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MT-NR-33
試驗執行中
2023-12-01 - 2026-06-30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C79.2
皮膚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8.2
皮膚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歐傑分子治療(AMT)應用於惡化實體腫瘤所引起之惡性皮膚病灶患者首次人體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惡化實體腫瘤所引起之惡性皮膚病灶
試驗目的
這是首次應用於人體之第一/二期試驗,試驗目標為評估歐傑分子治療的安全性、耐受性、歐傑分子治療中使用IUdR的建議最大耐受劑量以及/或第二期試驗的建議劑量。
*本案所使用之藥品活性成分Iododeoxyuridine (IUdR)於國外已上市許久,作為眼藥水或皮膚用於抗病毒治療。而針對腫瘤治療用途,過往亦有相當之臨床研究資料 (詳見主持人手冊Table 7),具有足夠的安全性資料為本試驗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案於美國FDA申請時亦被認可符合505(b)(2)舊藥新用途徑。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Iododeoxyuridine
劑型
27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評估歐傑分子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
2.經組織學判定確認惡化(advanced)之頭頸癌、乳癌、胃腸道癌、胰臟癌、膽囊癌、肝癌、子宮內膜癌以及/或前列腺癌。
3.因上述腫瘤類型遠端轉移或直接侵犯造成的皮膚病灶。
4.欲治療之病灶大小可以被輻射照射治具所涵蓋(直徑6 cm的圓圈,表面積約28.27 cm2)。
● 此病灶之定義為腫瘤侵犯至體表並產生壞死、潰爛、滲漏組織液或流血的開放性傷口(open area),不涵蓋周圍的非開放性區域(non -open area) 。
5.受試者欲接受治療之惡性皮膚病灶必須透過CT 測量,厚度≤ 0.7 cm
6.受試者的病灶必須可透過透明傷口敷料的方型網格法或投射燈所測量。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 3。
8.納入前4週內經判定具適當之器官功能,定義為:
●血液學: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 1.0 x 109/L;血紅素 ≥ 9 g/dL;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凝血酶原時間(PT)或部份凝血酶原時間(PTT) ≤ 1.5 x正常值上限(ULN)。
●肝功能:膽紅素< 2 x ULN,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x ULN。
●腎功能:肌酸酐(creatinine)廓清率> 50 mL/min。
9.依據所有相關法規提供簽署完成之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程序。
10.受試者能夠了解試驗的性質、潛在風險及利益。
11.可招募正在接受併用全身性療法(包括化學療法及免疫療法)的受試者,不須停止進行中的全身性療法。但若受試者必須接受新的全身性療法,則應中止本試驗。
2.經組織學判定確認惡化(advanced)之頭頸癌、乳癌、胃腸道癌、胰臟癌、膽囊癌、肝癌、子宮內膜癌以及/或前列腺癌。
3.因上述腫瘤類型遠端轉移或直接侵犯造成的皮膚病灶。
4.欲治療之病灶大小可以被輻射照射治具所涵蓋(直徑6 cm的圓圈,表面積約28.27 cm2)。
● 此病灶之定義為腫瘤侵犯至體表並產生壞死、潰爛、滲漏組織液或流血的開放性傷口(open area),不涵蓋周圍的非開放性區域(non -open area) 。
5.受試者欲接受治療之惡性皮膚病灶必須透過CT 測量,厚度≤ 0.7 cm
6.受試者的病灶必須可透過透明傷口敷料的方型網格法或投射燈所測量。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 3。
8.納入前4週內經判定具適當之器官功能,定義為:
●血液學: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 1.0 x 109/L;血紅素 ≥ 9 g/dL;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凝血酶原時間(PT)或部份凝血酶原時間(PTT) ≤ 1.5 x正常值上限(ULN)。
●肝功能:膽紅素< 2 x ULN,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x ULN。
●腎功能:肌酸酐(creatinine)廓清率> 50 mL/min。
9.依據所有相關法規提供簽署完成之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程序。
10.受試者能夠了解試驗的性質、潛在風險及利益。
11.可招募正在接受併用全身性療法(包括化學療法及免疫療法)的受試者,不須停止進行中的全身性療法。但若受試者必須接受新的全身性療法,則應中止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無法在固定用模具中躺下或靜坐持續25分鐘的躁動患者。
2.對試驗藥物過敏。
3.患有結締組織疾病的患者
4.已知患有與放射敏感性相關症候群的患者。
5.曾於同部位接受過放射治療,可能造成額外安全性疑慮之患者。
6.病灶來自局部且可治癒的腫瘤。
7.病灶表面脆弱或出現壞死性變化。
8.病灶位於眼瞼、眼睛、生殖器、嘴唇以及靠近頸動脈部位,可能導致患者在接受輻射照射時面臨較高風險。
9.未獲控制的併發疾病,例如嚴重感染、已顯示症狀的心臟疾病等
10.搭配治療性抗凝血劑的併用治療。
11.正在接受或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12.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3.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潛在狀況,可能導致試驗具有危險性或難以監測不良反應之病患。
14.於篩選前4週內曾參與任何藥物試驗。
15.懷孕或哺乳之女性。
註:確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未懷孕。篩選期間必須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結果。
16.具生育能力但在試驗期間以及試驗結束後4到6個月不願意採取適當避孕方法(如含殺精劑之保險套、含殺精劑之避孕隔膜、避孕藥、針劑、貼片或子宮內避孕器)的男性及女性。
17.篩選時QTcF > 470 ms的患者。
18. 欲治療部位有植入物者。
2.對試驗藥物過敏。
3.患有結締組織疾病的患者
4.已知患有與放射敏感性相關症候群的患者。
5.曾於同部位接受過放射治療,可能造成額外安全性疑慮之患者。
6.病灶來自局部且可治癒的腫瘤。
7.病灶表面脆弱或出現壞死性變化。
8.病灶位於眼瞼、眼睛、生殖器、嘴唇以及靠近頸動脈部位,可能導致患者在接受輻射照射時面臨較高風險。
9.未獲控制的併發疾病,例如嚴重感染、已顯示症狀的心臟疾病等
10.搭配治療性抗凝血劑的併用治療。
11.正在接受或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12.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13.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潛在狀況,可能導致試驗具有危險性或難以監測不良反應之病患。
14.於篩選前4週內曾參與任何藥物試驗。
15.懷孕或哺乳之女性。
註:確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未懷孕。篩選期間必須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結果。
16.具生育能力但在試驗期間以及試驗結束後4到6個月不願意採取適當避孕方法(如含殺精劑之保險套、含殺精劑之避孕隔膜、避孕藥、針劑、貼片或子宮內避孕器)的男性及女性。
17.篩選時QTcF > 470 ms的患者。
18. 欲治療部位有植入物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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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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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