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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NTH103-MG-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282159
試驗已結束

2025-02-01 - 2027-12-31

Phase II

召募中7

試驗已結束1

一項隨機分配、盲性、安慰劑對照的第 2 期試驗,評估 DNTH103 用於全身性重症肌無力成人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定量藥理學和療效 (MAGIC)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景森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建宏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富吉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乃文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宜中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郭育呈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彥中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羅榮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全身性重症肌無力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檢測試驗藥物 DNTH103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這項試驗探討 DNTH103 相對於安慰劑,是否可幫助全身性重症肌無力患者。安慰劑 (又稱為「模擬藥物」) 的外觀與 DNTH103 相同,但不含任何活性藥物。使用安慰劑是為了深入觀察 DNTH103 的效果,並協助試驗委託者瞭解 DNTH103 是否能夠幫助全身性重症肌無力患者。

藥品名稱

DNTH103

主成份

Human Immunoglobulin G

劑型

靜脈輸注液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 評估 DNTH103 用於全身性重症肌無力 (gMG) 患者至第 13 週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活動之前,必須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且能夠瞭解試驗的完整性質和目的,包括可能的風險和不良反應。
2. 篩選時年齡介於 18 歲至 75 歲 (含) 的成人男性和女性。
3. 篩選時體重介於 40-120 公斤。
4. 在篩選回診前至少 3 個月 (90 天) 診斷為全身性重症肌無力,且依下方納入條件 #5 說明確認。
5. 透過以下檢驗診斷全身性重症肌無力:
a. 在隨機分配前的篩選期間確認乙醯膽鹼受體抗體 (AChR Ab) 呈陽性,且
b. 具有以下任一情況:
i. 曾有神經肌肉傳導檢查異常的病史,符合全身性重症肌無力,依據單纖維肌電圖檢查或重覆電刺激檢查確認;
ii. 抗膽鹼酯酶檢查 (例如 edrophonium) 陽性病史;
iii. 依據治療醫師評估,對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如 pyridostigmine (Mestinon®) 具有臨床反應。
6. 篩選時為美國重症肌無力基金會 (MGFA) II-IVa 級,並在隨機分配時確認。
7. 篩選時,重症肌無力日常活動量表 (MG-ADL) 分數為 6 分以上,並在隨機分配時確認。
8. 參與者必須有相關記錄,顯示納入前 3 年內曾接種腦膜炎雙球菌疫苗 (包括 B 型腦膜炎雙球菌,若有),或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 (14 天) 接種疫苗。此外,記錄也應顯示納入前 3 年內曾接種肺炎鏈球菌及/或流感嗜血桿菌疫苗,或根據當地要求及疫苗供應情況,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 (14 天) 接種疫苗。
9. 篩選時使用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 (例如 pyridostigmine,Mestinon) 的參與者,可以繼續使用,前提是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 (14 天) 必須維持每日穩定劑量。
10. 篩選時,參與者必須正在接受下列至少 1 種,但不超過 3 種免疫抑制劑藥物。而該藥物是依下列規定最短期間維持每日穩定劑量,且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
a. 如果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持續至少 4 週 (28 天),且劑量不超過 Prednisone 平均 40 mg/day (280 mg/週) 或等效藥物;
b. 如果使用 azathioprine,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持續至少 6 個月 (180 天),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個月 (60 天) 維持穩定劑量;
c. 如果使用其他免疫抑制劑,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已使用其他免疫抑制劑 (例如環孢靈、黴酚酸酯、環磷醯胺或胺甲葉酸) 至少 3 個月 (90 天),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 個月 (30 天) 維持穩定劑量。
11. 女性參與者必須:
a. 無生育能力者,即在篩選前至少 6 週以腹腔鏡方法接受手術絕育。如果透過開腹進行手術絕育,則為篩選前至少 12 週,或已停經 (停經定義為 12 個月無月經且沒有其他醫學原因,加上篩選時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IU/L),或
b. 如果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至整個試驗期間直到安全性追蹤期結束 (如果我國有特別規定,可能更久),不捐贈卵子,不可嘗試懷孕。如果與男性伴侶發生性行為,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2. 男性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90 天接受手術絕育,或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至整個試驗期間直到安全性追蹤期結束 (如果我國有特別規定,可能更久) ,不捐贈精子。如果與能夠懷孕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3. 篩選期未觀察到具臨床上顯著意義的異常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包括:
a. 血清生化學、血液學、凝血和尿液分析檢驗沒有具臨床上顯著意義的發現。
b. 重複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使用 Fridericia 方法校正的平均 QT 間期 (QTcF),男性 ≤ 450 毫秒,女性 ≤ 460 毫秒,且無具臨床上顯著意義的異常。
如果第一次重複三次 12 導程 ECG 的 3 個讀數中,有任一讀數記錄到異常值,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再進行一次評估。超出正常範圍的心電圖結果,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具臨床上顯著意義,可以接受。
14. 願意且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評估,並配合試驗計畫書時程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過去或現在有重大醫療/手術狀況,包括任何急性疾病或重大手術,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上顯著意義,或可能影響安全性/療效或試驗程序。
2. 在篩選回診時或篩選至隨機分配的任何時間具有臨床特徵,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符合重症肌無力危象/惡化。
3. 已知補體缺陷或有抗 C1 抗體效價陽性的病史。
4. 曾感染 (任何時間) 腦膜炎雙球菌。
5. 篩選期間,活動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1 或 HIV-2)、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沒有肝硬化證據、已完成C 型肝炎病毒根治性目的治療,且經腸胃科醫師認定不具活動性C 型肝炎病毒的參與者,可以納入試驗。
6. 目前或先前曾使用補體抑制劑,或目前使用抗新生兒 Fc 受體 (FcRN) 藥物。先前曾使用抗 Fc受體藥物,且最後一次用藥距離隨機分配前 (第 1 天) 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90 天 (以較長時間為準) 的參與者,經醫療監測者審查核准後,可考慮納入。
7. 篩選前 1 年內曾接受任何胸腺手術/組織切片。
8. 任何已知或未經治療的胸腺瘤。允許已經切除的胸腺瘤 (如果在篩選前至少 1 年已進行手術/切除),如果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在篩選期間確認 (透過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確認) 未復發,。
9. 有胸腺癌或胸腺惡性腫瘤病史。
10. 篩選前 5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治癒性切除的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低惡性攝護腺癌,這些疾病的處置方式僅適合觀察。
11. 篩選前 6 週 (42 天) 內曾住院 24 小時以上,不包括預定的醫療處置。
12. 肝功能檢查結果顯示,丙麩胺酸轉移酶、膽紅素 (總)、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高出正常值上限超過 2 倍。
13. 在下列指定時間內,同時或先前曾使用以下藥物。
a.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6 個月 (180 天) 內,曾使用利妥昔單抗;
b.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4 週 (28 天) 內,曾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和血漿置換術 (PLEX)。
14.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任何活疫苗,或預計在試驗期間接種活疫苗。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臨床意義的藥物或酒精濫用。
16. 已知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
17. 對於有生育能力的人,篩選期間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或隨機分配時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 (以血清驗孕確認)。
18. 哺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哺乳的女性。
19. 在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90 天內或研究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參加另一項研究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合併有任何其他病症,病症或其治療可能影響試驗評估或結果。
21. 任何其他狀況,包括精神疾病或先前療法,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包括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計畫要求,或可能不遵守。
22. 診斷為全身性紅斑狼瘡或有全身性紅斑狼瘡家族病史 (定義為父母或兄弟姊妹)。
23. 診斷出全身性重症肌無力以外的自體免疫疾病。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全身性紅斑狼瘡除外) 的例外情形,經醫療監測者依個案情況審查核准後,可允許納入。
24. 抗核抗體 (ANA) 效價 ≥ 1:320,或抗核抗體(任何效價) 和抗雙股 (ds) DNA 抗體均呈陽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