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NTB002H01
尚未開始召募
2018-04-12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A Phase 3, Randomized, Double-Blind, Double-Dummy, Parallel-Group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SYN006 Hydrofluoroalkane Metered-Dose Inhaler for As-Needed Treatment in Patients with Mild Asthma/針對輕度氣喘患者,評估SYN006 氫氟烷定量噴霧劑做為氣喘急性發作之 緩解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之第三期、隨機分派、雙盲、雙模擬、平行試驗
-
試驗申請者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益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STHMA氣喘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為比較不同試驗族群之間的氣喘惡化比例。
次要試驗目的包括SYN006 定量噴霧吸入劑組其他的氣喘功能變數、病徵評分、
氣喘惡化人數與嚴重程度以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Budesonide 180 mcg and Procaterol hydrochloride 10 mcg
劑型
劑量
180,1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24 週的氣喘惡化比例
次要評估指標
FEV1 曲線下面積(area under the curve, AUC)
第24 週的日間與夜間的尖峰呼氣流速(PEF)相較於基礎值的變化
使用緩解藥物次數相較於基礎值的變化
無需緩解藥物的天數比例
氣喘控制良好的天數比例
其他療效評估指標
第24 週尖峰呼氣流速(PEF)的日間變化
在24 週間日間/夜間病徵相較於基礎值的變化
達到第一次重度氣喘惡化的時間
達到第一次中度或重度氣喘惡化的時間
吸入性類固醇總使用藥量與使用全身性類固醇的天數
在第4、12、24 週在氣喘控制問卷評分(Asthma Control Questionnaire™)相較
於基礎值的變化
第24 週的氣喘惡化比例
次要評估指標
FEV1 曲線下面積(area under the curve, AUC)
第24 週的日間與夜間的尖峰呼氣流速(PEF)相較於基礎值的變化
使用緩解藥物次數相較於基礎值的變化
無需緩解藥物的天數比例
氣喘控制良好的天數比例
其他療效評估指標
第24 週尖峰呼氣流速(PEF)的日間變化
在24 週間日間/夜間病徵相較於基礎值的變化
達到第一次重度氣喘惡化的時間
達到第一次中度或重度氣喘惡化的時間
吸入性類固醇總使用藥量與使用全身性類固醇的天數
在第4、12、24 週在氣喘控制問卷評分(Asthma Control Questionnaire™)相較
於基礎值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受試者有能力了解並提供簽署書面同意的受試者同意書, 並且同意遵守計畫
書的要求。
2. 受試者為20 至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受試者應不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應為手術絕育、已停經至少12 個
月,或必須使用一種試驗主持人認可的有效避孕方式(例如: 口服避孕劑、雙重屏
蔽法、賀爾蒙注射或植入式避孕法、或輸卵管結紮,或伴侶使用輸精管結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6 個月為經由醫師診斷為符合GINA 標準(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uideline)定義的氣喘患者。
4.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30 天為符合GINA( 2015 年)定義為第二階治療的患
者。例如,氣喘受試者應為: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做為氣喘單方維持藥
物,加上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
鹼藥物)做為緩解藥物下,穩定控制氣喘。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
藥物)做為緩解藥物,未能穩定控制氣喘。
5.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使用以下治療的肺功能狀況: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加上吸入式支氣管擴張劑
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 ) ≥80%。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1 秒內用力呼
氣量(FEV1 ) ≥60%正常預估值,與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後的FEV1 ≥80%正常
預估值。
6. 受試者於第二此訪視為可逆性氣道阻塞患者,定義為吸入VentolinTM 後, FEV1
可逆性(FEV1 reversibility) 相較基礎值提升≥12%且≥ 200 ml。
7. 受試者不應為吸菸者。有過去吸菸史的受試者(定義為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2
個月沒有使用任何吸入式煙草和尼古丁產品)若≤10 包/年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8. 受試者的身體質量指數為18 至35 kg/m2。
9. 受試者在受訓後能夠正確使用吸入型噴霧劑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在視診時有口咽念珠菌感染。
2.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 個月內有氣喘惡化,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包括口
服或注射)、住院或急診處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12 個月內有威脅生病的氣喘病史,定義為氣喘惡化導
致氣管插管、高碳酸血症、呼吸停止、或入住加護病房。
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4 週內有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鼻竇、中耳道病
毒或細菌感染的臨床懷疑或培養紀錄,且未完全恢復。
5. 受試者有氣喘之外的顯著呼吸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氣
管擴張症、囊腫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或肺動脈高壓。
6. 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的疾病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1) 患有鬱血性心衰竭,未控制高血壓,未控制冠狀動脈疾病,心律異常,或
有顯著心電圖異常(ECG)。
(2) 在第一次訪視前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 經皮冠狀動脈血管造型術
(PTCA)或冠狀動脈搭橋手術(CABG)。
(3) 患有臨床顯著或未穩定控制的疾病、未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
毒症、顯著肝功能不全、腸胃道 (例如消化性潰瘍)、神經性或血液學、
自體免疫或其他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
(4) 目前患有血液性、肝功能、神經性、精神性、腎功能或其他疾病或病史,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參加試驗可能致使其產生危險, 或若在試驗期間
疾病惡化將影響試驗結果。
7.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或正在接受惡性腫瘤的治療。
若受試者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並接受切除治療,則可進
入試驗。
8. 受試者患有結核病感染。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 年成功完成結核病根
除治療,且未有任何臨床復發的證據,則可進入試驗。
9. 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感染。
10. 受試者有B 型肝炎感染,並且需要抗病毒治療或預防性的抗病毒治療。
11. 受試者對於藥物使用、按預約回診有不良順從性的紀錄,或試驗主持人懷疑
有不良順從性。
12. 除了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藥物治療,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
前30 天或導入期產生氣喘惡化,而需要改變使用藥物治療。
1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使用口服、肛門,或針劑的醣質腎上腺荷爾蒙
(glucocorticosteroid,GCS),或在第一次訪視前12 週內使用醣質腎上腺荷爾
蒙的長效型針劑。
1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5. 受試者對於任何擬交感神經藥物(例如福莫特羅(formoterol)、沙丁胺醇(albuterol),
或任何吸入式、局部性或全身性類固醇治療(例如培尼皮質醇(prednisolone)、布
地奈德(budesonide)、丙酸氟替卡松(fluticasone propionate)會產生過敏反應。
16.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參與其他任何試驗,或使用任何試驗藥物。
17.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使用任何的禁用藥物。
18. 受試者為需夜間值班的工作者。受試者將不允許在整個試驗期間進行任何夜
間值班。
1. 受試者有能力了解並提供簽署書面同意的受試者同意書, 並且同意遵守計畫
書的要求。
2. 受試者為20 至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受試者應不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應為手術絕育、已停經至少12 個
月,或必須使用一種試驗主持人認可的有效避孕方式(例如: 口服避孕劑、雙重屏
蔽法、賀爾蒙注射或植入式避孕法、或輸卵管結紮,或伴侶使用輸精管結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6 個月為經由醫師診斷為符合GINA 標準(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uideline)定義的氣喘患者。
4.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30 天為符合GINA( 2015 年)定義為第二階治療的患
者。例如,氣喘受試者應為: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做為氣喘單方維持藥
物,加上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
鹼藥物)做為緩解藥物下,穩定控制氣喘。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
藥物)做為緩解藥物,未能穩定控制氣喘。
5.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使用以下治療的肺功能狀況: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加上吸入式支氣管擴張劑
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 ) ≥80%。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1 秒內用力呼
氣量(FEV1 ) ≥60%正常預估值,與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後的FEV1 ≥80%正常
預估值。
6. 受試者於第二此訪視為可逆性氣道阻塞患者,定義為吸入VentolinTM 後, FEV1
可逆性(FEV1 reversibility) 相較基礎值提升≥12%且≥ 200 ml。
7. 受試者不應為吸菸者。有過去吸菸史的受試者(定義為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2
個月沒有使用任何吸入式煙草和尼古丁產品)若≤10 包/年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8. 受試者的身體質量指數為18 至35 kg/m2。
9. 受試者在受訓後能夠正確使用吸入型噴霧劑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在視診時有口咽念珠菌感染。
2.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 個月內有氣喘惡化,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包括口
服或注射)、住院或急診處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12 個月內有威脅生病的氣喘病史,定義為氣喘惡化導
致氣管插管、高碳酸血症、呼吸停止、或入住加護病房。
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4 週內有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鼻竇、中耳道病
毒或細菌感染的臨床懷疑或培養紀錄,且未完全恢復。
5. 受試者有氣喘之外的顯著呼吸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氣
管擴張症、囊腫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或肺動脈高壓。
6. 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的疾病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1) 患有鬱血性心衰竭,未控制高血壓,未控制冠狀動脈疾病,心律異常,或
有顯著心電圖異常(ECG)。
(2) 在第一次訪視前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 經皮冠狀動脈血管造型術
(PTCA)或冠狀動脈搭橋手術(CABG)。
(3) 患有臨床顯著或未穩定控制的疾病、未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
毒症、顯著肝功能不全、腸胃道 (例如消化性潰瘍)、神經性或血液學、
自體免疫或其他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
(4) 目前患有血液性、肝功能、神經性、精神性、腎功能或其他疾病或病史,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參加試驗可能致使其產生危險, 或若在試驗期間
疾病惡化將影響試驗結果。
7.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或正在接受惡性腫瘤的治療。
若受試者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並接受切除治療,則可進
入試驗。
8. 受試者患有結核病感染。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 年成功完成結核病根
除治療,且未有任何臨床復發的證據,則可進入試驗。
9. 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感染。
10. 受試者有B 型肝炎感染,並且需要抗病毒治療或預防性的抗病毒治療。
11. 受試者對於藥物使用、按預約回診有不良順從性的紀錄,或試驗主持人懷疑
有不良順從性。
12. 除了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藥物治療,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
前30 天或導入期產生氣喘惡化,而需要改變使用藥物治療。
1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使用口服、肛門,或針劑的醣質腎上腺荷爾蒙
(glucocorticosteroid,GCS),或在第一次訪視前12 週內使用醣質腎上腺荷爾
蒙的長效型針劑。
1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5. 受試者對於任何擬交感神經藥物(例如福莫特羅(formoterol)、沙丁胺醇(albuterol),
或任何吸入式、局部性或全身性類固醇治療(例如培尼皮質醇(prednisolone)、布
地奈德(budesonide)、丙酸氟替卡松(fluticasone propionate)會產生過敏反應。
16.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參與其他任何試驗,或使用任何試驗藥物。
17.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使用任何的禁用藥物。
18. 受試者為需夜間值班的工作者。受試者將不允許在整個試驗期間進行任何夜
間值班。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受試者有能力了解並提供簽署書面同意的受試者同意書, 並且同意遵守計畫
書的要求。
2. 受試者為20 至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受試者應不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應為手術絕育、已停經至少12 個
月,或必須使用一種試驗主持人認可的有效避孕方式(例如: 口服避孕劑、雙重屏
蔽法、賀爾蒙注射或植入式避孕法、或輸卵管結紮,或伴侶使用輸精管結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6 個月為經由醫師診斷為符合GINA 標準(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uideline)定義的氣喘患者。
4.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30 天為符合GINA( 2015 年)定義為第二階治療的患
者。例如,氣喘受試者應為: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做為氣喘單方維持藥
物,加上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
鹼藥物)做為緩解藥物下,穩定控制氣喘。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
藥物)做為緩解藥物,未能穩定控制氣喘。
5.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使用以下治療的肺功能狀況: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加上吸入式支氣管擴張劑
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 ) ≥80%。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1 秒內用力呼
氣量(FEV1 ) ≥60%正常預估值,與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後的FEV1 ≥80%正常
預估值。
6. 受試者於第二此訪視為可逆性氣道阻塞患者,定義為吸入VentolinTM 後, FEV1
可逆性(FEV1 reversibility) 相較基礎值提升≥12%且≥ 200 ml。
7. 受試者不應為吸菸者。有過去吸菸史的受試者(定義為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2
個月沒有使用任何吸入式煙草和尼古丁產品)若≤10 包/年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8. 受試者的身體質量指數為18 至35 kg/m2。
9. 受試者在受訓後能夠正確使用吸入型噴霧劑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在視診時有口咽念珠菌感染。
2.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 個月內有氣喘惡化,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包括口
服或注射)、住院或急診處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12 個月內有威脅生病的氣喘病史,定義為氣喘惡化導
致氣管插管、高碳酸血症、呼吸停止、或入住加護病房。
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4 週內有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鼻竇、中耳道病
毒或細菌感染的臨床懷疑或培養紀錄,且未完全恢復。
5. 受試者有氣喘之外的顯著呼吸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氣
管擴張症、囊腫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或肺動脈高壓。
6. 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的疾病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1) 患有鬱血性心衰竭,未控制高血壓,未控制冠狀動脈疾病,心律異常,或
有顯著心電圖異常(ECG)。
(2) 在第一次訪視前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 經皮冠狀動脈血管造型術
(PTCA)或冠狀動脈搭橋手術(CABG)。
(3) 患有臨床顯著或未穩定控制的疾病、未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
毒症、顯著肝功能不全、腸胃道 (例如消化性潰瘍)、神經性或血液學、
自體免疫或其他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
(4) 目前患有血液性、肝功能、神經性、精神性、腎功能或其他疾病或病史,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參加試驗可能致使其產生危險, 或若在試驗期間
疾病惡化將影響試驗結果。
7.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或正在接受惡性腫瘤的治療。
若受試者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並接受切除治療,則可進
入試驗。
8. 受試者患有結核病感染。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 年成功完成結核病根
除治療,且未有任何臨床復發的證據,則可進入試驗。
9. 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感染。
10. 受試者有B 型肝炎感染,並且需要抗病毒治療或預防性的抗病毒治療。
11. 受試者對於藥物使用、按預約回診有不良順從性的紀錄,或試驗主持人懷疑
有不良順從性。
12. 除了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藥物治療,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
前30 天或導入期產生氣喘惡化,而需要改變使用藥物治療。
1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使用口服、肛門,或針劑的醣質腎上腺荷爾蒙
(glucocorticosteroid,GCS),或在第一次訪視前12 週內使用醣質腎上腺荷爾
蒙的長效型針劑。
1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5. 受試者對於任何擬交感神經藥物(例如福莫特羅(formoterol)、沙丁胺醇(albuterol),
或任何吸入式、局部性或全身性類固醇治療(例如培尼皮質醇(prednisolone)、布
地奈德(budesonide)、丙酸氟替卡松(fluticasone propionate)會產生過敏反應。
16.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參與其他任何試驗,或使用任何試驗藥物。
17.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使用任何的禁用藥物。
18. 受試者為需夜間值班的工作者。受試者將不允許在整個試驗期間進行任何夜
間值班。
1. 受試者有能力了解並提供簽署書面同意的受試者同意書, 並且同意遵守計畫
書的要求。
2. 受試者為20 至75 歲的男性或女性:
受試者應不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應為手術絕育、已停經至少12 個
月,或必須使用一種試驗主持人認可的有效避孕方式(例如: 口服避孕劑、雙重屏
蔽法、賀爾蒙注射或植入式避孕法、或輸卵管結紮,或伴侶使用輸精管結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6 個月為經由醫師診斷為符合GINA 標準(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uideline)定義的氣喘患者。
4.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30 天為符合GINA( 2015 年)定義為第二階治療的患
者。例如,氣喘受試者應為: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LTRA)做為氣喘單方維持藥
物,加上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
鹼藥物)做為緩解藥物下,穩定控制氣喘。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
藥物)做為緩解藥物,未能穩定控制氣喘。
5. 受試者在第二次訪視前使用以下治療的肺功能狀況:
(1) 使用穩定低劑量類固醇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加上吸入式支氣管擴張劑
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 ) ≥80%。
(2) 使用吸入式短效支氣管擴張劑者,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前的1 秒內用力呼
氣量(FEV1 ) ≥60%正常預估值,與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後的FEV1 ≥80%正常
預估值。
6. 受試者於第二此訪視為可逆性氣道阻塞患者,定義為吸入VentolinTM 後, FEV1
可逆性(FEV1 reversibility) 相較基礎值提升≥12%且≥ 200 ml。
7. 受試者不應為吸菸者。有過去吸菸史的受試者(定義為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2
個月沒有使用任何吸入式煙草和尼古丁產品)若≤10 包/年者則符合試驗資格。
8. 受試者的身體質量指數為18 至35 kg/m2。
9. 受試者在受訓後能夠正確使用吸入型噴霧劑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在視診時有口咽念珠菌感染。
2.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 個月內有氣喘惡化,需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包括口
服或注射)、住院或急診處置。
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12 個月內有威脅生病的氣喘病史,定義為氣喘惡化導
致氣管插管、高碳酸血症、呼吸停止、或入住加護病房。
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4 週內有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鼻竇、中耳道病
毒或細菌感染的臨床懷疑或培養紀錄,且未完全恢復。
5. 受試者有氣喘之外的顯著呼吸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氣
管擴張症、囊腫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或肺動脈高壓。
6. 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的疾病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1) 患有鬱血性心衰竭,未控制高血壓,未控制冠狀動脈疾病,心律異常,或
有顯著心電圖異常(ECG)。
(2) 在第一次訪視前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 經皮冠狀動脈血管造型術
(PTCA)或冠狀動脈搭橋手術(CABG)。
(3) 患有臨床顯著或未穩定控制的疾病、未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
毒症、顯著肝功能不全、腸胃道 (例如消化性潰瘍)、神經性或血液學、
自體免疫或其他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
(4) 目前患有血液性、肝功能、神經性、精神性、腎功能或其他疾病或病史,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參加試驗可能致使其產生危險, 或若在試驗期間
疾病惡化將影響試驗結果。
7.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或正在接受惡性腫瘤的治療。
若受試者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並接受切除治療,則可進
入試驗。
8. 受試者患有結核病感染。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至少1 年成功完成結核病根
除治療,且未有任何臨床復發的證據,則可進入試驗。
9. 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感染。
10. 受試者有B 型肝炎感染,並且需要抗病毒治療或預防性的抗病毒治療。
11. 受試者對於藥物使用、按預約回診有不良順從性的紀錄,或試驗主持人懷疑
有不良順從性。
12. 除了短效乙二型擬交感神經劑或短效抗膽鹼藥物治療,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
前30 天或導入期產生氣喘惡化,而需要改變使用藥物治療。
13.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使用口服、肛門,或針劑的醣質腎上腺荷爾蒙
(glucocorticosteroid,GCS),或在第一次訪視前12 週內使用醣質腎上腺荷爾
蒙的長效型針劑。
14.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5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5. 受試者對於任何擬交感神經藥物(例如福莫特羅(formoterol)、沙丁胺醇(albuterol),
或任何吸入式、局部性或全身性類固醇治療(例如培尼皮質醇(prednisolone)、布
地奈德(budesonide)、丙酸氟替卡松(fluticasone propionate)會產生過敏反應。
16. 受試者在第一次訪視前30 天參與其他任何試驗,或使用任何試驗藥物。
17.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使用任何的禁用藥物。
18. 受試者為需夜間值班的工作者。受試者將不允許在整個試驗期間進行任何夜
間值班。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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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86 人
-
全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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