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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YH33-G102
尚未開始召募

2021-09-01 - 2024-04-28

Phase I

終止收納1

一項開放性標示、第 Ib 期試驗,評估 CYH33(一種口服 α 特異性 PI3K 抑制劑)併用 Olaparib(一種口服 PARP 抑制劑)在晚期固態腫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臨床活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徠博科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固態腫瘤,包含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等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是評估 CYH33 併用 olaprib 在有 DDR 基因突變及/或 PIK3CA 突變的患者、在先前使用 PARP 抑制劑已惡化的患者,和在患有復發的高分化漿液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且為鉑抗性或難治型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療效。

藥品名稱

主成份

CYH33

劑型

劑量

10 mg

評估指標

在第 2 部分,評估 CYH33 併用 olaparib 對 5 個晚期固態腫瘤帶有 DDR 基因或 PIK3CA 突變的群組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自願提供受試者同意。
2. 年齡 ≥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或如果年齡 > 18 歲,依當地法律及法規已達成年的年齡)。(台灣將招募 20 歲 [含] 以上的患者)
3. 晚期固態腫瘤患者,先前至少一線全身療法失敗或不存在標準療法,且符合以下試驗相應部分的資格:
a) 患者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復發或轉移性固態腫瘤診斷。
b) 至少有一處依 RECIST 1.1 可測量的病灶(卵巢癌參與者必須有依 RECIST 1.1 標準可測量的疾病,或透過 CA125 婦科癌症國際小組 [GCIG] 標準可評估的癌症;攝護腺癌參與者必須有依 RECIST 1.1 標準可測量的疾病,或透過 PSA 反應可評估的癌症)。
c) 族群資格:
• 符合第 1 部分劑量遞增資格的患者:
晚期固態腫瘤,帶有任何 DDR 基因 1) 或 PIK3CA 2) 突變,其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或目前沒有標準治療。
註記:
1).DDRa 組:BRCA1、BRCA2、ATM、CDK12、CHEK1、CHEK2、BARD1、BRIP1、FANCL、PALB2、PPP2R2A、RAD51B、RAD51C、RAD51D、RAD54L。
2). 任何 PIK3CA 熱點突變,包括 E545X E542K H1047X Q546X N345K、C420R 或 M1043I。X 表示:E545X 包括 E545A、E545D、E545G、E545K;H1047X 包括 H1047L、H1047R、H1047Y;Q546X 包括 Q546K、Q546R、Q546E、Q546L。
• 符合第 2 部分劑量擴展資格的患者:
群組 1:晚期固態腫瘤,帶有選定 DDR 基因3) 突變
群組 2:晚期固態腫瘤,帶有選定的任何 PIK3CA2) 熱點突變。
群組 3:晚期高分化漿液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伴隨後天 PARP 抑制劑抗性4)。
群組 4:晚期固態腫瘤,帶有選定 DDR 基因3) 突變,伴隨後天 PARP 抑制劑抗性4)。
群組 5:鉑抗性/難治型5) 復發高分化漿液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註記:
2)任何 PIK3CA 熱點突變,包括 E545X E542K H1047X Q546X N345K、C420R 或 M1043I。X 表示:E545X 包括 E545A、E545D、E545G、E545K;H1047X 包括 H1047L、H1047R、H1047Y;Q546X 包括 Q546K、Q546R、Q546E、Q546L
3)DDRb 組:BRCA1、BRCA2、BARD1、BRIP1、FANCL、PALB2、PPP2R2A、RAD51B、RAD51C、RAD51D、RAD54L。
4)對先前 PARP 抑制劑 (PARPi) 的後天抗性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
- 晚期固態腫瘤患者,在試驗同意前的 PARPi 療法中惡化
- 患者應對其先前 PARPi 療法有反應(放射線評估 SD>4 個月,或 CR/PR)。
- 患者不得在停止其先前 PARPi 療法和開始本試驗療法之間接受另一項抗腫瘤療法
- 患者必須停用先前 PARPi 達至少 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
5)鉑難治型或抗性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
- 鉑難治型定義為最後一次含鉑療法後不到 2 個月復發或在含鉑療法期間復發。
- 鉑抗性定義為含鉑化學療法最後一劑後 2 至 6 個月內復發
4. 可取得腫瘤組織檢體(新鮮腫瘤切片或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血液檢體。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6.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實驗室值: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 ≤ 3.0 mg/dL);
b)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肝臟轉移患者 ≤ 5.0 倍 ULN);
c) 血清肌酸酐 < 1.5 倍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或測量值)≥ 50 mL/min
*對於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cr) 數值,資格應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決定:
- 男性 Ccr (mL/min) = 體重 (kg) x(140-年齡)/ [72 x 肌酸酐 (mg/dL)]
- 女性 Ccr (mL/min) = 男性 Ccr x 0.85
d) 鈣(已校正血清白蛋白)和鎂在 NCI-CTCAE 5.0 版正常範圍內或 ≤ 第 1 級,若試驗主持人判定臨床上不顯著;
e) 鉀在正常範圍內,或以補充劑校正;
f) 血小板 ≥ 100 x 109/L;
g) 血紅素 (Hgb) ≥ 10 g/dL;
h)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i)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或如果使用抗凝劑,則 < 3.0);
j)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 100 mg/dL (6.1 mmol/L) 且糖化血色素 (HbA1c) ≤ 5.7%(兩項條件皆須符合);
k) 空腹血清澱粉酶 ≤ 2 倍 ULN;
l) 空腹血清脂酶 ≤ ULN。
主要排除條件:
1. 患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或 5 倍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已接受任何抗癌療法(包括化學療法、標靶療法、荷爾蒙療法、生物療法、免疫療法,或其他試驗用藥物。)或其尚未從該療法的副作用恢復。
2. 患者有 olaparib 治療禁忌症或先前無法耐受 olaparib。
3. 患者先前接受過 PARP 抑制劑、PI3Kα 抑制劑、蛋白激酶 B (AKT) 抑制劑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 (mTOR) 抑制劑治療(僅第 2 部分劑量擴展群組 1 和 2)。
4. 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4 週內的根治性放射療法(包括超過 25% 骨髓的放射療法),或 2 週內因骨轉移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
5.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有任何先前治療的毒性尚未恢復至基線或 ≤ CTCAE 第 1 級,脫髮為例外。
6. 患者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 2 週以任何造血群落刺激生長因子治療(例如,G-CSF、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 [GM-CSF])。紅血球生成素或 darbepoetin 療法,若在納入前至少 2 週開始,可繼續(僅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7. 患者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其神經學上不穩定,或他們有 CNS 疾病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註記:CNS 轉移已受控制的患者可參與試驗。在進入試驗前,患者應已完成放射療法,或已在至少兩週前接受 CNS 腫瘤轉移的手術。患者的神經功能必須為穩定狀態;在臨床檢查期間未發現新的神經缺陷,且在 CNS 影像檢查期間未發現新的問題。若患者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 CNS 轉移,類固醇的治療劑量應在進入試驗至少兩週前穩定 ≥ 3 個月,治療劑量不超過每日 dexamethasone 4 mg 或類固醇的等效劑量)。
8. 確診為糖尿病的患者,包括類固醇誘發的糖尿病。
9.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8 天內的重大手術或有顯著外傷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恢復。
10. 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活動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檢測結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患者將不納入:
• 對於中國和日本患者,確認 HIV 抗體陽性。對於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患者,有 HIV 病史但沒有 AIDS 或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的患者允許納入;
• 血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及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200 IU/ml 或 1000 拷貝/mL;
• 血清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及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
11. 患者有任何其他併發疾病有胰島素抗性的可能風險(例如,胰臟疾病、肢端肥大症、庫欣氏症候群)或目前使用的藥物有胰島素抗性的可能風險。
12. 有胰臟癌的患者。
13. 患者目前在接受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 2 週接受過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尚未完全從該治療的副作用恢復。
註記:以下皮質類固醇的使用為允許:單次劑量、局部使用(例如,用於皮疹)、吸入噴霧劑(例如,用於阻塞性氣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
14. 使用苯甲香豆醇鈉 (Coumadin®),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抗凝劑的治療劑量。使用低分子量肝素為允許。
15. 在篩選 1 年內有急性胰臟炎病史或過去的慢性胰臟炎醫療病史。
16. 胃腸道狀況可能妨礙試驗藥物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無法控制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術)。
17. 患者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級或更高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 有嚴重無法控制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或目前證據,需要藥物療法;
• 急性心肌梗塞、嚴重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或周邊動脈繞道術;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 篩選期間進行的心電圖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60 ms;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任何已知的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病史,或無法解釋的猝死的家族病史;
• 臨床上無法控制的高血壓(經標準抗高血壓治療後,收縮壓 ≥ 140 mmHg 及/或舒張壓 ≥ 90 mmHg)。
18. 任何疾病或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不穩定或影響其安全性或試驗遵從度,包括器官移植、精神藥物濫用、酒精濫用或藥物濫用史。
19. 其他嚴重疾病或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感染、糖尿病、心血管及腦血管疾病或肺病。
20.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試驗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最長不超過 28 天為準)參與先前的試驗治療。
21. 懷孕或哺乳中的患者。懷孕是指女性在受精和懷孕結束之間的狀態,以實驗室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檢測陽性 (> 5 mIU/mL) 證實。哺乳中女性若停止哺乳,可符合本試驗資格,但在試驗治療中/完成後不能重新開始哺乳。
2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後 6 個月內未使用有效的避孕(例如子宮內避孕器 [IUD]、含殺精劑的避孕隔膜、含殺精劑的子宮頸帽、男性保險套、含殺精劑的女性保險套、口服荷爾蒙避孕劑)。
有生育能力的定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女性視為無生育能力:自發性停經連續 12 個月,並有適當臨床特徵(例如適當年齡、血管舒縮疾病病史等),或有至少 6 週進行的雙側卵巢切除術(有或無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病史。針對由於抗腫瘤藥物造成閉經的患者,即使閉經超過 12 個月,仍需要懷孕檢測。如果女性只接受卵巢切除術,她將僅在荷爾蒙濃度確認後才視為無生育能力。N/A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自願提供受試者同意。
2. 年齡 ≥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或如果年齡 > 18 歲,依當地法律及法規已達成年的年齡)。(台灣將招募 20 歲 [含] 以上的患者)
3. 晚期固態腫瘤患者,先前至少一線全身療法失敗或不存在標準療法,且符合以下試驗相應部分的資格:
a) 患者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復發或轉移性固態腫瘤診斷。
b) 至少有一處依 RECIST 1.1 可測量的病灶(卵巢癌參與者必須有依 RECIST 1.1 標準可測量的疾病,或透過 CA125 婦科癌症國際小組 [GCIG] 標準可評估的癌症;攝護腺癌參與者必須有依 RECIST 1.1 標準可測量的疾病,或透過 PSA 反應可評估的癌症)。
c) 族群資格:
• 符合第 1 部分劑量遞增資格的患者:
晚期固態腫瘤,帶有任何 DDR 基因 1) 或 PIK3CA 2) 突變,其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或目前沒有標準治療。
註記:
1).DDRa 組:BRCA1、BRCA2、ATM、CDK12、CHEK1、CHEK2、BARD1、BRIP1、FANCL、PALB2、PPP2R2A、RAD51B、RAD51C、RAD51D、RAD54L。
2). 任何 PIK3CA 熱點突變,包括 E545X E542K H1047X Q546X N345K、C420R 或 M1043I。X 表示:E545X 包括 E545A、E545D、E545G、E545K;H1047X 包括 H1047L、H1047R、H1047Y;Q546X 包括 Q546K、Q546R、Q546E、Q546L。
• 符合第 2 部分劑量擴展資格的患者:
群組 1:晚期固態腫瘤,帶有選定 DDR 基因3) 突變
群組 2:晚期固態腫瘤,帶有選定的任何 PIK3CA2) 熱點突變。
群組 3:晚期高分化漿液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伴隨後天 PARP 抑制劑抗性4)。
群組 4:晚期固態腫瘤,帶有選定 DDR 基因3) 突變,伴隨後天 PARP 抑制劑抗性4)。
群組 5:鉑抗性/難治型5) 復發高分化漿液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註記:
2)任何 PIK3CA 熱點突變,包括 E545X E542K H1047X Q546X N345K、C420R 或 M1043I。X 表示:E545X 包括 E545A、E545D、E545G、E545K;H1047X 包括 H1047L、H1047R、H1047Y;Q546X 包括 Q546K、Q546R、Q546E、Q546L
3)DDRb 組:BRCA1、BRCA2、BARD1、BRIP1、FANCL、PALB2、PPP2R2A、RAD51B、RAD51C、RAD51D、RAD54L。
4)對先前 PARP 抑制劑 (PARPi) 的後天抗性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
- 晚期固態腫瘤患者,在試驗同意前的 PARPi 療法中惡化
- 患者應對其先前 PARPi 療法有反應(放射線評估 SD>4 個月,或 CR/PR)。
- 患者不得在停止其先前 PARPi 療法和開始本試驗療法之間接受另一項抗腫瘤療法
- 患者必須停用先前 PARPi 達至少 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
5)鉑難治型或抗性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
- 鉑難治型定義為最後一次含鉑療法後不到 2 個月復發或在含鉑療法期間復發。
- 鉑抗性定義為含鉑化學療法最後一劑後 2 至 6 個月內復發
4. 可取得腫瘤組織檢體(新鮮腫瘤切片或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血液檢體。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6.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實驗室值: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 ≤ 3.0 mg/dL);
b)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肝臟轉移患者 ≤ 5.0 倍 ULN);
c) 血清肌酸酐 < 1.5 倍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或測量值)≥ 50 mL/min
*對於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cr) 數值,資格應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決定:
- 男性 Ccr (mL/min) = 體重 (kg) x(140-年齡)/ [72 x 肌酸酐 (mg/dL)]
- 女性 Ccr (mL/min) = 男性 Ccr x 0.85
d) 鈣(已校正血清白蛋白)和鎂在 NCI-CTCAE 5.0 版正常範圍內或 ≤ 第 1 級,若試驗主持人判定臨床上不顯著;
e) 鉀在正常範圍內,或以補充劑校正;
f) 血小板 ≥ 100 x 109/L;
g) 血紅素 (Hgb) ≥ 10 g/dL;
h)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i)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或如果使用抗凝劑,則 < 3.0);
j)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 100 mg/dL (6.1 mmol/L) 且糖化血色素 (HbA1c) ≤ 5.7%(兩項條件皆須符合);
k) 空腹血清澱粉酶 ≤ 2 倍 ULN;
l) 空腹血清脂酶 ≤ ULN。
主要排除條件:
1. 患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或 5 倍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已接受任何抗癌療法(包括化學療法、標靶療法、荷爾蒙療法、生物療法、免疫療法,或其他試驗用藥物。)或其尚未從該療法的副作用恢復。
2. 患者有 olaparib 治療禁忌症或先前無法耐受 olaparib。
3. 患者先前接受過 PARP 抑制劑、PI3Kα 抑制劑、蛋白激酶 B (AKT) 抑制劑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標靶 (mTOR) 抑制劑治療(僅第 2 部分劑量擴展群組 1 和 2)。
4. 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4 週內的根治性放射療法(包括超過 25% 骨髓的放射療法),或 2 週內因骨轉移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療法。
5.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有任何先前治療的毒性尚未恢復至基線或 ≤ CTCAE 第 1 級,脫髮為例外。
6. 患者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 2 週以任何造血群落刺激生長因子治療(例如,G-CSF、顆粒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 [GM-CSF])。紅血球生成素或 darbepoetin 療法,若在納入前至少 2 週開始,可繼續(僅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7. 患者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其神經學上不穩定,或他們有 CNS 疾病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註記:CNS 轉移已受控制的患者可參與試驗。在進入試驗前,患者應已完成放射療法,或已在至少兩週前接受 CNS 腫瘤轉移的手術。患者的神經功能必須為穩定狀態;在臨床檢查期間未發現新的神經缺陷,且在 CNS 影像檢查期間未發現新的問題。若患者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 CNS 轉移,類固醇的治療劑量應在進入試驗至少兩週前穩定 ≥ 3 個月,治療劑量不超過每日 dexamethasone 4 mg 或類固醇的等效劑量)。
8. 確診為糖尿病的患者,包括類固醇誘發的糖尿病。
9.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8 天內的重大手術或有顯著外傷或尚未從重大副作用恢復。
10. 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活動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檢測結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患者將不納入:
• 對於中國和日本患者,確認 HIV 抗體陽性。對於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患者,有 HIV 病史但沒有 AIDS 或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的患者允許納入;
• 血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及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200 IU/ml 或 1000 拷貝/mL;
• 血清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及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
11. 患者有任何其他併發疾病有胰島素抗性的可能風險(例如,胰臟疾病、肢端肥大症、庫欣氏症候群)或目前使用的藥物有胰島素抗性的可能風險。
12. 有胰臟癌的患者。
13. 患者目前在接受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 2 週接受過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尚未完全從該治療的副作用恢復。
註記:以下皮質類固醇的使用為允許:單次劑量、局部使用(例如,用於皮疹)、吸入噴霧劑(例如,用於阻塞性氣道疾病)、眼藥水或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
14. 使用苯甲香豆醇鈉 (Coumadin®),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抗凝劑的治療劑量。使用低分子量肝素為允許。
15. 在篩選 1 年內有急性胰臟炎病史或過去的慢性胰臟炎醫療病史。
16. 胃腸道狀況可能妨礙試驗藥物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無法控制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術)。
17. 患者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級或更高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 有嚴重無法控制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或目前證據,需要藥物療法;
• 急性心肌梗塞、嚴重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或周邊動脈繞道術;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 篩選期間進行的心電圖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60 ms;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任何已知的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病史,或無法解釋的猝死的家族病史;
• 臨床上無法控制的高血壓(經標準抗高血壓治療後,收縮壓 ≥ 140 mmHg 及/或舒張壓 ≥ 90 mmHg)。
18. 任何疾病或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不穩定或影響其安全性或試驗遵從度,包括器官移植、精神藥物濫用、酒精濫用或藥物濫用史。
19. 其他嚴重疾病或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嚴重感染、糖尿病、心血管及腦血管疾病或肺病。
20.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試驗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最長不超過 28 天為準)參與先前的試驗治療。
21. 懷孕或哺乳中的患者。懷孕是指女性在受精和懷孕結束之間的狀態,以實驗室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檢測陽性 (> 5 mIU/mL) 證實。哺乳中女性若停止哺乳,可符合本試驗資格,但在試驗治療中/完成後不能重新開始哺乳。
2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在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後 6 個月內未使用有效的避孕(例如子宮內避孕器 [IUD]、含殺精劑的避孕隔膜、含殺精劑的子宮頸帽、男性保險套、含殺精劑的女性保險套、口服荷爾蒙避孕劑)。
有生育能力的定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女性視為無生育能力:自發性停經連續 12 個月,並有適當臨床特徵(例如適當年齡、血管舒縮疾病病史等),或有至少 6 週進行的雙側卵巢切除術(有或無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病史。針對由於抗腫瘤藥物造成閉經的患者,即使閉經超過 12 個月,仍需要懷孕檢測。如果女性只接受卵巢切除術,她將僅在荷爾蒙濃度確認後才視為無生育能力。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