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P-72-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338763
試驗執行中
2020-11-13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C25.0
胰臟頭部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7.0
胰臟頭部惡性腫瘤
第I期試驗針對胰臟癌患者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評估其安全性與療效。
-
試驗申請者
頂尖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Rise Biopharmaceuticals, Inc. (北京鋭瑟生物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1. 主要評估指標- 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決定其最大耐受劑量(MTD)和第II期試驗建議劑量。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針對胰臟癌患者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決定其最大耐受劑量(MTD)和第II期試驗建議劑量
次要目的:
# 針對胰臟癌患者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決定其總體安全性和毒性數據
# 針對胰臟癌患者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評估其抗腫瘤活性
# 以歐洲癌症研究及治療學會開發之癌症患者生命質量測定量表(EORTC QLQ-C30)來評估生活質量(QoL)的變化
# 瞭解試驗藥物RP72在不同研究組別中的胰臟癌患者之藥物動力學(PK)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RP72重組蛋白
劑型
243
劑量
瓶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 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決定其最大耐受劑量(MTD)和第II期試驗建議劑量。
- 給予RP72單一治療和合併吉西他濱治療後,決定其最大耐受劑量(MTD)和第II期試驗建議劑量。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潛在受試者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參與試驗並進行分組
(1) 受試者年齡為18歲以上(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最低年齡要求可能會更高,例如:在台灣受試者年齡為20歲以上)
(2) 填寫受試者同意書
(3) 受試者必須至少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 A組(RP72單一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尚無有效治療方法。注意:先前單獨使用吉西他濱或與其他藥品合併使用(作為多藥化學治療組合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
或是
- B組(RP72與吉西他濱合併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並預期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吉西他濱的標準治療。注意:已經開始接受吉西他濱治療的受試者在篩選時需有無疾病惡化的證據,方可參與試驗。
* 注意:不可切除性的定義將遵循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的標準(Carroll等人,版本2.2016,PANC-B):
(4) 受試者在招募進試驗前,空腹血糖值小於每100毫升160毫克(< 160 mg/dL)。(對於更高的空腹血糖值者,招募進試驗前可透過飲食介入、口服降血糖藥、和/或胰島素來控制血糖)
(5) 受試者預期壽命12週以上
(6) 受試者擁有足夠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
(7) 依據RECIST v1.1標準之可測量/可評估疾病
(8) 受試者的ECOG評估量表分數必須為0或1
(9) 受試者符合條件且能夠參與試驗,並通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接受進入臨床試驗
(10) 受試者必須從先前全身治療的毒性中恢復,並且在篩選和使用試驗藥品之前具有足夠的造血、肝、和腎功能
- 血紅素濃度為每100毫升8公克以上(> 8 g/dL)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為每微升1,500顆以上(ANC > 1,500 cells/mm3)
- 血小板數量為每微升80,000顆以上(> 80,000 cells/mm3)
- 總白血球數量為每微升3,000顆以上(WBC > 3,000 cells/mm3)
- 凝血測試小於1.5倍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時間[P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國際標準化比率[INR] < 1.5×ULN)
-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1.5×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穀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SGOT)/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穀胺酸丙酮酸轉胺酶(SGPT)小於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 3×ULN);如果存在肝轉移,則為小於等於5倍ULN。
- 白蛋白濃度大於每100毫升2.5公克(> 2.5 g/dL)
- 肌酸酐清除速率(CrCl)大於每分鐘50毫升(> 50 mL/min,採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1) 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若具有生育能力(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之間),皆必須在接受RP72治療後避孕至少四週,有效之避孕方法詳列如下:
- 完全避免性行為(當這符合您的首選和通常的生活方式時),安全期(排卵後)避孕法、徵狀基本體溫法、及體外射精法並不屬於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女性受試者於服用試驗藥品至少6週前已進行女性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手術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手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只有進行卵巢切除手術而沒有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經由荷爾蒙的量確認已無法懷孕
- 男性受試者於篩選診次至少6個月前已進行男性輸精管結紮。對女性受試者而言,男性伴侶須為已結紮且唯一之伴侶
- 以下三類避孕方式中選擇兩項組合使用(a+b, a+c, or b+c):
a. 調控荷爾蒙量的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等方式(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一),例如口服避孕藥、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荷爾蒙避孕方式
b.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 阻隔性避孕方式:保險套或避孕隔膜,與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或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潛在受試者將被排除在招募之外
(1) 內分泌或腺泡型胰臟癌患者
(2) 黃疸患者
<註>出現黃疸的患者在暫時或永久性內部/外部引流控制後,將被允許招募進試驗。
(3)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任何嚴重的感染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心肺功能不全、致命性心律不齊、肝炎等),並有可能損害患者對試驗治療的耐受性。
(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
(5) 受試者為女性患者且處於哺乳期、懷孕期、或計畫懷孕
(6) 受試者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或少於5個藥品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參與過其他試驗藥品研究
(7) 受試者正在同時使用免疫抑制藥物,除了以下列舉的情況之外:
-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
- 全身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其生理劑量不超過潑尼鬆每日10毫克或同等劑量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藥
(8) 受試者處於需要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具有自體免疫疾病史
(9) 受試者具有愛滋病史的紀錄
(10) 受試者處於活性B型肝炎感染需要急性治療
-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反應
- B型肝炎外套膜抗原(HBeAg)呈陽性反應
- HBV DNA濃度高於每毫升2000國際標準單位(IU)
<註> 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若沒有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跡象且肝功能測試符合納入標準,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1) 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受試者篩選時抗HCV抗體和HCV RNA檢測呈陽性反應
<註> C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經過治療後其HCV RNA濃度低於每毫升200國際標準單位(IU),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2) 受試者試驗招募進試驗前3年內有胰臟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接受局部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或被認為可透過局部治療被治癒的原位癌除外
(13) 受試者對RP72和/或吉西他濱製劑的任何成分(包括卡那黴素或其他氨基糖苷)具有已知的過敏反應
(1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接受過放射線照射,其範圍大於等於25%骨髓
(15) 受試者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證據
<註>受試者篩選時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已經治療,穩定且至少4週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將被允許參加試驗
(16) 受試者有持續性且與試驗適應症無關的中度至重度器官功能損傷,導致無法評估試驗藥品有效性、安全性、或併用標準化學治療
(17) 受試者之12導程心電圖的校正QT間隔(QTc)大於等於470毫秒
(1) 受試者年齡為18歲以上(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最低年齡要求可能會更高,例如:在台灣受試者年齡為20歲以上)
(2) 填寫受試者同意書
(3) 受試者必須至少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 A組(RP72單一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尚無有效治療方法。注意:先前單獨使用吉西他濱或與其他藥品合併使用(作為多藥化學治療組合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
或是
- B組(RP72與吉西他濱合併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並預期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吉西他濱的標準治療。注意:已經開始接受吉西他濱治療的受試者在篩選時需有無疾病惡化的證據,方可參與試驗。
* 注意:不可切除性的定義將遵循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的標準(Carroll等人,版本2.2016,PANC-B):
(4) 受試者在招募進試驗前,空腹血糖值小於每100毫升160毫克(< 160 mg/dL)。(對於更高的空腹血糖值者,招募進試驗前可透過飲食介入、口服降血糖藥、和/或胰島素來控制血糖)
(5) 受試者預期壽命12週以上
(6) 受試者擁有足夠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
(7) 依據RECIST v1.1標準之可測量/可評估疾病
(8) 受試者的ECOG評估量表分數必須為0或1
(9) 受試者符合條件且能夠參與試驗,並通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接受進入臨床試驗
(10) 受試者必須從先前全身治療的毒性中恢復,並且在篩選和使用試驗藥品之前具有足夠的造血、肝、和腎功能
- 血紅素濃度為每100毫升8公克以上(> 8 g/dL)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為每微升1,500顆以上(ANC > 1,500 cells/mm3)
- 血小板數量為每微升80,000顆以上(> 80,000 cells/mm3)
- 總白血球數量為每微升3,000顆以上(WBC > 3,000 cells/mm3)
- 凝血測試小於1.5倍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時間[P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國際標準化比率[INR] < 1.5×ULN)
-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1.5×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穀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SGOT)/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穀胺酸丙酮酸轉胺酶(SGPT)小於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 3×ULN);如果存在肝轉移,則為小於等於5倍ULN。
- 白蛋白濃度大於每100毫升2.5公克(> 2.5 g/dL)
- 肌酸酐清除速率(CrCl)大於每分鐘50毫升(> 50 mL/min,採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1) 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若具有生育能力(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之間),皆必須在接受RP72治療後避孕至少四週,有效之避孕方法詳列如下:
- 完全避免性行為(當這符合您的首選和通常的生活方式時),安全期(排卵後)避孕法、徵狀基本體溫法、及體外射精法並不屬於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女性受試者於服用試驗藥品至少6週前已進行女性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手術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手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只有進行卵巢切除手術而沒有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經由荷爾蒙的量確認已無法懷孕
- 男性受試者於篩選診次至少6個月前已進行男性輸精管結紮。對女性受試者而言,男性伴侶須為已結紮且唯一之伴侶
- 以下三類避孕方式中選擇兩項組合使用(a+b, a+c, or b+c):
a. 調控荷爾蒙量的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等方式(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一),例如口服避孕藥、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荷爾蒙避孕方式
b.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 阻隔性避孕方式:保險套或避孕隔膜,與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或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潛在受試者將被排除在招募之外
(1) 內分泌或腺泡型胰臟癌患者
(2) 黃疸患者
<註>出現黃疸的患者在暫時或永久性內部/外部引流控制後,將被允許招募進試驗。
(3)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任何嚴重的感染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心肺功能不全、致命性心律不齊、肝炎等),並有可能損害患者對試驗治療的耐受性。
(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
(5) 受試者為女性患者且處於哺乳期、懷孕期、或計畫懷孕
(6) 受試者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或少於5個藥品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參與過其他試驗藥品研究
(7) 受試者正在同時使用免疫抑制藥物,除了以下列舉的情況之外:
-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
- 全身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其生理劑量不超過潑尼鬆每日10毫克或同等劑量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藥
(8) 受試者處於需要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具有自體免疫疾病史
(9) 受試者具有愛滋病史的紀錄
(10) 受試者處於活性B型肝炎感染需要急性治療
-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反應
- B型肝炎外套膜抗原(HBeAg)呈陽性反應
- HBV DNA濃度高於每毫升2000國際標準單位(IU)
<註> 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若沒有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跡象且肝功能測試符合納入標準,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1) 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受試者篩選時抗HCV抗體和HCV RNA檢測呈陽性反應
<註> C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經過治療後其HCV RNA濃度低於每毫升200國際標準單位(IU),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2) 受試者試驗招募進試驗前3年內有胰臟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接受局部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或被認為可透過局部治療被治癒的原位癌除外
(13) 受試者對RP72和/或吉西他濱製劑的任何成分(包括卡那黴素或其他氨基糖苷)具有已知的過敏反應
(1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接受過放射線照射,其範圍大於等於25%骨髓
(15) 受試者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證據
<註>受試者篩選時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已經治療,穩定且至少4週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將被允許參加試驗
(16) 受試者有持續性且與試驗適應症無關的中度至重度器官功能損傷,導致無法評估試驗藥品有效性、安全性、或併用標準化學治療
(17) 受試者之12導程心電圖的校正QT間隔(QTc)大於等於470毫秒
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潛在受試者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參與試驗並進行分組
(1) 受試者年齡為18歲以上(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最低年齡要求可能會更高,例如:在台灣受試者年齡為20歲以上)
(2) 填寫受試者同意書
(3) 受試者必須至少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 A組(RP72單一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尚無有效治療方法。注意:先前單獨使用吉西他濱或與其他藥品合併使用(作為多藥化學治療組合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
或是
- B組(RP72與吉西他濱合併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並預期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吉西他濱的標準治療。注意:已經開始接受吉西他濱治療的受試者在篩選時需有無疾病惡化的證據,方可參與試驗。
* 注意:不可切除性的定義將遵循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的標準(Carroll等人,版本2.2016,PANC-B):
(4) 受試者在招募進試驗前,空腹血糖值小於每100毫升160毫克(< 160 mg/dL)。(對於更高的空腹血糖值者,招募進試驗前可透過飲食介入、口服降血糖藥、和/或胰島素來控制血糖)
(5) 受試者預期壽命12週以上
(6) 受試者擁有足夠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
(7) 依據RECIST v1.1標準之可測量/可評估疾病
(8) 受試者的ECOG評估量表分數必須為0或1
(9) 受試者符合條件且能夠參與試驗,並通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接受進入臨床試驗
(10) 受試者必須從先前全身治療的毒性中恢復,並且在篩選和使用試驗藥品之前具有足夠的造血、肝、和腎功能
- 血紅素濃度為每100毫升8公克以上(> 8 g/dL)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為每微升1,500顆以上(ANC > 1,500 cells/mm3)
- 血小板數量為每微升80,000顆以上(> 80,000 cells/mm3)
- 總白血球數量為每微升3,000顆以上(WBC > 3,000 cells/mm3)
- 凝血測試小於1.5倍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時間[P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國際標準化比率[INR] < 1.5×ULN)
-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1.5×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穀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SGOT)/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穀胺酸丙酮酸轉胺酶(SGPT)小於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 3×ULN);如果存在肝轉移,則為小於等於5倍ULN。
- 白蛋白濃度大於每100毫升2.5公克(> 2.5 g/dL)
- 肌酸酐清除速率(CrCl)大於每分鐘50毫升(> 50 mL/min,採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1) 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若具有生育能力(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之間),皆必須在接受RP72治療後避孕至少四週,有效之避孕方法詳列如下:
- 完全避免性行為(當這符合您的首選和通常的生活方式時),安全期(排卵後)避孕法、徵狀基本體溫法、及體外射精法並不屬於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女性受試者於服用試驗藥品至少6週前已進行女性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手術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手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只有進行卵巢切除手術而沒有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經由荷爾蒙的量確認已無法懷孕
- 男性受試者於篩選診次至少6個月前已進行男性輸精管結紮。對女性受試者而言,男性伴侶須為已結紮且唯一之伴侶
- 以下三類避孕方式中選擇兩項組合使用(a+b, a+c, or b+c):
a. 調控荷爾蒙量的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等方式(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一),例如口服避孕藥、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荷爾蒙避孕方式
b.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 阻隔性避孕方式:保險套或避孕隔膜,與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或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潛在受試者將被排除在招募之外
(1) 內分泌或腺泡型胰臟癌患者
(2) 黃疸患者
<註>出現黃疸的患者在暫時或永久性內部/外部引流控制後,將被允許招募進試驗。
(3)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任何嚴重的感染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心肺功能不全、致命性心律不齊、肝炎等),並有可能損害患者對試驗治療的耐受性。
(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
(5) 受試者為女性患者且處於哺乳期、懷孕期、或計畫懷孕
(6) 受試者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或少於5個藥品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參與過其他試驗藥品研究
(7) 受試者正在同時使用免疫抑制藥物,除了以下列舉的情況之外:
-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
- 全身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其生理劑量不超過潑尼鬆每日10毫克或同等劑量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藥
(8) 受試者處於需要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具有自體免疫疾病史
(9) 受試者具有愛滋病史的紀錄
(10) 受試者處於活性B型肝炎感染需要急性治療
-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反應
- B型肝炎外套膜抗原(HBeAg)呈陽性反應
- HBV DNA濃度高於每毫升2000國際標準單位(IU)
<註> 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若沒有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跡象且肝功能測試符合納入標準,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1) 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受試者篩選時抗HCV抗體和HCV RNA檢測呈陽性反應
<註> C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經過治療後其HCV RNA濃度低於每毫升200國際標準單位(IU),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2) 受試者試驗招募進試驗前3年內有胰臟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接受局部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或被認為可透過局部治療被治癒的原位癌除外
(13) 受試者對RP72和/或吉西他濱製劑的任何成分(包括卡那黴素或其他氨基糖苷)具有已知的過敏反應
(1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接受過放射線照射,其範圍大於等於25%骨髓
(15) 受試者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證據
<註>受試者篩選時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已經治療,穩定且至少4週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將被允許參加試驗
(16) 受試者有持續性且與試驗適應症無關的中度至重度器官功能損傷,導致無法評估試驗藥品有效性、安全性、或併用標準化學治療
(17) 受試者之12導程心電圖的校正QT間隔(QTc)大於等於470毫秒
(1) 受試者年齡為18歲以上(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最低年齡要求可能會更高,例如:在台灣受試者年齡為20歲以上)
(2) 填寫受試者同意書
(3) 受試者必須至少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 A組(RP72單一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或尚無有效治療方法。注意:先前單獨使用吉西他濱或與其他藥品合併使用(作為多藥化學治療組合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
或是
- B組(RP72與吉西他濱合併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上診斷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且已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並預期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吉西他濱的標準治療。注意:已經開始接受吉西他濱治療的受試者在篩選時需有無疾病惡化的證據,方可參與試驗。
* 注意:不可切除性的定義將遵循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的標準(Carroll等人,版本2.2016,PANC-B):
(4) 受試者在招募進試驗前,空腹血糖值小於每100毫升160毫克(< 160 mg/dL)。(對於更高的空腹血糖值者,招募進試驗前可透過飲食介入、口服降血糖藥、和/或胰島素來控制血糖)
(5) 受試者預期壽命12週以上
(6) 受試者擁有足夠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
(7) 依據RECIST v1.1標準之可測量/可評估疾病
(8) 受試者的ECOG評估量表分數必須為0或1
(9) 受試者符合條件且能夠參與試驗,並通過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接受進入臨床試驗
(10) 受試者必須從先前全身治療的毒性中恢復,並且在篩選和使用試驗藥品之前具有足夠的造血、肝、和腎功能
- 血紅素濃度為每100毫升8公克以上(> 8 g/dL)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為每微升1,500顆以上(ANC > 1,500 cells/mm3)
- 血小板數量為每微升80,000顆以上(> 80,000 cells/mm3)
- 總白血球數量為每微升3,000顆以上(WBC > 3,000 cells/mm3)
- 凝血測試小於1.5倍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時間[P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國際標準化比率[INR] < 1.5×ULN)
-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1.5×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穀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SGOT)/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穀胺酸丙酮酸轉胺酶(SGPT)小於等於3倍正常值上限(< 3×ULN);如果存在肝轉移,則為小於等於5倍ULN。
- 白蛋白濃度大於每100毫升2.5公克(> 2.5 g/dL)
- 肌酸酐清除速率(CrCl)大於每分鐘50毫升(> 50 mL/min,採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1) 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若具有生育能力(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之間),皆必須在接受RP72治療後避孕至少四週,有效之避孕方法詳列如下:
- 完全避免性行為(當這符合您的首選和通常的生活方式時),安全期(排卵後)避孕法、徵狀基本體溫法、及體外射精法並不屬於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女性受試者於服用試驗藥品至少6週前已進行女性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手術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手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只有進行卵巢切除手術而沒有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經由荷爾蒙的量確認已無法懷孕
- 男性受試者於篩選診次至少6個月前已進行男性輸精管結紮。對女性受試者而言,男性伴侶須為已結紮且唯一之伴侶
- 以下三類避孕方式中選擇兩項組合使用(a+b, a+c, or b+c):
a. 調控荷爾蒙量的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等方式(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一),例如口服避孕藥、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荷爾蒙避孕方式
b.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 阻隔性避孕方式:保險套或避孕隔膜,與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或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潛在受試者將被排除在招募之外
(1) 內分泌或腺泡型胰臟癌患者
(2) 黃疸患者
<註>出現黃疸的患者在暫時或永久性內部/外部引流控制後,將被允許招募進試驗。
(3)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之任何嚴重的感染或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心肺功能不全、致命性心律不齊、肝炎等),並有可能損害患者對試驗治療的耐受性。
(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
(5) 受試者為女性患者且處於哺乳期、懷孕期、或計畫懷孕
(6) 受試者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或少於5個藥品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參與過其他試驗藥品研究
(7) 受試者正在同時使用免疫抑制藥物,除了以下列舉的情況之外:
-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
- 全身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其生理劑量不超過潑尼鬆每日10毫克或同等劑量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藥
(8) 受試者處於需要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具有自體免疫疾病史
(9) 受試者具有愛滋病史的紀錄
(10) 受試者處於活性B型肝炎感染需要急性治療
-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反應
- B型肝炎外套膜抗原(HBeAg)呈陽性反應
- HBV DNA濃度高於每毫升2000國際標準單位(IU)
<註> 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若沒有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跡象且肝功能測試符合納入標準,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1) 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受試者篩選時抗HCV抗體和HCV RNA檢測呈陽性反應
<註> C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試者經過治療後其HCV RNA濃度低於每毫升200國際標準單位(IU),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12) 受試者試驗招募進試驗前3年內有胰臟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接受局部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或被認為可透過局部治療被治癒的原位癌除外
(13) 受試者對RP72和/或吉西他濱製劑的任何成分(包括卡那黴素或其他氨基糖苷)具有已知的過敏反應
(14) 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品的前4週內接受過放射線照射,其範圍大於等於25%骨髓
(15) 受試者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的證據
<註>受試者篩選時具有癌細胞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已經治療,穩定且至少4週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將被允許參加試驗
(16) 受試者有持續性且與試驗適應症無關的中度至重度器官功能損傷,導致無法評估試驗藥品有效性、安全性、或併用標準化學治療
(17) 受試者之12導程心電圖的校正QT間隔(QTc)大於等於470毫秒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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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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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