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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23-32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618028
試驗執行中

2025-10-01 - 2030-12-31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以 ABBV-525(MALT1 抑制劑)治療 B 細胞惡性腫瘤的首次人體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泰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安全性指標的評估將依據但不限於 DLT、TLS、AE、SAE、臨床實驗室參數(血液學和生化)、生命徵象測量和 ECG 變數•ABBV-525 和 ibrutinib 的 PK 參數(包括 Cmax、Tmax 和 AUC)將使用非房室方法測定。

試驗目的

主要 •描述 ABBV-525 作為單一療法以及併用 ibrutinib 用於治療 R/R B 細胞 NHL 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 (PK) •確定 ABBV-525 單一療法的 RP2D 以及併用 ibrutinib 時的 RP1ED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ABBV-525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安全性指標的評估將依據但不限於 DLT、TLS、AE、SAE、臨床實驗室參數(血液學和生化)、生命徵象測量和 ECG 變數
•ABBV-525 和 ibrutinib 的 PK 參數(包括 Cmax、Tmax 和 AUC)將使用非房室方法測定。

主要納入條件

同意
1.參與者必須在開始任何篩選或試驗特定程序之前,自願簽署經倫理委員會 (IEC)/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參與者願意並且能夠遵守本試驗計畫書所要求的程序。

人口統計特性和實驗室評估
3.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註:基於兒童與成人 NHL 患者在疾病生物學、患者特性和標準照護方面的差異,<18 歲的參與者不能參與本試驗。
4.參與者預期壽命 ≥ 12 週。
5.納入前 14 天內,具有不依賴生長因子或輸血支持的充足血液功能,定義為:
o血紅素 > 8 g/dL。
o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 × 109/L。
o血小板計數 > 50 × 109/L。
6.腎臟及肝臟功能良好,定義為:
o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o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o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除非有記錄顯示膽紅素上升是由於吉伯特氏症候群,或顯示有肝臟以外的原因而升高,則允許總膽紅素 ≤ 3 倍正常值上限)。
o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根據腎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或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 [CKD-EPI] 公式計算)≥ 30 mL/min.
7.充足的凝血因子濃度:
o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o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正常值上限。
o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疾病/病症活動
僅當參與者先前至少接受過兩種全身性治療且沒有已知能提供臨床益處的可用療法(例如,標準化療或 HCT)、患有需要治療的可測量疾病,並且符合以下所有其他條件時,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8.僅適用劑量遞增(第 1 部分)*†:經確診患有以下世界衛生組織 (WHO) 定義的組織學分類中任意一種 3L+ 成熟 B 細胞惡性腫瘤的參與者:
o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CLL) / 小淋巴細胞淋巴瘤 (SLL)
o來自以下組織學分類的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造血細胞移植 (HCT) R/R 和/或不符合條件的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未另外分類 (NOS) 的 DLBCL(濾泡生發中心 (GCB) 和非 GCB DLBCL、富含 T 細胞/組織細胞的大 B 細胞淋巴瘤、原發性縱膈(胸腺)大 B 細胞淋巴瘤、血管內大 B 細胞淋巴瘤、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陽性 (ALK+) 大 B 細胞淋巴瘤、帶有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基因重組的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以及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 (NOS)
o被套細胞淋巴瘤 (MCL)
o濾泡性淋巴瘤 (FL)(1-3b 級)
o邊緣區淋巴瘤 (MZL)(脾臟、淋巴結外和淋巴結)
o淋巴漿細胞淋巴瘤 (LPL),包括 WM
o轉換型和緩性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NHL)
9.僅適用劑量最佳化(第 2 部分)*†:經確診患有 3L+ CLL/SLL(依據 WHO 標準之組織學分類)、且患有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國際研討會 (iwCLL) 所定義之需要治療的可測量疾病之參與者。
10.僅適用劑量擴展(第 3 部分)*†:經確診患有以下任一依據 WHO 標準定義的 3L+ 成熟 B 細胞惡性腫瘤,且患有需要治療的可測量疾病之參與者。
oCLL/SLL
o非 GCB DLBCL 且屬 3L+ CAR-T/HCT R/R 和/或不符合條件之 DLBCL
*適用於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CLL/SLL 受試者應已接受過 BTK 抑制劑和先前的 venetoclax 治療,或經過評估確定其不符合接受其中一種或兩種治療之條件,和/或曾有機會接受其中一種或兩種治療,但予以拒絕。
†適用於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CLL/SLL 和 iNHL 受試者必須符合全身性治療的相關疾病特定要求(例如:iwCLL 或針對 FL 的 Groupe d'Etude des Lymphomes Folliculaires [GELF])。
11.參與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或 2。
12.參與者(不包括 CLL/SLL 亞型)必須在納入試驗前具有庫存或新收集的腫瘤組織以用於相關研究。

避孕
13.在試驗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85 天內未懷孕、哺乳、捐贈卵子(卵子、卵母細胞)且不打算懷孕的女性可納入試驗。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需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5 天(男性)或 185 天(女性)內使用適當避孕措施。
14.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並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試驗藥物給藥前,尿液(或依據當地準則使用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確認為陰性。

併用藥物
15.在整個試驗期間,禁止接受與試驗計畫書無關的化療、抗癌免疫治療、實驗性治療或放射線治療。
16.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未接受放射線治療。
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至少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未接受抗癌治療,包括化療、小分子藥物和試驗性藥物,或單株抗體治療;和/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未接受超過每天 20 mg prednisone 劑量或用於抗腫瘤目的等效藥物的皮質類固醇。
18.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90 天)內未接受幹細胞移植 (SCT),且需從 SCT 相關併發症中恢復。
19.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或在該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參與者不得需要使用已知的中效或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 同功型子家族 (CYP3A) 抑制劑或誘導劑進行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有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的證據,或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
2.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疾病或原發性 CNS 淋巴瘤。先前患有 CNS 疾病且已接受有效治療之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3.已知有出血性疾病(例如溫韋伯 (von Willebrand) 氏疾病或血友病)。
4.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已知有中風或顱內出血病史。
5.控制不佳的活動性全身感染,或活動性巨細胞病毒感染。
6.活動性和/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和/或以下病症:
o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
oHBsAg 陰性的參與者,其 HBcAb 檢測結果呈陽性和/或 HBsAb 檢測結果呈陽性,且 HBV DNA 濃度 ≥ 20 IU/mL
7.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病史。
8.已知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在篩選期間,參與者不得出現與 COVID-19 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也不得接觸到 COVID-19 感染確診者。若參與者出現可能顯示 COVID-19 感染的徵象/症狀,則其分子(例如: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須呈陰性,或至少間隔 24 小時的 3 次抗原檢測結果呈陰性。已從 COVID-19 感染康復的參與者符合納入資格。
9.活動性或控制不佳的自體免疫性血球減少症(持續 2 週或更長時間),包括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AIHA) 以及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 (ITP)。
10.已知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o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出現的已知活動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復發率低。
o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無疾病徵象的惡性痣型皮膚癌。
o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徵象的原位癌。
11.目前罹患具臨床意義的身體和/或精神疾病,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使試驗結果面臨風險的任何其他原因。
12.目前出現的活動性、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異常(除非安裝了心律調節器,且後續無異常),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的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心肌梗塞。
13.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隔 (QTcF) > 450 msec(男性)或 > 470 msec(女性),或出現其他顯著心電圖異常,包括二度(II 型)房室傳導阻滯、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或心跳過慢(心室速率低於 50 次/分鐘)。
14.無法吞嚥膠囊或藥錠,也沒有可能干擾藥物吸收的病症,包括但不限於短腸症候群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5.無法耐受降低尿酸的藥物。註:已知有葡萄糖 6-磷酸脫氫酶 [G6PD] 缺乏的參與者將被排除。
16.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7.具有先前抗癌療法中未緩解的 ≥ 2 級毒性,掉髮除外。
18.已知對試驗藥物和/或其他同類產品之活性成分或其他成分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9.過去 6 個月內有具臨床意義(依試驗主持人判定)之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20.曾患有或目前有代償失調肝硬化病史,包括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腹水、肝性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

藥物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或在試驗參與期間預計需要接種活性疫苗(包括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4 週內)。若可能,第一劑試驗治療應盡量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接種至少 7 天後進行。
22.先前曾接受過 MALT1i 治療。
23.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天內施用或服用以下任何藥物:葡萄柚或葡萄柚製品、苦橙(包括含有苦橙的果醬)、楊桃。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2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