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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GT9486-21-301
試驗執行中

2023-03-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16.2

胃體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4

胃體部惡性腫瘤

(Peak) 一項 CGT9486+Sunitinib 相較於 Sunitinib 治療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或轉移性胃腸道基質瘤受試者的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厥全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坤輝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彥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俊男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腸道基質瘤

試驗目的

確定 CGT9486+Sunitinib 相較於 Sunitinib 在 GIST 受試者中的療效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CGT9486

劑型

110

劑量

75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率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起至確認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使用 mRECIST v1.1 (Demetri et al, 2013) 透過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確定

主要納入條件

1.能夠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進行知情同意時 ≥18 歲 (或達到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依同意日當天之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3.經組織學證實患有局部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手術切除的 GIST (第 2 部分必須提供分子病理學報告;如果沒有分子病理報告,或報告內容不足,則必須提供封存或新鮮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便在隨機分配之前評估突變狀態。)
4.病歷記載 imatinib 治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imatinib 無法耐受定義為,由於與 imatinib 治療相關的 (一個或多個) 不良事件而停用 imatinib,且無法透過調整劑量獲得控制。
5.受試者必須曾接受以下治療:
−第 2 部分:先前僅曾接受 imatinib 治療
6.至少有 1 處 mRECIST v1.1 定義可測量的病灶 (非淋巴結病灶之長軸必須 ≥1.0 cm,或切片厚度 ≥ 兩倍長軸)
7.有能力且願意遵守試驗評估和回診時程表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至 2
9.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先前治療的毒性已緩解至 ≤1 級 (或基準點),包括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異常緩解
10.具有臨床可接受的當地實驗室篩檢結果 (臨床化學和血液學),數值落在以下規定之範圍內: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109/L (持續 7 天未接受支持性照護,如果給予 pegfilgrastim 則為 14 天)
−血紅素 ≥8 g/dL (持續 14 天未接受支持性照護)
−血小板計數 ≥100×109/L (持續 14 天未接受支持性照護)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 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或肝轉移為 ≤5 倍 ULN
−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 ≤1.5 倍 ULN;確診吉伯特氏症候群候群的受試者,直接膽紅素 ≤1.5 倍 ULN 和間接膽紅素 ≤3 倍 ULN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和解剖學上能夠懷孕),在服用試驗藥物之前確認血清或尿液驗孕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不論有無阻隔避孕);對於男性受試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 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阻隔避孕措施 (即保險套)
12.能夠吞服藥丸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少於 5 個半衰期或 14 天 (以較短時間為準) 使用過抗癌藥物。
2.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曾接受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或試驗期間需要繼續使用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3.已知對 CGT9486 或 sunitinib 成分過敏
4.已知的 PDGFR 驅動基因突變,或已知有琥珀酸脫氫酶缺乏症
5.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定義如下: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及/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 (不包括 β 阻斷劑或 digoxin)。(但心房顫動控制良好的受試者則不予排除。)
−先天性長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低血鉀或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併用藥物
−QT/QTc 間期顯著基準點延長 (例如,重複顯示 QTc 間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男性 ≥450 ms 或女性 ≥470 ms)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 級。納入前 3 個月內,受試者不可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休息時的心絞痛症狀) 或新發生心絞痛,納入前 6 個月內不可有心肌梗塞
−試驗藥物開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如腦血管意外 (包括暫時性腦缺血)、深層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但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個月以上發生之導管相關的靜脈血栓,若已經過充分治療則可除外)
6.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如腹部開腹術)
7.胃腸道異常,包括但不限於嚴重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膽道外分流,或妨礙充分吸收的重大腸切除
8.任何活動性出血,不包括痔瘡或牙齦出血
9.其他任何併發嚴重已知疾病或併發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 (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活動性控制不良的感染,或具有臨床意義的肝病),前述任一種皆可能影響試驗參與
10.具有社會心理、家庭、社會學或地理問題,而可能妨礙遵守試驗計畫
11.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1 或 2 血清反應陽性,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如果受試者接受定量 HCV RNA 測定檢測不到 HCV RNA,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具有陽性 HCV 抗體者可能符合資格條件
12.篩選時具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注意:使用口服抗生素控制感染的受試者允許納入。如果符合其他所有納入/排除條件,則將不特別排除接受抗微生物、抗真菌或抗病毒預防措施的受試者
13.具有先前病史或臨床上穩定併發惡性腫瘤的患者符合納入資格,前提是惡性腫瘤不具臨床意義、不需要治療,且患者的狀態為臨床穩定
14.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遵守試驗計畫的任何情形
15.目前懷孕或哺乳

主要排除條件

1.能夠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進行知情同意時 ≥18 歲 (或達到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依同意日當天之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3.經組織學證實患有局部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手術切除的 GIST (第 2 部分必須提供分子病理學報告;如果沒有分子病理報告,或報告內容不足,則必須提供封存或新鮮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便在隨機分配之前評估突變狀態。)
4.病歷記載 imatinib 治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imatinib 無法耐受定義為,由於與 imatinib 治療相關的 (一個或多個) 不良事件而停用 imatinib,且無法透過調整劑量獲得控制。
5.受試者必須曾接受以下治療:
−第 2 部分:先前僅曾接受 imatinib 治療
6.至少有 1 處 mRECIST v1.1 定義可測量的病灶 (非淋巴結病灶之長軸必須 ≥1.0 cm,或切片厚度 ≥ 兩倍長軸)
7.有能力且願意遵守試驗評估和回診時程表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至 2
9.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先前治療的毒性已緩解至 ≤1 級 (或基準點),包括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異常緩解
10.具有臨床可接受的當地實驗室篩檢結果 (臨床化學和血液學),數值落在以下規定之範圍內: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109/L (持續 7 天未接受支持性照護,如果給予 pegfilgrastim 則為 14 天)
−血紅素 ≥8 g/dL (持續 14 天未接受支持性照護)
−血小板計數 ≥100×109/L (持續 14 天未接受支持性照護)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 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或肝轉移為 ≤5 倍 ULN
−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 ≤1.5 倍 ULN;確診吉伯特氏症候群候群的受試者,直接膽紅素 ≤1.5 倍 ULN 和間接膽紅素 ≤3 倍 ULN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和解剖學上能夠懷孕),在服用試驗藥物之前確認血清或尿液驗孕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不論有無阻隔避孕);對於男性受試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 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阻隔避孕措施 (即保險套)
12.能夠吞服藥丸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少於 5 個半衰期或 14 天 (以較短時間為準) 使用過抗癌藥物。
2.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曾接受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或試驗期間需要繼續使用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3.已知對 CGT9486 或 sunitinib 成分過敏
4.已知的 PDGFR 驅動基因突變,或已知有琥珀酸脫氫酶缺乏症
5.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定義如下: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及/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 (不包括 β 阻斷劑或 digoxin)。(但心房顫動控制良好的受試者則不予排除。)
−先天性長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低血鉀或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併用藥物
−QT/QTc 間期顯著基準點延長 (例如,重複顯示 QTc 間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男性 ≥450 ms 或女性 ≥470 ms)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 級。納入前 3 個月內,受試者不可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休息時的心絞痛症狀) 或新發生心絞痛,納入前 6 個月內不可有心肌梗塞
−試驗藥物開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如腦血管意外 (包括暫時性腦缺血)、深層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但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個月以上發生之導管相關的靜脈血栓,若已經過充分治療則可除外)
6.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如腹部開腹術)
7.胃腸道異常,包括但不限於嚴重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膽道外分流,或妨礙充分吸收的重大腸切除
8.任何活動性出血,不包括痔瘡或牙齦出血
9.其他任何併發嚴重已知疾病或併發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 (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活動性控制不良的感染,或具有臨床意義的肝病),前述任一種皆可能影響試驗參與
10.具有社會心理、家庭、社會學或地理問題,而可能妨礙遵守試驗計畫
11.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1 或 2 血清反應陽性,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如果受試者接受定量 HCV RNA 測定檢測不到 HCV RNA,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具有陽性 HCV 抗體者可能符合資格條件
12.篩選時具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注意:使用口服抗生素控制感染的受試者允許納入。如果符合其他所有納入/排除條件,則將不特別排除接受抗微生物、抗真菌或抗病毒預防措施的受試者
13.具有先前病史或臨床上穩定併發惡性腫瘤的患者符合納入資格,前提是惡性腫瘤不具臨床意義、不需要治療,且患者的狀態為臨床穩定
14.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遵守試驗計畫的任何情形
15.目前懷孕或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4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