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XmAb717-06
試驗已結束
2024-07-01 - 2025-02-18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以 Vudalimab 併用化療或以 Pembrolizumab 併用化療作為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的第 1b/2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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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的第一線治療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標如下:
•為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NSCLC 患者尋找安全、可耐受且建議的 vudalimab 併用化療劑量。
•了解人體如何吸收不同劑量的 vudalimab、如何將其輸送到身體不同部位與以及如何清除此藥物。
•了解 vudalimab 併用化療對減少腫瘤的效果。
•了解與 pembrolizumab 相比,vudalimab 併用化療對受試者的身體有何影響。
•檢測 vudalimab 併用化療與 pembrolizumab 併用化療相比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了解 vudalimab 併用化療對您的身體(包括免疫細胞、蛋白質和腫瘤細胞)有何影響。
•了解與 pembrolizumab 併用化療相比,vudalimab 併用化療是否能有效治療 NSCLC 並防止 NSCLC 惡化。
Xencor 希望了解 vudalimab 對參與這項試驗的人有什麼影響(不論好壞)。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Vudalimab
劑型
246
劑量
100mg/ 10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
TEAE 發生率
導致治療中斷的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第 2 部分:
PFS(從隨機分配到依據 RECIST 1.1 發生疾病惡化或死亡所經歷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TEAE 發生率
導致治療中斷的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第 2 部分:
PFS(從隨機分配到依據 RECIST 1.1 發生疾病惡化或死亡所經歷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每名受試者皆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
2.年齡 ≥ 18 歲
3.經組織學證實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4.記錄中無腫瘤活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及跨膜受體蛋白酪氨酸激酶 (ROS1) 重組。不明或不確定 EGFR、ALK 或 ROS1 狀態的患者會予以排除。
5.根據當地標準實務所進行的檢測,記錄中沒有關於任何其他可行性驅動致癌基因的變異,且此類病況可採用當地核准的標靶第一線療法。
6. PD-L1 IHC 檢驗中所記錄的 TPS < 1% 或介於 1% 至 49% 之間。
7.先前沒有針對晚期/轉移性 NSCLC 進行全身性治療。可允許先前曾接受輔助性、前導性或化學放射治療/鞏固療法的受試者,前提是治療在發展為轉移性疾病前 ≥ 12 個月即已完成。
8.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為可測量疾病(注意:若先前照射部位的病灶證實出現惡化,則該類病灶可測量)。
9.適當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保存的腫瘤蠟塊/載玻片。
10.ECOG 體力狀態分數為 0 或 1。
11.平均餘命 ≥ 3 個月
12.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以下實驗室數值所示:
•血紅素 ≥ 9 g/dL,未輸血時長 ≥ 4 週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對於沒有肝轉移的受試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對於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除非先前診斷出或有記錄顯示持續發生溶血或吉伯特氏症候群。
•無論是否進行補充療法,甲狀腺刺激素 (TSH) 均位於正常範圍內。(注意,如果 TSH 不在正常範圍內,而進一步檢驗中的三碘甲狀腺素 (T3) 總量或游離三碘甲狀腺素 (T3) 和游離四碘甲狀腺素 (T4) 均在正常範圍內,則患者可符合資格。)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預估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13.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於施用最後一劑 vudalimab 或 pembrolizumab 後 120 天以及於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採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且不要哺乳。
•女性除非依記錄年齡已超過 60 歲,或是已 1 年無月經並經濾泡刺激素確認為停經後(採用當地參考範圍),或是曾接受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是接受過雙側輸卵管結紮,否則皆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內投藥或經皮給藥),或與排卵抑制相關的純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經注射或子宮內投藥)、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激素釋放投藥系統、雙側輸卵管阻塞、伴侶輸精管已結紮(前提是該伴侶須為唯一的性伴侶且經過醫療評估手術成功),或是禁慾。
14.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於施用最後一劑 vudalimab 或 pembrolizumab 後 120 天以及於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採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即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結合雙重屏障方法,即殺精劑、荷爾蒙避孕藥,或由伴侶使用 IUD [非荷爾蒙]),且不得捐贈精子。
15.能夠且願意依據試驗時程完成試驗。
1.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
2.年齡 ≥ 18 歲
3.經組織學證實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4.記錄中無腫瘤活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及跨膜受體蛋白酪氨酸激酶 (ROS1) 重組。不明或不確定 EGFR、ALK 或 ROS1 狀態的患者會予以排除。
5.根據當地標準實務所進行的檢測,記錄中沒有關於任何其他可行性驅動致癌基因的變異,且此類病況可採用當地核准的標靶第一線療法。
6. PD-L1 IHC 檢驗中所記錄的 TPS < 1% 或介於 1% 至 49% 之間。
7.先前沒有針對晚期/轉移性 NSCLC 進行全身性治療。可允許先前曾接受輔助性、前導性或化學放射治療/鞏固療法的受試者,前提是治療在發展為轉移性疾病前 ≥ 12 個月即已完成。
8.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為可測量疾病(注意:若先前照射部位的病灶證實出現惡化,則該類病灶可測量)。
9.適當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保存的腫瘤蠟塊/載玻片。
10.ECOG 體力狀態分數為 0 或 1。
11.平均餘命 ≥ 3 個月
12.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以下實驗室數值所示:
•血紅素 ≥ 9 g/dL,未輸血時長 ≥ 4 週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對於沒有肝轉移的受試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對於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除非先前診斷出或有記錄顯示持續發生溶血或吉伯特氏症候群。
•無論是否進行補充療法,甲狀腺刺激素 (TSH) 均位於正常範圍內。(注意,如果 TSH 不在正常範圍內,而進一步檢驗中的三碘甲狀腺素 (T3) 總量或游離三碘甲狀腺素 (T3) 和游離四碘甲狀腺素 (T4) 均在正常範圍內,則患者可符合資格。)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預估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13.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於施用最後一劑 vudalimab 或 pembrolizumab 後 120 天以及於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採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且不要哺乳。
•女性除非依記錄年齡已超過 60 歲,或是已 1 年無月經並經濾泡刺激素確認為停經後(採用當地參考範圍),或是曾接受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是接受過雙側輸卵管結紮,否則皆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內投藥或經皮給藥),或與排卵抑制相關的純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經注射或子宮內投藥)、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激素釋放投藥系統、雙側輸卵管阻塞、伴侶輸精管已結紮(前提是該伴侶須為唯一的性伴侶且經過醫療評估手術成功),或是禁慾。
14.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於施用最後一劑 vudalimab 或 pembrolizumab 後 120 天以及於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採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即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結合雙重屏障方法,即殺精劑、荷爾蒙避孕藥,或由伴侶使用 IUD [非荷爾蒙]),且不得捐贈精子。
15.能夠且願意依據試驗時程完成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本試驗之外:
1.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參與施用試驗性製劑或裝置的試驗。
2.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任何其他抗癌療法。
3.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3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4.具有已知的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接受過腦部轉移治療的患者可能參與試驗,前提是在放射學上須為穩定狀態(亦即,篩選期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中沒有證據顯示惡化 ≥ 4 週,如此即屬臨床穩定,且在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7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5.如為曾接受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的患者:
•未能從任何其他與先前抗癌治療相關的癌症療法相關毒性(非免疫相關毒性)恢復至 ≤ 第 2 級。
•病史中曾發生與先前施用免疫療法製劑相關之危及生命(第 4 級)的免疫介導不良事件。
•未能從先前癌症療法的任何免疫療法相關毒性恢復至 ≤ 第 1 級;但若是先前的免疫療法相關內分泌異常僅以荷爾蒙補充療法進行醫學處置,或是免疫相關禿髮未緩解,則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已知過去曾對單株抗體療法產生重度過敏。
•已知過去曾對含鉑化療或 pemetrexed 產生過敏。
6.具活動性的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受試者如有以下情況則可允許納入:患有白斑;因自體免疫病況導致第 1 型糖尿病或殘存甲狀腺機能低下且可僅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治療;可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處置的自體免疫腎上腺機能不全;乾癬、異位性皮膚炎或其他無須全身性治療處置的自體免疫皮膚病況;或是無須全身性治療而僅以口服乙醯胺酚和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即可處置的關節炎)。
7.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接受使用皮質類固醇(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全身性治療的任何病況(但允許使用吸入型或外用型皮質類固醇,或短暫使用皮質類固醇以預防顯影劑過敏反應)。
8.接受器官異體移植。
9.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有證據顯示出現任何嚴重的細菌性、病毒性、寄生蟲性或全身性黴菌感染。
10.症狀性間質性肺部疾病,或是需要全身性醣皮質類固醇治療的肺炎病史。NSCLC 的淋巴管擴散並非排除條件。
11.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受活病毒疫苗。
12.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呈陽性且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個細胞/μL,或 HIV 病毒負荷量大於 400 複製數/mL,或是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或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未接受已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有效的 ART 定義為與降低和控制病毒負荷量相關的核准藥物、劑量和排程。不符合任何此類排除標準的 HIV 陽性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13.C 型肝炎 RNA 檢測為陽性(患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但如因記錄中顯示先前曾接受治癒性抗病毒治療或因自然緩解而導致 HCV RNA 呈陰性,則可符合資格)。
14.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呈陽性;如患者的 HBsAg 呈陰性且 HBcAb 呈陽性則可納入,前提是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呈陰性,且受試者每 2 個月即重新檢測一次 HbsAg 和 HBV DNA。
15.除 NSCLC 以外,具有任何其他臨床上不穩定/控制不佳之疾病、病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心肺、腎、代謝、血液或精神性),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對患者安全造成風險,或干擾到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注意:先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患有同時發生之惡性腫瘤的患者,其自然史或治療如沒有干擾試驗療程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的可能性,則在與醫療監測者諮詢後可符合資格)。
16.驗孕(即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呈陽性;計畫於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或計畫在最後一劑 vudalimab 或 pembrolizumab 後 120 天內,以及於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內哺乳。
17.囚犯或受到非自願性關押。
1.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參與施用試驗性製劑或裝置的試驗。
2.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任何其他抗癌療法。
3.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3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4.具有已知的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接受過腦部轉移治療的患者可能參與試驗,前提是在放射學上須為穩定狀態(亦即,篩選期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中沒有證據顯示惡化 ≥ 4 週,如此即屬臨床穩定,且在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7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5.如為曾接受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的患者:
•未能從任何其他與先前抗癌治療相關的癌症療法相關毒性(非免疫相關毒性)恢復至 ≤ 第 2 級。
•病史中曾發生與先前施用免疫療法製劑相關之危及生命(第 4 級)的免疫介導不良事件。
•未能從先前癌症療法的任何免疫療法相關毒性恢復至 ≤ 第 1 級;但若是先前的免疫療法相關內分泌異常僅以荷爾蒙補充療法進行醫學處置,或是免疫相關禿髮未緩解,則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已知過去曾對單株抗體療法產生重度過敏。
•已知過去曾對含鉑化療或 pemetrexed 產生過敏。
6.具活動性的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受試者如有以下情況則可允許納入:患有白斑;因自體免疫病況導致第 1 型糖尿病或殘存甲狀腺機能低下且可僅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治療;可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處置的自體免疫腎上腺機能不全;乾癬、異位性皮膚炎或其他無須全身性治療處置的自體免疫皮膚病況;或是無須全身性治療而僅以口服乙醯胺酚和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即可處置的關節炎)。
7.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接受使用皮質類固醇(每天 >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全身性治療的任何病況(但允許使用吸入型或外用型皮質類固醇,或短暫使用皮質類固醇以預防顯影劑過敏反應)。
8.接受器官異體移植。
9.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有證據顯示出現任何嚴重的細菌性、病毒性、寄生蟲性或全身性黴菌感染。
10.症狀性間質性肺部疾病,或是需要全身性醣皮質類固醇治療的肺炎病史。NSCLC 的淋巴管擴散並非排除條件。
11.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受活病毒疫苗。
12.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呈陽性且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個細胞/μL,或 HIV 病毒負荷量大於 400 複製數/mL,或是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或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未接受已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有效的 ART 定義為與降低和控制病毒負荷量相關的核准藥物、劑量和排程。不符合任何此類排除標準的 HIV 陽性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13.C 型肝炎 RNA 檢測為陽性(患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但如因記錄中顯示先前曾接受治癒性抗病毒治療或因自然緩解而導致 HCV RNA 呈陰性,則可符合資格)。
14.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呈陽性;如患者的 HBsAg 呈陰性且 HBcAb 呈陽性則可納入,前提是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檢測呈陰性,且受試者每 2 個月即重新檢測一次 HbsAg 和 HBV DNA。
15.除 NSCLC 以外,具有任何其他臨床上不穩定/控制不佳之疾病、病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心肺、腎、代謝、血液或精神性),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對患者安全造成風險,或干擾到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注意:先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患有同時發生之惡性腫瘤的患者,其自然史或治療如沒有干擾試驗療程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的可能性,則在與醫療監測者諮詢後可符合資格)。
16.驗孕(即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呈陽性;計畫於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或計畫在最後一劑 vudalimab 或 pembrolizumab 後 120 天內,以及於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內哺乳。
17.囚犯或受到非自願性關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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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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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