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O39610
試驗執行中
2021-01-15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b/II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隨機分配、傘型試驗,於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中,評估多重免疫療法治療為主的併用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MORPHEUS-肺)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試驗目的
在本試驗中,患者將被分配至接受標準治療(包括單獨給予化學療法或單一實驗性癌症免疫療法藥物),或由至少一種實驗性癌症免疫療法藥物組成的癌症免疫療法合併治療(可能有多種癌症免疫療法合併治療可供使用)。本試驗的目的,是比較癌症免疫療法合併治療相較於標準治療對肺癌患者的作用(好的或壞的),以瞭解哪項比較好。
癌症免疫療法合併治療屬於實驗性藥物治療,意即衛生主管機關尚未核准將其用於治療肺癌。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1013001500
劑型
220
劑量
1200mg/20ml
評估指標
第 1 階段
• 客觀反應,定義為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版本 1.1 判定,於第 1 階段期間彼此間隔 ≥4 週的連續兩次達到完全反應或部份反應
• 客觀反應,定義為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版本 1.1 判定,於第 1 階段期間彼此間隔 ≥4 週的連續兩次達到完全反應或部份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第 1 和 2 節所列的所有條件,方有資格參與第 1 階段。患者必須符合第 2 和 3 節所列的所有條件,方有資格參與第 2 階段。
第 1 節:第 1 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符合第 1 階段的資格: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臺灣將招募年滿 20 歲的患者)
•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預期壽命 ≥3 個月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轉移性、非鱗狀或鱗狀 NSCLC
組織學分類可依據轉移前採集的腫瘤檢體判定。若患者的腫瘤組織學為混合型,必須依據主要組織學組成,分類為非鱗狀或鱗狀。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先前未曾為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療法
曾基於治癒非轉移性疾病的目的,而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學療法、放射療法或同步化放療的患者,若治療是在開始試驗治療的至少 6 個月前完成,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在為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手術的 NSCLC 接受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該治療必須包括含鉑療程與一種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可合併給予作為一線療法,或分別給予作為兩線療法(任一順序皆可),且最多曾接受兩線全身性療法
若患者在完成局部晚期疾病的確定性療法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復發,可參與第 2 群組,前提是其為局部晚期無法手術之 NSCLC 接受的治療包括至少一項含鉑化療(例如: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合併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的合併治療。
曾接受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CTLA-4) 抗體的患者,若是與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併用,可允許納入。
• 可提供一份代表性腫瘤檢體,且該檢體適合透過中央檢測判定 PD-L1 和/或其他生物標記狀態
將向所有患者收集基準期腫瘤組織檢體,最好是在進入試驗時進行切片取得。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進行切片,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使用留存腫瘤組織,前提是患者自切片以來未曾接受任何檢查點抑制劑療法。在發生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初次放射學惡化後,如果第 2 群組患者接受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腫瘤組織的採集。
一旦患者進行隨機分配後,必須以石蠟塊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首選),或送交至少 16 片含未染色、新鮮切下之連續切片的玻片,並附上相對應的病理學報告,送往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如果只能提供 10-15 份切片,患者仍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符合試驗資格。
• 可提供用於 NGS ctDNA 檢測的周邊血液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腫瘤高度表現 PD-L1,定義為 TPS ≥50%,由當地實驗室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分析法判定,如下所述:
– 美國試驗中心: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的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
– 美國以外的試驗中心: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具有 CE 標章的檢測,包括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或 Ventana PD-L1 IHC SP263 檢測
第 2 節: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符合第 1 階段的資格及符合第 2 階段的資格: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規定
• 患有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至少 1 處目標病灶)
有關先前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病灶,僅當放射療法後有明確記錄顯示該部位疾病惡化時,才能被視為可測量的疾病。
• 具備足夠的血液及目標器官功能,定義為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 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 109/L (1500/μL)
- 白血球 (WBC) 計數 ≥2.5 × 109/L (2500/μL)
- 淋巴球計數 ≥0.5 × 109/L (500/μL)
- 未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100,000/μL)
- 血紅素 ≥90 g/L (9.0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以符合此條件。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ALP) ≤2.5 × 正常值上限 (ULN),下列除外:
資料顯示患者具有肝臟轉移:AST 和/或 ALT ≤5 × ULN
資料顯示患者具有肝臟或骨骼轉移:ALP ≤5 × ULN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肝功能檢測結果符合下列其中一組條件:
a) AST、ALT 和 ALP ≤2.5 × ULN
b) AST 和 ALT ≤1.5 × ULN,且 ALP ≤5 × ULN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膽紅素 ≤1.5 × ULN,下列除外:
已知有吉伯特氏症患者:膽紅素濃度 ≤3 × ULN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膽紅素 ≤1.0 × ULN,下列除外:
已知有吉伯特氏症患者:膽紅素濃度 ≤3 × ULN
– 白蛋白 ≥25 g/L (2.5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 有關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ULN
• 有關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穩定的抗凝血劑療程
• 篩選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結果為陰性
如果患者之前無陽性 HIV 檢測結果,將於篩選時接受 HIV 檢驗,除非當地規範不允許。
Lung Immunotherapy Combinations—F. Hoffmann-La Roche Ltd
12/Protocol BO39610, Version 10_Translated into Traditional Chinese for Taiwan_25-Sep-2020
•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呈陰性
• 篩選時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總 HBcAb 檢測結果呈陽性,但之後篩選時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將僅針對總 HBcAb 陽性的患者進行 HBV DNA 檢測。
•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是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但之後篩選時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將僅針對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進行 HCV RNA 檢測。
• 可進行切片的腫瘤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狀態(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禁絕捐贈卵子,如針對各特定治療組所列的說明
• 有關男性:同意維持禁慾狀態(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禁止捐贈精子,如針對各特定治療組所列的說明
第 3 節:第 2 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符合第 2 階段的資格:
• ECOG 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2
• 有關 atezolizumab 對照組的患者: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在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失去臨床效益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接受第 2 階段治療
• 有關 docetaxel 對照組的患者:在發生無法接受的毒性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第 2 階段治療,前提是已由醫療監測員同意進入第 2 階段,或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出現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疾病惡化
• 有關第 1 階段含 atezolizumab 實驗組的患者,但不包括 atezolizumab 加上 docetaxel 組: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發生與 atezolizumab 無關的無法接受毒性或失去臨床效益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接受第 2 階段治療
• 有關 atezolizumab 加上 docetaxel 組患者: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發生與 docetaxel 相關的無法接受毒性或失去臨床效益後,或發生符合 RECIST 版本 1.1 的疾病惡化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接受第 2 階段治療
• 可提供在第 1 階段中止時進行切片所取得的腫瘤檢體(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可進行)
排除條件
如果患者符合後續章節所述的任何適用條件,如下所依據治療組的彙整資料,將無法納入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如果患者僅符合對照組的資格,將不會被納入試驗中。排除條件的事件等級,是以 NCI CTCAE 版本 4.0 為依據。
階段1:
群組1 Atezo 適用第 1 和 2 節 、Atezo + Cobi 適用第 1、2 和 3 節
群組2 Docetaxel適用第 1、2 和 4 節、Atezo + Cobi適用第 1、2、3 和 4 節、Atezo + Ipat適用第 1、2、4 和 5 節、Atezo + CPI-444適用第 1、2、4 和 6 節、Atezo + Evo 適用第 1、2 節、Atezo + Docetaxel適用第 1、2 和 4 節、Atezo + Bev適用第 1、2、4 和7 節、Atezo + Bev + RTx適用第 1、2、7 和 8 節、Atezo + SG第 1 和 2 節適用
階段2:
群組1 Atezo + Pem + Carbo適用第 2 和 9節、Atezo + Gem + Carbo適用第 2 和 10 節
群組2 Atezo + Docetaxel適用第 2 和 4 節、Atezo + Lina適用第 2 和 11 節
因子受體 (EGFR) 基因中的活化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重組
如果患者的 EGFR 和/或 ALK 狀態未知,篩選時將在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但鱗狀 NSCLC 患者除外。
• 曾接受任何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試驗治療(包括 TROP-2 標靶藥物),以下除外:
曾接受 atezolizumab、bevacizumab、pemetrexed、gemcitabine 和/或 carboplatin 以治療 NSCLC 的第 2 群組患者,以及接受 evolocumab 作為經核准適應症的患者,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 曾接受拓樸異構酶 I 抑制劑治療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曾接受除了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與抗 CTLA-4 抗體之外的 T 細胞共同刺激療法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如果患者主要因毒性或無法耐受而停用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生物製劑治療(例如:bevacizumab),或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其他 NSCLC 全身性治療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的治療
• 僅限對照組的資格條件
第 2 節: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的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
•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質器官移植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劑(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和介白素 2 [IL-2])的治療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和抗腫瘤壞死因子-α藥物),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但以下情況除外:
在取得醫療監測員核准後,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之單劑脈衝劑量(例如:用於顯影劑過敏的 48 小時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礦物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為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接受皮質類固醇、或為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機能不全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預期需要在 atezolizumab 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接種該類疫苗
• 有無法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每個月一次或更頻繁)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 允許使用留置導管(例如 PleurX®)
• 未受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若患者需要使用止痛藥,必須在進入試驗時接受穩定療程。
可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擠壓神經的轉移)應在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患者應自先前放射療法的影響中恢復。沒有最短恢復期的限制。
若無症狀轉移病灶進一步生長時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例如:目前未牽涉脊髓壓迫的硬脊膜轉移),納入前應在適當情況下考慮進行局部區域性療法。
• 未受控制或有症狀的高血鈣症(離子鈣 >1.5 mmol/L、鈣 >12 mg/dL,或經校正的血清鈣 > ULN)
• 具有症狀性、未治療、或活動性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具有 CNS 轉移病史,且經 CNS 導向療法治療(例如全身立體定位放射療法 [SBRT]、全腦放射療法 [WBRT])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 CNS 外必須有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 患者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轉移僅限於小腦或天幕上區域(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
–
從完成 CNS 導向療法到篩選用腦部掃描間隔期間,並無惡化證據。
– 患者未曾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立體定位放射療法,也未曾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 WBRT(全腦放射療法)。
– 患者目前無需為 CNS 疾病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療法。
篩選時新偵測到 CNS 轉移的無症狀患者,在接受放射療法或手術後即可符合試驗資格,無需重複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 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 患有活動性或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乏,包括但不僅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Wegener 氏肉芽腫、Sjögren 氏症候群、Guillain-Barré 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但以下情況除外:
若患者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的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可符合試驗資格。
若患者患有受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穩定的胰島素療程,可符合試驗資格。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患有僅伴隨皮膚表現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的患者(例如:排除乾癬性關節炎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皮疹必須覆蓋 <10% 的身體表面積
– 基準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 過去 12 個月內,潛在疾病未發生需要接受補骨脂素加上紫外光 A 照射、methotrexate、視黃醇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者高強度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急性惡化
•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有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 篩選前 2 年內有 NSCLC 之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例如:5 年整體存活 [OS] 率>90%)的惡性腫瘤除外,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乳管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 開放性結核病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患有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住院、菌血症,或嚴重肺炎,或者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的任何開放性感染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靜脈 (IV) 型抗生素治療
若患者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為了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可符合試驗資格。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顯著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級或以上的心臟疾病、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發生 ≥ 第 3 級出血或出血事件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非診斷性用途的重大手術程序,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放置中心靜脈導管(如:人工血管或類似物)不被認為是大型手術,因此可被允許。
• 之前抗癌療法造成的不良事件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更佳狀態,但任何等級的脫髮、≤ 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和 ≤ 第 2 級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除外
• 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而具有使用試驗性藥物的禁忌症、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者會使患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
• 有對於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者融合蛋白產生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 已知對於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產品或重組人類抗體過敏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 有關進入第 2 階段的患者:第 1 階段期間無法耐受 atezolizumab
• 懷孕或餵食母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第 3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Cobi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 Atezo + Cobi 組之外:
• 曾接受促分裂原活化蛋白激酶 (MAPK) 抑制劑(包括:cobimetinib)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 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機構正常值下限,或低於 50%,以較低者為準
• 有眼部毒性的已知風險因子,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漿液性視網膜病變病史
– 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 病史
– 基準期時有持續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或 RVO 的證據
第 4 節: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期間有關含 Docetaxel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第 2 階段的含 docetaxel 組:
• 曾接受 docetaxel 治療
• 曾對於 docetaxel 或其他含有聚山梨醇酯 80 配方的藥物有嚴重過敏的病史
• ≥ 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 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 CYP3A4 強效抑制劑或強效誘導劑治療,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該等治療
第 5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Ipat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第 1 階段的含 ipatasertib 組:
• 曾接受 ipatasertib 或其他 Akt 抑制劑治療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 ≥第 2 級未受控制或未治療的高膽固醇血症或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 有需要胰島素的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病史
允許接受穩定劑量口服糖尿病藥物的患者。
如果糖尿病患者空腹總血清葡萄糖 >8.3 mmol/L (150 mg/dL) 和/或糖化血色素 (HbA1C) >7.5,則不符合納入條件。
• 患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篩選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480 ms
• 先前或目前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臨床上顯著的 ECG 異常,包括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有先前患有心肌梗塞的證據
• 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之前 2 週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 CYP3A4 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該等治療
第 6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CPI-444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 Atezo + CPI-444 組之外: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第 7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含 bevacizumab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的含 bevacizumab 組之外:
• 鱗狀 NSCLC 患者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期血壓 [BP] >150 mmHg 和/或舒張期 BP >100 mmHg),依據 ≥2 次測得的 ≥3 份血壓讀數平均值判定
允許使用降血壓療法來達到這些參數。
• 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的病史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罹患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近期發生的周邊動脈血栓形成)
• 開始試驗治療前 1 個月內有咳血病史(每次 ≥2.5 mL 鮮紅血液)
•
有出血傾向或重大凝血病變的證據(未接受抗凝血治療)
• 目前或最近(開始試驗治療前 ≤10 天)曾使用阿斯匹靈(>325 mg/日)或 clopidogrel(>75 mg/日)
附註:只要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的 INR 和/或 aPTT 在治療限值內(根據機構標準),並且患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藥物達 ≥2 週,即可允許使用完整口服劑量或不經腸道的治療用抗凝血藥物。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藥物。然而,基於出血風險,不建議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療法,例如 dabigatran(Pradaxa,普栓達)與 rivaroxaban(Xarelto,拜瑞妥)。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天內曾進行粗針切片或其他小手術程序,但不包括置放血管通路裝置
•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腹部或氣管食道廔管、胃腸道 (GI) 穿孔或腹內膿瘍的病史
• 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出現腸道阻塞和/或與潛在疾病相關的 GI 阻塞的臨床徵象或症狀(含繼發性閉塞或閉塞症候群),或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需要例行性以不經腸道的方式補充水份、以不經腸道的方式補充營養或管道餵食
若患者在初次診斷時有亞阻塞或阻塞症候群的徵象或症狀,或患有腸阻塞,則當患者已接受確定性(手術)治療以緩解症狀後,可予以納入。
• 有腹腔內存在自由氣體的證據,且無法以腹腔穿刺或近期手術程序解釋
• 有嚴重、未癒合或裂開的傷口,活動性潰瘍,或未治療的骨折
• ≥ 第 2 級蛋白尿,依據試紙尿液分析的蛋白質 ≥2+,且 24 小時尿液檢體中存在 ≥1.0 g 蛋白質
篩選時試紙尿液分析之蛋白質 ≥2+ 的所有患者,均必須收集 24 小時尿液檢體以分析蛋白質。試紙尿液分析之蛋白質 <2+ 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患有涉及主要呼吸道或血管的轉移性疾病,或位於中央的大體積縱膈腔腫瘤塊(距離氣管隆突 <30 mm)
•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有腹內發炎病程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消化性潰瘍疾病、憩室炎或結腸炎
• 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接受消融放射療法,或 60 天內接受腹部/骨盆放射療法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開放性切片或發生顯著創傷性傷害;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60 天內曾接受腹部手術、腹部介入或發生顯著腹部創傷性傷害;或者預期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或尚未自任何此類程序的副作用中恢復
第 8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含放射療法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的含放射療法組之外:
• 符合任一含 bevacizumab 組排除條件的患者
• 缺乏可安全使用SBRT(立體定位放射療法) 的病灶
• 無法接受放射療法的嚴重醫療共病。這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幾項:
– 需要胸部放射療法的患者患有間質性肺病
– GI 道將接受放射療法的活動性克隆氏症患者,或腸道將接受放射療法的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
– 結締組織疾病,例如狼瘡或硬皮病
– 已知患有與放射療法毒性增加相關的遺傳疾病,例如: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症候群。
• 與先前接受過放射療法的體積大量重疊:
只要綜合計畫符合此處的劑量限制,一般均允許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有關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的患者,應計算生物有效劑量,以便從先前的劑量算出耐受劑量。所有此類病例均必須與醫療監測員和試驗中心的負責放射療法試驗主持人討論。
如果病灶在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不應接受放射療法
第 9 節:第 2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Pem + Carbo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2 階段 Atezo + Pem + Carbo 組之外: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鱗狀 NSCLC
• 曾對 carboplatin、其他含鉑化合物或 pemetrexed 產生過敏反應
• 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第 10 節:第 2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Gem + Carbo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2 階段 Atezo + Gem + Carbo 組之外: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非鱗狀 NSCLC
• 曾對 carboplatin、其他含鉑化合物或 gemcitabine 產生過敏反應
• 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 開始使用 gemcitabine 前 7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
第 11 節:第 2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Lina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2 階段 Atezo + Linagliptin 組之外:
• 已知診斷患有第 2 型糖尿病,且目前正在接受二肽基胜肽酶-4 抑制劑的治療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患者必須符合第 1 和 2 節所列的所有條件,方有資格參與第 1 階段。患者必須符合第 2 和 3 節所列的所有條件,方有資格參與第 2 階段。
第 1 節:第 1 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符合第 1 階段的資格: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臺灣將招募年滿 20 歲的患者)
•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預期壽命 ≥3 個月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轉移性、非鱗狀或鱗狀 NSCLC
組織學分類可依據轉移前採集的腫瘤檢體判定。若患者的腫瘤組織學為混合型,必須依據主要組織學組成,分類為非鱗狀或鱗狀。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先前未曾為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療法
曾基於治癒非轉移性疾病的目的,而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學療法、放射療法或同步化放療的患者,若治療是在開始試驗治療的至少 6 個月前完成,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在為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手術的 NSCLC 接受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該治療必須包括含鉑療程與一種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可合併給予作為一線療法,或分別給予作為兩線療法(任一順序皆可),且最多曾接受兩線全身性療法
若患者在完成局部晚期疾病的確定性療法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復發,可參與第 2 群組,前提是其為局部晚期無法手術之 NSCLC 接受的治療包括至少一項含鉑化療(例如: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合併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的合併治療。
曾接受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CTLA-4) 抗體的患者,若是與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併用,可允許納入。
• 可提供一份代表性腫瘤檢體,且該檢體適合透過中央檢測判定 PD-L1 和/或其他生物標記狀態
將向所有患者收集基準期腫瘤組織檢體,最好是在進入試驗時進行切片取得。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進行切片,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使用留存腫瘤組織,前提是患者自切片以來未曾接受任何檢查點抑制劑療法。在發生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初次放射學惡化後,如果第 2 群組患者接受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腫瘤組織的採集。
一旦患者進行隨機分配後,必須以石蠟塊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首選),或送交至少 16 片含未染色、新鮮切下之連續切片的玻片,並附上相對應的病理學報告,送往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如果只能提供 10-15 份切片,患者仍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符合試驗資格。
• 可提供用於 NGS ctDNA 檢測的周邊血液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腫瘤高度表現 PD-L1,定義為 TPS ≥50%,由當地實驗室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分析法判定,如下所述:
– 美國試驗中心: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的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
– 美國以外的試驗中心: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具有 CE 標章的檢測,包括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或 Ventana PD-L1 IHC SP263 檢測
第 2 節: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符合第 1 階段的資格及符合第 2 階段的資格: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規定
• 患有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至少 1 處目標病灶)
有關先前曾接受過放射療法的病灶,僅當放射療法後有明確記錄顯示該部位疾病惡化時,才能被視為可測量的疾病。
• 具備足夠的血液及目標器官功能,定義為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 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 109/L (1500/μL)
- 白血球 (WBC) 計數 ≥2.5 × 109/L (2500/μL)
- 淋巴球計數 ≥0.5 × 109/L (500/μL)
- 未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100,000/μL)
- 血紅素 ≥90 g/L (9.0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以符合此條件。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ALP) ≤2.5 × 正常值上限 (ULN),下列除外:
資料顯示患者具有肝臟轉移:AST 和/或 ALT ≤5 × ULN
資料顯示患者具有肝臟或骨骼轉移:ALP ≤5 × ULN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肝功能檢測結果符合下列其中一組條件:
a) AST、ALT 和 ALP ≤2.5 × ULN
b) AST 和 ALT ≤1.5 × ULN,且 ALP ≤5 × ULN
– 有關第 1 群組患者:膽紅素 ≤1.5 × ULN,下列除外:
已知有吉伯特氏症患者:膽紅素濃度 ≤3 × ULN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膽紅素 ≤1.0 × ULN,下列除外:
已知有吉伯特氏症患者:膽紅素濃度 ≤3 × ULN
– 白蛋白 ≥25 g/L (2.5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 有關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ULN
• 有關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穩定的抗凝血劑療程
• 篩選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結果為陰性
如果患者之前無陽性 HIV 檢測結果,將於篩選時接受 HIV 檢驗,除非當地規範不允許。
Lung Immunotherapy Combinations—F. Hoffmann-La Roche Ltd
12/Protocol BO39610, Version 10_Translated into Traditional Chinese for Taiwan_25-Sep-2020
•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呈陰性
• 篩選時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總 HBcAb 檢測結果呈陽性,但之後篩選時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將僅針對總 HBcAb 陽性的患者進行 HBV DNA 檢測。
•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是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但之後篩選時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
將僅針對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進行 HCV RNA 檢測。
• 可進行切片的腫瘤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狀態(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禁絕捐贈卵子,如針對各特定治療組所列的說明
• 有關男性:同意維持禁慾狀態(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禁止捐贈精子,如針對各特定治療組所列的說明
第 3 節:第 2 階段的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符合第 2 階段的資格:
• ECOG 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2
• 有關 atezolizumab 對照組的患者: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在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失去臨床效益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接受第 2 階段治療
• 有關 docetaxel 對照組的患者:在發生無法接受的毒性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第 2 階段治療,前提是已由醫療監測員同意進入第 2 階段,或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出現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疾病惡化
• 有關第 1 階段含 atezolizumab 實驗組的患者,但不包括 atezolizumab 加上 docetaxel 組: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發生與 atezolizumab 無關的無法接受毒性或失去臨床效益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接受第 2 階段治療
• 有關 atezolizumab 加上 docetaxel 組患者:在接受第 1 階段治療期間,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發生與 docetaxel 相關的無法接受毒性或失去臨床效益後,或發生符合 RECIST 版本 1.1 的疾病惡化後,能夠在 3 個月內開始接受第 2 階段治療
• 可提供在第 1 階段中止時進行切片所取得的腫瘤檢體(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可進行)
排除條件
如果患者符合後續章節所述的任何適用條件,如下所依據治療組的彙整資料,將無法納入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如果患者僅符合對照組的資格,將不會被納入試驗中。排除條件的事件等級,是以 NCI CTCAE 版本 4.0 為依據。
階段1:
群組1 Atezo 適用第 1 和 2 節 、Atezo + Cobi 適用第 1、2 和 3 節
群組2 Docetaxel適用第 1、2 和 4 節、Atezo + Cobi適用第 1、2、3 和 4 節、Atezo + Ipat適用第 1、2、4 和 5 節、Atezo + CPI-444適用第 1、2、4 和 6 節、Atezo + Evo 適用第 1、2 節、Atezo + Docetaxel適用第 1、2 和 4 節、Atezo + Bev適用第 1、2、4 和7 節、Atezo + Bev + RTx適用第 1、2、7 和 8 節、Atezo + SG第 1 和 2 節適用
階段2:
群組1 Atezo + Pem + Carbo適用第 2 和 9節、Atezo + Gem + Carbo適用第 2 和 10 節
群組2 Atezo + Docetaxel適用第 2 和 4 節、Atezo + Lina適用第 2 和 11 節
因子受體 (EGFR) 基因中的活化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重組
如果患者的 EGFR 和/或 ALK 狀態未知,篩選時將在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但鱗狀 NSCLC 患者除外。
• 曾接受任何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試驗治療(包括 TROP-2 標靶藥物),以下除外:
曾接受 atezolizumab、bevacizumab、pemetrexed、gemcitabine 和/或 carboplatin 以治療 NSCLC 的第 2 群組患者,以及接受 evolocumab 作為經核准適應症的患者,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 曾接受拓樸異構酶 I 抑制劑治療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曾接受除了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與抗 CTLA-4 抗體之外的 T 細胞共同刺激療法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如果患者主要因毒性或無法耐受而停用 PD-L1/PD-1 檢查點抑制劑,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 有關第 2 群組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生物製劑治療(例如:bevacizumab),或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其他 NSCLC 全身性治療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的治療
• 僅限對照組的資格條件
第 2 節: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的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
•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質器官移植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劑(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和介白素 2 [IL-2])的治療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和抗腫瘤壞死因子-α藥物),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但以下情況除外:
在取得醫療監測員核准後,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之單劑脈衝劑量(例如:用於顯影劑過敏的 48 小時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礦物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為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接受皮質類固醇、或為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機能不全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預期需要在 atezolizumab 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內接種該類疫苗
• 有無法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每個月一次或更頻繁)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 允許使用留置導管(例如 PleurX®)
• 未受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若患者需要使用止痛藥,必須在進入試驗時接受穩定療程。
可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擠壓神經的轉移)應在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患者應自先前放射療法的影響中恢復。沒有最短恢復期的限制。
若無症狀轉移病灶進一步生長時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例如:目前未牽涉脊髓壓迫的硬脊膜轉移),納入前應在適當情況下考慮進行局部區域性療法。
• 未受控制或有症狀的高血鈣症(離子鈣 >1.5 mmol/L、鈣 >12 mg/dL,或經校正的血清鈣 > ULN)
• 具有症狀性、未治療、或活動性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具有 CNS 轉移病史,且經 CNS 導向療法治療(例如全身立體定位放射療法 [SBRT]、全腦放射療法 [WBRT])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 CNS 外必須有符合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 患者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轉移僅限於小腦或天幕上區域(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
–
從完成 CNS 導向療法到篩選用腦部掃描間隔期間,並無惡化證據。
– 患者未曾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立體定位放射療法,也未曾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 WBRT(全腦放射療法)。
– 患者目前無需為 CNS 疾病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療法。
篩選時新偵測到 CNS 轉移的無症狀患者,在接受放射療法或手術後即可符合試驗資格,無需重複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 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 患有活動性或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乏,包括但不僅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Wegener 氏肉芽腫、Sjögren 氏症候群、Guillain-Barré 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但以下情況除外:
若患者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的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可符合試驗資格。
若患者患有受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穩定的胰島素療程,可符合試驗資格。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患有僅伴隨皮膚表現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的患者(例如:排除乾癬性關節炎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皮疹必須覆蓋 <10% 的身體表面積
– 基準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 過去 12 個月內,潛在疾病未發生需要接受補骨脂素加上紫外光 A 照射、methotrexate、視黃醇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或者高強度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急性惡化
•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有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 篩選前 2 年內有 NSCLC 之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例如:5 年整體存活 [OS] 率>90%)的惡性腫瘤除外,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乳管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 開放性結核病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患有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住院、菌血症,或嚴重肺炎,或者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的任何開放性感染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靜脈 (IV) 型抗生素治療
若患者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為了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可符合試驗資格。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顯著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級或以上的心臟疾病、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發生 ≥ 第 3 級出血或出血事件
•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非診斷性用途的重大手術程序,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放置中心靜脈導管(如:人工血管或類似物)不被認為是大型手術,因此可被允許。
• 之前抗癌療法造成的不良事件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更佳狀態,但任何等級的脫髮、≤ 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和 ≤ 第 2 級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除外
• 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而具有使用試驗性藥物的禁忌症、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者會使患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
• 有對於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者融合蛋白產生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 已知對於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產品或重組人類抗體過敏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 有關進入第 2 階段的患者:第 1 階段期間無法耐受 atezolizumab
• 懷孕或餵食母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第 3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Cobi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 Atezo + Cobi 組之外:
• 曾接受促分裂原活化蛋白激酶 (MAPK) 抑制劑(包括:cobimetinib)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 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機構正常值下限,或低於 50%,以較低者為準
• 有眼部毒性的已知風險因子,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漿液性視網膜病變病史
– 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 病史
– 基準期時有持續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或 RVO 的證據
第 4 節:第 1 階段和第 2 階段期間有關含 Docetaxel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第 2 階段的含 docetaxel 組:
• 曾接受 docetaxel 治療
• 曾對於 docetaxel 或其他含有聚山梨醇酯 80 配方的藥物有嚴重過敏的病史
• ≥ 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 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 CYP3A4 強效抑制劑或強效誘導劑治療,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該等治療
第 5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Ipat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第 1 階段的含 ipatasertib 組:
• 曾接受 ipatasertib 或其他 Akt 抑制劑治療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 ≥第 2 級未受控制或未治療的高膽固醇血症或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 有需要胰島素的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病史
允許接受穩定劑量口服糖尿病藥物的患者。
如果糖尿病患者空腹總血清葡萄糖 >8.3 mmol/L (150 mg/dL) 和/或糖化血色素 (HbA1C) >7.5,則不符合納入條件。
• 患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篩選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480 ms
• 先前或目前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臨床上顯著的 ECG 異常,包括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有先前患有心肌梗塞的證據
• 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之前 2 週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 CYP3A4 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該等治療
第 6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CPI-444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 Atezo + CPI-444 組之外: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第 7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含 bevacizumab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的含 bevacizumab 組之外:
• 鱗狀 NSCLC 患者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期血壓 [BP] >150 mmHg 和/或舒張期 BP >100 mmHg),依據 ≥2 次測得的 ≥3 份血壓讀數平均值判定
允許使用降血壓療法來達到這些參數。
• 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的病史
•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罹患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近期發生的周邊動脈血栓形成)
• 開始試驗治療前 1 個月內有咳血病史(每次 ≥2.5 mL 鮮紅血液)
•
有出血傾向或重大凝血病變的證據(未接受抗凝血治療)
• 目前或最近(開始試驗治療前 ≤10 天)曾使用阿斯匹靈(>325 mg/日)或 clopidogrel(>75 mg/日)
附註:只要試驗治療開始前 7 天內的 INR 和/或 aPTT 在治療限值內(根據機構標準),並且患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藥物達 ≥2 週,即可允許使用完整口服劑量或不經腸道的治療用抗凝血藥物。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藥物。然而,基於出血風險,不建議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療法,例如 dabigatran(Pradaxa,普栓達)與 rivaroxaban(Xarelto,拜瑞妥)。
•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天內曾進行粗針切片或其他小手術程序,但不包括置放血管通路裝置
•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腹部或氣管食道廔管、胃腸道 (GI) 穿孔或腹內膿瘍的病史
• 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出現腸道阻塞和/或與潛在疾病相關的 GI 阻塞的臨床徵象或症狀(含繼發性閉塞或閉塞症候群),或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需要例行性以不經腸道的方式補充水份、以不經腸道的方式補充營養或管道餵食
若患者在初次診斷時有亞阻塞或阻塞症候群的徵象或症狀,或患有腸阻塞,則當患者已接受確定性(手術)治療以緩解症狀後,可予以納入。
• 有腹腔內存在自由氣體的證據,且無法以腹腔穿刺或近期手術程序解釋
• 有嚴重、未癒合或裂開的傷口,活動性潰瘍,或未治療的骨折
• ≥ 第 2 級蛋白尿,依據試紙尿液分析的蛋白質 ≥2+,且 24 小時尿液檢體中存在 ≥1.0 g 蛋白質
篩選時試紙尿液分析之蛋白質 ≥2+ 的所有患者,均必須收集 24 小時尿液檢體以分析蛋白質。試紙尿液分析之蛋白質 <2+ 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 患有涉及主要呼吸道或血管的轉移性疾病,或位於中央的大體積縱膈腔腫瘤塊(距離氣管隆突 <30 mm)
• 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有腹內發炎病程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消化性潰瘍疾病、憩室炎或結腸炎
• 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接受消融放射療法,或 60 天內接受腹部/骨盆放射療法
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開放性切片或發生顯著創傷性傷害;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60 天內曾接受腹部手術、腹部介入或發生顯著腹部創傷性傷害;或者預期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或尚未自任何此類程序的副作用中恢復
第 8 節:第 1 階段期間有關含放射療法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1 階段的含放射療法組之外:
• 符合任一含 bevacizumab 組排除條件的患者
• 缺乏可安全使用SBRT(立體定位放射療法) 的病灶
• 無法接受放射療法的嚴重醫療共病。這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幾項:
– 需要胸部放射療法的患者患有間質性肺病
– GI 道將接受放射療法的活動性克隆氏症患者,或腸道將接受放射療法的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
– 結締組織疾病,例如狼瘡或硬皮病
– 已知患有與放射療法毒性增加相關的遺傳疾病,例如: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症候群。
• 與先前接受過放射療法的體積大量重疊:
只要綜合計畫符合此處的劑量限制,一般均允許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有關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的患者,應計算生物有效劑量,以便從先前的劑量算出耐受劑量。所有此類病例均必須與醫療監測員和試驗中心的負責放射療法試驗主持人討論。
如果病灶在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不應接受放射療法
第 9 節:第 2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Pem + Carbo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2 階段 Atezo + Pem + Carbo 組之外: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鱗狀 NSCLC
• 曾對 carboplatin、其他含鉑化合物或 pemetrexed 產生過敏反應
• 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第 10 節:第 2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Gem + Carbo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2 階段 Atezo + Gem + Carbo 組之外: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非鱗狀 NSCLC
• 曾對 carboplatin、其他含鉑化合物或 gemcitabine 產生過敏反應
• 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 開始使用 gemcitabine 前 7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
第 11 節:第 2 階段期間有關 Atezo + Lina 組的額外排除條件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第 2 階段 Atezo + Linagliptin 組之外:
• 已知診斷患有第 2 型糖尿病,且目前正在接受二肽基胜肽酶-4 抑制劑的治療
• 無法吞服藥物,或有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方式的吸收不良狀況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3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