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L43431
試驗執行中
2022-02-01 - 2028-01-31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C15.3
食道上三分之一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0.0
頸部食道惡性腫瘤
針對局部晚期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進行新輔助Tiragolumab、 Atezolizumab、太平洋紫杉醇、鉑金之免疫化學治療合併放射治療與接續手術治療之第Ib/II期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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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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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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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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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
試驗目的
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ESCC)為全球最致命的惡性腫瘤之一,其五年存活率約為10%至30%,為預後較差之惡性腫瘤。由我們先前執行之前瞻性試驗得知,局部晚期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於尚未開始進行新輔助化放療時,血清中VEGF-A、TGF-β1、及可溶性PD-L1等免疫相關生物標記的較高表現量,與同步化放療合併根除性食道切除術(三聯式療法)治療較差的預後,有獨立的相關性。近期臨床試驗則顯示對於復發/轉移性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使用抗PD-1免疫製劑有一定療效。此外,臨床前和臨床試驗結果顯示,放射治療可能會誘導免疫調節藥物的局部炎症刺激,以增強綜合反應。臨床前試驗也顯示合併分次放射治療、抗 PD-L1、及/或抗TIGIT免疫治療具有對抗癌症之療效。
另外目前臨床試驗報告已知合併使用 Tiragolumab( 抗 TIGIT 抗體)和 Atezolizumab( 抗PD-L1 抗體) 的治療, 於第 1b 期臨床試驗約有 4.6%受試者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第二期試驗則約有 47.8%試驗組受試者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其中對照組受試者發生不良反應之比例為39.7%, 且暫無與合併治療藥物有相關性之死亡事件。
儘管許多前瞻性臨床試驗顯示,抗 PD-L1 藥物中加入抗 TIGIT 治療、以及在肺癌化療中加入抗 PD-L1 療法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活性,但合併免疫治療與同步化放療與根除性手術三聯式療法下,藥物的安全性和活性仍有很高的不確定性。
在本臨床試驗中,我們將研究Tiragolumab(抗TIGIT抗體)和Atezolizumab(抗PD-L1抗體)納入標準三聯式療法是否安全且可同時提高病理完全反應率,期望能為此預後不佳之疾病,發展出新的三聯式療法整合治療方案。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主成份
Tiragolumab
Atezolizumab
Atezolizumab
劑型
27D
27D
27D
劑量
6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是合併或未合併 Tiragolumab/Atezolizumab於太平洋紫杉醇/鉑金類藥物之新輔助性化放療,於食道切除術後之病理完全反應率
•病理完全反應率定義為無殘餘之主要腫瘤(ypT0)且無淋巴節結轉移 (ypN0)
•病理完全反應率定義為無殘餘之主要腫瘤(ypT0)且無淋巴節結轉移 (ypN0)
主要納入條件
1.經由組織學檢驗證實為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
2.診斷為局部晚期癌症,且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 2017年公布的癌症分期系統(第8版)中之TNM分期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癌症分期:
a.T1-2N2-3M0
b.T3N1-3M0
3.於試驗篩選時被判定為具根治性目的且可手術及切除之腫瘤
4.年齡 ≥ 20 歲之病患
5.醫療判定為適合進行根除性手術之病患
6.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制定的標準(ECOG),活動計分為0或1 分
7.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具適當的骨髓儲備能力,其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1.5×109/L (1,500/μl)
b.血小板數目≥ 100×109/L (100,000/µl)
c.血紅素≥ 9.0 g/dl (可能曾接受過輸血)
8.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肝功能指數在適當的範圍內,其定義如下:
a.肝臟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b.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9.在完成試驗登記前 2 週內腎功能在適當的範圍內,其定義為肌酸酐≤1.5 mg/dL
10.於篩選期,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為陰性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但HBV DNA< 500 IU/mL (or 2500 copies/mL)。病患若具可偵測之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可偵測之B型肝炎病毒DNA,則依照試驗機構指引進行治療。
a.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的患者,必須在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2 週開始使用抗病毒藥物,並應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繼續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至少 6 個月
11.於試驗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為陰性,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為陽性但C型肝炎病毒RNA檢測為陰性之病患。
12.具生育能力女性之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需為陰性
13.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及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期、以及接受最後一劑Atezolizumab治療後的5個月內、與接受最後一劑 Tiragolumab治療的90天內,必須使用失敗率<1%的高效避孕措施。
14.必須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流程進行試驗、配合返診以及簽署知情同意書
2.診斷為局部晚期癌症,且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 2017年公布的癌症分期系統(第8版)中之TNM分期符合下列其中一項癌症分期:
a.T1-2N2-3M0
b.T3N1-3M0
3.於試驗篩選時被判定為具根治性目的且可手術及切除之腫瘤
4.年齡 ≥ 20 歲之病患
5.醫療判定為適合進行根除性手術之病患
6.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制定的標準(ECOG),活動計分為0或1 分
7.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具適當的骨髓儲備能力,其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1.5×109/L (1,500/μl)
b.血小板數目≥ 100×109/L (100,000/µl)
c.血紅素≥ 9.0 g/dl (可能曾接受過輸血)
8.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肝功能指數在適當的範圍內,其定義如下:
a.肝臟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b.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9.在完成試驗登記前 2 週內腎功能在適當的範圍內,其定義為肌酸酐≤1.5 mg/dL
10.於篩選期,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為陰性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但HBV DNA< 500 IU/mL (or 2500 copies/mL)。病患若具可偵測之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可偵測之B型肝炎病毒DNA,則依照試驗機構指引進行治療。
a.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的患者,必須在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2 週開始使用抗病毒藥物,並應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繼續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至少 6 個月
11.於試驗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為陰性,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為陽性但C型肝炎病毒RNA檢測為陰性之病患。
12.具生育能力女性之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需為陰性
13.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及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期、以及接受最後一劑Atezolizumab治療後的5個月內、與接受最後一劑 Tiragolumab治療的90天內,必須使用失敗率<1%的高效避孕措施。
14.必須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流程進行試驗、配合返診以及簽署知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參與本試驗前曾接受CD137拮抗劑或免疫檢查點阻斷劑之治療,其中包括抗CRLA-4, 抗PD-1, 抗PD-L1, 及抗-TIGIT 之治療性抗體。
2.曾接受頭頸部、胸部及腹部放射治療。
3.曾接受化學治療
4.經由組織學診斷為食道或胃食道接口之腺癌、小細胞癌或混合型癌症.
5.除了食道癌外,其他消化道與呼吸道診斷為同發性或異發性之鱗狀上皮細胞癌
6.於試驗篩選前兩年內曾罹患食道癌以外之惡性腫瘤,但轉移及死亡風險可忽略之惡性腫瘤(例五年存活率達90%),如經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限性攝護腺癌、乳腺管原位癌、或第一期子宮癌等,不在此限。
a.病患於試驗篩選訪視前兩年內曾接受內視鏡黏膜切除或切除ESCC外之淺層黏膜癌者,亦可參與本試驗。
7.曾接受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8.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a.鼻腔、吸入性、外用類固醇、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生理劑量內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需相當於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普力多寧錠)
c.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治療 (例如: 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用藥)
9.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使用口服或靜脈注射之抗生素治療
a.病患使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如預防尿路感染或慢性肺阻塞疾病惡化等,不在此限
10.接受免疫促進藥物會導致處在活躍期之自體免疫疾病惡化的患者。穩定控制且不需要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患者則可加入試驗。
11.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嚴重、於活躍期之共病症,且此疾病導致患者不適合加入試驗、或顯著影響試驗安全性與不良事件評估、或限制試驗規範的遵從性,其定義如下:
a.完成試驗登記前四周內曾罹患嚴重感染疾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方所列之情況: 因感染併發症需住院治療者、菌血症、或重度肺炎。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需使用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之病患,但若病患使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如預防尿路感染或慢性肺阻塞疾病惡化等,則不在此限。
b.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六個月內曾發生透壁性心肌梗塞
c.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六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心絞痛或鬱血性心衰竭且須住院治療者
d.曾發生危及生命、無法控制、且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e.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的 6 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中風
f.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為≥第二等級)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g.肝功能不全導致顯性黃疸及/或凝血機制缺損
h.篩選訪視時發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或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包含需要住院治療或排除試驗治療的肺纖維化疾病
i.包含近期(一年內)罹有未受控制的精神性疾病或有主動自殺意念或行為
j.可能會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治療給藥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研究結果的實驗室異常值
k.免疫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及免疫性肺炎,
12.具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如閉鎖性細支氣管炎)、藥物引發之肺炎、或於篩選時由電腦斷層掃描證實之活動性肺炎。
13.活動性肺結核
14.無法控制或具症狀之高血鈣症(相關血鈣濃度>正常值上限)
15.已知曾有HIV陽性病史或免疫缺乏症候群症狀
16.試驗篩選訪視時, EB(Epstein-Barr)病毒(EBV)外殼IgM抗體檢測為陽性
a.符合臨床規範須進行篩檢的活動性感染或慢性活動性感染時,需進行 EBV聚合酶連鎖反應檢驗。於EBV聚合酶連鎖反應結果呈陽性之病患將排除於此試驗。
17.於下列時間點接種減毒活性疫苗者,將不可納入本試驗: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或試驗治療期間預計接種;或在試驗治療最後一劑後 5 個月內接種。但接種不活化疫苗者不在此限。
18.曾有對嵌合體、或人類化抗體、或融合蛋白有嚴重過敏性反應病史之病患
19.已知對試驗藥品、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其製劑中的任何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者,包括已知對單株抗體具嚴重過敏反應之病患 (美國國家癌症機構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第五版,嚴重程度大於等於第三級)
20.目前正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1.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
22.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或男性受試者,仍會進行性行為且不願/無法使用醫學上可接受之避孕方式。此項為必要之排除條件,因為本試驗所涉及之放射治療可能導致顯著的致畸胎作用。
2.曾接受頭頸部、胸部及腹部放射治療。
3.曾接受化學治療
4.經由組織學診斷為食道或胃食道接口之腺癌、小細胞癌或混合型癌症.
5.除了食道癌外,其他消化道與呼吸道診斷為同發性或異發性之鱗狀上皮細胞癌
6.於試驗篩選前兩年內曾罹患食道癌以外之惡性腫瘤,但轉移及死亡風險可忽略之惡性腫瘤(例五年存活率達90%),如經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限性攝護腺癌、乳腺管原位癌、或第一期子宮癌等,不在此限。
a.病患於試驗篩選訪視前兩年內曾接受內視鏡黏膜切除或切除ESCC外之淺層黏膜癌者,亦可參與本試驗。
7.曾接受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8.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a.鼻腔、吸入性、外用類固醇、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生理劑量內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劑量需相當於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普力多寧錠)
c.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治療 (例如: 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用藥)
9.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使用口服或靜脈注射之抗生素治療
a.病患使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如預防尿路感染或慢性肺阻塞疾病惡化等,不在此限
10.接受免疫促進藥物會導致處在活躍期之自體免疫疾病惡化的患者。穩定控制且不需要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患者則可加入試驗。
11.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嚴重、於活躍期之共病症,且此疾病導致患者不適合加入試驗、或顯著影響試驗安全性與不良事件評估、或限制試驗規範的遵從性,其定義如下:
a.完成試驗登記前四周內曾罹患嚴重感染疾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方所列之情況: 因感染併發症需住院治療者、菌血症、或重度肺炎。於完成試驗登記前兩周內需使用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之病患,但若病患使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如預防尿路感染或慢性肺阻塞疾病惡化等,則不在此限。
b.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六個月內曾發生透壁性心肌梗塞
c.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六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心絞痛或鬱血性心衰竭且須住院治療者
d.曾發生危及生命、無法控制、且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e.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的 6 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中風
f.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為≥第二等級)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g.肝功能不全導致顯性黃疸及/或凝血機制缺損
h.篩選訪視時發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或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包含需要住院治療或排除試驗治療的肺纖維化疾病
i.包含近期(一年內)罹有未受控制的精神性疾病或有主動自殺意念或行為
j.可能會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治療給藥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研究結果的實驗室異常值
k.免疫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及免疫性肺炎,
12.具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如閉鎖性細支氣管炎)、藥物引發之肺炎、或於篩選時由電腦斷層掃描證實之活動性肺炎。
13.活動性肺結核
14.無法控制或具症狀之高血鈣症(相關血鈣濃度>正常值上限)
15.已知曾有HIV陽性病史或免疫缺乏症候群症狀
16.試驗篩選訪視時, EB(Epstein-Barr)病毒(EBV)外殼IgM抗體檢測為陽性
a.符合臨床規範須進行篩檢的活動性感染或慢性活動性感染時,需進行 EBV聚合酶連鎖反應檢驗。於EBV聚合酶連鎖反應結果呈陽性之病患將排除於此試驗。
17.於下列時間點接種減毒活性疫苗者,將不可納入本試驗: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或試驗治療期間預計接種;或在試驗治療最後一劑後 5 個月內接種。但接種不活化疫苗者不在此限。
18.曾有對嵌合體、或人類化抗體、或融合蛋白有嚴重過敏性反應病史之病患
19.已知對試驗藥品、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其製劑中的任何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者,包括已知對單株抗體具嚴重過敏反應之病患 (美國國家癌症機構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第五版,嚴重程度大於等於第三級)
20.目前正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1.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
22.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或男性受試者,仍會進行性行為且不願/無法使用醫學上可接受之避孕方式。此項為必要之排除條件,因為本試驗所涉及之放射治療可能導致顯著的致畸胎作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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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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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