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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BN401-003
試驗執行中

2023-01-01 - 2025-12-31

Phase I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2 期多中心、開放性、平行分組擴展試驗,評估 ABN401 針對帶有 c-MET 失調之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療效、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資料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支氣管和肺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瞭解 ABN401(試驗藥物)用於治療 c-MET 活性異常之晚期實體腫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藥物作用如何)。此外,本試驗將瞭解身體如何吸收和處理試驗藥物。 體內一種稱為 c-MET 的特定蛋白質可調節許多程序,包括細胞增生、侵入和血液供應。在許多晚期實體腫瘤中,c-MET 調節異常,且其作用出現增強。這被認為會使癌細胞更能增生、入侵和抵抗藥物治療。 試驗藥物是一種目的為阻斷 c-MET 作用的潛在新治療。我們希望這可能使腫瘤縮小。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BN401

劑型

110

劑量

25mg, 100mg, 250mg

評估指標

由造影中央評估 (ICR) 根據 RECIST 1.1 判定客觀反應率 (OR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18 歲或主管機關指定成年年齡(以年齡較大者為準)的男性或女性。
2.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3.預期餘命有至少 3 個月。
4.診斷:
a.必須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b.對於第 1 組:由當地或中央生物標記評估疑似有 MET 外顯子 14 跳躍。[判定資格時可採用當地檢測;所有患者都將由中央實驗室確認,但此結果並非取得資格的必要條件;當地分子病理學結果即足夠]。此項檢測可取自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和/或血液檢體;任何檢體、任何檢測呈陽性受試者均符合資格。
5.治療經驗
a.第 1 組:未曾接受抗腫瘤治療、已拒絕接受第一線標準照護,或無法耐受第一線標準照護,或在接受標準照護後惡化、且先前接受不超過 2 種療程的受試者(前導輔助性、輔助性和維持性療法不符合獨立治療療程的條件)。
6.至少有一處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可測量的病灶,但僅有骨骼疾病(即根據RECIST 第 1.1 版為無法測量的疾病)且至少有 1 處放射學非目標病灶者除外。
7.若未停經或手術絕育,須願意在給予試驗藥物之前至少一個(伴侶的)月經週期內和之後 3 個月內,採取至少一種下列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a.僅與殺精劑併用的屏障式裝置(例如保險套、避孕隔膜和避孕海綿)
b.與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已絕育的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
c.在給予試驗性藥品前,連續使用女性荷爾蒙避孕藥(口服、非口服、陰道內、植入式或經皮劑型)至少 3 個月(無臨床禁忌症時;禁忌症包括乳癌、卵巢癌和子宮內膜癌),
d.使用子宮內避孕器。

註: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或伴侶避孕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8.與先前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包括免疫相關不良事件,但不包括脫毛症)已緩解至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5.0 版所定義的 ≤ 第 1 級,且在納入前至少 2 週內未曾為了這些不良事件接受治療。可接受脫毛症、≤ 第 2 級的感覺神經病變,或依據主持人判斷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 ≤ 第 2 級不良事件。
9.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列實驗室數值所示:
系統實驗室檢驗值
血液學:
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允許使用生長因子支持;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 (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 (GM-CSF) 的洗除期為 7 天,而長效型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的洗除期為 14 天)
血小板≥ 100,000/µL
血紅素a≥ 9 g/dL
腎臟: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 (CKD-EPI) 公式計算)≥ 60 mL/min/1.73 m2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但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為例外,僅可在總膽紅素 ≤ 3.0 倍正常值上限時納入
直接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3 倍正常值上限
(患有肝臟轉移的患者為例外,若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5 倍正常值上限,可予以納入)
鹼性磷酸酶 (ALP)≤ 5.0 倍正常值上限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若未使用抗凝血劑b)
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正常值上限(若未使用抗凝血劑b)
化學:
白蛋白≥25 g/L
a 抽血前 2 週內不允許輸血。患者必須不依賴紅血球生成素,且未接受紅血球濃厚液輸注。
b 如果正在使用抗凝血劑,數值必須在患者接受治療之病症的治療範圍內
10.組織和血液檢體
a.願意進行新的切片,或有庫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檢體可用。庫存組織必須為:
§在最近一次全身性抗癌治療時發生惡化後採集,或者
§在接受先前幾線治療前採集的組織檢體,
b.所有受試者都必須接受血液檢體採集,以進行生物標記評估。
11.能夠且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以及其中的限制和評估。

註 1:若患者同意進行選擇性試驗期間新腫瘤切片(可根據主持人的評估進行切片),並提供組織用於生物標記分析,則必須簽署切片的受試者同意書。

用於切片而採集的組織不可接受過放射線照射。在進行切片與第一次給予 ABN401 之間,患者不得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

註 2:在治療前期間,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檢體(未染色玻片或組織塊)或新鮮冷凍組織用於腫瘤分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僅有在篩選/第 1 天第一劑給藥前由醫療監測員確認不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方可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1.曾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2.先前的療法
a.曾接受 c-MET 抑制劑或肝細胞生長因子標靶療法的治療。
3.基因分析結果:
a.第 1 組:取自患者腫瘤組織的現有基因資料顯示已知分子變異,而可能使患者有資格接受標靶療法(例如: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ALK 基因重組、KRAS 突變、ROS1 基因易位、BRAF 突變、RET 變異和NTRK 融合等)。
4.慢性發炎性肝臟疾病。有任何顯著肝臟或膽道病理學的病史或臨床證據,包括肝硬化、感染性疾病、發炎性疾病、脂肪變性或膽管炎(包括上行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膽道阻塞、穿孔、瘻管;Oddi 氏括約肌痙攣;膽道囊腫或膽道閉鎖)。
5.目前或曾經患有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肺炎,包括臨床上顯著的放射性肺炎
6.有胃腸道功能受損或胃腸道疾病,而可能顯著改變 ABN401 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未受控制的噁心、未受控制的嘔吐、未受控制的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7.曾接受器官或幹細胞移植。
8.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第 1 型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 (HTLV-1)、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的活動性感染,除非患者屬於下列類別(若患者屬於 a、b、c 類別之一,可有資格參與)
a.HIV
CD4+ 細胞 ≥ 350 cells/uL
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病史
過去 12 個月內無伺機性感染病史
b.HCV
無法測得病毒量
(只有在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結果呈陰性時,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才符合資格)
c.HBV
同時接受 HBV 治療且無法測得病毒量
(若參與者曾經患有 B 型肝炎感染或 B 型肝炎感染已緩解,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且無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可符合資格)
9.有症狀性腹水或肋膜積液,除非在治療(包括治療性胸腔或腹腔穿刺術)這些病症後臨床上維持穩定至少兩週。
10.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原發性腫瘤或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患有曾接受治療之腦部轉移的患者可參與試驗,前提是其在第一劑 ABN401 前臨床上維持穩定至少 4 週、無證據顯示有新的或擴大的腦部轉移,且在第一劑 ABN401 前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15 天。
11.目前或過去 3 年內曾患有本試驗計畫書中欲治療疾病以外的惡性腫瘤,且已獲診斷和/或需要治療。此排除條件的例外包括以下: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和鱗狀細胞皮膚癌、目前不需要治療的和緩性惡性腫瘤,及已完全切除的任何類型原位癌。
12.需要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然而,若受試者患有需要口服抗生素的輕微感染(例如:泌尿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等),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符合資格。
13.在給予第一劑藥物 30 天內曾使用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在給予第一劑藥物前 30 天內,使用其他免疫抑制藥物。
14.患者正在接受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藥物治療,且無法在開始 ABN401 治療前至少 1 週和試驗期間停用
•P-醣蛋白的強效和中度抑制劑/誘導劑
•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的強效和中度抑制劑/誘導劑
•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
15.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接種或將接種活性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性疫苗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16.在第一次給予 ABN401 前 30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產品或試驗性器材的治療。
17.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若為肺野的胸部放療,則為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化療,或分子標靶藥劑或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免疫療法/單株抗體;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曾接受 nitrosoureas、抗體藥物複合體,或放射性同位素;允許為非中樞神經系統病灶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即:有限照野、≤ 14 天的放射治療療程)進行 7 天洗除期。
18.有任何手術或醫療狀況的病史或臨床證據,且經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對參與試驗造成額外風險,例如:涉及重大器官系統的快速惡化或未受控制疾病,即:血管、心臟、肺臟、胃腸道、婦科、血液學、神經、腫瘤、腎臟、內分泌、自體免疫或免疫缺陷,或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精神或濫用疾病。
19.經常使用任何非法藥物(包括「娛樂性使用」),或最近(過去一年內)曾有藥物濫用(包括酒精)。
20.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期在試驗預計期間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校正後 QT 間隔(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QTcF) > 470 msec(女性)和 > 450 msec(男性)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