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LOXO-IDH-20001
試驗已結束
2021-01-01 - 2024-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2
一項第 1 期試驗,以口服 LY3410738 治療帶有 IDH1 或 IDH2 突變之晚期血液惡性腫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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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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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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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帶有 IDH1 或 IDH2 突變之晚期血液惡性腫瘤患者
試驗目的
[劑量遞增]
主要目標:
• 決定口服 LY3410738 對帶有 IDH1 或 IDH2 突變之晚期血液惡性腫瘤患者的最高耐受劑量 (MTD)/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劑量擴展]
主要目標:
• 根據試驗主持人使用經修改的 2017 年 ELN AML 建議,或經修改的 IWG MDS 反應標準,或其他依據疾病類型的適用反應標準評估的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評估 LY3410738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LY3410738
劑型
116
110
110
劑量
5 mg、25 mg 或 75 mg
15 mg、25 mg 或 75 mg
15 mg、25 mg 或 75 mg
評估指標
劑量遞增 - 主要評估指標:劑量限制毒性 DLT
劑量擴展 - 主要評估指標:整體反應率 ORR
劑量擴展 - 主要評估指標:整體反應率 OR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18 歲以上或成年 (如果根據當地法規要求更高年齡)。
2. 晚期 IDH 突變血液惡性腫瘤包括: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16 年標準的 AML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DS) 伴隨母細胞過度增生 (MDS-EB-1 或 MDS-EB-2 亞型) 或修訂後的國際預後評分系統 (IPSS R) 視為高風險或極高風險
•符合納入/排除條件的其他復發及/或原發性難治型血液癌症 (例如慢性骨髓單核細胞白血病、骨髓增生贅瘤 [骨髓纖維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可以個別考慮,並經醫學監測員核准。
3.患者必須接受過以下治療:
劑量遞增
•患者必須在現有已知具有臨床效益的療法治療之後復發,或是治療無效或耐受不良,或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劑量擴展
•AML 患者必須符合 ELN 2017 標準的復發性疾病或難治型疾病,定義為:
o誘導化療後無 CR 或 除了殘餘嗜中性白血球低下以外的所有 CR 條件 (CRi),或
o不適合密集誘導治療的患者,接受去甲基化藥物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 或低劑量 cytarabine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無 CR 或 CRi
•所有其他血液惡性腫瘤 (含 MDS) 患者,必須對現有已知具有臨床效益的療法治療無效或耐受不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4.骨髓具有至少 5% 母細胞。
5.患者必須具有符合資格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突變,記錄如下:
劑量遞增及劑量擴展
•藉由各參與試驗機構於 CLIA、ISO/IEC、CAP 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依據當地準則,包括但不限於遵循適用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 (IVDR) 所進行的定期分子檢測,判定有已記錄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基因突變疾病。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明確證實符合參與資格,應與試驗委託者聯絡討論。檢測可利用周邊血液或骨髓採檢。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0-2 分
7.具有試驗計畫書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8.有能力吞服膠囊或錠劑
9.參加試驗期間,有能力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及必要的診間回診
10.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願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 個月內遵照傳統有效的避孕方式。
1. 18 歲以上或成年 (如果根據當地法規要求更高年齡)。
2. 晚期 IDH 突變血液惡性腫瘤包括: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16 年標準的 AML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DS) 伴隨母細胞過度增生 (MDS-EB-1 或 MDS-EB-2 亞型) 或修訂後的國際預後評分系統 (IPSS R) 視為高風險或極高風險
•符合納入/排除條件的其他復發及/或原發性難治型血液癌症 (例如慢性骨髓單核細胞白血病、骨髓增生贅瘤 [骨髓纖維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可以個別考慮,並經醫學監測員核准。
3.患者必須接受過以下治療:
劑量遞增
•患者必須在現有已知具有臨床效益的療法治療之後復發,或是治療無效或耐受不良,或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劑量擴展
•AML 患者必須符合 ELN 2017 標準的復發性疾病或難治型疾病,定義為:
o誘導化療後無 CR 或 除了殘餘嗜中性白血球低下以外的所有 CR 條件 (CRi),或
o不適合密集誘導治療的患者,接受去甲基化藥物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 或低劑量 cytarabine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無 CR 或 CRi
•所有其他血液惡性腫瘤 (含 MDS) 患者,必須對現有已知具有臨床效益的療法治療無效或耐受不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4.骨髓具有至少 5% 母細胞。
5.患者必須具有符合資格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突變,記錄如下:
劑量遞增及劑量擴展
•藉由各參與試驗機構於 CLIA、ISO/IEC、CAP 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依據當地準則,包括但不限於遵循適用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 (IVDR) 所進行的定期分子檢測,判定有已記錄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基因突變疾病。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明確證實符合參與資格,應與試驗委託者聯絡討論。檢測可利用周邊血液或骨髓採檢。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0-2 分
7.具有試驗計畫書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8.有能力吞服膠囊或錠劑
9.參加試驗期間,有能力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及必要的診間回診
10.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願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 個月內遵照傳統有效的避孕方式。
主要排除條件
1.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視何者較短) 使用過試驗性藥物或抗癌治療,或之前 4 週內使用過試驗性單株抗體(在整個研究中允許使用羥基尿素來控制白血球 [WBC] 計數 >10,000/μL 患者的周邊白血病母細胞)。
2.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3.在篩選期間或使用試驗藥物的第一天,發生活動性、無法控制的具臨床意義全身性細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蟲感染,或原因不明的發燒 > 38.5ºC。接受預防治療或慢性治療以控制慢性感染的患者符合資格。經試驗主持人決定,並經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測員核准,可納入已記錄腫瘤發燒的患者。
4.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需要積極治療。
5.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6.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治療高於 CTCAE 第 5.0 版第 2 級的毒性尚未排除,掉髮除外。
7.使用第一劑 LY3410738 前 60 天內有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或 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治療歷史,或以下任何情況:
•篩選時進行 HSCT 或 CAR-T 治療後的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同等效用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亦允許將局部類固醇用於現有的皮膚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具臨床意義的 GVHD;
•需要抗細胞激素療法以減輕 CAR-T 療法的毒性;CAR-T 治療後殘留神經毒性症狀 > 第 1 級。
8.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包含但不限於:
•第 1 療程第 1 天 (C1D1) 28天之內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測得 LVEF < 40%
•篩選期間連續 3 次心電圖 (ECG) 檢查中,至少 2 次的心跳速率校正 QT 間期延長 (QTcF) > 470 msec,且全部 3 次 ECG 的平均 QTcF > 470 msec。植入心臟節律器且控制良好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9.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註:已控制 (接受過治療) 的肝炎,若符合下列條件允許參加試驗;HBV 的抗病毒治療必須間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 個月,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HBV 病毒量必須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接受活性 HBV 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 的患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維持相同的療法。
10.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註:成功治療的 HCV 慢性感染患者 (定義為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只要達到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 且與開始試驗藥物間隔 4 週,允許參加試驗
11.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症,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胃腸道 (GI) 吸收。
12.目前使用特定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及/或P-醣蛋白 (P-gp) 抑制劑治療,但以允許的抗真菌 CYP3A4 抑制劑治療的評估中 B 組患者允許納入。
13.(此處刻意留白)。
14.任何嚴重的基礎醫學或精神疾病狀況 (例如酗酒或藥物濫用)、失智症或智能狀態改變,或任何會損害患者理解受試者同意書能力,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患者參與試驗或影響試驗結果的情況。
1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由於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和 LY3410738 之間可能造成藥物交互作用,因此排除
16.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 9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畫哺乳。
17.已知對 LY3410738 或其配方任何成分過敏。
2.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3.在篩選期間或使用試驗藥物的第一天,發生活動性、無法控制的具臨床意義全身性細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蟲感染,或原因不明的發燒 > 38.5ºC。接受預防治療或慢性治療以控制慢性感染的患者符合資格。經試驗主持人決定,並經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測員核准,可納入已記錄腫瘤發燒的患者。
4.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需要積極治療。
5.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6.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治療高於 CTCAE 第 5.0 版第 2 級的毒性尚未排除,掉髮除外。
7.使用第一劑 LY3410738 前 60 天內有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或 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治療歷史,或以下任何情況:
•篩選時進行 HSCT 或 CAR-T 治療後的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同等效用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亦允許將局部類固醇用於現有的皮膚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具臨床意義的 GVHD;
•需要抗細胞激素療法以減輕 CAR-T 療法的毒性;CAR-T 治療後殘留神經毒性症狀 > 第 1 級。
8.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包含但不限於:
•第 1 療程第 1 天 (C1D1) 28天之內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測得 LVEF < 40%
•篩選期間連續 3 次心電圖 (ECG) 檢查中,至少 2 次的心跳速率校正 QT 間期延長 (QTcF) > 470 msec,且全部 3 次 ECG 的平均 QTcF > 470 msec。植入心臟節律器且控制良好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9.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註:已控制 (接受過治療) 的肝炎,若符合下列條件允許參加試驗;HBV 的抗病毒治療必須間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 個月,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HBV 病毒量必須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接受活性 HBV 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 的患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維持相同的療法。
10.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註:成功治療的 HCV 慢性感染患者 (定義為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只要達到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 且與開始試驗藥物間隔 4 週,允許參加試驗
11.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症,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胃腸道 (GI) 吸收。
12.目前使用特定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及/或P-醣蛋白 (P-gp) 抑制劑治療,但以允許的抗真菌 CYP3A4 抑制劑治療的評估中 B 組患者允許納入。
13.(此處刻意留白)。
14.任何嚴重的基礎醫學或精神疾病狀況 (例如酗酒或藥物濫用)、失智症或智能狀態改變,或任何會損害患者理解受試者同意書能力,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患者參與試驗或影響試驗結果的情況。
1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由於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和 LY3410738 之間可能造成藥物交互作用,因此排除
16.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 9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畫哺乳。
17.已知對 LY3410738 或其配方任何成分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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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2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