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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616-6291
試驗執行中

2023-04-30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一項第 1 期試驗,評估 GS-4528 作為單一療法及合併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單株抗體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成人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建儀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評估 GS-4528 作為單一療法及合併 zimberelimab (ZIM)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確認 GS-4528 單一療法及合併 ZIM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最大給予劑量 (MA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GS-4528
Zimberelimab

劑型

110

劑量

20mg/mL
120mg/4mL

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和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
• GS-4528 的 MTD,定義為在一個群組中有 < 27.5% 參與者發生 DLT 的最高劑量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男性和女性、所有種族和族群的成員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有能力理解和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之前取得。
2.年齡為 ≥ 18 歲。
3.預期壽命 ≥ 3 個月。
4.參與者患有下列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的疾病:
(a) 第 1a 期劑量遞增、第 1a 期回填群組和第 1b 期安全性導入期: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晚期實體腫瘤的參與者。參與者必須曾接受、無法耐受或不符合所有已知會給予臨床效益的治療,或對於接受該治療有禁忌症。
(b) 第 1a 期擴展群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復發性/難治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 (RCC) 或黑色素瘤的參與者。參與者必須曾接受、無法耐受或不符合所有已知會給予臨床效益的治療,或對於接受該治療有禁忌症。
(i) RCC(C1 組):
(1)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無法治癒的晚期 RCC,且帶有透明細胞
組織學成分和/或肉瘤狀組織學成分。
(2) 在先前接受至少 1 種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且在轉移性疾病情況下,先前接受的療法不超過 3 種。
(ii) 黑色素瘤(C2 組):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晚期皮膚或黏膜黑色素瘤(不包括葡萄膜和肢端型黑色素瘤)。
(2) 在先前接受至少 1 種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且先前接受的療法不超過 3 種。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抗 PD-(L)1 療法加上或未加上抗 CTLA-4 療法。若在完成療法後 6 個月內復發,則先前的輔助性和/或前導輔助性療法將計為 1 種先前療程。
(3) 必須記錄 BRAF 突變狀態。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
6.由試驗主持人按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評估,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患有可測量疾病。若位於先前放射性治療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證實惡化,則將此類病灶視為可測量。
7.符合下列器官功能條件:

器官功能要求
器官功能參數
充足的血液計數a血紅素 ≥ 9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血小板 ≥ 100,000/µL
肝臟功能良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在患有肝臟轉移、膽道癌或吉伯特氏症候群或遺傳學上相等疾病的參與者中則為 ≤ 3 倍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或者若已知患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血清白蛋白 > 3 g/dL
肌酸酐清除率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評估,至少為 30 mL/min
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eCrCl) =((140-年齡 [y])× 體重 [kg])/(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0.85 [女性] {Cockcroft 1976}
凝血功能bINR 或 PT ≤ 1.5 倍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
aPTT ≤ 1.5 倍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

ALT = 丙胺酸轉胺酶;ANC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PTT = 部份凝血活酵素時間;AST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INR = 國際標準化比值;PT = 凝血酶原時間;ULN = 正常值上限
a 必須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於沒有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達到血液學實驗室檢測數值。
b 接受完整口服抗凝血劑劑量的參與者必須保持穩定劑量(最短持續 14 天)。將允許納入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的參與者。在接受 warfarin 的參與者中,INR 建議值為 ≤ 3.0,且無活動性出血(即: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未出血)。

8.具生育能力參與者若與異性間有性行為,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9.必須願意並能夠遵循所有試驗要求和限制。
10.參與者符合下列組織要求:
(a) 第 1a 期劑量遞增(從 A3 組開始);第 1a 期擴展和第 1b 期安全性導入期:參與者必須可提供充足且足夠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檢體(如實驗室手冊所述),最好取自診斷出晚期轉移性疾病時或之後所取得的腫瘤病灶切片,以及取自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部位。或者,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納入前進行切片,以提供足夠的組織。若可安全取得粗針切片、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則需要進行。不接受細針抽吸術、刷取方式、來自積液或腹水的細胞團以及灌洗取得之檢體。針對第 1a 期擴展,若可行,強烈建議提供未滿 1 年的留存切片。針對第 1a 期劑量遞增的 A1 和 A2 組參與者,腫瘤組織檢體為選擇性提供。
(b) 第 1a 期回填群組:參與者應有可安全進行切片的可取得之腫瘤病灶。應在治療前和治療期間,以及從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取得切片。腫瘤切片不應從 RECIST 目標病灶取得。強烈建議每位參與者的配對組織切片是從同一病灶(或至少從同一解剖部位)取得。若可安全取得粗針切片、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則需要進行。不接受細針抽吸術、刷取方式、來自積液或腹水的細胞團以及灌洗取得之檢體。排除條件:
若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則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不提供或不允許豁免參與者資格條件):
1.哺乳中女性在篩選時和進入時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已知對試驗藥物、其代謝物或配方賦形劑過敏。
3.先前曾接受 IL-2-、IL-12- 或 IL-15-作用劑細胞激素療法。
4.需要持續接受任何禁用藥物的治療或先前曾使用任何禁用藥物。
5.在指定時間範圍內進行的下列療法:
(a)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4 週進行重大手術(不包括小手術,例如:放置血管通路、胃腸道/膽道支架、切片)
(b)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8 天接受免疫療法或生物製劑療法
(c)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1 天接受化療,或 < 42 天接受 mitomycin 或 nitrosoureas
(d)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4 天或 <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接受標靶小分子療法
(e) 不允許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4 天開始進行用於治療癌症(除了本試驗評估的癌症以外)的荷爾蒙或其他輔助療法。例外情形:允許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4 天開始接受荷爾蒙療法、雙磷酸鹽類、體抑素類似物和 leuprolide。
(f)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1 天接受放射療法。例外情形:允許在給予試驗藥物之前和期間接受有限(例如:緩解疼痛)的放射療法,前提是未發生急性毒性、因先前放射療法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 (AE) 均已恢復至 < 第 2 級,且未針對目標病灶給予放射治療。
(g) 先前曾接受任何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包括異體幹細胞移植。
6.尚未從先前用藥引起的 AE 中恢復(即:恢復至 ≤ 第 2 級)。
註:患有 ≤ 第 2 級的神經病變、掉髮、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或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良好的其他內分泌病變之參與者,屬於此條件的例外情形,這些參與者將符合試驗資格。
註:若參與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在開始治療前已從介入性療法引起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7.先前曾因接受免疫療法引起的嚴重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而發生無法耐受、過敏或中斷治療。
8.診斷患有免疫缺乏(無論是原發性或後天性),或參與者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每天 prednisone > 10 mg,或等效藥物),但允許使用替代劑量、局部、眼科和吸入性類固醇。
9.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且該疾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註:患有第 1 型糖尿病、白斑、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且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參與者符合參與資格;在先前接受抗癌免疫療法期間,因 irAE 曾接受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治療的參與者符合參與資格。
10.已知對人類化單株抗體 (mAb) 或靜脈內 (IV) 免疫球蛋白 (Ig) 製劑有嚴重耐受不良或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有任何過敏性反應的病史;有人類抗人類抗體反應的病史;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其類似物或賦形劑過敏。
11.患有活動性第二惡性腫瘤。
•註:若參與者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且已完全治療、在納入前無活動性癌症證據達 2 年,或參與者已手術治癒腫瘤且復發風險低(例如: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經組織學確認完全切除原位癌或類似癌症),則可允許納入。
12.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若先前接受腦部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在納入前的 CNS 疾病已保持穩定至少 4 週,且所有神經症狀均回到基準期狀態、沒有新發生或增大的腦部轉移證據,且正在使用 10 mg/day 或更少劑量的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則可參與試驗。無論臨床穩定性如何,所有罹患癌性腦膜炎的參與者都會被排除。
13.符合下列任何心血管疾病條件:
•症狀性心臟或腦血管疾病;納入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中風或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 III)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F) 心率的平均 QT 間隔 (QTc) ≥ 470 ms。
14.患有需要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嚴重感染。
15.具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在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病史的參與者中,將排除可測得病毒量的參與者。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若參與者的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將需要以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以確認活動性疾病。
(b)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若參與者的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將需要以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 HCV 核糖核酸 (RNA),以確認活動性疾病。若參與者已知有 HCV 病史或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則篩選時不需要進行 HCV 抗體檢測,僅需要以定量 PCR 檢測 HCV RNA,以確認活動性疾病。
(c) HI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
16.有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的肺炎、間質性肺病或嚴重放射性肺炎(不包括局部放射性肺炎)的病史。
17.有症狀性腹水或肋膜積液。
18.患有其他同時存在的醫療或精神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混淆研究判讀或阻止完成試驗程序和後續檢查。
19.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對參與者參與試驗造成不當風險的任何醫療狀況。
20.在開始使用試驗性藥物前 4 週(28 天)內,曾接種任何對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病毒載體疫苗和訊息核糖核酸 (mRNA) 疫苗;應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種最新的季節性疫苗)。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男性和女性、所有種族和族群的成員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有能力理解和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之前取得。
2.年齡為 ≥ 18 歲。
3.預期壽命 ≥ 3 個月。
4.參與者患有下列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的疾病:
(a) 第 1a 期劑量遞增、第 1a 期回填群組和第 1b 期安全性導入期: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晚期實體腫瘤的參與者。參與者必須曾接受、無法耐受或不符合所有已知會給予臨床效益的治療,或對於接受該治療有禁忌症。
(b) 第 1a 期擴展群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復發性/難治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 (RCC) 或黑色素瘤的參與者。參與者必須曾接受、無法耐受或不符合所有已知會給予臨床效益的治療,或對於接受該治療有禁忌症。
(i) RCC(C1 組):
(1)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無法治癒的晚期 RCC,且帶有透明細胞
組織學成分和/或肉瘤狀組織學成分。
(2) 在先前接受至少 1 種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且在轉移性疾病情況下,先前接受的療法不超過 3 種。
(ii) 黑色素瘤(C2 組):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晚期皮膚或黏膜黑色素瘤(不包括葡萄膜和肢端型黑色素瘤)。
(2) 在先前接受至少 1 種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且先前接受的療法不超過 3 種。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抗 PD-(L)1 療法加上或未加上抗 CTLA-4 療法。若在完成療法後 6 個月內復發,則先前的輔助性和/或前導輔助性療法將計為 1 種先前療程。
(3) 必須記錄 BRAF 突變狀態。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
6.由試驗主持人按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評估,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確認患有可測量疾病。若位於先前放射性治療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證實惡化,則將此類病灶視為可測量。
7.符合下列器官功能條件:

器官功能要求
器官功能參數
充足的血液計數a血紅素 ≥ 9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血小板 ≥ 100,000/µL
肝臟功能良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在患有肝臟轉移、膽道癌或吉伯特氏症候群或遺傳學上相等疾病的參與者中則為 ≤ 3 倍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或者若已知患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血清白蛋白 > 3 g/dL
肌酸酐清除率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評估,至少為 30 mL/min
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eCrCl) =((140-年齡 [y])× 體重 [kg])/(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0.85 [女性] {Cockcroft 1976}
凝血功能bINR 或 PT ≤ 1.5 倍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
aPTT ≤ 1.5 倍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療法

ALT = 丙胺酸轉胺酶;ANC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PTT = 部份凝血活酵素時間;AST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INR = 國際標準化比值;PT = 凝血酶原時間;ULN = 正常值上限
a 必須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於沒有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達到血液學實驗室檢測數值。
b 接受完整口服抗凝血劑劑量的參與者必須保持穩定劑量(最短持續 14 天)。將允許納入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的參與者。在接受 warfarin 的參與者中,INR 建議值為 ≤ 3.0,且無活動性出血(即: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未出血)。

8.具生育能力參與者若與異性間有性行為,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9.必須願意並能夠遵循所有試驗要求和限制。
10.參與者符合下列組織要求:
(a) 第 1a 期劑量遞增(從 A3 組開始);第 1a 期擴展和第 1b 期安全性導入期:參與者必須可提供充足且足夠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檢體(如實驗室手冊所述),最好取自診斷出晚期轉移性疾病時或之後所取得的腫瘤病灶切片,以及取自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部位。或者,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納入前進行切片,以提供足夠的組織。若可安全取得粗針切片、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則需要進行。不接受細針抽吸術、刷取方式、來自積液或腹水的細胞團以及灌洗取得之檢體。針對第 1a 期擴展,若可行,強烈建議提供未滿 1 年的留存切片。針對第 1a 期劑量遞增的 A1 和 A2 組參與者,腫瘤組織檢體為選擇性提供。
(b) 第 1a 期回填群組:參與者應有可安全進行切片的可取得之腫瘤病灶。應在治療前和治療期間,以及從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取得切片。腫瘤切片不應從 RECIST 目標病灶取得。強烈建議每位參與者的配對組織切片是從同一病灶(或至少從同一解剖部位)取得。若可安全取得粗針切片、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則需要進行。不接受細針抽吸術、刷取方式、來自積液或腹水的細胞團以及灌洗取得之檢體。排除條件:
若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則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不提供或不允許豁免參與者資格條件):
1.哺乳中女性在篩選時和進入時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已知對試驗藥物、其代謝物或配方賦形劑過敏。
3.先前曾接受 IL-2-、IL-12- 或 IL-15-作用劑細胞激素療法。
4.需要持續接受任何禁用藥物的治療或先前曾使用任何禁用藥物。
5.在指定時間範圍內進行的下列療法:
(a)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4 週進行重大手術(不包括小手術,例如:放置血管通路、胃腸道/膽道支架、切片)
(b)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8 天接受免疫療法或生物製劑療法
(c)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1 天接受化療,或 < 42 天接受 mitomycin 或 nitrosoureas
(d)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4 天或 <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接受標靶小分子療法
(e) 不允許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4 天開始進行用於治療癌症(除了本試驗評估的癌症以外)的荷爾蒙或其他輔助療法。例外情形:允許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4 天開始接受荷爾蒙療法、雙磷酸鹽類、體抑素類似物和 leuprolide。
(f) 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1 天接受放射療法。例外情形:允許在給予試驗藥物之前和期間接受有限(例如:緩解疼痛)的放射療法,前提是未發生急性毒性、因先前放射療法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 (AE) 均已恢復至 < 第 2 級,且未針對目標病灶給予放射治療。
(g) 先前曾接受任何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包括異體幹細胞移植。
6.尚未從先前用藥引起的 AE 中恢復(即:恢復至 ≤ 第 2 級)。
註:患有 ≤ 第 2 級的神經病變、掉髮、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或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良好的其他內分泌病變之參與者,屬於此條件的例外情形,這些參與者將符合試驗資格。
註:若參與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在開始治療前已從介入性療法引起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7.先前曾因接受免疫療法引起的嚴重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而發生無法耐受、過敏或中斷治療。
8.診斷患有免疫缺乏(無論是原發性或後天性),或參與者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每天 prednisone > 10 mg,或等效藥物),但允許使用替代劑量、局部、眼科和吸入性類固醇。
9.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且該疾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註:患有第 1 型糖尿病、白斑、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且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參與者符合參與資格;在先前接受抗癌免疫療法期間,因 irAE 曾接受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治療的參與者符合參與資格。
10.已知對人類化單株抗體 (mAb) 或靜脈內 (IV) 免疫球蛋白 (Ig) 製劑有嚴重耐受不良或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有任何過敏性反應的病史;有人類抗人類抗體反應的病史;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其類似物或賦形劑過敏。
11.患有活動性第二惡性腫瘤。
•註:若參與者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且已完全治療、在納入前無活動性癌症證據達 2 年,或參與者已手術治癒腫瘤且復發風險低(例如: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經組織學確認完全切除原位癌或類似癌症),則可允許納入。
12.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若先前接受腦部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在納入前的 CNS 疾病已保持穩定至少 4 週,且所有神經症狀均回到基準期狀態、沒有新發生或增大的腦部轉移證據,且正在使用 10 mg/day 或更少劑量的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則可參與試驗。無論臨床穩定性如何,所有罹患癌性腦膜炎的參與者都會被排除。
13.符合下列任何心血管疾病條件:
•症狀性心臟或腦血管疾病;納入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中風或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 III)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F) 心率的平均 QT 間隔 (QTc) ≥ 470 ms。
14.患有需要抗生素治療的活動性嚴重感染。
15.具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在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病史的參與者中,將排除可測得病毒量的參與者。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若參與者的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將需要以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以確認活動性疾病。
(b)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若參與者的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將需要以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 HCV 核糖核酸 (RNA),以確認活動性疾病。若參與者已知有 HCV 病史或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則篩選時不需要進行 HCV 抗體檢測,僅需要以定量 PCR 檢測 HCV RNA,以確認活動性疾病。
(c) HI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
16.有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的肺炎、間質性肺病或嚴重放射性肺炎(不包括局部放射性肺炎)的病史。
17.有症狀性腹水或肋膜積液。
18.患有其他同時存在的醫療或精神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混淆研究判讀或阻止完成試驗程序和後續檢查。
19.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對參與者參與試驗造成不當風險的任何醫療狀況。
20.在開始使用試驗性藥物前 4 週(28 天)內,曾接種任何對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病毒載體疫苗和訊息核糖核酸 (mRNA) 疫苗;應在預定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種最新的季節性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