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GB-3111-304
試驗執行中
2017-10-31 - 2026-11-30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國際性、第 3 期、開放標示、隨機分配試驗,針對罹患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或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且未曾接受治療的患者,比較使用Zanubrutinib (BGB-3111)與 Bendamustine 併用 Rituximab 療法
-
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或小淋巴球性淋巴瘤
試驗目的
主要:
• 比較第 1 群組中各治療組之間的療效
次要:
• 比較第 1 群組中 A 組與 B 組之間的療效
• 比較中國試驗中心的匯集第 1/1a 群組患者中 A 組與 B 組之間的療效
• 評估在第 2 群組 (有 17p 缺失的患者) 中 C 組的療效
• 評估在第 3 群組中 D 組的療效
• 比較第 1 群組中各治療組之間的安全性
• 比較中國試驗中心的匯集第 1/1a 群組患者中各治療組之間的安全性
• 歸納第 2 群組 (C 組) 中的安全性
• 歸納第 3 群組 (D 組) 中的安全性
• 評估 Zanubrutinib 的藥物動力學(A 組和 C 組)
• 評估 Zanubrutinib 和 Venetoclax 的藥物動力學(D 組)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BGB-3111
劑型
130
劑量
80
評估指標
對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CLL) 患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PFS),由獨立中央審查 (ICR) 使用國際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工作小組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iwCLL) 的指引與針對治療相關淋巴球增多症的調整作法進行判定,而對小淋巴球性淋巴瘤 (SLL) 患者則使用修訂版惡性淋巴瘤療效反應標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適合以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和 Rituximab 進行化學免疫療法 (例如 ≥ 65 歲、合併症 [如 CIRS (累積疾病評分,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分數 > 6]、肌酸酐清除率 < 70 mL/分、先前感染等)。CIRS 計算器可由下列網站取得:http://www.crhc.pitt.edu/psf/CI/ci.aspx
2.經確診患有符合 iwCLL (國際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工作小組,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 標準之 CD20 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 CLL) 或小淋巴球性淋巴瘤(SLL)
3.Binet C 期疾病,或者由下列其中至少一項所定義之需要治療的 Binet B 或 A 期疾病 (Hallek et al, 2008):
a.有發生漸進性骨髓衰竭的證據,症狀為發生或惡化的貧血和/或血小板低下
b.出現巨大 (延伸至左側肋緣下方 ≥ 6 cm 處)、漸進性或有症狀的脾臟腫大
c.產生巨大淋巴結 (即最長直徑 ≥ 10 cm)或漸進性或有症狀的淋巴結病變
d.漸進性淋巴球增多在2 個月內增幅 > 50%,或淋巴球倍增時間 < 6 個月。淋巴球倍增時間可以利用 2 至 3 個月的觀察期間、以 2 週之間隔測得絕對淋巴球計數,再對此進行線性迴歸外插後算出。在初始血中淋巴球計數 < 30 × 109/L (30,000/L) 的患者中,不應以淋巴球倍增時間做為定義治療適應症的唯一參數。此外,除 CLL/SLL 以外,會造成淋巴球增多症或淋巴結病變的因素 (例如感染) 都應排除。
e.對皮質類固醇或其他標準療法反應不佳的自體免疫性貧血及/或血小板低下
f.全身症狀,定義為有下列 1 項以上疾病相關症狀或徵象:
i.前 6 個月內,在非蓄意的情況下,體重降幅 ≥ 10%。
ii.顯著的疲累 (即無法工作或從事日常的活動)
iii.發燒 > 100.5 °F 或 38 °C 持續 ≥ 2 週,而且無其他遭受感染的證據
iv.夜間盜汗症狀持續 > 1 個月,而且無遭受感染的證據
4.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體能狀態為 0、1 或 2
5.預期壽命 ≥ 6 個月
6.有充足的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 1000/mm3 (允許使用生長因子),然患有骨髓侵犯的患者 ANC 必須為 ≥ 750/mm3
b.血小板 ≥ 75,000/mm3 (可為輸血後),然患有骨髓受 CLL 侵犯的患者血小板計數必須為 ≥ 50,000/mm3
7.患者必須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a.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分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或以核醫掃描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得)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以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由 CLL/SLL 引起
c.血清總膽紅素 < 3.0 × ULN (除非有記錄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開始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整個試驗期間,並持續實施至最後一劑 BGB-3111 的 ≥ 90 天後、最後一劑 Bendamustine 的 3 個月後,或最後一劑 Rituximab 的 12 個月後,以較長者為準。這些方法包括下列:
a.和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 (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類 [Progestogen] 的) 荷爾蒙避孕法
i.口服、陰道內或經皮劑型
b.和抑制排卵有關之只含黃體素類的荷爾蒙避孕法
i.口服、注射、植入劑型
c.子宮內避孕器
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e.雙側輸卵管結紮
f.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g.禁慾 (定義為在有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全程中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實施時間從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一天開始,持續整個試驗期間,並持續直到最後一劑 BGB-3111 的 ≥ 90 天後、最後一劑 Bendamustine 的 3 個月後,或者最
1.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適合以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和 Rituximab 進行化學免疫療法 (例如 ≥ 65 歲、合併症 [如 CIRS (累積疾病評分,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分數 > 6]、肌酸酐清除率 < 70 mL/分、先前感染等)。CIRS 計算器可由下列網站取得:http://www.crhc.pitt.edu/psf/CI/ci.aspx
2.經確診患有符合 iwCLL (國際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工作小組,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 標準之 CD20 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 CLL) 或小淋巴球性淋巴瘤(SLL)
3.Binet C 期疾病,或者由下列其中至少一項所定義之需要治療的 Binet B 或 A 期疾病 (Hallek et al, 2008):
a.有發生漸進性骨髓衰竭的證據,症狀為發生或惡化的貧血和/或血小板低下
b.出現巨大 (延伸至左側肋緣下方 ≥ 6 cm 處)、漸進性或有症狀的脾臟腫大
c.產生巨大淋巴結 (即最長直徑 ≥ 10 cm)或漸進性或有症狀的淋巴結病變
d.漸進性淋巴球增多在2 個月內增幅 > 50%,或淋巴球倍增時間 < 6 個月。淋巴球倍增時間可以利用 2 至 3 個月的觀察期間、以 2 週之間隔測得絕對淋巴球計數,再對此進行線性迴歸外插後算出。在初始血中淋巴球計數 < 30 × 109/L (30,000/L) 的患者中,不應以淋巴球倍增時間做為定義治療適應症的唯一參數。此外,除 CLL/SLL 以外,會造成淋巴球增多症或淋巴結病變的因素 (例如感染) 都應排除。
e.對皮質類固醇或其他標準療法反應不佳的自體免疫性貧血及/或血小板低下
f.全身症狀,定義為有下列 1 項以上疾病相關症狀或徵象:
i.前 6 個月內,在非蓄意的情況下,體重降幅 ≥ 10%。
ii.顯著的疲累 (即無法工作或從事日常的活動)
iii.發燒 > 100.5 °F 或 38 °C 持續 ≥ 2 週,而且無其他遭受感染的證據
iv.夜間盜汗症狀持續 > 1 個月,而且無遭受感染的證據
4.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體能狀態為 0、1 或 2
5.預期壽命 ≥ 6 個月
6.有充足的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 1000/mm3 (允許使用生長因子),然患有骨髓侵犯的患者 ANC 必須為 ≥ 750/mm3
b.血小板 ≥ 75,000/mm3 (可為輸血後),然患有骨髓受 CLL 侵犯的患者血小板計數必須為 ≥ 50,000/mm3
7.患者必須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a.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分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或以核醫掃描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得)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以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由 CLL/SLL 引起
c.血清總膽紅素 < 3.0 × ULN (除非有記錄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開始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整個試驗期間,並持續實施至最後一劑 BGB-3111 的 ≥ 90 天後、最後一劑 Bendamustine 的 3 個月後,或最後一劑 Rituximab 的 12 個月後,以較長者為準。這些方法包括下列:
a.和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 (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類 [Progestogen] 的) 荷爾蒙避孕法
i.口服、陰道內或經皮劑型
b.和抑制排卵有關之只含黃體素類的荷爾蒙避孕法
i.口服、注射、植入劑型
c.子宮內避孕器
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e.雙側輸卵管結紮
f.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g.禁慾 (定義為在有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全程中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實施時間從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一天開始,持續整個試驗期間,並持續直到最後一劑 BGB-3111 的 ≥ 90 天後、最後一劑 Bendamustine 的 3 個月後,或者最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 人
-
全球人數
7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