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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040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795022
試驗執行中

2025-05-01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靶向磷脂肌醇聚糖 3(GPC3)的 T 細胞銜接抗體 AZD9793,用於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一項模組化第 I/II 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評估 AZD9793 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療效(RHEA-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邵幼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佳訓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1) 探討 AZD9793 單一療法用於表現磷脂肌醇聚糖 3 (GPC3) 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決定最大耐受劑量、最佳生物劑量和/或擴展期的建議劑量、第 2 期建議劑量。(2) 評估 AZD9793 單一療法用於表現 GPC3 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試驗目的

本試驗正在研究AZD9793用於實體腫瘤成人患者的安全性。‬本試驗的目的還包括探討:試驗藥物的效果如何、試驗藥物如何進入、通過和排出體外,以及患者的免疫系統對試驗藥物反應如何。

藥品名稱

AZD9793

主成份

AZD9793

劑型

凍晶乾燥注射劑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1) 探討 AZD9793 單一療法用於表現磷脂肌醇聚糖 3 (GPC3) 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決定最大耐受劑量、最佳生物劑量和/或擴展期的建議劑量、第 2 期建議劑量。

(2) 評估 AZD9793 單一療法用於表現 GPC3 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篩選第 1 階段應符合的條件:
知情同意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大於等於18 歲。
2.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篩選第 1 階段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
組織檢體
3.從留存腫瘤檢體(在篩選第 2 階段前 3 年內採集)或將在篩選第 1 階段採集的新鮮腫瘤切片提供腫瘤材料,以評估 GPC3 表現和其他相關生物標記。
-對於藥效學 (pharmacodynamic, PD) 增補組,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或當天進行必要性新鮮切片。只要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未接受介入性抗癌療法,便可在篩選第 1 階段或篩選第 2 階段期間進行切片。

篩選第 2 階段應符合的條件:
知情同意
1.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主試驗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由中央實驗室使用經分析驗證的免疫組織化學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測定法,確定患有 GPC3 陽性腫瘤。GPC3 狀態未知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有關腫瘤類型和允許的先前治療,請參閱各模組。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第 1.1 版準則,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
(i)先前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仍可視為目標病灶,前提是該病灶必須正在惡化且邊界清楚。
(ii)對於在篩選第 2 階段和/或治療期間進行切片的受試者,切片病灶最好與 RECIST 第 1.1 版評估中採用的任何目標病灶皆不同,但並非強制要求。
4.受試者必須符合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小於等於1。
5.患有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和/或可測得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的患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有資格納入:
(a)依據機構作法接受抗病毒療法治療,以確保在納入前達到充分的病毒抑制 (HBV DNA < 2000 IU/mL)。
(b)並在試驗治療後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至少 6 個月。
6.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的患者必須已確診患有 HCV,其特徵為納入時有可測得的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或抗 HCV 抗體,且正在依據當地機構作法為此疾病接受治療。
7.同時感染 HBV 和 HCV 的患者若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包括上述條件 5 和 6),則可符合受試資格:
(a)無活動性 HCV 感染的證據,同時 HCV R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
(b)符合納入條件 5 所述的 HBV 感染條件(即:依據機構作法接受適當抗病毒療法時 HBV DNA < 2000 IU/mL)。
8.預期壽命大於等於12 週。
9.依據試驗計畫書表 8 的定義,在第一劑前 28 天內測量為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10.願意且能夠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評估和程序,包括在需要時住院以接受試驗治療和監測。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法要求
11.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a.男性受試者:
(i)自第一次篩選第 2 階段回診起,直到最後一劑後 90 天內的試驗期間,必須使用保險套。
b.男性試驗受試者的女性性伴侶:
(ii)自第一次篩選第 2 階段回診起,直到最後一劑後 90 天內,男性試驗受試者的性伴侶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c.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iii)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第 2 階段回診時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均必須為陰性,且隨後在整個治療期期間至少每月進行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也必須為陰性。
(iv)自第 1 次篩選第 2 階段回診起,直到最後一劑後 90 天內,所有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均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加上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通常是保險套)。
(v)不得同時使用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

模組 1 的額外納入條件
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確立的條件,經組織病理學資料證實確診患有晚期復發性和/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的 HCC。
2.患者曾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ati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 NCCN) 或其他當地科學指引接受至少一線 HCC 標準全身性療法,且根據先前反應和/或耐受性和/或患者/試驗主持人的決定,臨床試驗是接下來最佳的治療選項。
-B 部分:患者不得曾為晚期復發性和/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1 線全身性療法。
3.巴塞隆納臨床肝癌 (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 BCLC) B 期(不符合局部區域療法資格)或 C 期。
4.Child-Pugh 分數等級 A。

模組 2 的額外納入條件
1.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確立的條件,經組織病理學資料證實確診患有晚期復發性和/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的 HCC。
2.患者曾根據 NCCN 或其他當地科學指引接受至少一線 HCC 標準全身性療法,且根據先前反應和/或耐受性和/或患者/試驗主持人的決定,臨床試驗是接下來最佳的治療選項。
-B 部分:患者不得曾為晚期復發性和/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超過 1 線全身性療法。
3.BCLC B 期(不符合局部區域療法資格)或 C 期。
4.Child-Pugh 分數等級 A。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引流之腹水的受試者。
2.靠近或涉及呼吸道的腫瘤或淋巴結腫大。
3.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小於等於2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
4.有計畫進行器官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5.有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未緩解毒性,包括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大於等於第 2 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s, irAE),但不包括白斑、與先前抗癌治療相關的周邊神經病變、掉髮、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以及無症狀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6.依據美國移植與細胞療法協會 (American Society for Transplantation and Cellular Therapy, ASTCT) 標準,受試者在先前接受 T 細胞銜接抗體 (T cell engager, TCE) 或嵌合抗原受體 T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T) 細胞療法後發生大於等於第 3 級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ytokine release syndrome, CRS)。
7.依據 ASTCT 標準,受試者在先前接受 TCE 或 CAR-T 細胞療法後發生大於等於第 2 級免疫作用細胞相關神經毒性症候群 (Immune effector Cell-Associated Neurotoxicity Syndrome, ICANS)。
8.受試者先前有噬血球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HLH)/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 (macrophage activation syndrome, MAS) 病史。
9.目前患有活動性或先前有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靜脈瘤出血的紀錄,或曾在接受第一劑 AZD9793 前 12 個月內發生上 GI 出血、潰瘍或食道靜脈瘤伴隨出血。
10.完全門靜脈栓塞。
11.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肝性腦病變,或需要接受預防或控制腦病變的藥物(例如:不得曾為肝性腦病變輸注乳果糖、rifaximin 等)。
12.目前患有活動性或先前在接受第一劑 AZD9793 前 3 年內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克隆氏症]、憩室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韋格納氏症候群、重症肌無力、葛瑞夫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自體免疫性腎炎或腎病變等)的紀錄。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白斑或掉髮。
(b)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因橋本氏症候群引起)。
(c)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濕疹。
(d)已緩解的 irAE。
13.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或 CNS 疾病,包括:試驗知情同意前 3 個月內曾患有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或中風,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神經退化性疾病、小腦疾病、重度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精神病,以及自體免疫疾病的 CNS 侵犯。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若過去 5 年內未發生活動性癲癇發作,則允許曾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參加。
(b)受試者患有腦部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無症狀、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 AZD9793 前不需要連續接受 > 10 毫克/日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皮質類固醇至少 4 週。
14.感染性疾病排除條件:
(a)已知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的病史。若 HIV 感染受試者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在 6 個月內未測得病毒量,可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b)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持續徵象/症狀,且未改善),但正在接受治療的慢性泌尿道感染除外。
15.已知同時感染 HBV 和 D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D virus, HDV)。
HBV 和 HDV 的定義為:
(a)HBV 陽性(存在 HbsAg 和/或抗 HbcAb 和/或可測得 HBV DNA);
(b)HDV 陽性(存在抗 HDV 抗體)
16.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下列情況的任何證據:
(a)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
(b)目前患有不穩定或無法代償的呼吸或心臟疾病
(c)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d)有出血傾向的病史(例如:血友病或類血友病)
(e)不穩定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性疾病或消化道出血
17.心臟功能排除條件:
(a)有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間期延長病史,且依據心臟科醫師評估無法更換或停止使用該藥物。
(b)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
-依據篩選時進行的連續三次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平均靜態校正後 QT 間期 > 470 毫秒。
(c)在篩選第 2 階段心臟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或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 ECHO) 中,依據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證明心臟功能不足。
(d)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放電點心室期外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18.在排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事件。
19.受試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 AstraZeneca 試驗醫師認定會使受試者處於無法接受的高毒性風險、可能干擾治療的成功或安全給予,或者可能干擾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product, IP) 的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範例包括重大精神疾病和藥物或酒精濫用。
先前/併用療法
20.受試者需要接受慢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 > 10 毫克/日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的類固醇)。在 AstraZeneca 試驗醫師和試驗委託者的判定下,若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停止免疫抑制療法,則可能符合資格。
21.先前曾接受任何目標作用於 GPC3 的療法。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受試者在抗癌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療法以治療癌症(包括化療、生物製劑、細胞療法)。
23.受試者在 14 天內接受過放療;允許接受緩和性放療,以降低患有巨瘤疾病之受試者的腫瘤溶解症候群 (tumor lysis syndrome, TLS) 或 CRS/神經毒性風險。
24.受試者在 14 天內接受過一次重大外科手術,以幫助充分治癒。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5.在納入前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曾在過去 21 天內或 5 個該 IP 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接受 IP。
(a)納入本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CAR-T 細胞療法。
26.已知對 AZD9793 或主持人手冊中概述之任何藥品賦形劑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7.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8.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9.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中(懷孕檢測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包括暫停哺乳時)。
3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疫苗。註:受試者不應在劑量限制毒性 (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 期間接種 COVID-19 疫苗。

模組 1 的額外排除條件
1.已知患有纖維板層 HCC、肉瘤樣 HCC 或肝細胞癌合併惡性膽管癌。

模組 2 的額外排除條件
1.已知患有纖維板層 HCC、肉瘤樣 HCC 或肝細胞癌合併惡性膽管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0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