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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LBL-001
試驗執行中

2024-03-01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3

臨床一期、開放性、劑量探索之試驗,旨在評估LBL-01注射劑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與初步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沈延盛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士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確立最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 2.評估LBL-01注射劑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1.確立經由靜脈輸注後LBL-01的藥物動力學 (pharmacokinetics)。 2.初步評估LBL-01注射劑的抗腫瘤療效。 3.評估LBL-01注射劑的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LBL-01

劑型

270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1.劑量限制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y, DLT)的發生頻率。
2.不良反應(adverse events, AEs)的發生頻率、種類及嚴重度 [依美國癌症研究所(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分級]。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 18 歲(含)以上。
3.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晚期惡性腫瘤患者,且經標準治療無效也無標準治療可用、不適合或無法忍受所有的標準治療。
4.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有可測量或可評估之實體腫瘤病灶。
5.ECOG 體能狀況(ECOG Performance Status)為 0 分或 1 分。
6.造血及肝腎功能功能指數符合以下條件: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大於或等於 1500/μL
b.血小板大於或等於 75,000/μL
c.血紅大於或等於 8 g/dL
d.總膽紅(total bilirubin)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 1.5 倍。吉爾伯特症候群患者: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3 倍。
e.非肝臟轉移患者之天門冬氨酸轉胺酵(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或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酵(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 3 倍;肝臟轉移患者天門冬氨酸轉胺酵(AST)或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酵(ALT)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 5 倍。
f.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stimated GFR)大於或等於 50 mL/min/1.73m^2。
不允許藉由輸血來符合納入條件。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 18 歲(含)以上。
3.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晚期惡性腫瘤患者,且經標準治療無效也無標準治療可用、不適合或無法忍受所有的標準治療。
4.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有可測量或可評估之實體腫瘤病灶。
5.ECOG 體能狀況(ECOG Performance Status)為 0 分或 1 分。
6.造血及肝腎功能功能指數符合以下條件: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大於或等於 1500/μL
b.血小板大於或等於 75,000/μL
c.血紅大於或等於 8 g/dL
d.總膽紅(total bilirubin)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 1.5 倍。吉爾伯特症候群患者: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3 倍。
e.非肝臟轉移患者之天門冬氨酸轉胺酵(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或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酵(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 3 倍;肝臟轉移患者天門冬氨酸轉胺酵(AST)或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酵(ALT)小於或等於標準值上限的 5 倍。
f.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stimated GFR)大於或等於 60 mL/min/1.73m^2。
不允許藉由輸血來符合納入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有下列任一情況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1.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或該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取兩者中時間較短的),曾接受(已核准上市或試驗中之)抗癌藥物治療。
2.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根除性放射線治療或前7天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3.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30 天內曾接受任何疫苗。
4.接受免疫調節劑或免疫抑制劑(大於或等於每日10毫克 prednisone 或相當劑量)。
5.中度或嚴重的原發性免疫缺乏(例如:狄喬治症候群或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二氏綜合症等)。
6.有臨床上顯著之病症,包含不穩定心絞痛或鬱血性心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第 3 或 4 級)。
7.接受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
8.有原發性或轉移之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病史,但經治療狀況穩定或無症狀者,則不在此限。
9.過去的治療或手術造成的毒性反應尚未恢復到嚴重度小於或等於 NCI CTCAE v5.0 第 1 級的程度,但掉髮與皮膚色素增多或色素脫失不在此列。
10.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的伺機性感染。
11.無法被藥物控制的高血壓:即接受最佳藥物治療後收縮壓大於 160 mmHg 及/或舒張壓大於100 mmHg。
12.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anti-HCV)檢測結果為陽性; 具有抗 HCV 抗體(anti-HCV Ab)陽性的受試者,須確認 HCV RNA低於偵測下限,即可納入試驗。若受試者於篩選期間出現 HBsAg 陽性或可偵測之 HCV RNA,僅在其於納入前已依據當地醫療指引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情況下,即可納入試驗。
13.有急性感染症或活動性肺結核。
14.QTcF 大於 480 毫秒(msec)。
15.接受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由試驗醫師判斷),目前有因手術而產生的併發症。
16.已經或疑似對 LBL-01 注射劑的內容物(組胺酸 [histidine]、蔗糖 [sucrose]、聚山梨醇酯80 [polysorbate 80])出現過敏症狀。
17.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8.若受試者為具生育潛力的男性,但不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有效避孕的措施或為具生育潛力的女性,但不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4個月內使用有效避孕的措施。有效避孕方式包含植入物、避孕針、複合型口服避孕藥、子宮環、禁慾、避孕手術或是已結紮之伴侶。
19.若先前的病況或目前的身體狀況,經試驗醫師評估,參加本試驗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導致無法配合試驗需求,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