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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U31402-A-U102
試驗執行中

2019-11-01 - 2029-03-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U3-1402 用於轉移性或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 1 期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包含二個部分:劑量遞增期和劑量擴展期。 主要目標為: - 針對劑量遞增期,評估 U3-1402 在試驗族群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決定在試驗族群中用於擴展 U3-1402 的建議劑量 - 針對劑量擴展期,研究 U3-1402 的抗腫瘤活性 治療週期數在本試驗中並非固定。參與者將持續接受試驗治療(約 36 個月),直到其決定不要治療(撤回同意)、病情惡化 [疾病惡化 (PD)],或副作用變得無法接受(無法接受的毒性)或符合其他停藥條件為止。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U3-1402

劑型

270

劑量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結果評估:
1.劑量遞增期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
2.劑量遞增期的不良事件摘要
3.劑量擴展期中由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中央審查)評估的整體反應率 (ORR)
次要結果評估:
1.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3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最高血漿濃度 (Cmax)
2.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最高濃度發生時間 (Tmax)
3.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從時間 0 至 8 小時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0-8])
4.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直至最後可定量時間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last])
5.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末端排除速率常數 (Kel)
6.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排除半衰期 (t1/2)
7.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全身清除率 (CL)
8.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在給予單一劑量後的分佈體積 (Vz)
9.劑量遞增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在給予多重劑量後的穩定態分佈體積 (Vss)
10.劑量遞增期的整體反應率 (ORR)
11.劑量遞增期的疾病控制率 (DCR)
12.劑量遞增期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
13.劑量遞增期的反應時間 (TTR)
14.劑量遞增期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15.劑量遞增期的整體存活期 (OS)
16.劑量擴展期的不良事件摘要
17.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最高血漿濃度 (Cmax)
18.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最高濃度發生時間 (Tmax)
19.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從時間 0 至 8 小時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0-8])
20.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直至最後可定量時間的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last])
21.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末端排除速率常數 (Kel)
22.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排除半衰期 (t1/2)
23.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的全身清除率 (CL)
24.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在給予單一劑量後的分佈體積 (Vz)
25.劑量擴展期中 U3-1402、總抗 HER3 抗體和 MAAA 1181a 在給予多重劑量後的穩定態分佈體積 (Vss)
26.劑量擴展期的整體反應率 (ORR)
27.劑量擴展期的疾病控制率 (DCR)
28.劑量擴展期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
29.劑量擴展期的反應時間 (TTR)
30.劑量擴展期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31.劑量擴展期的整體存活期 (OS)

主要納入條件

劑量擴展期的一般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台灣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2. 罹患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3. 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包括至少 1 個含鉑化學治療療程。
4. 在最近一次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治療療程期間/之後,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記錄。
5. 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RECIST) 版本 1.1 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6. 第 1 組、第 2 組、第 3a 組和第 3b 組:願意提供同意前 6 個月內進行以及在最近一次癌症療程治療期間/之後疾病惡化後進行切片的留存腫瘤組織,或者有至少一處未曾接受放射治療、可進行粗針切片的病灶,且願意進行腫瘤切片。腫瘤組織量必須足夠,如同實驗室手冊所指定的量,而且包含充足的腫瘤組織成分,如同中央實驗室蘇木素及伊紅 (haematoxylin and eosin, H&E) 染色法所確認。
a. 僅限第 4 組:既不收集留存腫瘤組織,也不收集粗針腫瘤切片。
7.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8. 具有適當的骨髓儲藏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第 1 組、第 2 組、第 3a 組和第 3b 組:
a.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b. 血紅素 (Hemoglobin, Hb) ≥ 9 g/dL(不允許輸血和/或生長因子支持治療)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 109/L
d. 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或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rothrombin time-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PT-INR)、部分凝血活酶時間/部分凝血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PTT)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了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抗凝血劑或其他類似抗凝血劑治療的受試者之外,這些受試者的 PT-INR 必須在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e. 血清肌酸酐 ≤ 1.5 × ULN,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 50 mL/min;僅當肌酸酐> 1.5 × ULN 時始需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 ULN)
g. 如果沒有肝臟轉移,總膽紅素 ≤ 1.5× ULN,或是在有記錄證實為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的情況下< 3 × ULN
僅限第 4 組:
h.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為符合資格,納入前 14 天內不允許輸血小板)。
i.Hb ≥9 g/dL(為符合資格,納入前 14 天內不允許輸血和/或生長因子支持)。
j.ANC ≥1.5 × 109/L(為符合資格,納入前 14 天內不允許群落刺激因子支持)。
k.PT 或 PT-INR 及 aPTT/PTT ≤1.5 × ULN,除了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抗凝血劑或其他類似抗凝血劑治療的受試者外,PT-INR 必須在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l.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m.AST/ALT ≤3 × ULN(如果出現肝臟轉移,則為 ≤5 × ULN)。
n.血清白蛋白 ≥2.5 g/dL
o.若無肝臟轉移時總膽紅素 ≤1.5 × ULN,或記錄顯示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時 <3 × ULN。
9. 接受第一劑 U3-1402 前已有充足的治療排空期,定義為
a. 針對 QTc 延長藥物 ≥10 天(不適用於劑量擴展期第 4 組)
b. Chloroquine (CQ) 或 hydroxychloroquine (HCQ)>14 天
10. 在試驗期間和直至完成試驗時,以及最後一劑 U3-1402 後至少7個月內,具生殖/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性行為。基於本試驗計畫書的目的,被視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a.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b.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劑或植入劑)
c. 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d.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ntrauterine hormone-releasing system, IUS)
e. 雙側輸卵管結紮
f. 伴侶輸精管結紮
g. 完全禁慾
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停經前且有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記錄;或停經後且有自發性無月經 ≥ 12 個月的記錄(若為有疑慮的病例,必須以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 40 mIU/mL 且雌二醇< 40 pg/mL [< 147 pmol/L] 進行確認)。
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必須使用一種上述針對有生育能力女性的避孕方法。否則,她們必須中止荷爾蒙替代療法,才能在第一劑 U3-1402 治療前先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大多數形式的荷爾蒙替代療法,療法停止到抽血之間必須有至少 2 到 4 週的間隔;這個間隔取決於荷爾蒙替代療法種類與劑量。在確認停經後狀態之後,他們即可在試驗期間重新開始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無需使用避孕方法。
自篩選開始及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U3-1402 後 ≥ 7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11. 在全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U3-1402 後 ≥ 4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且能夠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a. 平常女性伴侶使用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請參閱上述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形式)。
b. 自篩選開始和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U3-1402 後 ≥ 4個月內,男性受試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2.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或檢測之前,受試者必須充分獲知關於其疾病和試驗計畫書的試驗性質(包括可預期風險和可能副作用),並簽署由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授權,如適用)且註明日期。
第 1、3a、3b、4 組特定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
a. 第 1 組:腺癌 NSCLC
b. 第 3a、3b 和 4組:NSCLC(包括除了小細胞或結合小細胞和非小細胞以外的任何組織學)。
14. 在 1 或更多線 EGFR TKI 治療(例如 erlotinib(得舒緩;Tarceva®)、gefitinib(艾瑞莎;Iressa®)、afatinib(妥復克;Gilotrif®)、dacomitinib(肺欣妥;Vizimpro®),或 osimertinib(泰格莎;Tagrisso®))後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記錄。以 erlotinib、gefitinib、afatinib 或 dacomitinib 治療後 EGFR T790M 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並在治療後有記錄的放射學疾病惡化,除非無法或不願意接受治療。
15. 有從腫瘤組織中偵測到 EGFR 活化突變的紀錄:G719X、外顯子 19 缺失、L858R,或 L861Q。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具有其他 EGFR 活化突變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劑量擴展期的一般排除條件
1. 在原始腫瘤組織或惡化後進行的篩選組織切片中,有小細胞組織學型態,或混合小細胞與非小細胞組織學型態的任何證據。
2. 曾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a. 在第一劑 U3-1402 前 14 天內接受過任何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試驗性藥物或者來自先前癌症治療療程或臨床試驗的其他抗癌藥物(第 1 組、第 3a 組、第 3b 組和第 4 組中的 EGFR TKI 除外)
b. 給予 U3-1402 劑量前 21 天內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c. 第一劑 U3-1402 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除外)
d. 第一劑 U3-1402 前 4 週內曾接受超過 30% 骨髓或大範圍照野放射線的放射治療
e. 第一劑 U3-1402 前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包括全腦放射療法)
f. 第一劑 U3-1402 前 1 週內曾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3. 有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且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NCI-CTCAE) 版本 5.0 等級 ≤ 1 或基期程度的毒性(掉髮除外)。
在諮詢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或指定人員後,具有慢性等級 2 毒性的受試者可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符合資格。
4. 在第一劑 U3-1402 前 3 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
a. 經妥善治療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
b. 表淺性膀胱腫瘤(Ta、Tis、T1),或
c.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
5.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腦部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有臨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已緩解,則可納入本試驗。從全腦放射線治療結束到第一劑 U3-1402 前必須經過至少 2 週(立體定位放射治療則為 1 週)。
6. 在過去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7.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標準第 II-IV 級)、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的心律不整。
8. 依據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 ECHO) 或多閘門造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所得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9. 有任何臨床重要之心律、傳導或休息狀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圖形異常,如左束支完全阻斷、三度心室心房阻斷、二度心室心房阻斷或 PR 間期> 250 ms。
10. 在三次連續的篩選測量中平均 QTcF(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延長> 470 ms(女性)及> 450 ms(男性)。
11. 無法或不願停止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併用藥物。
12. 帶有任何會造成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如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有一等親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
13. 有任何間質性肺部疾病(包括肺纖維化或放射性肺炎)的病史、目前有間質性肺部疾病/肺炎,或在篩選時根據影像檢查懷疑有這些疾病。
14. 有任何證據顯示患有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和活動性的出血體質或活動性的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精神疾病/社會情況、物質濫用或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讓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此試驗,或可能危及對此試驗計畫書的遵從。
無需對慢性病況加以篩選。
15.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畫懷孕。
16. 具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第 4 組特定的額外排除標準軟腦脊膜疾病證據。
18.因間發肺部疾病導致臨床重度呼吸系統受影響(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包括但不限於:
a.任何潛在肺疾病(例如,納入試驗 3 個月內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病、肋膜積水);
b.有涉及肺部的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
或先前進行全肺切除術。
19.納入前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劑量為一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抗發炎活性,或任何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或注射局部類固醇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
20.休息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21.先前或目前有具臨床意義疾病、醫療病症、手術史、身體發現或實驗室檢驗異常,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劑量擴展期的一般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台灣將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2. 罹患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3. 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包括至少 1 個含鉑化學治療療程。
4. 在最近一次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治療療程期間/之後,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記錄。
5. 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RECIST) 版本 1.1 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6. 第 1 組、第 2 組、第 3a 組和第 3b 組:願意提供同意前 6 個月內進行以及在最近一次癌症療程治療期間/之後疾病惡化後進行切片的留存腫瘤組織,或者有至少一處未曾接受放射治療、可進行粗針切片的病灶,且願意進行腫瘤切片。腫瘤組織量必須足夠,如同實驗室手冊所指定的量,而且包含充足的腫瘤組織成分,如同中央實驗室蘇木素及伊紅 (haematoxylin and eosin, H&E) 染色法所確認。
a. 僅限第 4 組:既不收集留存腫瘤組織,也不收集粗針腫瘤切片。
7.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8. 具有適當的骨髓儲藏量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第 1 組、第 2 組、第 3a 組和第 3b 組:
a.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b. 血紅素 (Hemoglobin, Hb) ≥ 9 g/dL(不允許輸血和/或生長因子支持治療)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 109/L
d. 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或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rothrombin time-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PT-INR)、部分凝血活酶時間/部分凝血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PTT)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了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抗凝血劑或其他類似抗凝血劑治療的受試者之外,這些受試者的 PT-INR 必須在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e. 血清肌酸酐 ≤ 1.5 × ULN,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 50 mL/min;僅當肌酸酐> 1.5 × ULN 時始需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 ULN)
g. 如果沒有肝臟轉移,總膽紅素 ≤ 1.5× ULN,或是在有記錄證實為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的情況下< 3 × ULN
僅限第 4 組:
h.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為符合資格,納入前 14 天內不允許輸血小板)。
i.Hb ≥9 g/dL(為符合資格,納入前 14 天內不允許輸血和/或生長因子支持)。
j.ANC ≥1.5 × 109/L(為符合資格,納入前 14 天內不允許群落刺激因子支持)。
k.PT 或 PT-INR 及 aPTT/PTT ≤1.5 × ULN,除了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抗凝血劑或其他類似抗凝血劑治療的受試者外,PT-INR 必須在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l.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m.AST/ALT ≤3 × ULN(如果出現肝臟轉移,則為 ≤5 × ULN)。
n.血清白蛋白 ≥2.5 g/dL
o.若無肝臟轉移時總膽紅素 ≤1.5 × ULN,或記錄顯示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時 <3 × ULN。
9. 接受第一劑 U3-1402 前已有充足的治療排空期,定義為
a. 針對 QTc 延長藥物 ≥10 天(不適用於劑量擴展期第 4 組)
b. Chloroquine (CQ) 或 hydroxychloroquine (HCQ)>14 天
10. 在試驗期間和直至完成試驗時,以及最後一劑 U3-1402 後至少7個月內,具生殖/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性行為。基於本試驗計畫書的目的,被視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a.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b.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劑或植入劑)
c. 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d.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ntrauterine hormone-releasing system, IUS)
e. 雙側輸卵管結紮
f. 伴侶輸精管結紮
g. 完全禁慾
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停經前且有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記錄;或停經後且有自發性無月經 ≥ 12 個月的記錄(若為有疑慮的病例,必須以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 40 mIU/mL 且雌二醇< 40 pg/mL [< 147 pmol/L] 進行確認)。
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必須使用一種上述針對有生育能力女性的避孕方法。否則,她們必須中止荷爾蒙替代療法,才能在第一劑 U3-1402 治療前先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大多數形式的荷爾蒙替代療法,療法停止到抽血之間必須有至少 2 到 4 週的間隔;這個間隔取決於荷爾蒙替代療法種類與劑量。在確認停經後狀態之後,他們即可在試驗期間重新開始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無需使用避孕方法。
自篩選開始及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U3-1402 後 ≥ 7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11. 在全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U3-1402 後 ≥ 4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且能夠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a. 平常女性伴侶使用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請參閱上述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形式)。
b. 自篩選開始和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U3-1402 後 ≥ 4個月內,男性受試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12.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或檢測之前,受試者必須充分獲知關於其疾病和試驗計畫書的試驗性質(包括可預期風險和可能副作用),並簽署由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授權,如適用)且註明日期。
第 1、3a、3b、4 組特定的額外納入條件
1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
a. 第 1 組:腺癌 NSCLC
b. 第 3a、3b 和 4組:NSCLC(包括除了小細胞或結合小細胞和非小細胞以外的任何組織學)。
14. 在 1 或更多線 EGFR TKI 治療(例如 erlotinib(得舒緩;Tarceva®)、gefitinib(艾瑞莎;Iressa®)、afatinib(妥復克;Gilotrif®)、dacomitinib(肺欣妥;Vizimpro®),或 osimertinib(泰格莎;Tagrisso®))後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記錄。以 erlotinib、gefitinib、afatinib 或 dacomitinib 治療後 EGFR T790M 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並在治療後有記錄的放射學疾病惡化,除非無法或不願意接受治療。
15. 有從腫瘤組織中偵測到 EGFR 活化突變的紀錄:G719X、外顯子 19 缺失、L858R,或 L861Q。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具有其他 EGFR 活化突變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劑量擴展期的一般排除條件
1. 在原始腫瘤組織或惡化後進行的篩選組織切片中,有小細胞組織學型態,或混合小細胞與非小細胞組織學型態的任何證據。
2. 曾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a. 在第一劑 U3-1402 前 14 天內接受過任何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試驗性藥物或者來自先前癌症治療療程或臨床試驗的其他抗癌藥物(第 1 組、第 3a 組、第 3b 組和第 4 組中的 EGFR TKI 除外)
b. 給予 U3-1402 劑量前 21 天內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c. 第一劑 U3-1402 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除外)
d. 第一劑 U3-1402 前 4 週內曾接受超過 30% 骨髓或大範圍照野放射線的放射治療
e. 第一劑 U3-1402 前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包括全腦放射療法)
f. 第一劑 U3-1402 前 1 週內曾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3. 有因先前抗癌療法引起且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NCI-CTCAE) 版本 5.0 等級 ≤ 1 或基期程度的毒性(掉髮除外)。
在諮詢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或指定人員後,具有慢性等級 2 毒性的受試者可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符合資格。
4. 在第一劑 U3-1402 前 3 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
a. 經妥善治療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
b. 表淺性膀胱腫瘤(Ta、Tis、T1),或
c.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
5.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腦部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有臨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已緩解,則可納入本試驗。從全腦放射線治療結束到第一劑 U3-1402 前必須經過至少 2 週(立體定位放射治療則為 1 週)。
6. 在過去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7.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標準第 II-IV 級)、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的心律不整。
8. 依據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 ECHO) 或多閘門造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所得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9. 有任何臨床重要之心律、傳導或休息狀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圖形異常,如左束支完全阻斷、三度心室心房阻斷、二度心室心房阻斷或 PR 間期> 250 ms。
10. 在三次連續的篩選測量中平均 QTcF(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延長> 470 ms(女性)及> 450 ms(男性)。
11. 無法或不願停止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併用藥物。
12. 帶有任何會造成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如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有一等親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
13. 有任何間質性肺部疾病(包括肺纖維化或放射性肺炎)的病史、目前有間質性肺部疾病/肺炎,或在篩選時根據影像檢查懷疑有這些疾病。
14. 有任何證據顯示患有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和活動性的出血體質或活動性的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精神疾病/社會情況、物質濫用或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讓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此試驗,或可能危及對此試驗計畫書的遵從。
無需對慢性病況加以篩選。
15.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畫懷孕。
16. 具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第 4 組特定的額外排除標準軟腦脊膜疾病證據。
18.因間發肺部疾病導致臨床重度呼吸系統受影響(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包括但不限於:
a.任何潛在肺疾病(例如,納入試驗 3 個月內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病、肋膜積水);
b.有涉及肺部的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
或先前進行全肺切除術。
19.納入前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劑量為一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抗發炎活性,或任何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或注射局部類固醇的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
20.休息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21.先前或目前有具臨床意義疾病、醫療病症、手術史、身體發現或實驗室檢驗異常,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6 人

  • 全球人數

    24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