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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PT-2021-001 (HiLL-A)
尚未開始召募

2021-12-01 - 2024-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第Ib/II期劑量爬升,安全性,耐受性及有效性試驗,以CPD-001(HDAC抑制劑)及CPD-002(抗PD-L1單株抗體)合併治療復發/難治型周邊T細胞淋巴瘤病人

  • 試驗申請者

    康煜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江西龍昌藥業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廖浚凱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高小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難治型周邊T細胞淋巴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CPD-001和CPD-002聯合治療復發/難治性周邊T細胞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最大耐受劑量(MTD)或推薦的第二期劑量(RP2D)。(第一期) ●評估CPD-001和CPD-002聯合治療8個周期後復發/難治性周邊T細胞淋巴瘤患者的最佳整體反應(BOR)。(第二期) 次要目的: ●評估CPD-001和CPD-002聯合治療RP2D的初步療效。(第一期) ●評估CPD-001和CPD-002藥物動力學。(第一期及第二期) ●評估CPD-001和CPD-002聯合治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二期) ●評估CPD-001和CPD-002聯合治療的初步療效。(第二期) ●評估一年治療後的進一步療效參數(反應持續時間;反應時間;無進展生存期)。(第二期) ●生存評估。(第二期) ●評估針對CPD-002的抗藥抗體(ADAs)的發生率和滴度,探討免疫原性反應與藥代動力學、藥效學、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潛在關係。(第一期及第二期) ●評估CPD-001和CPD-002在各種PTCL亞型中的療效。(第一期及第二期)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倍賽諾他(Bisthianostat)
重組抗PD-L1全人源單株抗體注射液, HS636

劑型

劑量

50 mg、200 mg
120 mg/2 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在第一個用藥周期時,不良事件及臨床實驗室檢查值不正常程度達到第3級或第4級的發生率,定義為劑量限制毒性(DLTs)。(第一期)
● 以盲性獨立審評委員會使用Lugano 2014標準判斷8個用藥周期期間的最佳整體反應率(Best overall response, BOR)。(第二期)
次要評估指標:
● 以盲性獨立審評委員會使用Lugano 2014標準判斷RP2D劑量組4個用藥周期期間的最佳整體反應率(Best overall response, BOR)。(第一期)
● CPD-001及CPD-002的血中濃度及藥動學參數。(第一期及第二期)
● 安全性參數: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臨床實驗室檢查值不正常、心電圖及生命徵象不正常的發生率。(第二期)
● 以盲性獨立審評委員會使用Lugano 2014標準判斷4個用藥周期期間的最佳整體反應率(Best overall response, BOR)。(第二期)
● 使用Lugano 2014標準判斷反應持續時間(DOR)、起效時間(TOR)、無惡化存活期(PFS)。(第二期)
● 開始治療後一年內的整體存活期(OS)。(第二期)
● CPD-002產生抗藥物抗體(ADA)的發生率與藥動學、藥效學、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可能相關性。(第一期及第二期)
● 測定對各種亞型的周邊T細胞淋巴瘤的最佳整體反應率(BOR)。(第一期及第二期)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介於18-75歲(台灣地區:年齡介於20-75歲)。
2.患者必須有當地試驗中心的腫瘤組織病理學確診的復發/難治型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注:除蕈狀肉芽腫(MF)和Sézary症候群(SS)外,所有PTCL亞型均符合納入條件;根據後面排除標準排除MF和SS。符合條件的PTCL亞型的例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周邊T細胞淋巴瘤,未分類(PTCL-NOS)
●濾泡輔助性T細胞表型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TFH)
●淋巴結外鼻腔型NK/T細胞淋巴瘤(ENKTL)
●異生性巨大細胞淋巴瘤(ALCL)
●血管免疫母細胞性T細胞淋巴瘤(AITL)
●單形上皮性腸T細胞淋巴瘤(MEITL)
●腸病變(腸)型T細胞淋巴瘤(EATL)
●肝脾T細胞淋巴瘤(HSTCL)
●皮膚T細胞淋巴瘤(CTCL)
●成人T細胞淋巴瘤/白血病(ATLL)
●濾泡性T細胞淋巴瘤(FTCL)
3.者先前已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治療,並且必須為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復發型或繼發性難治型疾病:
●第一線治療完成的6個月後,發現疾病復發(注:第一線治療完成的6個月以內,發現疾病復發的病人,不符合納入條件。)
●第二線/後線治療完成後,在任何時間點發現疾病復發
●對於第二線/後線治療產生抗性
注:先前曾接受HDAC抑制劑及抗PD-L1/PD-1抗體的患者,請參考排除條件第6條。
4.患者的疾病病灶為可測量的或是可評估的:
●第一期試驗劑量遞增期:疾病病灶為影像學檢查可測量的或是試驗醫師認可的不可測量但可評估的病灶。
●第一期試驗RP2D劑量擴展組及第二期試驗:疾病病灶必須為影像學檢查可測量的。
5.受試者在標準治療失敗後,無法進行自體幹細胞移植(autoSCT)治療,或是非自體幹細胞移植(autoSCT)的候選對象。
6.患者必須為(ECOG)體能狀態評分0、1或2。
7.預期存活期為大於等於3個月。
8.在本研究治療的第一天前14天內測定的以下實驗室值:
●白血球計數(WBC)大於等於3000/mm^3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大於等於1500/mm^3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100,000/mm^3
●血色素檢查大於9.0g/dL
●膽紅素總量小於等於1.5 x參考值上限(ULN);除非因Gilbert’s Syndrome造成
●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酵素(ALT)和血清麩胺酸苯醋酸轉氨基酵素(AST)小於等於2.5 x參考值上限(ULN),無侵犯肝臟;或如果已知侵犯肝臟5 x參考值上限(ULN)。
●肌酐小於等於2.0 mg/dL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必須大於等於50 ml/min
●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以及部分凝血活酵素原時間(APTT小於等於1.5 x參考值上限(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劑。如果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則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天之前,抗凝劑應處於穩定劑量至少3個月。
注:第一期試驗的血液學實驗室值檢測應於完成短效造血生長因子或血小板輸注治療後至少3天、紅血球輸注完成後至少7天、完成長效造血生長因子治療後至少14天。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從研究治療開始到最後一次研究治療後至少30天採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案,並且必須在研究第一天前的3天內血清妊娠試驗呈陰性治療。停經後至少1年(自上次月經後>12個月)或手術絕育的受試者不需要此測試。
10.未進行手術絕育的男性必須同意從研究治療開始到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90天採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案。
11.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蕈狀肉芽腫或Sezary症候群。
2.因為本研究涉及研究性藥物,對發育中的胎兒和新生兒的遺傳毒性、致突變性和致畸性影響未知,患者為以下任何一項時應被排除:
●懷孕婦女
●哺乳婦女
●不願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
3.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病人罹患會導致不適合參加本研究或對計畫書規定的安全性和毒性的正確評估會顯著干擾的共病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的併發病症。
4.顯著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第III類或IV類心臟病)、過去6個月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使用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心房顫動,如果在納入前至少30天有穩定的藥物治療,並且該藥物未被列為導致Torsade de Pointes的患者是被允許納入的),或ECG上有急性缺血的證據。
5.患者在基線時QT/QTc間期延長,即QTc間期>470毫秒;長QT症候群;需要使用可能導致Torsade de Pointes的伴隨藥物。
6.禁止的治療和/或療法:
●在研究治療的首劑前12週內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utoSCT)
●先前治療(以研究治療第一天之前起算):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2週內接受化療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6週內接受亞硝基脲類藥物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治療性抗癌抗體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放射性或毒素免疫交聯劑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放射治療
○或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曾使用抗PD-L1/PD-1抗體合併HDAC抑制劑治療(僅接受單一治療方案的患者或循序接受抗PD-L1/PD-1抗體和HDAC抑制劑的患者均可納入) (參考計畫書8.1節內容)
●在研究治療的首劑前12個月內的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alloSCT)
7.試驗納入前3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
例外:非黑色素性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注:如果有既往惡性腫瘤病史,則不得接受其他針對癌症的特定治療。
8.現有或曾有腦轉移或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史。
9.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陽性或已知獲得性免疫缺陷症侯群(AIDS)且目前正在接受抗逆轉錄病毒治療的患者,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V sAg+),活動性C型肝炎(如果Ab+然後PCR+)顯示處於急性或慢性感染。
10.在研究治療的首劑前14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治療。
注:允許吸入或局部使用類固醇。
11.在研究治療前30天內(或少於5個半衰期)或預定在本研究期間使用任何研究用藥物、生物製劑或醫材。
12.CPD-002第一劑給藥前30天內和試驗期間禁止接種疫苗,但接種不活化疫苗除外。
13.現有或曾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更全面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清單見附錄6)
注:在甲狀腺替代治療中有自身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減退病史的患者有資格參加本研究。
注:接受胰島素治療的I型糖尿病患者有資格參加本研究。
注:濕疹、銀屑病、慢性單純性苔蘚或白癜風患者僅具有皮膚病表現(即銀屑病關節炎患者除外),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納入:
●皮疹的面積必須小於體表面積的10%
●疾病在基線時得到很好的控制,只需要低效外用類固醇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需要使用PUVA [補骨脂素加紫外線A輻射]、甲氨蝶呤、類視黃醇、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製劑或高效能或口服類固醇治療的潛在疾病的急性惡化
14.病因不明性肺纖維化、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合併組織化肺炎、藥物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病史,或胸部CT掃描篩查發現有活動性肺炎。
注:允許有在輻射場(纖維化)的放射性肺炎史。
15.曾有使用免疫治療製劑出現嚴重或危及生命的不良反應而被永久停用的病史。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介於18-75歲(台灣地區:年齡介於20-75歲)。
2.患者必須有當地試驗中心的腫瘤組織病理學確診的復發/難治型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注:除蕈狀肉芽腫(MF)和Sézary症候群(SS)外,所有PTCL亞型均符合納入條件;根據後面排除標準排除MF和SS。符合條件的PTCL亞型的例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周邊T細胞淋巴瘤,未分類(PTCL-NOS)
●濾泡輔助性T細胞表型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TFH)
●淋巴結外鼻腔型NK/T細胞淋巴瘤(ENKTL)
●異生性巨大細胞淋巴瘤(ALCL)
●血管免疫母細胞性T細胞淋巴瘤(AITL)
●單形上皮性腸T細胞淋巴瘤(MEITL)
●腸病變(腸)型T細胞淋巴瘤(EATL)
●肝脾T細胞淋巴瘤(HSTCL)
●皮膚T細胞淋巴瘤(CTCL)
●成人T細胞淋巴瘤/白血病(ATLL)
●濾泡性T細胞淋巴瘤(FTCL)
3.者先前已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治療,並且必須為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復發型或繼發性難治型疾病:
●第一線治療完成的6個月後,發現疾病復發(注:第一線治療完成的6個月以內,發現疾病復發的病人,不符合納入條件。)
●第二線/後線治療完成後,在任何時間點發現疾病復發
●對於第二線/後線治療產生抗性
注:先前曾接受HDAC抑制劑及抗PD-L1/PD-1抗體的患者,請參考排除條件第6條。
4.患者的疾病病灶為可測量的或是可評估的:
●第一期試驗劑量遞增期:疾病病灶為影像學檢查可測量的或是試驗醫師認可的不可測量但可評估的病灶。
●第一期試驗RP2D劑量擴展組及第二期試驗:疾病病灶必須為影像學檢查可測量的。
5.受試者在標準治療失敗後,無法進行自體幹細胞移植(autoSCT)治療,或是非自體幹細胞移植(autoSCT)的候選對象。
6.患者必須為(ECOG)體能狀態評分0、1或2。
7.預期存活期為大於等於3個月。
8.在本研究治療的第一天前14天內測定的以下實驗室值:
●白血球計數(WBC)大於等於3000/mm^3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大於等於1500/mm^3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100,000/mm^3
●血色素檢查大於9.0g/dL
●膽紅素總量小於等於1.5 x參考值上限(ULN);除非因Gilbert’s Syndrome造成
●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酵素(ALT)和血清麩胺酸苯醋酸轉氨基酵素(AST)小於等於2.5 x參考值上限(ULN),無侵犯肝臟;或如果已知侵犯肝臟5 x參考值上限(ULN)。
●肌酐小於等於2.0 mg/dL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必須大於等於50 ml/min
●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以及部分凝血活酵素原時間(APTT小於等於1.5 x參考值上限(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劑。如果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則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天之前,抗凝劑應處於穩定劑量至少3個月。
注:第一期試驗的血液學實驗室值檢測應於完成短效造血生長因子或血小板輸注治療後至少3天、紅血球輸注完成後至少7天、完成長效造血生長因子治療後至少14天。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從研究治療開始到最後一次研究治療後至少30天採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案,並且必須在研究第一天前的3天內血清妊娠試驗呈陰性治療。停經後至少1年(自上次月經後>12個月)或手術絕育的受試者不需要此測試。
10.未進行手術絕育的男性必須同意從研究治療開始到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90天採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案。
11.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蕈狀肉芽腫或Sezary症候群。
2.因為本研究涉及研究性藥物,對發育中的胎兒和新生兒的遺傳毒性、致突變性和致畸性影響未知,患者為以下任何一項時應被排除:
●懷孕婦女
●哺乳婦女
●不願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
3.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病人罹患會導致不適合參加本研究或對計畫書規定的安全性和毒性的正確評估會顯著干擾的共病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的併發病症。
4.顯著心血管疾病(紐約心臟協會第III類或IV類心臟病)、過去6個月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使用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心房顫動,如果在納入前至少30天有穩定的藥物治療,並且該藥物未被列為導致Torsade de Pointes的患者是被允許納入的),或ECG上有急性缺血的證據。
5.患者在基線時QT/QTc間期延長,即QTc間期>470毫秒;長QT症候群;需要使用可能導致Torsade de Pointes的伴隨藥物。
6.禁止的治療和/或療法:
●在研究治療的首劑前12週內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utoSCT)
●先前治療(以研究治療第一天之前起算):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2週內接受化療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6週內接受亞硝基脲類藥物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治療性抗癌抗體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放射性或毒素免疫交聯劑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放射治療
○或 在研究治療的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曾使用抗PD-L1/PD-1抗體合併HDAC抑制劑治療(僅接受單一治療方案的患者或循序接受抗PD-L1/PD-1抗體和HDAC抑制劑的患者均可納入) (參考計畫書8.1節內容)
●在研究治療的首劑前12個月內的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alloSCT)
7.試驗納入前3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
例外:非黑色素性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注:如果有既往惡性腫瘤病史,則不得接受其他針對癌症的特定治療。
8.現有或曾有腦轉移或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史。
9.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陽性或已知獲得性免疫缺陷症侯群(AIDS)且目前正在接受抗逆轉錄病毒治療的患者,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V sAg+),活動性C型肝炎(如果Ab+然後PCR+)顯示處於急性或慢性感染。
10.在研究治療的首劑前14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治療。
注:允許吸入或局部使用類固醇。
11.在研究治療前30天內(或少於5個半衰期)或預定在本研究期間使用任何研究用藥物、生物製劑或醫材。
12.CPD-002第一劑給藥前30天內和試驗期間禁止接種疫苗,但接種不活化疫苗除外。
13.現有或曾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更全面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清單見附錄6)
注:在甲狀腺替代治療中有自身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減退病史的患者有資格參加本研究。
注:接受胰島素治療的I型糖尿病患者有資格參加本研究。
注:濕疹、銀屑病、慢性單純性苔蘚或白癜風患者僅具有皮膚病表現(即銀屑病關節炎患者除外),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納入:
●皮疹的面積必須小於體表面積的10%
●疾病在基線時得到很好的控制,只需要低效外用類固醇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需要使用PUVA [補骨脂素加紫外線A輻射]、甲氨蝶呤、類視黃醇、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製劑或高效能或口服類固醇治療的潛在疾病的急性惡化
14.病因不明性肺纖維化、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合併組織化肺炎、藥物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病史,或胸部CT掃描篩查發現有活動性肺炎。
注:允許有在輻射場(纖維化)的放射性肺炎史。
15.曾有使用免疫治療製劑出現嚴重或危及生命的不良反應而被永久停用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4 人

  • 全球人數

    1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