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G348-C-018
試驗執行中
2021-11-01 - 2029-08-30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D56.0
甲(α)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1
乙(β)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2
丁-乙(δ-β)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3
輕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5
血紅素E-乙(β)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8
其他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9
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7.40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未伴有危象
ICD-10D57.411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伴有急性胸部症候群
ICD-10D57.412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伴有脾臟隔離
ICD-10D57.419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伴有危象,未明示
ICD-9282.4
地中海型貧血
一項針對輸血依賴型 α 型或 β 型海洋性貧血受試者評估 mitapivat 療效和安全性的第三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 (ENERGIZE-T)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地中海型貧血/海洋性貧血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相對於安慰劑,比較 mitapivat 對罹患輸血依賴型 α 型或 β 型海洋性貧血 (TDT) 受試者對輸注負荷的效應
關鍵次要目的
•相對於安慰劑,比較 mitapivat 對輸血負荷效應的持久性
次要目的
•相對於安慰劑,評估 mitapivat 對其他輸血負荷量值的效應
•相對於安慰劑,評估 mitapivat 對鐵代謝的效應
•評估 mitapivat 的安全性
•評估 mitapivat 的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效果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G-348
劑型
110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輸血減少反應 (TRR),定義為至第 48 週期間,連續任 12 週輸注 RBC 單位相對於基準線降低 ≥50%,且輸注 RBC 減少 ≥2 單位
主要納入條件
1.提供知情同意當下年滿 18 歲。
2.依 DNA 分析,受試者病歷診斷記錄為患海洋性貧血(無論 α-globin 基因是否突變之 β 型海洋性貧血、HbE/β 型海洋性貧血,或 α 型海洋性貧血/HbH 疾病)。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無此資訊,可於篩選期間在當地實驗室進行 DNA 檢測。如果當地實驗室無法執行檢測,可使用試驗中央實驗室的完整 α-globin 與 β-globin 基因分型結果。
3.輸血依賴,定義為隨機分配前 24 週期間輸注 6 到 20 單位紅血球 (RBC),且未輸血的期間為 6 週以下。
4.若服用羥基尿素,需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6 週以上達到羥基尿素劑量穩定。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從提供知情同意時起,包含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服用後 28 天,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禁斷可能導致懷孕的性行為,或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措施,其中 1 種必須高度有效。第二種為可接受之阻隔性避孕法即可。
6.執行任何試驗相關處置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2.依 DNA 分析,受試者病歷診斷記錄為患海洋性貧血(無論 α-globin 基因是否突變之 β 型海洋性貧血、HbE/β 型海洋性貧血,或 α 型海洋性貧血/HbH 疾病)。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無此資訊,可於篩選期間在當地實驗室進行 DNA 檢測。如果當地實驗室無法執行檢測,可使用試驗中央實驗室的完整 α-globin 與 β-globin 基因分型結果。
3.輸血依賴,定義為隨機分配前 24 週期間輸注 6 到 20 單位紅血球 (RBC),且未輸血的期間為 6 週以下。
4.若服用羥基尿素,需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6 週以上達到羥基尿素劑量穩定。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從提供知情同意時起,包含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服用後 28 天,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禁斷可能導致懷孕的性行為,或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措施,其中 1 種必須高度有效。第二種為可接受之阻隔性避孕法即可。
6.執行任何試驗相關處置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哺乳中或待產中。
2.紀錄具有同型合子或異型合子 HbS 或 HbC 病史。
3.先前曾接受基因治療,或曾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4.正在接受 luspatercept 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5.正在接受造血刺激藥物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6.提供知情同意前 ≤ 5 年內有惡性腫瘤(活動性或經治療)病史。但原位非黑色素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原位乳房癌除外。
7.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有發病中和/或未受控制心臟或肺部疾病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a.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b.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出血性、栓塞性或血栓性中風;深層靜脈栓塞或肺部或動脈栓塞
c.心跳速率經 Fridericia 法之校正QT間期 ≥450 毫秒(男性),或 ≥470 毫秒(女性),但左右側束支傳導阻滯除外
d.嚴重肺纖維化,定義為嚴重缺氧、右心衰竭之證據和放射線攝影肺纖維化 >50%
e.嚴重肺高壓,定義為與缺氧症狀和右心衰竭有關之嚴重症狀,且須接受氧氣治療
8.肝膽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肝臟疾病,伴有組織病理學證實的肝硬化或嚴重纖維化
b.臨床有症狀的膽囊結石症或膽囊炎(先前曾接受膽囊切除術者不在排除之列)
c.藥物導致的膽汁鬱積性肝炎病史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是溶血和肝臟鐵質沉積造成),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除非為肝臟鐵質沉積造成)
9.依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之肌酸酐公式,腎絲球估計過濾率 <45 mL/min/1.73 m2。
10.非空腹三酸甘油酯 >440 mg/dL (5 mmol/L)
11.提供知情同意當時,發生需接受系統性抗微生物製劑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如果在篩選期間必須接受抗微生物製劑治療,則施用抗微生物製劑期間不應執行篩選程序,且最後一劑抗微生物製劑應在隨機分配 ≥7 天前施用。
12.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檢測為陽性,且具有活動性 HCV 感染的證據,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
1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1 抗體或HIV-2 抗體檢測陽性。
14.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曾接受大型手術(包括脾切除術),及/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大型手術。
15.目前已納入或曾經參與(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以內,或等於試驗研究藥物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任何涉及研究性治療或裝置的其他臨床試驗。
16.在隨機分配前接受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5 抑制劑,且停用時間未達 5 天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或接受強效 CYP3A4 誘發劑,停用時間未達 4 週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
17.正接受同化類固醇,且在隨機分配前未停用至少 4 週。允許使用睪固酮替代療法治療性腺功能低下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2 週以上睪固酮劑量和製劑穩定。
18.已知對 mitapivat 或其賦形劑(微晶纖維素、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硬脂醯反丁烯二酸鈉、甘露醇和硬脂酸鎂、Opadry® II Blue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二氧化鈦、乳糖單水合物、甘油三乙酸酯和 FD&C Blue #2])過敏或有其他禁忌症。
19.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於參與試驗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和/或可能混淆試驗數據解釋的任何醫療、血液、心理或行為症狀,或先前或目前接受的治療。也排除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
•因法規或法院命令入監的受試者
•有任何可能導致不當影響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受到監禁、因精神狀況而受到非自願監禁,以及與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間有財務或家屬關係)的受試者
2.紀錄具有同型合子或異型合子 HbS 或 HbC 病史。
3.先前曾接受基因治療,或曾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4.正在接受 luspatercept 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5.正在接受造血刺激藥物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6.提供知情同意前 ≤ 5 年內有惡性腫瘤(活動性或經治療)病史。但原位非黑色素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原位乳房癌除外。
7.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有發病中和/或未受控制心臟或肺部疾病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a.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b.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出血性、栓塞性或血栓性中風;深層靜脈栓塞或肺部或動脈栓塞
c.心跳速率經 Fridericia 法之校正QT間期 ≥450 毫秒(男性),或 ≥470 毫秒(女性),但左右側束支傳導阻滯除外
d.嚴重肺纖維化,定義為嚴重缺氧、右心衰竭之證據和放射線攝影肺纖維化 >50%
e.嚴重肺高壓,定義為與缺氧症狀和右心衰竭有關之嚴重症狀,且須接受氧氣治療
8.肝膽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肝臟疾病,伴有組織病理學證實的肝硬化或嚴重纖維化
b.臨床有症狀的膽囊結石症或膽囊炎(先前曾接受膽囊切除術者不在排除之列)
c.藥物導致的膽汁鬱積性肝炎病史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是溶血和肝臟鐵質沉積造成),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除非為肝臟鐵質沉積造成)
9.依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之肌酸酐公式,腎絲球估計過濾率 <45 mL/min/1.73 m2。
10.非空腹三酸甘油酯 >440 mg/dL (5 mmol/L)
11.提供知情同意當時,發生需接受系統性抗微生物製劑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如果在篩選期間必須接受抗微生物製劑治療,則施用抗微生物製劑期間不應執行篩選程序,且最後一劑抗微生物製劑應在隨機分配 ≥7 天前施用。
12.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檢測為陽性,且具有活動性 HCV 感染的證據,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
1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1 抗體或HIV-2 抗體檢測陽性。
14.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曾接受大型手術(包括脾切除術),及/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大型手術。
15.目前已納入或曾經參與(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以內,或等於試驗研究藥物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任何涉及研究性治療或裝置的其他臨床試驗。
16.在隨機分配前接受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5 抑制劑,且停用時間未達 5 天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或接受強效 CYP3A4 誘發劑,停用時間未達 4 週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
17.正接受同化類固醇,且在隨機分配前未停用至少 4 週。允許使用睪固酮替代療法治療性腺功能低下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2 週以上睪固酮劑量和製劑穩定。
18.已知對 mitapivat 或其賦形劑(微晶纖維素、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硬脂醯反丁烯二酸鈉、甘露醇和硬脂酸鎂、Opadry® II Blue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二氧化鈦、乳糖單水合物、甘油三乙酸酯和 FD&C Blue #2])過敏或有其他禁忌症。
19.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於參與試驗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和/或可能混淆試驗數據解釋的任何醫療、血液、心理或行為症狀,或先前或目前接受的治療。也排除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
•因法規或法院命令入監的受試者
•有任何可能導致不當影響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受到監禁、因精神狀況而受到非自願監禁,以及與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間有財務或家屬關係)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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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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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