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CYC-1141-CA
試驗已結束
2017-10-01 - 2024-11-07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一項針對從未接受過治療的濾泡型淋巴瘤受試者,給予布魯頓酪氨酸激酶 (BTK) 抑制劑 Ibrutinib 併用 Rituximab ,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Rituximab 之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 3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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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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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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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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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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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從未接受過治療的濾泡型淋巴瘤受試者(1-3A 級)符合 Groupe d’Etude des Lymphomes Folliculaire (GELF) 治療標準為:年滿 70 歲或更年長,或 60-69 歲患有併發症
試驗目的
評估 ibrutinib 加 rituximab 與單獨使用rituximab用於從未接受過治療的濾泡型淋巴瘤受試者是否能延長無惡化存活期 (PFS)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Ibrutinib
劑型
130
劑量
140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疾病相關
1.您患有濾泡型淋巴瘤(第 1、 2 或 3a 級)是經組織學確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標準以及安阿伯 (Ann Arbor) 分期第 II、III 或 IV 期的疾病。
2.經由顯影劑加強的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顯示至少有一個最長直徑 (longest diameter, LDi) 為 ≥ 2.0 公分可平面測量的病灶。無法由電腦斷層 (CT) 掃描清楚看見解剖學位置的病灶(例如在四肢或軟組織的病灶)可以改由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測量。
3.年齡為 70 歲以上的受試者;或 60-69 歲且有一項以上合併症的受試者將成為接受rituximab單一藥劑療法的對象:
•肌酸酐廓清率 30-59 mL/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者,肌酸酐廓清率可根據 24 小時尿液採集計算。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2
4.依據濾泡型淋巴瘤研究小组 (Groupe d’Etude des Lymphomes Folliculaire, GELF) 標準 (Solal Céligny 1998, Chen 2012):符合以下一項以上之情況而有證據指出需要全身性療法
•涉及 ≥3 個淋巴結部位,且每個淋巴結的直徑 > 3 公分
•任何淋巴結或淋巴結外腫瘤團塊的直徑 > 7 公分或者有局部壓迫性症狀而可能影響器官功能的風險
•B 症狀(即發燒、夜間盜汗或體重減輕)
•脾臟腫大
•肋膜積水或腹膜腹水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癌症侵犯周邊血液(>5.0 x 109/L 惡性細胞)
實驗室
5.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為:
•血紅素 ≥8.0 g/dL
•血小板計數 ≥50 x 109/L (50,000 顆細胞/mm3)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0 x 109/L (1,000 顆細胞/mm3)
6.適當的腎臟及肝臟功能,定義為:
•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30毫升/分鐘(Cockcroft-Gault 公式)
•血清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3 倍正常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膽紅素 ≤1.5倍正常上限 [ULN](除非膽紅素是因吉伯特氏症候群而升高使得膽紅素 ≤ 3倍正常上限 [ULN],或因源自肝臟以外的原因升高)
7.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倍正常上限(ULN)(除非接受華法林 (warfarin) 治療 或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治療,其 INR ≤3.0)且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倍正常上限(ULN)
人口統計特性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 0-2 分。
倫理/其他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加入試驗時的尿液/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意即停經記錄 - 無月經 ≥ 1 年;或有子宮切除手術史;或有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史;或有雙側卵巢切除手術史)不需要進行驗孕。
10. 具生育能力,且在治療期間同意同時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例如植入劑、注射劑、合併口服避孕藥、某些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絕對禁慾 ,或伴侶已結紮)以及一種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子宮頸避孕環、避孕海綿等)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女性受試者必須持續遵從前述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劑 ibrutinib/安慰劑後 90 天以及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12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男性受試者必須持續遵從這些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劑 ibrutinib/安慰劑後 90 天。
11. 受試者不得受到監禁,且必須能依其自由意志提供知情同意(例如:接受監護/監管等法律保護措施的成人,或無法表達同意以及選擇接受精神病照護的成人)。試驗主持人應酌情納入。
疾病相關
1.您患有濾泡型淋巴瘤(第 1、 2 或 3a 級)是經組織學確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標準以及安阿伯 (Ann Arbor) 分期第 II、III 或 IV 期的疾病。
2.經由顯影劑加強的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顯示至少有一個最長直徑 (longest diameter, LDi) 為 ≥ 2.0 公分可平面測量的病灶。無法由電腦斷層 (CT) 掃描清楚看見解剖學位置的病灶(例如在四肢或軟組織的病灶)可以改由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測量。
3.年齡為 70 歲以上的受試者;或 60-69 歲且有一項以上合併症的受試者將成為接受rituximab單一藥劑療法的對象:
•肌酸酐廓清率 30-59 mL/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者,肌酸酐廓清率可根據 24 小時尿液採集計算。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2
4.依據濾泡型淋巴瘤研究小组 (Groupe d’Etude des Lymphomes Folliculaire, GELF) 標準 (Solal Céligny 1998, Chen 2012):符合以下一項以上之情況而有證據指出需要全身性療法
•涉及 ≥3 個淋巴結部位,且每個淋巴結的直徑 > 3 公分
•任何淋巴結或淋巴結外腫瘤團塊的直徑 > 7 公分或者有局部壓迫性症狀而可能影響器官功能的風險
•B 症狀(即發燒、夜間盜汗或體重減輕)
•脾臟腫大
•肋膜積水或腹膜腹水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癌症侵犯周邊血液(>5.0 x 109/L 惡性細胞)
實驗室
5.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為:
•血紅素 ≥8.0 g/dL
•血小板計數 ≥50 x 109/L (50,000 顆細胞/mm3)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0 x 109/L (1,000 顆細胞/mm3)
6.適當的腎臟及肝臟功能,定義為:
•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30毫升/分鐘(Cockcroft-Gault 公式)
•血清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3 倍正常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膽紅素 ≤1.5倍正常上限 [ULN](除非膽紅素是因吉伯特氏症候群而升高使得膽紅素 ≤ 3倍正常上限 [ULN],或因源自肝臟以外的原因升高)
7.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倍正常上限(ULN)(除非接受華法林 (warfarin) 治療 或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治療,其 INR ≤3.0)且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倍正常上限(ULN)
人口統計特性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 0-2 分。
倫理/其他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加入試驗時的尿液/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意即停經記錄 - 無月經 ≥ 1 年;或有子宮切除手術史;或有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史;或有雙側卵巢切除手術史)不需要進行驗孕。
10. 具生育能力,且在治療期間同意同時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例如植入劑、注射劑、合併口服避孕藥、某些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絕對禁慾 ,或伴侶已結紮)以及一種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子宮頸避孕環、避孕海綿等)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女性受試者必須持續遵從前述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劑 ibrutinib/安慰劑後 90 天以及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12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男性受試者必須持續遵從這些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劑 ibrutinib/安慰劑後 90 天。
11. 受試者不得受到監禁,且必須能依其自由意志提供知情同意(例如:接受監護/監管等法律保護措施的成人,或無法表達同意以及選擇接受精神病照護的成人)。試驗主持人應酌情納入。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可能受試者,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疾病相關
1.轉化型淋巴瘤;若具有轉化型淋巴瘤的臨床實證(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 LDH] 過高且/或正子斷層造影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PET] 顯示淋巴結/病灶的最高標準攝取值 [maximum standard uptake value, SUVmax] 過高,LDH 和SUVmax 的臨界值由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判定),則應對可疑的淋巴結/病灶進行切片檢查以排除轉化。
2.曾接受濾泡型淋巴瘤的治療(例如全身性抗癌療法或受侵犯部位的放射療法)。
3.醫學上明顯的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腦膜疾病。
併發症狀
4.其他惡性疾病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因惡性腫瘤接受以治癒為目的的治療且無已知活性疾病至少超過三年,經主治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的惡性疾病。
•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無疾病實證的惡性雀斑樣痣。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實證的原位癌。
5.第一劑試驗治療 28 天內同時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例如環孢靈素 A [cyclosporine A]、他克莫司 [tacrolimus] 等,或強體松 [prednisone] > 2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的慢性給藥)。針對淋巴瘤以外的適應症或淋巴瘤相關症狀的處置而言,以下為此標準的例外:
•經鼻、吸入型、局部皮質類固醇或局部皮質類固醇注射劑(例如關節內注射)
•強體松(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不超過 20 毫克
•為過敏反應所提供的皮質類固醇預防用藥(例如電腦斷層 (CT) 掃描預防用藥)
6.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活性疫苗或減毒活疫苗接種。
7.已知有出血性疾病(例如溫韋伯氏疾病[類血友病]或血友病)。
8.加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有中風或顱內出血病史。
9.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史,或者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或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的活動性感染。B 型肝炎核心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抗體為陽性的受試者在加入試驗前的聚合酶鏈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結果必須為陰性。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為陽性者將被排除。在不明確的情況下,可進行 B 型或 C 型肝炎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且必須為陰性才能加入試驗。
10.任何未受控制的活動型全身性感染,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完成因近期感染而接受抗生素靜脈注射治療。
11.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大型手術。
12.任何危及生命的疾病,醫療病況、或器官系統功能不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使試驗結果具有不當的風險。
13.目前為活動性、臨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或根據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性分類為第 3 或第 4 類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或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非穩定性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等病史。
14.無法吞嚥膠囊或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會嚴重影響腸胃功能的疾病,曾接受胃或小腸切除術、症狀性發炎性腸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或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
15.已知對鼠類蛋白質或任何 rituximab 成分有全身性過敏或免疫球蛋白 E (Immunoglobulin E, IgE) 媒介型過敏反應。
16.曾使用抗 CD20 藥劑或布魯頓酪氨酸激酶 (Bruton’s tyrosine kinase, BTK) 抑制劑(例如 rituximab、ibrutinib)。(註:根據試驗計畫書不允許先前使用過任何濾泡型淋巴瘤的治療)
17.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同時加入另一項治療性研究性臨床治療試驗。
18.受試者在第一劑 ibrutinib 前 7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 CYP) 3A 抑制劑給藥,或受試者需要以強效細胞色素 CYP3A 抑制劑持續治療(參見附錄D)。
19.目前為活動性、有臨床意義的 Child-Pugh B 或 C 級肝功能缺損(根據 Child Pugh 評分等級)。(參見附錄G)。
20.正在哺乳或懷孕。
21.不願意或無法參與所有必須的試驗評估與程序。
22.無法瞭解試驗的目的及風險,且無法提供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並授權使用受保護的健康資訊(根據國家及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可能受試者,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疾病相關
1.轉化型淋巴瘤;若具有轉化型淋巴瘤的臨床實證(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 LDH] 過高且/或正子斷層造影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PET] 顯示淋巴結/病灶的最高標準攝取值 [maximum standard uptake value, SUVmax] 過高,LDH 和SUVmax 的臨界值由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判定),則應對可疑的淋巴結/病灶進行切片檢查以排除轉化。
2.曾接受濾泡型淋巴瘤的治療(例如全身性抗癌療法或受侵犯部位的放射療法)。
3.醫學上明顯的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腦膜疾病。
併發症狀
4.其他惡性疾病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因惡性腫瘤接受以治癒為目的的治療且無已知活性疾病至少超過三年,經主治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的惡性疾病。
•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無疾病實證的惡性雀斑樣痣。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實證的原位癌。
5.第一劑試驗治療 28 天內同時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例如環孢靈素 A [cyclosporine A]、他克莫司 [tacrolimus] 等,或強體松 [prednisone] > 2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的慢性給藥)。針對淋巴瘤以外的適應症或淋巴瘤相關症狀的處置而言,以下為此標準的例外:
•經鼻、吸入型、局部皮質類固醇或局部皮質類固醇注射劑(例如關節內注射)
•強體松(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不超過 20 毫克
•為過敏反應所提供的皮質類固醇預防用藥(例如電腦斷層 (CT) 掃描預防用藥)
6.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活性疫苗或減毒活疫苗接種。
7.已知有出血性疾病(例如溫韋伯氏疾病[類血友病]或血友病)。
8.加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有中風或顱內出血病史。
9.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史,或者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或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的活動性感染。B 型肝炎核心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抗體為陽性的受試者在加入試驗前的聚合酶鏈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結果必須為陰性。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為陽性者將被排除。在不明確的情況下,可進行 B 型或 C 型肝炎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且必須為陰性才能加入試驗。
10.任何未受控制的活動型全身性感染,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完成因近期感染而接受抗生素靜脈注射治療。
11.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 4 週內曾接受過大型手術。
12.任何危及生命的疾病,醫療病況、或器官系統功能不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使試驗結果具有不當的風險。
13.目前為活動性、臨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或根據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性分類為第 3 或第 4 類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或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非穩定性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等病史。
14.無法吞嚥膠囊或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會嚴重影響腸胃功能的疾病,曾接受胃或小腸切除術、症狀性發炎性腸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或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
15.已知對鼠類蛋白質或任何 rituximab 成分有全身性過敏或免疫球蛋白 E (Immunoglobulin E, IgE) 媒介型過敏反應。
16.曾使用抗 CD20 藥劑或布魯頓酪氨酸激酶 (Bruton’s tyrosine kinase, BTK) 抑制劑(例如 rituximab、ibrutinib)。(註:根據試驗計畫書不允許先前使用過任何濾泡型淋巴瘤的治療)
17.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同時加入另一項治療性研究性臨床治療試驗。
18.受試者在第一劑 ibrutinib 前 7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 CYP) 3A 抑制劑給藥,或受試者需要以強效細胞色素 CYP3A 抑制劑持續治療(參見附錄D)。
19.目前為活動性、有臨床意義的 Child-Pugh B 或 C 級肝功能缺損(根據 Child Pugh 評分等級)。(參見附錄G)。
20.正在哺乳或懷孕。
21.不願意或無法參與所有必須的試驗評估與程序。
22.無法瞭解試驗的目的及風險,且無法提供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並授權使用受保護的健康資訊(根據國家及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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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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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