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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CB101-IIT-HNSCC-202401
試驗執行中

2025-01-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14.8

唇,口腔及咽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9.8

唇,口腔及咽內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HCB101合併pembrolizumab 用於鉑金難治性的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患者之第 I/II 期臨床試驗 (SirH&N 試驗)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牧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懷正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鉑金難治性的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評估目標: 評估 HCB101 併用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確認 HCB101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第二階段推薦劑量 (RP2D)。 主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s) 與嚴重不良事件 (SAEs) 之發生人數/發生率與百分比、嚴重程度及其相關性 (依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標準評估)。 治療引發的不良事件 (TEAEs) 與劑量限制毒性 (DLTs) 之發生率與嚴重程度,以此決定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第二階段推薦劑量 (RP2D)。 次要評估目標: 評估 HCB101 併用pembro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與臨床療效。 評估治療後生活品質 (QOL) 的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客觀反應率 (ORR) (依 RECIST 1.1 標準評估)。 無惡化存活期 (PFS) 及總存活期 (OS) 。 依EORTC QLQ-H&N35 量表評估治療後相較於基準值的生活品質變化。 探索性目標: 探索HCB101 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後,與療效、安全性或臨床結果相關的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 探索性評估指標: 探討療效及/或安全性結果與探索性生物標記之間的相關性,包括CD47相關標記及小分子核醣核酸 (microRNA) 表現圖譜。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HCB101
Pembrolizumab

劑型

242
242

劑量

150mg/10ml
100mg/4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目標:
評估 HCB101 併用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確認 HCB101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第二階段推薦劑量 (RP2D)。
主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s) 與嚴重不良事件 (SAEs) 之發生人數/發生率與百分比、嚴重程度及其相關性 (依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標準評估)。
治療引發的不良事件 (TEAEs) 與劑量限制毒性 (DLTs) 之發生率與嚴重程度,以此決定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第二階段推薦劑量 (RP2D)。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 Consent Form, ICF) 和這份計畫書中列出的規定和限制,包括試驗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2. 性別不限,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病理學確診的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患者。
4. 在第一線以順鉑為基礎的療法治療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 (R/M HNSCC) 後出現疾病惡化,或在以順鉑為基礎的同步放化療(CCRT)後6個月內出現疾病進展者。
5. 必須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6.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 1 分。
7.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12 週。
8. 依據下列的實驗室檢驗參數,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第一次用藥前 14 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析離輸注、紅血球生成素、白血球生長激素和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a)嗜中性白血球絕對數量 ≥ 1.5 × 109/L。
b)血小板 ≥ 75 × 109/L。
c)血紅素 ≥ 9.5 g/dL。
d)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上限 (ULN),Gilbert’s 疾病患者< 3.0 倍 ULN。
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倍 ULN,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 5 倍 ULN。
f)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 (根據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g)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凝血酶原時間 (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 ULN (INR 僅適用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對於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INR應在抗凝劑預期用的治療範圍內。)。
9. 具生育潛力的女性 (WOCBP) 必須在篩選期內 (首次試驗用藥給藥前7天內) 接受血清孕婦檢測,且結果須為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受試者將被排除在本試驗之外:
1. 目標疾病、合併疾病和過往疾病的規定:
a)已知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有過敏病史。
b)第一次用藥前 2 年內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受試者將被排除,但接受根治性治療的局部可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和其他在 2 年內沒有復發的惡性腫瘤除外。
c)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有原發腫瘤,或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只要臨床穩定至少持續 28 天、無證據顯示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且在試驗用藥前 14 天不需使用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可參與本試驗。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 [每日腎上腺皮質酮 (prednisolone) ≤ 20 mg或等效藥物] 的受試者可以參與。
d)臨床上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①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紐約心臟學會分級 > 2 ) ,且僅納入射出分率正常的心衰竭(heart failure with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 HFpEF);②在第一次用藥前 6 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病史;③在第一次用藥前 6 個月內新發生心絞痛或心肌梗塞;④在第一次用藥前 6 個月內新發生心房顫動、心室上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且仍處於不穩定狀態、需要接受治療或介入。如果病情得到穩定控制,則允許有心房顫動、心室上心律不整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的受試者進入試驗。
e)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臨床意義的過往或目前心電圖檢查異常,包括在篩選時 QT 間期延長 (使用 Fridericia’s 校正 > 470 msec 的 QT 間期)、安裝心臟節律器或先前診斷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
f)除掉髮和貧血外,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5.0 版評估,先前治療相關毒性未恢復到 ≤ 1 級或基準點 (註:具有慢性 2 級毒性、經妥善治療後呈現穩定狀況的受試者,由試驗主持人決定,例如化療誘發的第 2 級神經病變)。
g)已知的先天或後天出血性疾病或出血傾向。
h)篩選前 3 個月內診斷罹患溶血性貧血或伊凡斯症候群。
i)具有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且在過去兩年內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允許替代治療(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
j)具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k)具有對單株抗體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2. 合併用藥/治療和先前用藥/治療的規定:
a)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前 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或經歷了根除性放射治療。
b)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或已核准上市的全身性癌症治療 (包括化療、免疫療法、賀爾蒙療法、標靶治療和用於抗癌適應症的草藥/替代療法)。
c)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前 14 天內使用過具有已知或潛在免疫調節或抗腫瘤活性之草藥或中藥製劑。
d)正在接受的抗凝血治療,例如維生素 K 拮抗劑。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或凝血因子 Xa 抑制劑的受試者,將逐一評估是否可納入試驗。對於每日 100 mg 劑量內的阿司匹靈則不受限制。
e)曾接受任何針對 CD47-SIRPα 路徑的治療。
f)曾接受過 pembrolizumab 治療。
g)在接受 pembrolizumab 給藥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疫苗。
h)被診斷為免疫缺陷、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在首次接受 pembrolizumab 給藥前 7 天內曾接受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3. 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者為準) 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或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前 28 天內使用試驗性醫材。
4. 生育與哺乳:
a)具生育潛力的女性無法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4 個月內使用有效避孕措施。
b)哺乳期母親若無法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4 個月內停止哺乳。
5. 感染相關規定:
a)控制不良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前 7 天內接受全身性抗生素 (預防上呼吸道感染使用的全身性抗生素且不違反併用藥物的除外)。
b)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
c)活動性肺結核。
d)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檢驗呈現陽性的受試者必須進一步檢測:
B 型肝炎須進行 HBV DNA 檢測 (排除HBV DNA 效價高於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 者)
C 型肝炎須進行 HCV RNA (排除HCV RNA 超出檢驗偵測下限者)
未符合上述排除條件且屬於不活動或已充分控制之肝炎感染者,得由試驗主持人裁量是否納入。
6. 任何其他疾病 (如Child-Pugh B 級或C 級、肺部、代謝性、先天性、內分泌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妨礙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配合和參與試驗的權利、安全、福利或能力,或妨礙對試驗結果判讀的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