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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LN-TTRSC04-003
試驗執行中

2025-06-01 - 2033-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E85.0

非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1

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2

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3

繼發性全身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4

器官侷限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8

其他類澱粉變性

ICD-10E85.9

類澱粉變性

ICD-9277.3

類澱粉病

TRITON-CM:一項第 3 期、全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Nucresiran 用於甲狀腺素運載蛋白媒介型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拉倫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彥雯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彥宏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余文鍾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志泓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甲狀腺素運載蛋白媒介型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 nucresiran 相較於安慰劑在降低全因死亡率和 CV 事件方面的療效 次要目的 評估 nucresiran 相較於安慰劑治療在下列方面的療效: •對 CV 事件和/或死亡的額外評估 •患者通報健康狀態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探索性目的 評估 nucresiran 相較於安慰劑治療對下列方面的影響: •心臟生物標記和基於生物標記的風險評估 •心臟結構和功能 •心臟衰竭症狀和嚴重程度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額外評估 •神經病變生物標記 •併用 HF 藥物 藥效學和藥物動力學目的 •描述 nucresiran 在 TTR 方面的 PD 作用 •描述 nucresiran 及代謝物的血漿 PK •評估是否產生抗 nucresiran 的 ADA 安全性目的 •評估 nucresiran 用於 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Nucresiran (ALN-TTRSC04)

劑型

220

劑量

300mg/1.5ml

評估指標

• 全因性死亡率和復發性 CV 事件(CV 住院和緊急 HF 就診)複合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便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和性別
1.年齡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法定同意年齡,以年齡較長者為準)至 85 歲,含上下限。
患者及疾病特性
2.資料顯示經診斷患有 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分類為 h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或 wt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a.依據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診斷為遺傳性 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i.資料顯示帶有與 hATTR 類澱粉沉積症相符的 TTR 致病突變。
ii.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侵犯證據,且男性舒張末期心室中膈厚度 > 12 mm,女性 > 11 mm。
iii.鎝 (99mTc) 閃爍造影(99mTc-3,3-二異亞磷酸-1,2-丙烷二羧酸 [DPD-Tc]、99mTc-焦磷酸鹽 [PYP-Tc] 或 99Tc 羥基亞甲基二磷酸鹽 [HMDP])顯示 2 級或 3 級心臟攝取,如果已排除意義不明的單株伽瑪球蛋白症 (MGUS),或類澱粉蛋白在心臟組織沉積且透過免疫組織化學 (IHC) 或質譜法確定為 TTR 蛋白。
iv.如果患者依據血清和尿液蛋白電泳和血清游離輕鏈而有 MGUS 的證據,則須符合以下條件:資料顯示依據 IHC 或質譜法,非心臟組織(例如脂肪墊抽吸、唾液腺、正中神經結締組織鞘)中存在 TTR 蛋白,並且依上述第 2aiii 項所述 99m Tc 閃爍造影顯示 2 級或 3 級心臟攝取,或資料顯示依據 IHC 或質譜法,心臟組織中存在 TTR 蛋白。
b.依據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被診斷為野生型 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i.資料顯示未帶有致病性 TTR 突變。
ii.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侵犯證據,且男性舒張末期心室中膈厚度 > 12 mm,女性 > 11 mm。
iii.鎝 (99mTc) 閃爍造影(DPD-Tc、PYP-Tc 或 HMDP)顯示 2 級或 3 級心臟攝取,如果已排除 MGUS,或類澱粉蛋白在心臟組織沉積且透過 IHC 或質譜法確定為 TTR 蛋白。
iv.如果患者依據血清和尿液蛋白電泳和血清游離輕鏈而有 MGUS 的證據,則須符合以下條件:資料顯示依據 IHC 或質譜法,非心臟組織(例如脂肪墊抽吸、唾液腺、正中神經結締組織鞘)中存在 TTR 蛋白,並且依上述第 2biii 項所述 99m Tc 閃爍造影顯示 2 級或 3 級心臟攝取,或資料顯示依據 IHC 或質譜法,心臟組織中存在 TTR 蛋白。
3.有心臟衰竭 (HF) 病史,且曾因 HF 住院至少 1 次(非因心律不整或使用永久節律器治療的傳導系統障礙),或有 HF(有或沒有住院)的臨床證據,表現出容積過度負荷或心內壓升高的徵象與症狀(例如:頸靜脈壓升高、在 X 光或聽診時出現呼吸短促或肺水腫的徵象、周邊水腫),且目前需要利尿劑治療。
4.患者可能正在接受已核准用於治療 ATTR 類澱粉沉積症的 TTR 穩定劑(例如,tafamidis、acoramidis),並且可能依主持人酌情決定而接受 HF 的背景療法;然而,這些藥物(例如利尿劑)的劑量必須在篩選前至少在 30 天內維持穩定。允許的背景治療見第 5.7 節。
5.依據主持人評估,患者在臨床上表現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未發生與心血管 (CV) 相關的住院。
6.篩選時 NT-proBNP > 300 ng/L,且 < 8,500 ng/L;對於永久或持續心房顫動的患者,篩選時 NT-proBNP > 600 ng/L,且 < 8,500 ng/L。
知情同意
7.患者能夠理解、且願意及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疾病特定狀況
1.已知患有原發性類澱粉沉積症(AL 類澱粉沉積症)或軟腦膜類澱粉沉積症
2.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 HF;或 NYHA 第 III 級心臟衰竭和 ATTR 類澱粉沉積症第 3 期(定義為 NT-proBNP > 3000 ng/L,且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GFR] < 45 mL/min)。[Gillmore 2018]
3.篩選回診時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分數 IIIa、IIIb 或 IV(因多發性神經病變而需要手杖或拐杖才能步行,或必須使用輪椅)。
實驗室評估
4.篩選時有任何實驗室參數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b.總膽紅素 > 2.0 × ULN,
c.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時若 INR ˃ 3.5,則予以排除)。
5.篩選時 eGFR < 30 mL/min/1.73m2(將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計算;請參閱第 10.1 節)。
6.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或者有目前或慢性 C 型肝炎病毒或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7.曾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 TTR 降低療法(例如 revusiran、patisiran、inotersen、eplontersen 或 vutrisiran 或標靶 TTR 的基因療法)
8.主持人積極規劃或預期在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後的前 24 個月內開始給予 TTR 降低療法治療的患者,同時考慮臨床狀況、患者偏好和/或上市情況。
9.目前或之前曾接受抗 TTR 抗體治療(即 TTR 耗竭劑)。
10.目前正在接受 diflunisal;如果先前曾使用此藥,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至少 30 天的排除期。
11.目前或未來參與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試驗、排定於本試驗期間參與,或曾在給藥(第 1 天)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試驗性藥物或器材的治療。對於試驗性 TTR 穩定劑藥物,須在給藥前(第 1 天)進行 3 個月的洗除。
醫療狀況
12.患有其他非 TTR 心肌病變、高血壓心肌病變、瓣膜性心臟病引起之心肌病變,或缺血性心臟病引起之心肌病變(例如:曾發生心肌梗塞,且有資料顯示心臟酵素和心電圖變化的病史),而主持人認為是導致患者 HF 的重要因素或主要原因。
13.不穩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包括篩選時為達到 CHF 最佳管理,而需要調整現有利尿劑或增加新利尿劑的患者)。
14.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5.有 ATTR 類澱粉沉積症導致的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或中斷之心室纖維顫動病史。
16.有房室結或竇房結功能障礙的病史,需要節律器但將不予以放置。
17.收縮壓(> 170 mmHg)或舒張壓(> 100 mmHg)持續升高,且經醫師認定為無法控制。
18.患有未曾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
19.正處於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抗寄生蟲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感染狀態,且不會在給藥前(第 1 天)完成治療。
20.之前曾進行或預期進行(隨機分配後的前 12 個月內)心臟、肝臟或其他器官移植或 LVAD 植入。
21.曾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
22.曾有對於皮下 (SC) 注射耐受不佳的病史。
23.有其他醫療病症或合併症(例如:惡性腫瘤、神經精神疾病等),經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遵從性或資料判讀。
24.依據主持人的臨床判斷,有任何非心血管 (CV) 狀況導致預期壽命 < 2 年。
避孕、懷孕與哺乳
25.不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從第 5.9.1 節所述的避孕要求。
26.正在懷孕、計劃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
飲酒
27.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限制飲酒量。排除試驗期間酒精攝取量 > 2 單位/天者(單位:1 杯葡萄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 [約 1 液量盎司] = ½ 品脫啤酒 [約 284 mL])。
28.依據主持人判定,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酒精使用障礙。
29.在過去 5 年內曾使用違法藥物,經主持人認定為會干擾對於試驗程序或追蹤回診的遵從度。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2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