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086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1-10-01 - 2025-12-30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64.1
右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2
左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9
未明示側性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7A.093
腎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9.0
腎臟(腎盂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三個組別、多中心試驗評估 Savolitinib 加上 Durvalumab 相較於 Sunitinib 與 Durvalumab 單一療法用於患有 MET 驅動、無法切除且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突狀腎細胞癌 (Papillary Renal Cell Carcinoma, PRCC) 的參與者 (SAMETA))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乳突狀腎細胞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對於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評估新的合併治療(savolitinib 和 durvalumab)是否優於標準治療 sunitinib(紓癌特)。本試驗也將評估合併治療之其中一個部分 (durvalumab) 對於整體療效的貢獻。
藥品名稱
錠劑
皮下注射劑
膠囊劑
皮下注射劑
膠囊劑
主成份
AZD6094
MED14736
Sutent
MED14736
Sutent
劑型
110
220
130
220
13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 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由 BICR 依據 RECIST 1.1 評估之惡化發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之間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年齡
1.參與者在篩選第 1 部分時必須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組織學上確認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突狀腎細胞癌。
-允許納入亮細胞組成 <50% 的參與者,前提是主要和假定的主要組織學為乳突狀。
-患有乳突狀泌尿上皮癌或腎盂癌的參與者不被視為乳突狀腎細胞癌,且不符合資格。
3.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腫瘤免疫療法(例如:抗細胞毒性 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ytotoxic T-lymphocyte-associated antigen 4, CTLA-4]、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1, PD-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agand 1, PD-L1] 和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 [programmed death-lagand 2, PD-L2])、bevacizumab(譬如Avastin® 癌思停®)、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例如:sunitinib (譬如Sutent®紓癌特®)、sorafenib (Nexavar® 蕾莎瓦®)、pazopanib (譬如Votrient®福退癌®)、axitinib (Inlyta®抑癌特®)、cabozantinib (Cabometyx®癌必定®)、lenvatinib (Lenvima®樂衛瑪®) 和 tivozanib),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例如:temsirolimus (Torisel®特癌適®)和 everolimus (譬如Afinitor®癌伏妥®))。
-支持性照護藥物(例如 denosumab (譬如Xgeva®癌骨瓦®)或鐳 223)不視為先前的全身性療法。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12 個月完成治療。
-不允許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抑制劑、durvalumab 或 sunitinib (紓癌特)。
4.必須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經試驗委託者所指定中央實驗室驗證的次世代定序檢測,來評估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以及將透過經驗證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來評估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狀態。
5.經中央實驗室依據 y 染色體 7 遺傳物質增加、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擴增、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激酶結構域突變、及/或肝細胞生長因子 (hepatocyte growth factor, HGF) 擴增,確認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
6.Karnofsky 體能狀態分數 ≥70。
7.至少有一處病灶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正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15 mm),且適合做反覆的精準測量。若僅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可使用該病灶(作為目標病灶),前提是該病灶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前 14 天內期間未曾進行組織切片。
8.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且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1 × 正常值上限
或
總膽紅素 >1 × 正常值上限上限至 ≤1.5 × 正常值上限,且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 × 正常值上限
-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評估血清肌酸酐為 <2 × 正常值上限或腎絲球濾過率 >30 mL/min。
9.具有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1.2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檢測顯示為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0.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 2 週期間,臨床表現穩定,則可符合資格。
11.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2.您的日常體能狀態允許您在接下來的12週能參予本試驗。
體重
13.體重 >30.0 公斤
生殖
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血清或尿液)必須為陰性。
15.女性參與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 <1% 者)。在全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進入試驗前,其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附註)。在此全部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子劑(在未核准殺精子劑的國家中,則單獨使用保險套)。
16.自篩選第 2 部分起、全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計畫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間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接受手術絕育,或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附註,以避免伴侶懷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
附註:請要求試驗醫師向您說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9.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1.參與者在篩選第 1 部分時必須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組織學上確認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突狀腎細胞癌。
-允許納入亮細胞組成 <50% 的參與者,前提是主要和假定的主要組織學為乳突狀。
-患有乳突狀泌尿上皮癌或腎盂癌的參與者不被視為乳突狀腎細胞癌,且不符合資格。
3.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腫瘤免疫療法(例如:抗細胞毒性 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ytotoxic T-lymphocyte-associated antigen 4, CTLA-4]、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1, PD-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agand 1, PD-L1] 和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 [programmed death-lagand 2, PD-L2])、bevacizumab(譬如Avastin® 癌思停®)、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例如:sunitinib (譬如Sutent®紓癌特®)、sorafenib (Nexavar® 蕾莎瓦®)、pazopanib (譬如Votrient®福退癌®)、axitinib (Inlyta®抑癌特®)、cabozantinib (Cabometyx®癌必定®)、lenvatinib (Lenvima®樂衛瑪®) 和 tivozanib),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例如:temsirolimus (Torisel®特癌適®)和 everolimus (譬如Afinitor®癌伏妥®))。
-支持性照護藥物(例如 denosumab (譬如Xgeva®癌骨瓦®)或鐳 223)不視為先前的全身性療法。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12 個月完成治療。
-不允許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抑制劑、durvalumab 或 sunitinib (紓癌特)。
4.必須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經試驗委託者所指定中央實驗室驗證的次世代定序檢測,來評估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以及將透過經驗證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來評估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狀態。
5.經中央實驗室依據 y 染色體 7 遺傳物質增加、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擴增、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激酶結構域突變、及/或肝細胞生長因子 (hepatocyte growth factor, HGF) 擴增,確認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
6.Karnofsky 體能狀態分數 ≥70。
7.至少有一處病灶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正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15 mm),且適合做反覆的精準測量。若僅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可使用該病灶(作為目標病灶),前提是該病灶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前 14 天內期間未曾進行組織切片。
8.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且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1 × 正常值上限
或
總膽紅素 >1 × 正常值上限上限至 ≤1.5 × 正常值上限,且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 × 正常值上限
-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評估血清肌酸酐為 <2 × 正常值上限或腎絲球濾過率 >30 mL/min。
9.具有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1.2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檢測顯示為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0.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 2 週期間,臨床表現穩定,則可符合資格。
11.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2.您的日常體能狀態允許您在接下來的12週能參予本試驗。
體重
13.體重 >30.0 公斤
生殖
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血清或尿液)必須為陰性。
15.女性參與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 <1% 者)。在全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進入試驗前,其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附註)。在此全部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子劑(在未核准殺精子劑的國家中,則單獨使用保險套)。
16.自篩選第 2 部分起、全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計畫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間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接受手術絕育,或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附註,以避免伴侶懷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
附註:請要求試驗醫師向您說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9.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年齡
1.參與者在篩選第 1 部分時必須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組織學上確認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突狀腎細胞癌。
-允許納入亮細胞組成 <50% 的參與者,前提是主要和假定的主要組織學為乳突狀。
-患有乳突狀泌尿上皮癌或腎盂癌的參與者不被視為乳突狀腎細胞癌,且不符合資格。
3.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腫瘤免疫療法(例如:抗細胞毒性 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ytotoxic T-lymphocyte-associated antigen 4, CTLA-4]、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1, PD-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agand 1, PD-L1] 和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 [programmed death-lagand 2, PD-L2])、bevacizumab(譬如Avastin® 癌思停®)、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例如:sunitinib (譬如Sutent®紓癌特®)、sorafenib (Nexavar® 蕾莎瓦®)、pazopanib (譬如Votrient®福退癌®)、axitinib (Inlyta®抑癌特®)、cabozantinib (Cabometyx®癌必定®)、lenvatinib (Lenvima®樂衛瑪®) 和 tivozanib),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例如:temsirolimus (Torisel®特癌適®)和 everolimus (譬如Afinitor®癌伏妥®))。
-支持性照護藥物(例如 denosumab (譬如Xgeva®癌骨瓦®)或鐳 223)不視為先前的全身性療法。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12 個月完成治療。
-不允許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抑制劑、durvalumab 或 sunitinib (紓癌特)。
4.必須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經試驗委託者所指定中央實驗室驗證的次世代定序檢測,來評估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以及將透過經驗證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來評估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狀態。
5.經中央實驗室依據 y 染色體 7 遺傳物質增加、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擴增、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激酶結構域突變、及/或肝細胞生長因子 (hepatocyte growth factor, HGF) 擴增,確認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
6.Karnofsky 體能狀態分數 ≥70。
7.至少有一處病灶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正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15 mm),且適合做反覆的精準測量。若僅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可使用該病灶(作為目標病灶),前提是該病灶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前 14 天內期間未曾進行組織切片。
8.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且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1 × 正常值上限
或
總膽紅素 >1 × 正常值上限上限至 ≤1.5 × 正常值上限,且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 × 正常值上限
-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評估血清肌酸酐為 <2 × 正常值上限或腎絲球濾過率 >30 mL/min。
9.具有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1.2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檢測顯示為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0.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 2 週期間,臨床表現穩定,則可符合資格。
11.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2.您的日常體能狀態允許您在接下來的12週能參予本試驗。
體重
13.體重 >30.0 公斤
生殖
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血清或尿液)必須為陰性。
15.女性參與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 <1% 者)。在全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進入試驗前,其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附註)。在此全部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子劑(在未核准殺精子劑的國家中,則單獨使用保險套)。
16.自篩選第 2 部分起、全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計畫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間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接受手術絕育,或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附註,以避免伴侶懷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
附註:請要求試驗醫師向您說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9.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1.參與者在篩選第 1 部分時必須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在組織學上確認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突狀腎細胞癌。
-允許納入亮細胞組成 <50% 的參與者,前提是主要和假定的主要組織學為乳突狀。
-患有乳突狀泌尿上皮癌或腎盂癌的參與者不被視為乳突狀腎細胞癌,且不符合資格。
3.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先前未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腫瘤免疫療法(例如:抗細胞毒性 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ytotoxic T-lymphocyte-associated antigen 4, CTLA-4]、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1, PD-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agand 1, PD-L1] 和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 [programmed death-lagand 2, PD-L2])、bevacizumab(譬如Avastin® 癌思停®)、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例如:sunitinib (譬如Sutent®紓癌特®)、sorafenib (Nexavar® 蕾莎瓦®)、pazopanib (譬如Votrient®福退癌®)、axitinib (Inlyta®抑癌特®)、cabozantinib (Cabometyx®癌必定®)、lenvatinib (Lenvima®樂衛瑪®) 和 tivozanib),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蛋白 (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 mTOR)(例如:temsirolimus (Torisel®特癌適®)和 everolimus (譬如Afinitor®癌伏妥®))。
-支持性照護藥物(例如 denosumab (譬如Xgeva®癌骨瓦®)或鐳 223)不視為先前的全身性療法。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12 個月完成治療。
-不允許曾在任何條件下接受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抑制劑、durvalumab 或 sunitinib (紓癌特)。
4.必須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經試驗委託者所指定中央實驗室驗證的次世代定序檢測,來評估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以及將透過經驗證的免疫組織化學檢測,來評估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狀態。
5.經中央實驗室依據 y 染色體 7 遺傳物質增加、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擴增、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激酶結構域突變、及/或肝細胞生長因子 (hepatocyte growth factor, HGF) 擴增,確認患有肝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MET) 驅動乳突狀腎細胞癌,且未同時帶有延胡索酸酶突變。
6.Karnofsky 體能狀態分數 ≥70。
7.至少有一處病灶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正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15 mm),且適合做反覆的精準測量。若僅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可使用該病灶(作為目標病灶),前提是該病灶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且在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前 14 天內期間未曾進行組織切片。
8.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且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1 × 正常值上限
或
總膽紅素 >1 × 正常值上限上限至 ≤1.5 × 正常值上限,且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 × 正常值上限
-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評估血清肌酸酐為 <2 × 正常值上限或腎絲球濾過率 >30 mL/min。
9.具有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1.2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檢測顯示為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0.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 2 週期間,臨床表現穩定,則可符合資格。
11.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2.您的日常體能狀態允許您在接下來的12週能參予本試驗。
體重
13.體重 >30.0 公斤
生殖
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血清或尿液)必須為陰性。
15.女性參與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失敗率 <1% 者)。在全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進入試驗前,其應已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附註)。在此全部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子劑(在未核准殺精子劑的國家中,則單獨使用保險套)。
16.自篩選第 2 部分起、全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計畫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間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接受手術絕育,或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附註,以避免伴侶懷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有關隨機分配至接受 sunitinib (紓癌特)之參與者的限制,請參閱當地處方資訊。
附註:請要求試驗醫師向您說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17.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8.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9.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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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