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T17754
試驗已結束
2025-02-01 - 2025-08-05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L22
尿布疹
ICD-9691.0
尿布疹
一項評估 SAR444656 用於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的多國、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2 期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旨在評估 SAR444656 相較於安慰劑對中度至重度 AD 成人受試者的 AD 病灶之療效。 EASI 自基準期至第 16 週的百分比變化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評估 SAR444656 對中度至重度 AD 成人受試者(此類受試者對局部治療反應不佳或不建議採用局部治療且適合接受全身性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的多國、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第 2 期、4 組試驗。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SAR444656
劑型
110
劑量
25mg
評估指標
旨在評估 SAR444656 相較於安慰劑對中度至重度 AD 成人受試者的 AD 病灶之療效。
EASI 自基準期至第 16 週的百分比變化
EASI 自基準期至第 16 週的百分比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的年齡必須年滿 18 歲。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I 02. 在基準期回診前,參與者患有美國皮膚科學會共識標準定義之 AD至少 1 年。
I 03. 在篩選時和在基準期回診時,濕疹面積暨皮膚嚴重度指數 (Eczema area and skin severity index, EASI) ≥ 12。
I 04. 在篩選時和在基準期回診時,驗證版試驗主持人總體評估量表 (Validated Investigator global assessment, vIGA) 分數 ≥ 3(IGA 評分範圍為 0 至 4,其中 3 為中度,4 為重度)。
I 05. 在篩選時和在基準期回診時,AD 在體表面積 (body surface area, BSA) 的侵犯程度 ≥ 10%。
I 06. 基準期峰值搔癢數字等級量表 (peak pruritus numeric rating scale, PP-NRS) ≥ 4
註:
將根據緊接基準期回診前的連續 7 天,計算每日 PP-NRS 的基準期週平均值。7 天中至少需要取得 4 份每日分數。如未滿足此要求,則應延後隨機分配,但不得將篩選期延長至超過 30 天。
I 07. 參與者必須有基準期回診前 6 個月內之外用藥物反應不足或不建議使用的病史紀錄。
註:
•可接受的文件紀錄包括,記錄外用處方和治療結果的同期病歷紀錄,或是基於與患者治療醫師之意見溝通的試驗主持人文件紀錄。
•外用藥物反應不足定義為儘管每日接受中至高效外用皮質類固醇 (topical corticosteroids, TCS) 療程(使用或不使用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 TCI],視情況而定)至少 28 天或產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期限(例如,超強效 TCS 為 14 天),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仍未能達到或維持緩解或低疾病活動性狀態 (IGA ≤ 2)。
•若參與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全身性療法(例如: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 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治療 AD 但失敗,也將視為外用療法反應不足。
•不建議使用定義為重要副作用或安全性風險,即經試驗主持人或治療醫生評估,超過潛在治療益處的副作用或安全性風險(例如:過敏性反應、顯著皮膚萎縮、全身性影響等,或反應具有急迫性)。
I 08. 參與者必須在緊接基準期回診前至少連續 7 天,每天使用外用潤膚劑(保濕劑)。參與者在試驗期間應繼續使用日常潤膚劑(保濕劑)。
I 09. 參與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按照試驗計畫書的要求,在試驗期間填寫電子日誌。
體重
不適用。
性、避孕/屏障方法和驗孕要求/哺餵母乳
I 10. 男性和女性使用的所有避孕方法應符合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相關當地法規。
A) 男性參與者
如果男性參與者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後至少 13 週內遵循以下事項,則符合參與資格:
•不得捐贈或凍存精子
以及另外遵循下列事項之一:
- 同意維持禁慾,且避免異性或同性性行為是其偏好且習慣的生活型態(長期維持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屏障方法,詳述如下:
- 與目前未懷孕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用保險套的同時再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
- 從事任何可導致射精進入另一個人體內的活動時,使用男用保險套。
B)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哺餵母乳,且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 是 WOCBP 並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應在開始接受試驗介入前保持有效)以及最後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後至少 4 週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年失敗率 < 1%),且此方法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方法,並同意在此期間不出於生殖目的而捐贈或凍存卵子(卵細胞、卵母細胞)。
•WOCBP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前 4 週內,高敏感性驗孕(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進行血清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出現未確定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知情同意
I 1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的年齡必須年滿 18 歲。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I 02. 在基準期回診前,參與者患有美國皮膚科學會共識標準定義之 AD至少 1 年。
I 03. 在篩選時和在基準期回診時,濕疹面積暨皮膚嚴重度指數 (Eczema area and skin severity index, EASI) ≥ 12。
I 04. 在篩選時和在基準期回診時,驗證版試驗主持人總體評估量表 (Validated Investigator global assessment, vIGA) 分數 ≥ 3(IGA 評分範圍為 0 至 4,其中 3 為中度,4 為重度)。
I 05. 在篩選時和在基準期回診時,AD 在體表面積 (body surface area, BSA) 的侵犯程度 ≥ 10%。
I 06. 基準期峰值搔癢數字等級量表 (peak pruritus numeric rating scale, PP-NRS) ≥ 4
註:
將根據緊接基準期回診前的連續 7 天,計算每日 PP-NRS 的基準期週平均值。7 天中至少需要取得 4 份每日分數。如未滿足此要求,則應延後隨機分配,但不得將篩選期延長至超過 30 天。
I 07. 參與者必須有基準期回診前 6 個月內之外用藥物反應不足或不建議使用的病史紀錄。
註:
•可接受的文件紀錄包括,記錄外用處方和治療結果的同期病歷紀錄,或是基於與患者治療醫師之意見溝通的試驗主持人文件紀錄。
•外用藥物反應不足定義為儘管每日接受中至高效外用皮質類固醇 (topical corticosteroids, TCS) 療程(使用或不使用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 TCI],視情況而定)至少 28 天或產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期限(例如,超強效 TCS 為 14 天),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仍未能達到或維持緩解或低疾病活動性狀態 (IGA ≤ 2)。
•若參與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全身性療法(例如: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 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治療 AD 但失敗,也將視為外用療法反應不足。
•不建議使用定義為重要副作用或安全性風險,即經試驗主持人或治療醫生評估,超過潛在治療益處的副作用或安全性風險(例如:過敏性反應、顯著皮膚萎縮、全身性影響等,或反應具有急迫性)。
I 08. 參與者必須在緊接基準期回診前至少連續 7 天,每天使用外用潤膚劑(保濕劑)。參與者在試驗期間應繼續使用日常潤膚劑(保濕劑)。
I 09. 參與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按照試驗計畫書的要求,在試驗期間填寫電子日誌。
體重
不適用。
性、避孕/屏障方法和驗孕要求/哺餵母乳
I 10. 男性和女性使用的所有避孕方法應符合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相關當地法規。
A) 男性參與者
如果男性參與者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後至少 13 週內遵循以下事項,則符合參與資格:
•不得捐贈或凍存精子
以及另外遵循下列事項之一:
- 同意維持禁慾,且避免異性或同性性行為是其偏好且習慣的生活型態(長期維持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屏障方法,詳述如下:
- 與目前未懷孕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用保險套的同時再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
- 從事任何可導致射精進入另一個人體內的活動時,使用男用保險套。
B)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哺餵母乳,且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 是 WOCBP 並同意在試驗介入期間(應在開始接受試驗介入前保持有效)以及最後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後至少 4 週內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年失敗率 < 1%),且此方法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方法,並同意在此期間不出於生殖目的而捐贈或凍存卵子(卵細胞、卵母細胞)。
•WOCBP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前 4 週內,高敏感性驗孕(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進行血清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出現未確定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知情同意
I 1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E 01. 存在其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皮膚病症,例如乾癬、體癬、紅斑性狼瘡。
E 02.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影響參與者安全、試驗評估和/或試驗程序的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病症或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預期壽命較短、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血紅素 A1c ≥ 9%)、患有心血管疾病、嚴重腎臟疾病(如接受透析治療的參與者)、免疫抑
制疾病、神經疾病(如脫髓鞘疾病)、肝膽疾病(如肝炎病毒感染、藥物或酒精相關肝病、非酒精性脂肪肝疾病、自體免疫性肝炎、血鐵沉積症、威爾森氏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中度或重度肝功能受損(Child Pugh B
或 C)或任何其他試驗主持人認定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
E 03. 基準期前 4 週(發生表淺感染時則為 1 週)內,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抗生素、抗病毒劑、抗真菌劑、驅蟲藥)的活動性或慢性感染。
E 04. 已知曾患有或疑似目前有顯著免疫抑制,包括儘管感染緩解,仍有侵入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的病史或其他發生頻率異常或持續時間延長的復發性感染。
E 05. 曾接受實體器官或幹細胞移植。
E 06.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參與者。
E 07. 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的參與者,除非參與者已無疾病 ≥ 5 年。
允許納入成功治癒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或局部子宮頸原位癌。
E 08. 有處方藥或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史(在基準期前的最近 2 年內),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情節重大。
E 09. 猝死或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
E 10. 先天性或藥物引起的長 QT 症候群病史。
E 11. 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2-4 級]、大於 1 級的心絞痛、之前 6 個月內的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已知的結構性心臟疾病。
E 12. 在篩選前任何時候,曾發生任何重大心血管事件(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重建、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的病史。
E 13. 心室顫動、心室性心搏過速、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心房顫動、不能用非心臟病因解釋的暈厥病史。
E 14.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儘管接受抗高血壓藥物治療,收縮壓仍持續 ≥ 150 mm Hg 或舒張壓仍持續 ≥ 90 mm Hg。
E 15. 在篩選期間心搏過緩,每分鐘心率 < 50 次。
E 16. 在篩選期間進行的 ECG 中,仰躺 12 導程三次 ECG 顯示平均 QTcF 間期 > 440 毫秒,或 QRS 間期 > 110 毫秒。
E 17. 在篩選期間,血清鉀、鎂或鈣低於正常值下限。
過往/併用療法
E 18. 參與者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計劃在試驗期間進行任何非急需重大手術。
E 19.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
E 20. 在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接種非活性疫苗(例如非活性季節性流感、COVID-19 疫苗)。
E 21. 在基準期回診之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接受過任何禁用療法(除非另有說明)。
過往/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2. 之前使用過 IRAK4 抑制劑或降解劑。
診斷評估
E 2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病史,或在篩選時 HIV 血清學檢測陽性。
E 24. 篩選時,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
E 25.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E 26. 在基準期回診時,出現以下任何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血紅素 < 9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ed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 1.5 倍ULN(如果總膽紅素已分離且直接型膽紅素 < 35%,
則允許未結合型膽紅素 > 1.5 倍 ULN)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μl)
E 27. 有病史(例如胸部 X 光檢查)、檢查和結核病檢測記錄的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證據:篩選時 QuantiFERON® TB Gold IGRA 檢測呈陽性或 2 次不確定結果(無論先前治療狀態如何)。
其他排除條件
E 28. 因法規或法律命令而安置在機構內的個人;被依法收容的囚犯或參與者。
E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因任何原因不適合參與,包括醫學或臨床病症,或參與者可能不遵循試驗程序。
E 30. 參與者是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此類個人的直系親屬(配合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Good Clinical Practice,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1. 對任何試驗介入措施或其組成部分或藥物敏感,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構成參與試驗之禁忌的其他過敏。
E 32. 有任何國家相關的具體法規使得參與者不得進入本試驗。
E 02.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影響參與者安全、試驗評估和/或試驗程序的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病症或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預期壽命較短、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血紅素 A1c ≥ 9%)、患有心血管疾病、嚴重腎臟疾病(如接受透析治療的參與者)、免疫抑
制疾病、神經疾病(如脫髓鞘疾病)、肝膽疾病(如肝炎病毒感染、藥物或酒精相關肝病、非酒精性脂肪肝疾病、自體免疫性肝炎、血鐵沉積症、威爾森氏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中度或重度肝功能受損(Child Pugh B
或 C)或任何其他試驗主持人認定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
E 03. 基準期前 4 週(發生表淺感染時則為 1 週)內,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抗生素、抗病毒劑、抗真菌劑、驅蟲藥)的活動性或慢性感染。
E 04. 已知曾患有或疑似目前有顯著免疫抑制,包括儘管感染緩解,仍有侵入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的病史或其他發生頻率異常或持續時間延長的復發性感染。
E 05. 曾接受實體器官或幹細胞移植。
E 06.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參與者。
E 07. 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的參與者,除非參與者已無疾病 ≥ 5 年。
允許納入成功治癒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或局部子宮頸原位癌。
E 08. 有處方藥或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史(在基準期前的最近 2 年內),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情節重大。
E 09. 猝死或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
E 10. 先天性或藥物引起的長 QT 症候群病史。
E 11. 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2-4 級]、大於 1 級的心絞痛、之前 6 個月內的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已知的結構性心臟疾病。
E 12. 在篩選前任何時候,曾發生任何重大心血管事件(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重建、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的病史。
E 13. 心室顫動、心室性心搏過速、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心房顫動、不能用非心臟病因解釋的暈厥病史。
E 14.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儘管接受抗高血壓藥物治療,收縮壓仍持續 ≥ 150 mm Hg 或舒張壓仍持續 ≥ 90 mm Hg。
E 15. 在篩選期間心搏過緩,每分鐘心率 < 50 次。
E 16. 在篩選期間進行的 ECG 中,仰躺 12 導程三次 ECG 顯示平均 QTcF 間期 > 440 毫秒,或 QRS 間期 > 110 毫秒。
E 17. 在篩選期間,血清鉀、鎂或鈣低於正常值下限。
過往/併用療法
E 18. 參與者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計劃在試驗期間進行任何非急需重大手術。
E 19. 在第 1 天前 12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
E 20. 在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接種非活性疫苗(例如非活性季節性流感、COVID-19 疫苗)。
E 21. 在基準期回診之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接受過任何禁用療法(除非另有說明)。
過往/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2. 之前使用過 IRAK4 抑制劑或降解劑。
診斷評估
E 2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病史,或在篩選時 HIV 血清學檢測陽性。
E 24. 篩選時,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
E 25.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E 26. 在基準期回診時,出現以下任何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血紅素 < 9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ed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 1.5 倍ULN(如果總膽紅素已分離且直接型膽紅素 < 35%,
則允許未結合型膽紅素 > 1.5 倍 ULN)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μl)
E 27. 有病史(例如胸部 X 光檢查)、檢查和結核病檢測記錄的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證據:篩選時 QuantiFERON® TB Gold IGRA 檢測呈陽性或 2 次不確定結果(無論先前治療狀態如何)。
其他排除條件
E 28. 因法規或法律命令而安置在機構內的個人;被依法收容的囚犯或參與者。
E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因任何原因不適合參與,包括醫學或臨床病症,或參與者可能不遵循試驗程序。
E 30. 參與者是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此類個人的直系親屬(配合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Good Clinical Practice,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1. 對任何試驗介入措施或其組成部分或藥物敏感,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構成參與試驗之禁忌的其他過敏。
E 32. 有任何國家相關的具體法規使得參與者不得進入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