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A3011-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425279
試驗已結束
2019-05-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有關 Mecbotamab Vedotin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使用 NIVOLUMAB 於成人和 12 歲以上青少年晚期實體腫瘤病人的一項第 1/2 期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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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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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評估指標:第 1 期安全性: 評估劑量限制毒性(DLTs)、最大耐受劑量(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不良反應(AEs)、嚴重不良反應(SAEs)及自基線以來實驗室參數與生命徵象的變化第 2 期: • 療效:客觀反應率 (ORR). • 安全性:不良反應(AEs)、嚴重不良反應(SAEs)及自基線以來實驗室參數與生命徵象的變化
試驗目的
第 1 期目標:
主要:
• 定義 BA3011 使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病人的安全性資料,包括劑量限制毒性 (DLT),以及確認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及其他安全性參數。
次要:
• 評估 BA3011 的藥動學 (PK)。
• 評估 BA3011 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BA3011 的免疫原性。
第 2 期目標:
主要:
•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安全性。
次要:
• 進一步瞭解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臨床活性。
探索性:
•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 PK。
•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免疫原性。
• 探索腫瘤 AXL 狀態與 BA3011 臨床反應間的關係。
• 評估潛在的候選腫瘤與血液生物標記,用於選擇病人或研究與 BA3011 抗腫瘤活性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IV infusion
主成份
CAB-AXL-ADC
劑型
IV infusion
劑量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 期
安全性: 評估劑量限制毒性(DLTs)、最大耐受劑量(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不良反應(AEs)、嚴重不良反應(SAEs)及自基線以來實驗室參數與生命徵象的變化
第 2 期:
• 療效:客觀反應率 (ORR).
• 安全性:不良反應(AEs)、嚴重不良反應(SAEs)及自基線以來實驗室參數與生命徵象的變化
第 1 期
安全性: 評估劑量限制毒性(DLTs)、最大耐受劑量(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不良反應(AEs)、嚴重不良反應(SAEs)及自基線以來實驗室參數與生命徵象的變化
第 2 期:
• 療效:客觀反應率 (ORR).
• 安全性:不良反應(AEs)、嚴重不良反應(SAEs)及自基線以來實驗室參數與生命徵象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第一階段: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曾以現有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療法治療失敗,且目前並無治癒性療法,或對於標準療法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拒絕使用。
第二階段:患者必須: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肉瘤。
b. 不符合化療資格,或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 1 種含有蒽環 (anthracycline) 類藥物的療程,以及最多 3 線的經核准全身性療法(不超過 2 線合併療法),包括 pazopanib、trabectedin、eribulin mesylate 或 tazemetostat(如依據地方處方資訊適用時)。有關先前治療的要求,不適用於未有核准治療的肉瘤亞型。
2.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不應將曾接受放療的腫瘤病灶視為目標病灶。
3. 第一階段:年齡 ≥18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第二階段:年齡 ≥12 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a. 對於年齡介於 16 歲至 17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以使用 Karnof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b. 對於年齡介於 12歲至 15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使用 Lan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5.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6. 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或可切片的組織,用於進行 AXL 與其他基因表現檢測。所有患者均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腫瘤檢體,用於生物標記試驗。有關保存時間較長的留存檢體(例如:在篩選前超過 6 個月取得),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患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進行腫瘤切片。必須提供粗針(必須提供至少 3 份粗針檢體)或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
7. 在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中:患者必須依據留存組織或切片的 BioAtla AXL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mmunochemistry, IHC) 檢測,而經判定為患有 AXL 陽性疾病;必須至少採集 3 份粗針檢體,以確保取得足量細胞。需要取得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有關第一階段劑量擴展,AXL 表現的截止值為在 ≥10% 的腫瘤細胞中 ≥1+。
8. 第二階段:TmPS ≥50(由強度 1+、2+ 和 3+ 組成)時,將被視為陽性。檢體陽性是基於 AXL 膜染色。當膜不可見時,如果在 ≥ 70% 的腫瘤細胞中觀察到 2+ 和/或 3+ 細胞質染色 (TcPS),檢體即視為陽性。
9. 紀錄顯示已根據美國 (US) 疾病控制中心 (CDC) 指引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 疫苗,包括曾感染 SARS-CoV-2 的患者。最低要求為,應在給予 BA3011 前至少 2 週接種第一劑疫苗。應在試驗期間完成疫苗接種。
10. 必須具有: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2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放療、化療和/或其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且自治療相關毒性恢復)。在第一個試驗劑量前至少 4 週接受生物製劑(例如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例外為雙磷酸鹽 (bisphosphonates)、denosumab 和性腺激素釋放素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 促進劑或拮抗劑。
b. 在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6 週前,完成任何先前的氮芥類藥物 (nitrogen mustard agents)、melphalan、或 carmustine (BCNU) 治療。
c.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8 週前,接受任何先前的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
11.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必要的基準期實驗室數值條件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或 1.5 × 109/L。
b. 血小板 ≥100,000/µL 或 100 ×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d. 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正常值上限。
f.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若具有肝臟轉移,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 正常值上限。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7,或凝血酶原時間高於對照值<4 秒(僅限第二階段)。
h. 白蛋白>3.0 g/dL(第一階段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
12. 可前往治療機構定期接受抽血、試驗相關評估與毒性管理,且願意遵從計畫的給藥時間表。
13. 接受第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之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法(可為屏障/子宮內避孕法或荷爾蒙避孕法),且持續至最後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將自初潮後至已停經期間的女性患者視為具生育能力,無論其年齡為何,除非已永久絕育。
b.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指的是初潮前、已停經超過 1 年、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者。
具生殖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持續避孕至最後一劑用藥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14. 在任何試驗特定檢測/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排除條件
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不能參與本試驗:
1.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
2. 已知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V)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可納入具有穩定病況且用藥 ≥3 個月的患者。
3. 患有中度(Child-Pugh B 級)或重度(Child-Pugh C 級)肝功能損傷。僅限第一階段劑量高於 1.8 mg/kg:針對輕度(Child-Pugh A 級)肝功能損傷患者,初始 mecbotamab vedotin 劑量不得高於 1.2 mg/kg 每 3 週一次(1Q3W;即第 1 天),或 1.2 mg/kg 每 3 週兩次(2Q3W;即第 1 和 8 天)。
4. 重度腎功能損傷(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低於 30 mL/min)。
5. 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
6. 僅限第一階段:曾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2 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 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支持。
7. 曾對於單株抗體 (mAb) 療法產生 ≥ 第 3 級的過敏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期間給予的任何藥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8. 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
9. 已知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中風的病史。可納入已接受過治療且病情穩定大於(含) 3 個月的病患。
10.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結合或非結合型 auristatin 衍生物/長春花生物鹼結合部位之藥物療法。
11. 已知曾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且/或惡化中的惡性腫瘤;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曾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已確認無疾病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2. 持續性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第 1 級,或最近(6 個月)出現第 1 級神經病變,和/或患有先前任何病因引起之>第 2 級神經病變和/或任何遺傳性神經病變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Charcot-Marie-Tooth 症(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13. 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感染。
14.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附註:因為本試驗必須排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者,所以您會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如果您的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後續的醫療轉介或諮詢。醫院和試驗醫師將依據臺灣法律要求將您的身分通報權責單位。如果您不同意此規定,您不應參與本試驗。)
1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即: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反應性),和/或活動性 C 型肝炎(即: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性])。在疾病盛行地區,患者將僅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且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 4 logs copies/mL) 的情況下才被視為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16. 為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7. 正在同時使用其他抗腫瘤藥物或實驗性藥物的治療。
18. 僅限第一階段:不得正在使用相當於一天 prednisone 12 mg 或更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合併療法。
19. 正在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 (cytochrome P450, family 3, subfamily A, CYP3A4) 中效或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包括大麻酚。
20. 正在使用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
21. 任何嚴重的潛在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影響其接受或耐受計畫治療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必須在納入前評估每個個案。
22. 任何臨床上顯著的肋膜積液、心包膜和/或腹膜積液(例如:影響正常器官功能和/或需要經皮引流或利尿劑控制的積液)
23. 任何肝性腦病變病史;依據身體檢查顯示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任何腹水;或目前有藥物濫用或酗酒。
24. 在納入前 ≤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附註: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疫苗一般為去活化疫苗,故允許使用。鼻內疫苗為活性疫苗,不允許使用。進入試驗之前,允許並建議接種不活化 SARS-CoV-2 疫苗。
25.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6. 要符合 nivolumab 合併治療組的資格(僅限第二階段):
a. 患者不得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未控制疾病(包括肺纖維化和急性肺病等)病史。如有第 1 級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過往病史,可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符合試驗資格。
b.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病人。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荷爾蒙替代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掉髮),或在沒有外部觸發因素時不預期會復發之疾病的病人,可允許納入試驗。
c. 在納入前 ≤ 14 天內患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情況。
附註:目前或曾經使用以下任何類固醇療程的患者,不予排除:
o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
o 全身性吸收極少的局部、眼部、關節腔內、鼻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o 開立作為預防性治療(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的短期療程(≤7 天)皮質類固醇。
d.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e. 對先前的程序性細胞死亡-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1/ligand-1, PD-1/L1) 治療不耐受。先前的 PD-1/L1 治療不得因嚴重或復發性嚴重毒性而停止(包括心肌炎或其他心肌毒性、腦炎、結腸炎、腹瀉、胰臟炎、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腺功能亢進、腦垂腺功能減退、腎上腺功能不全、皮疹、自律神經病變、重症肌無力、Guillain-Barré 症候群、肌炎/多發性肌炎、肝炎、第一型糖尿病、血小板減少症)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第一階段: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曾以現有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療法治療失敗,且目前並無治癒性療法,或對於標準療法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拒絕使用。
第二階段:患者必須: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肉瘤。
b. 不符合化療資格,或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 1 種含有蒽環 (anthracycline) 類藥物的療程,以及最多 3 線的經核准全身性療法(不超過 2 線合併療法),包括 pazopanib、trabectedin、eribulin mesylate 或 tazemetostat(如依據地方處方資訊適用時)。有關先前治療的要求,不適用於未有核准治療的肉瘤亞型。
2.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不應將曾接受放療的腫瘤病灶視為目標病灶。
3. 第一階段:年齡 ≥18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第二階段:年齡 ≥12 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a. 對於年齡介於 16 歲至 17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以使用 Karnof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b. 對於年齡介於 12歲至 15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使用 Lan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5.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6. 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或可切片的組織,用於進行 AXL 與其他基因表現檢測。所有患者均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腫瘤檢體,用於生物標記試驗。有關保存時間較長的留存檢體(例如:在篩選前超過 6 個月取得),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患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進行腫瘤切片。必須提供粗針(必須提供至少 3 份粗針檢體)或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
7. 在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中:患者必須依據留存組織或切片的 BioAtla AXL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mmunochemistry, IHC) 檢測,而經判定為患有 AXL 陽性疾病;必須至少採集 3 份粗針檢體,以確保取得足量細胞。需要取得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有關第一階段劑量擴展,AXL 表現的截止值為在 ≥10% 的腫瘤細胞中 ≥1+。
8. 第二階段:TmPS ≥50(由強度 1+、2+ 和 3+ 組成)時,將被視為陽性。檢體陽性是基於 AXL 膜染色。當膜不可見時,如果在 ≥ 70% 的腫瘤細胞中觀察到 2+ 和/或 3+ 細胞質染色 (TcPS),檢體即視為陽性。
9. 紀錄顯示已根據美國 (US) 疾病控制中心 (CDC) 指引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 疫苗,包括曾感染 SARS-CoV-2 的患者。最低要求為,應在給予 BA3011 前至少 2 週接種第一劑疫苗。應在試驗期間完成疫苗接種。
10. 必須具有: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2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放療、化療和/或其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且自治療相關毒性恢復)。在第一個試驗劑量前至少 4 週接受生物製劑(例如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例外為雙磷酸鹽 (bisphosphonates)、denosumab 和性腺激素釋放素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 促進劑或拮抗劑。
b. 在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6 週前,完成任何先前的氮芥類藥物 (nitrogen mustard agents)、melphalan、或 carmustine (BCNU) 治療。
c.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8 週前,接受任何先前的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
11.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必要的基準期實驗室數值條件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或 1.5 × 109/L。
b. 血小板 ≥100,000/µL 或 100 ×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d. 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正常值上限。
f.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若具有肝臟轉移,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 正常值上限。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7,或凝血酶原時間高於對照值<4 秒(僅限第二階段)。
h. 白蛋白>3.0 g/dL(第一階段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
12. 可前往治療機構定期接受抽血、試驗相關評估與毒性管理,且願意遵從計畫的給藥時間表。
13. 接受第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之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法(可為屏障/子宮內避孕法或荷爾蒙避孕法),且持續至最後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將自初潮後至已停經期間的女性患者視為具生育能力,無論其年齡為何,除非已永久絕育。
b.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指的是初潮前、已停經超過 1 年、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者。
具生殖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持續避孕至最後一劑用藥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14. 在任何試驗特定檢測/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排除條件
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不能參與本試驗:
1.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
2. 已知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V)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可納入具有穩定病況且用藥 ≥3 個月的患者。
3. 患有中度(Child-Pugh B 級)或重度(Child-Pugh C 級)肝功能損傷。僅限第一階段劑量高於 1.8 mg/kg:針對輕度(Child-Pugh A 級)肝功能損傷患者,初始 mecbotamab vedotin 劑量不得高於 1.2 mg/kg 每 3 週一次(1Q3W;即第 1 天),或 1.2 mg/kg 每 3 週兩次(2Q3W;即第 1 和 8 天)。
4. 重度腎功能損傷(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低於 30 mL/min)。
5. 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
6. 僅限第一階段:曾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2 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 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支持。
7. 曾對於單株抗體 (mAb) 療法產生 ≥ 第 3 級的過敏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期間給予的任何藥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8. 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
9. 已知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中風的病史。可納入已接受過治療且病情穩定大於(含) 3 個月的病患。
10.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結合或非結合型 auristatin 衍生物/長春花生物鹼結合部位之藥物療法。
11. 已知曾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且/或惡化中的惡性腫瘤;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曾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已確認無疾病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2. 持續性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第 1 級,或最近(6 個月)出現第 1 級神經病變,和/或患有先前任何病因引起之>第 2 級神經病變和/或任何遺傳性神經病變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Charcot-Marie-Tooth 症(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13. 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感染。
14.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附註:因為本試驗必須排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者,所以您會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如果您的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後續的醫療轉介或諮詢。醫院和試驗醫師將依據臺灣法律要求將您的身分通報權責單位。如果您不同意此規定,您不應參與本試驗。)
1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即: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反應性),和/或活動性 C 型肝炎(即: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性])。在疾病盛行地區,患者將僅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且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 4 logs copies/mL) 的情況下才被視為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16. 為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7. 正在同時使用其他抗腫瘤藥物或實驗性藥物的治療。
18. 僅限第一階段:不得正在使用相當於一天 prednisone 12 mg 或更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合併療法。
19. 正在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 (cytochrome P450, family 3, subfamily A, CYP3A4) 中效或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包括大麻酚。
20. 正在使用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
21. 任何嚴重的潛在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影響其接受或耐受計畫治療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必須在納入前評估每個個案。
22. 任何臨床上顯著的肋膜積液、心包膜和/或腹膜積液(例如:影響正常器官功能和/或需要經皮引流或利尿劑控制的積液)
23. 任何肝性腦病變病史;依據身體檢查顯示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任何腹水;或目前有藥物濫用或酗酒。
24. 在納入前 ≤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附註: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疫苗一般為去活化疫苗,故允許使用。鼻內疫苗為活性疫苗,不允許使用。進入試驗之前,允許並建議接種不活化 SARS-CoV-2 疫苗。
25.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6. 要符合 nivolumab 合併治療組的資格(僅限第二階段):
a. 患者不得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未控制疾病(包括肺纖維化和急性肺病等)病史。如有第 1 級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過往病史,可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符合試驗資格。
b.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病人。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荷爾蒙替代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掉髮),或在沒有外部觸發因素時不預期會復發之疾病的病人,可允許納入試驗。
c. 在納入前 ≤ 14 天內患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情況。
附註:目前或曾經使用以下任何類固醇療程的患者,不予排除:
o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
o 全身性吸收極少的局部、眼部、關節腔內、鼻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o 開立作為預防性治療(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的短期療程(≤7 天)皮質類固醇。
d.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e. 對先前的程序性細胞死亡-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1/ligand-1, PD-1/L1) 治療不耐受。先前的 PD-1/L1 治療不得因嚴重或復發性嚴重毒性而停止(包括心肌炎或其他心肌毒性、腦炎、結腸炎、腹瀉、胰臟炎、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腺功能亢進、腦垂腺功能減退、腎上腺功能不全、皮疹、自律神經病變、重症肌無力、Guillain-Barré 症候群、肌炎/多發性肌炎、肝炎、第一型糖尿病、血小板減少症)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第一階段: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曾以現有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療法治療失敗,且目前並無治癒性療法,或對於標準療法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拒絕使用。
第二階段:患者必須: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肉瘤。
b. 不符合化療資格,或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 1 種含有蒽環 (anthracycline) 類藥物的療程,以及最多 3 線的經核准全身性療法(不超過 2 線合併療法),包括 pazopanib、trabectedin、eribulin mesylate 或 tazemetostat(如依據地方處方資訊適用時)。有關先前治療的要求,不適用於未有核准治療的肉瘤亞型。
2.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不應將曾接受放療的腫瘤病灶視為目標病灶。
3. 第一階段:年齡 ≥18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第二階段:年齡 ≥12 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a. 對於年齡介於 16 歲至 17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以使用 Karnof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b. 對於年齡介於 12歲至 15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使用 Lan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5.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6. 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或可切片的組織,用於進行 AXL 與其他基因表現檢測。所有患者均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腫瘤檢體,用於生物標記試驗。有關保存時間較長的留存檢體(例如:在篩選前超過 6 個月取得),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患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進行腫瘤切片。必須提供粗針(必須提供至少 3 份粗針檢體)或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
7. 在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中:患者必須依據留存組織或切片的 BioAtla AXL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mmunochemistry, IHC) 檢測,而經判定為患有 AXL 陽性疾病;必須至少採集 3 份粗針檢體,以確保取得足量細胞。需要取得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有關第一階段劑量擴展,AXL 表現的截止值為在 ≥10% 的腫瘤細胞中 ≥1+。
8. 第二階段:TmPS ≥50(由強度 1+、2+ 和 3+ 組成)時,將被視為陽性。檢體陽性是基於 AXL 膜染色。當膜不可見時,如果在 ≥ 70% 的腫瘤細胞中觀察到 2+ 和/或 3+ 細胞質染色 (TcPS),檢體即視為陽性。
9. 紀錄顯示已根據美國 (US) 疾病控制中心 (CDC) 指引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 疫苗,包括曾感染 SARS-CoV-2 的患者。最低要求為,應在給予 BA3011 前至少 2 週接種第一劑疫苗。應在試驗期間完成疫苗接種。
10. 必須具有: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2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放療、化療和/或其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且自治療相關毒性恢復)。在第一個試驗劑量前至少 4 週接受生物製劑(例如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例外為雙磷酸鹽 (bisphosphonates)、denosumab 和性腺激素釋放素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 促進劑或拮抗劑。
b. 在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6 週前,完成任何先前的氮芥類藥物 (nitrogen mustard agents)、melphalan、或 carmustine (BCNU) 治療。
c.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8 週前,接受任何先前的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
11.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必要的基準期實驗室數值條件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或 1.5 × 109/L。
b. 血小板 ≥100,000/µL 或 100 ×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d. 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正常值上限。
f.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若具有肝臟轉移,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 正常值上限。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7,或凝血酶原時間高於對照值<4 秒(僅限第二階段)。
h. 白蛋白>3.0 g/dL(第一階段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
12. 可前往治療機構定期接受抽血、試驗相關評估與毒性管理,且願意遵從計畫的給藥時間表。
13. 接受第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之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法(可為屏障/子宮內避孕法或荷爾蒙避孕法),且持續至最後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將自初潮後至已停經期間的女性患者視為具生育能力,無論其年齡為何,除非已永久絕育。
b.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指的是初潮前、已停經超過 1 年、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者。
具生殖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持續避孕至最後一劑用藥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14. 在任何試驗特定檢測/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排除條件
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不能參與本試驗:
1.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
2. 已知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V)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可納入具有穩定病況且用藥 ≥3 個月的患者。
3. 患有中度(Child-Pugh B 級)或重度(Child-Pugh C 級)肝功能損傷。僅限第一階段劑量高於 1.8 mg/kg:針對輕度(Child-Pugh A 級)肝功能損傷患者,初始 mecbotamab vedotin 劑量不得高於 1.2 mg/kg 每 3 週一次(1Q3W;即第 1 天),或 1.2 mg/kg 每 3 週兩次(2Q3W;即第 1 和 8 天)。
4. 重度腎功能損傷(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低於 30 mL/min)。
5. 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
6. 僅限第一階段:曾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2 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 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支持。
7. 曾對於單株抗體 (mAb) 療法產生 ≥ 第 3 級的過敏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期間給予的任何藥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8. 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
9. 已知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中風的病史。可納入已接受過治療且病情穩定大於(含) 3 個月的病患。
10.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結合或非結合型 auristatin 衍生物/長春花生物鹼結合部位之藥物療法。
11. 已知曾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且/或惡化中的惡性腫瘤;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曾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已確認無疾病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2. 持續性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第 1 級,或最近(6 個月)出現第 1 級神經病變,和/或患有先前任何病因引起之>第 2 級神經病變和/或任何遺傳性神經病變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Charcot-Marie-Tooth 症(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13. 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感染。
14.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附註:因為本試驗必須排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者,所以您會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如果您的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後續的醫療轉介或諮詢。醫院和試驗醫師將依據臺灣法律要求將您的身分通報權責單位。如果您不同意此規定,您不應參與本試驗。)
1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即: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反應性),和/或活動性 C 型肝炎(即: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性])。在疾病盛行地區,患者將僅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且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 4 logs copies/mL) 的情況下才被視為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16. 為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7. 正在同時使用其他抗腫瘤藥物或實驗性藥物的治療。
18. 僅限第一階段:不得正在使用相當於一天 prednisone 12 mg 或更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合併療法。
19. 正在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 (cytochrome P450, family 3, subfamily A, CYP3A4) 中效或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包括大麻酚。
20. 正在使用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
21. 任何嚴重的潛在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影響其接受或耐受計畫治療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必須在納入前評估每個個案。
22. 任何臨床上顯著的肋膜積液、心包膜和/或腹膜積液(例如:影響正常器官功能和/或需要經皮引流或利尿劑控制的積液)
23. 任何肝性腦病變病史;依據身體檢查顯示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任何腹水;或目前有藥物濫用或酗酒。
24. 在納入前 ≤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附註: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疫苗一般為去活化疫苗,故允許使用。鼻內疫苗為活性疫苗,不允許使用。進入試驗之前,允許並建議接種不活化 SARS-CoV-2 疫苗。
25.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6. 要符合 nivolumab 合併治療組的資格(僅限第二階段):
a. 患者不得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未控制疾病(包括肺纖維化和急性肺病等)病史。如有第 1 級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過往病史,可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符合試驗資格。
b.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病人。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荷爾蒙替代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掉髮),或在沒有外部觸發因素時不預期會復發之疾病的病人,可允許納入試驗。
c. 在納入前 ≤ 14 天內患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情況。
附註:目前或曾經使用以下任何類固醇療程的患者,不予排除:
o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
o 全身性吸收極少的局部、眼部、關節腔內、鼻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o 開立作為預防性治療(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的短期療程(≤7 天)皮質類固醇。
d.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e. 對先前的程序性細胞死亡-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1/ligand-1, PD-1/L1) 治療不耐受。先前的 PD-1/L1 治療不得因嚴重或復發性嚴重毒性而停止(包括心肌炎或其他心肌毒性、腦炎、結腸炎、腹瀉、胰臟炎、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腺功能亢進、腦垂腺功能減退、腎上腺功能不全、皮疹、自律神經病變、重症肌無力、Guillain-Barré 症候群、肌炎/多發性肌炎、肝炎、第一型糖尿病、血小板減少症)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第一階段: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曾以現有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療法治療失敗,且目前並無治癒性療法,或對於標準療法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拒絕使用。
第二階段:患者必須: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肉瘤。
b. 不符合化療資格,或曾為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 1 種含有蒽環 (anthracycline) 類藥物的療程,以及最多 3 線的經核准全身性療法(不超過 2 線合併療法),包括 pazopanib、trabectedin、eribulin mesylate 或 tazemetostat(如依據地方處方資訊適用時)。有關先前治療的要求,不適用於未有核准治療的肉瘤亞型。
2.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不應將曾接受放療的腫瘤病灶視為目標病灶。
3. 第一階段:年齡 ≥18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第二階段:年齡 ≥12 歲。(在臺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a. 對於年齡介於 16 歲至 17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以使用 Karnof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b. 對於年齡介於 12歲至 15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使用 Lan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70,才符合試驗資格。
5.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6. 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或可切片的組織,用於進行 AXL 與其他基因表現檢測。所有患者均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腫瘤檢體,用於生物標記試驗。有關保存時間較長的留存檢體(例如:在篩選前超過 6 個月取得),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患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進行腫瘤切片。必須提供粗針(必須提供至少 3 份粗針檢體)或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
7. 在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中:患者必須依據留存組織或切片的 BioAtla AXL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mmunochemistry, IHC) 檢測,而經判定為患有 AXL 陽性疾病;必須至少採集 3 份粗針檢體,以確保取得足量細胞。需要取得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有關第一階段劑量擴展,AXL 表現的截止值為在 ≥10% 的腫瘤細胞中 ≥1+。
8. 第二階段:TmPS ≥50(由強度 1+、2+ 和 3+ 組成)時,將被視為陽性。檢體陽性是基於 AXL 膜染色。當膜不可見時,如果在 ≥ 70% 的腫瘤細胞中觀察到 2+ 和/或 3+ 細胞質染色 (TcPS),檢體即視為陽性。
9. 紀錄顯示已根據美國 (US) 疾病控制中心 (CDC) 指引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第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 疫苗,包括曾感染 SARS-CoV-2 的患者。最低要求為,應在給予 BA3011 前至少 2 週接種第一劑疫苗。應在試驗期間完成疫苗接種。
10. 必須具有: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2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放療、化療和/或其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且自治療相關毒性恢復)。在第一個試驗劑量前至少 4 週接受生物製劑(例如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例外為雙磷酸鹽 (bisphosphonates)、denosumab 和性腺激素釋放素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 促進劑或拮抗劑。
b. 在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6 週前,完成任何先前的氮芥類藥物 (nitrogen mustard agents)、melphalan、或 carmustine (BCNU) 治療。
c.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8 週前,接受任何先前的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
11.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必要的基準期實驗室數值條件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或 1.5 × 109/L。
b. 血小板 ≥100,000/µL 或 100 ×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d. 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正常值上限。
f.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若具有肝臟轉移,丙胺酸轉胺酶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 正常值上限。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7,或凝血酶原時間高於對照值<4 秒(僅限第二階段)。
h. 白蛋白>3.0 g/dL(第一階段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
12. 可前往治療機構定期接受抽血、試驗相關評估與毒性管理,且願意遵從計畫的給藥時間表。
13. 接受第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之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法(可為屏障/子宮內避孕法或荷爾蒙避孕法),且持續至最後一劑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將自初潮後至已停經期間的女性患者視為具生育能力,無論其年齡為何,除非已永久絕育。
b.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指的是初潮前、已停經超過 1 年、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者。
具生殖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持續避孕至最後一劑用藥 mecbotamab vedotin 後 6 個月。
14. 在任何試驗特定檢測/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排除條件
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不能參與本試驗:
1.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
2. 已知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V)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可納入具有穩定病況且用藥 ≥3 個月的患者。
3. 患有中度(Child-Pugh B 級)或重度(Child-Pugh C 級)肝功能損傷。僅限第一階段劑量高於 1.8 mg/kg:針對輕度(Child-Pugh A 級)肝功能損傷患者,初始 mecbotamab vedotin 劑量不得高於 1.2 mg/kg 每 3 週一次(1Q3W;即第 1 天),或 1.2 mg/kg 每 3 週兩次(2Q3W;即第 1 和 8 天)。
4. 重度腎功能損傷(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低於 30 mL/min)。
5. 已知患有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
6. 僅限第一階段:曾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2 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 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支持。
7. 曾對於單株抗體 (mAb) 療法產生 ≥ 第 3 級的過敏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期間給予的任何藥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8. 在第一次給予 mecbotamab vedotin 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
9. 已知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中風的病史。可納入已接受過治療且病情穩定大於(含) 3 個月的病患。
10.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結合或非結合型 auristatin 衍生物/長春花生物鹼結合部位之藥物療法。
11. 已知曾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且/或惡化中的惡性腫瘤;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曾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已確認無疾病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2. 持續性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第 1 級,或最近(6 個月)出現第 1 級神經病變,和/或患有先前任何病因引起之>第 2 級神經病變和/或任何遺傳性神經病變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Charcot-Marie-Tooth 症(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13. 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感染。
14.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附註:因為本試驗必須排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者,所以您會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如果您的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後續的醫療轉介或諮詢。醫院和試驗醫師將依據臺灣法律要求將您的身分通報權責單位。如果您不同意此規定,您不應參與本試驗。)
1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即: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反應性),和/或活動性 C 型肝炎(即: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性])。在疾病盛行地區,患者將僅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且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 4 logs copies/mL) 的情況下才被視為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
16. 為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7. 正在同時使用其他抗腫瘤藥物或實驗性藥物的治療。
18. 僅限第一階段:不得正在使用相當於一天 prednisone 12 mg 或更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合併療法。
19. 正在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 (cytochrome P450, family 3, subfamily A, CYP3A4) 中效或強效誘導劑或抑制劑,包括大麻酚。
20. 正在使用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
21. 任何嚴重的潛在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影響其接受或耐受計畫治療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必須在納入前評估每個個案。
22. 任何臨床上顯著的肋膜積液、心包膜和/或腹膜積液(例如:影響正常器官功能和/或需要經皮引流或利尿劑控制的積液)
23. 任何肝性腦病變病史;依據身體檢查顯示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任何腹水;或目前有藥物濫用或酗酒。
24. 在納入前 ≤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附註: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疫苗一般為去活化疫苗,故允許使用。鼻內疫苗為活性疫苗,不允許使用。進入試驗之前,允許並建議接種不活化 SARS-CoV-2 疫苗。
25.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6. 要符合 nivolumab 合併治療組的資格(僅限第二階段):
a. 患者不得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未控制疾病(包括肺纖維化和急性肺病等)病史。如有第 1 級非感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過往病史,可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後符合試驗資格。
b.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病人。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荷爾蒙替代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掉髮),或在沒有外部觸發因素時不預期會復發之疾病的病人,可允許納入試驗。
c. 在納入前 ≤ 14 天內患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任何情況。
附註:目前或曾經使用以下任何類固醇療程的患者,不予排除:
o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
o 全身性吸收極少的局部、眼部、關節腔內、鼻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o 開立作為預防性治療(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的短期療程(≤7 天)皮質類固醇。
d.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e. 對先前的程序性細胞死亡-1/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1/ligand-1, PD-1/L1) 治療不耐受。先前的 PD-1/L1 治療不得因嚴重或復發性嚴重毒性而停止(包括心肌炎或其他心肌毒性、腦炎、結腸炎、腹瀉、胰臟炎、甲狀腺功能減退/甲狀腺功能亢進、腦垂腺功能減退、腎上腺功能不全、皮疹、自律神經病變、重症肌無力、Guillain-Barré 症候群、肌炎/多發性肌炎、肝炎、第一型糖尿病、血小板減少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