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CCH1607
試驗已結束
2018-02-01 - 2025-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賀爾蒙受體陽性、HER2 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使用 Tamoxifen 併用或不併用 Palbociclib +/- Goserelin 之亞洲跨國、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對於荷爾蒙受體為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呈陰性之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Palbociclib可與Tamoxifen及Goserelin合併使用。
試驗目的
證明針對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女性 (不論其停經狀態),palbociclib 併用 tamoxifen (不論是否有 goserelin) 在延長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方面優於單獨使用 tamoxifen (不論是否有 goserelin)。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Palbociclib
劑型
909
劑量
75 mg, 100 mg, 125 mg
評估指標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台灣受試者需年滿20歲)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證據顯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進行治癒性的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
3.依據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有ER 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腫瘤 (至少�d1% 陽性染色細胞,或 Allred 分數為 3 以上) 之文件記錄。
4.依據使用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的當地檢測,有HER2 陰性腫瘤之文件記錄。
5.tamoxifen 必須是患者晚期/轉移性疾病之第一線或第二線內分泌治療。因此,患者的先前療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之前針對其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疾病,未曾接受任何內分泌療法;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輔助內分泌療法,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俞t自結束最後一劑 tamoxifen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受體調節劑 (SERM,例如 toremifene 或 raloxifene 等) 之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起後12 個月以上,疾病才惡化;
或
�俞t使用芳香環酶抑制劑 (AI) 進行輔助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不論從輔助內分泌療法至疾病惡化的時間間隔。
或
•先前針對晚期/轉移性乳癌曾接受過一線內分泌治療,於治療期間或結束三個月內疾病惡化。先前治療可以是AI或其他藥物,但是不可以是tamoxifen 或其他SERM。
除了內分泌療法,允許先前一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化療。
6.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疾病或非可量測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之腫瘤病灶,在治療完成後疾病惡化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才可視為可量測的疾病。
7.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1。
8.具有足夠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d1,500/mm3 (1.5 x 109/L);
•血小板 �d100,000/mm3 (100 x 109/L);
•血紅素 �d9 g/dL (90 g/L);
•血清肌酸酐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試驗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d60 ml/min;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ULN (若為 Gilbert 氏症,�T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T3 x ULN (若存在肝臟轉移,�T5.0 x ULN);
•鹼性磷酸酶 �T2.5 x ULN (若存在骨骼或肝臟轉移,�T5.0 x ULN)。
9.先前療法或手術的所有不良反應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的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
10.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文件證據,指出患者 (或法定代理人) 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11.患者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滿 18 歲。(台灣受試者需年滿20歲)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乳癌,證據顯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進行治癒性的手術切除或放射線療法。
3.依據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有ER 陽性及/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腫瘤 (至少�d1% 陽性染色細胞,或 Allred 分數為 3 以上) 之文件記錄。
4.依據使用最近期腫瘤組織切片 (除非僅有骨骼轉移,可採用先前腫瘤檢體的檢測結果),並使用符合當地標準之分析方法的當地檢測,有HER2 陰性腫瘤之文件記錄。
5.tamoxifen 必須是患者晚期/轉移性疾病之第一線或第二線內分泌治療。因此,患者的先前療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之前針對其 HR 陽性/HER2 陰性晚期/轉移性疾病,未曾接受任何內分泌療法;
如果患者曾接受過輔助內分泌療法,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俞t自結束最後一劑 tamoxifen 或其他選擇性雌激受體調節劑 (SERM,例如 toremifene 或 raloxifene 等) 之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起後12 個月以上,疾病才惡化;
或
�俞t使用芳香環酶抑制劑 (AI) 進行輔助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不論從輔助內分泌療法至疾病惡化的時間間隔。
或
•先前針對晚期/轉移性乳癌曾接受過一線內分泌治療,於治療期間或結束三個月內疾病惡化。先前治療可以是AI或其他藥物,但是不可以是tamoxifen 或其他SERM。
除了內分泌療法,允許先前一線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化療。
6.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疾病或非可量測疾病。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之腫瘤病灶,在治療完成後疾病惡化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才可視為可量測的疾病。
7.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1。
8.具有足夠的器官與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d1,500/mm3 (1.5 x 109/L);
•血小板 �d100,000/mm3 (100 x 109/L);
•血紅素 �d9 g/dL (90 g/L);
•血清肌酸酐 �T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試驗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d60 ml/min;
•血清總膽紅素 �T1.5 x ULN (若為 Gilbert 氏症,�T3.0 x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T3 x ULN (若存在肝臟轉移,�T5.0 x ULN);
•鹼性磷酸酶 �T2.5 x ULN (若存在骨骼或肝臟轉移,�T5.0 x ULN)。
9.先前療法或手術的所有不良反應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的第 1 級以下 (禿髮除外)。
10.親自簽名並加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文件證據,指出患者 (或法定代理人) 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11.患者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先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抑制劑或 tamoxifen (完成 tamoxifen 做為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超過 12 個月,之後疾病惡化的患者符合資格),或曾使用 everolimus,或任何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mTOR 路徑的藥物。
2.有嚴重的內臟轉移且合併臨床症狀,短期內具有可能致命併發症的風險 (「內臟危機」,如大量控制不良的積水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肺部轉移伴隨呼吸困難,以及超過 50% 肝臟受侵犯等)。
3.由下列至少一項狀況指出已知有活動性非受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症腦膜炎,或腦膜轉移:臨床症狀、腦水腫,或持續生長。曾患有 CNS 轉移或脊椎壓迫的患者,如果已經確定接受過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手術治療),並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不須接受癲癇藥物或類固
1.先前曾使用過任何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激酶 (CDK) 抑制劑或 tamoxifen (完成 tamoxifen 做為輔助療法 [不論是否併用 LH-RH 促效劑] 超過 12 個月,之後疾病惡化的患者符合資格),或曾使用 everolimus,或任何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mTOR 路徑的藥物。
2.有嚴重的內臟轉移且合併臨床症狀,短期內具有可能致命併發症的風險 (「內臟危機」,如大量控制不良的積水 [肋膜、心包膜、腹膜]、肺部淋巴管炎、肺部轉移伴隨呼吸困難,以及超過 50% 肝臟受侵犯等)。
3.由下列至少一項狀況指出已知有活動性非受控或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癌症腦膜炎,或腦膜轉移:臨床症狀、腦水腫,或持續生長。曾患有 CNS 轉移或脊椎壓迫的患者,如果已經確定接受過治療 (例如放射線療法、立體定位手術治療),並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不須接受癲癇藥物或類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