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NA-3521-012
試驗已結束

2021-06-30 - 2022-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MTL-CEBPA 合併PD-1 抑制劑(PEMBROLIZUMAB)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成人病患的開放標記第1a/b 期研究(TIMEPOINT)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凱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第 1a 期 - 主要目標 試驗第 1a 期部分的主要目標為,決定每週一次 MTL-CEBPA 輸注和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合併用於任何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 1b 期 - 主要目標 決定 MTL-CEBPA 合併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 的抗腫瘤活性,評估指標為客觀治療反應率 (ORR)。 第 1a 期 - 次要目標 決定 MTL-CEBPA 與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 合併給藥時的第 1b 期建議劑量。 第 1a/b 期 - 次要目標 決定 MTL-CEBPA 與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 合併給藥時的藥物動力學 (PK)。 決定 MTL-CEBPA 與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 合併給藥時的藥效學 (PD)。 第 1b 期 – 次要目標 決定 MTL-CEBPA 合併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 的抗腫瘤活性,評估指標為下列各項:無惡化存活期 (PFS)、完全反應 (CR) 率、整體存活期 (OS) 和疾病控制率 (DCR)。 進一步探索 MTL-CEBPA 與 PD-1 抑制劑 (pembrolizumab) 合併給藥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包括對生活品質的作用。 探索性目標 (第 1a/b 期) 未來生物研究 (選擇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MTL-CEBPA
Pembrolizumab

劑型

242
242

劑量

50mg/20mL
25mg/ml

評估指標

第 1a 期 – 主要評估指標:
在第 1a 期中,主要評估指標將為劑量限制毒性 (DLT),定義為:
- 並未明確由潛在疾病或外部原因造成,且依據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v5.0,級數大於或等於第 3 級的任何毒性,唯一的例外是 AST/ALT 相關 DLT (參見下列說明)
- 導致治療延遲 14 天以上的任何毒性
上述 DLT 定義包括:
- 即使在適當治療下,仍持續超過 3 天的 ≥ 第 3 級噁心、嘔吐或腹瀉
- 體能狀態較基準點降低 ≥ 2 分
- 持續超過 7 天的 ≥ 第 3 級倦怠
- 骨髓抑制超過 5 天的 ≥ 第 3 級血紅素、血小板或嗜中性白血球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 ≥ 第 3 級膽紅素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3.0 x ULN)
- ≥ 第 3 級非感染性肺炎
- ≥ 第 3 級結腸炎或腹瀉
- ≥ 第 3 級肌酸酐升高
- ≥ 第 3 級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 AST 或 ALT 升高若符合 Hy 氏定律之定義 (更多細節請參閱第4.3節)、第 3 級未在 48 小時內恢復到第 1 級或第 4 級,則為 DLT
第 1b 期 – 主要評估指標:
客觀治療反應率 (OR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參加本試驗/研究的條件):
1.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台灣法定年齡為20 歲)
3.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之任何實體腫瘤
4. 在標準照護治療下惡化或無可用標準治療的晚期實體腫瘤病患
5. 晚期胰臟癌病患如果因為預後不佳/預期壽命短及/或化療相關毒性 (身體狀況不
佳),而選擇不接受化療,也可能符合資格。
6. 病患未曾接受過 PD-1/PD-L1 抑制劑
7. ECOG PS 0–1 分
8. 招募時預期壽命超過3 個月
9. RECIST 可評估疾病 (在試驗的 1b 部分,至少一個病灶適合進行組織切片)
10. 篩選時,血液學和凝血功能沒有據臨床意義的發現:
血小板計數> 70 x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血紅素≥ 9.0 g/dL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11. 適當腎臟和肝臟功能
12. 有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液驗孕為陰性 (第一次給藥前 10 天內)
13. 對於有生育能力女性,有生育能力女性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和定義的試驗後期間使
用高效避孕 (定義為導致每年失敗率 < 1% 的方法)
14. 對於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MTL-CEBPA 之後
至少三個月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之後四個月 (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合併導致
每年失敗率 < 1% 的阻斷避孕加上其他避孕方法。
15. 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試驗/研究):
1. 病患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第 1 療程第 1 天) 的 30 天內,接受過試驗藥物,包括疫

2. 篩選時具有 > 第 1 級的先前治療相關毒性 (禿髮除外)
3. 病患有出血或胃腸道穿孔病史
4. 病患有雙側門靜脈阻塞病史
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且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或有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
6. 病患已知有 B 型肝炎感染病史 (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反應性),或已知感染 C 型肝炎 (定義為可經由定性核酸檢測偵測到 HCV RNA)
7. 有症狀、未治療或活動性進展中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8. 侵犯主要氣道或血管的轉移性疾病,或位於中央的縱膈腫瘤腫塊
9. 病患發生惡性腹水,但卵巢腫瘤病患除外
10. 病患具有非感染性肺炎、心肌炎或腎炎病史
11. 高於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 級的心臟衰竭表徵和症狀,或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心
臟異常 (例如心肌梗塞),包括不穩定型異常。
12. 試驗治療開始前 30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13. 病患具有實體器官或血液學移植病史
14. 病患在篩選回診時或試驗治療開始前兩週內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患有敗血症、無
效膽汁引流 (不論是否發生膽管炎)、阻塞性黃疸或腦病
15. 篩選回診時或試驗治療開始前兩週內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有證據顯示發生自發性
細菌性腹膜炎或腎衰竭,或過敏反應
16. 懷孕或哺乳女性
17. 納入試驗前 4 週內接受過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其他免疫抑制劑
18.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毒 (減毒) 疫苗。
19. 活動性或先前病歷記載的自體免疫或發炎疾患 (包括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發炎性腸
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
症候群或 Wegener 氏症候群 [肉芽腫伴隨多血管炎、Graves 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
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下列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白斑病或禿髮病患。
補充賀爾蒙時維持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病患 (例如在 Hashimoto 氏症候群之後)。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慢性皮膚狀況。
可納入過去 2 年內未發生活動性疾病的病患,但應先諮詢試驗醫師。
僅用飲食控制的腹腔疾病病患。
20.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病患
21. 已知對活性物質 (pembrolizumab) 或其中任何賦形劑過敏
22. 已知對活性物質 (MTL-CEBPA) 或其中任何賦形劑過敏
23. 其他任何狀況 (例如,已知或疑似配合不佳等),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參與
者遵循試驗計畫書專屬程序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0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