認沒有RECIST 1.1定義的疾病復發或轉移證據。
23MRD- 狀態,藉由檢測在96週監測期間採集的最後一份血漿檢體來判定。
2.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必須在第一和/或第二個篩選期檢查這些排除條件。若患者在其中一個時間點符合排除條件,則該患者不符合繼續參與試驗的資格。
診斷評估
1以手術前取得之腫瘤切片或切除腫瘤組織所評估的EGFR 和/或 ALK突變。必須使用經過充分確效且當地監管機關核准的檢測進行檢測。若無法進行當地檢測,可由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ALK檢測。
2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3由多領域專科評估後認為需要重新切除或判定為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此評估必須包含一名以執行肺癌手術為其實務工作重要部分的胸腔外科醫師。
4基準期造影顯示RECIST 1.1定義的明確疾病復發證據,或隨機分配之前造影外的臨床復發證據。如果造影時發生可能導致排除的淋巴結腫大,應在排除患者參與試驗之前取得組織病理學確認的淋巴結轉移。如果技術上不可能進行淋巴結轉移病理學確認,且影像外觀視為明確復發,則將排除患者。
醫療病況
5有同種異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6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曾接受非白血球減除的全血輸血
7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患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 任何慢性皮膚病不需要全身性療法。
- 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8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AE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9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以治癒目的治療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性藥物 (IP) 前 ? 5 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0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11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B型肝炎病毒(HBV;已知的HBV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呈陽性)、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但沒有 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HCV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2已知對任何IP 或任何 IP 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先前/併用治療
13曾在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任何IO療法,或曾經使用durvalumab。
14曾在前導輔助性治療中接受任何放射治療。
15治療癌症的任何伴隨化療、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 可接受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6在第一劑IP前4週內曾對超過 30% 的骨髓施行放射治療,或接受廣大照野的放射治療。
17在第一劑IP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若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 IP 期間及最後一劑IP後最長30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18在接受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19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IP 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普立朗錠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0曾在本試驗中分配到試驗藥物 (IP)
21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2在先前的 durvalu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其他排除條件
23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患者將退出監測,且不符合隨機分配資格。
24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在進入第二次篩選時(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a 開始)至最後一劑IP後90天內不願採取有效避孕措施。
25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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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