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1 - 2025-08-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D47.4
骨髓纖維化
ICD-10D68.51
活化的蛋白質C抗性
ICD-10D68.52
凝血脢原基因突變
ICD-10D68.59
其他原發栓塞質
ICD-10D68.61
抗磷脂症候群
ICD-10D68.62
狼瘡抗凝症候群
ICD-10D68.69
其他栓塞質
ICD-10D75.81
骨髓纖維化
ICD-10D75.89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ICD-10D77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其他血液與造血器官疾患
ICD-10D89.2
高丙型球蛋白血症
ICD-10E88.09
其他血漿蛋白代謝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9289.8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一項第二期、開放標記、多中心試驗,評估 TL-895 用於復發/難治型、Janus 激酶抑制劑耐受不良及無法接受 Janus 激酶抑制劑治療的骨髓纖維化受試者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決定 TL-895 在每一群體的 RP2D 和時程
*B 部分
主要目標
第24 週時的 TSS 改善情形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 ≥18 歲,能提供知情同意的成人
2. 由主治醫師依世界衛生組織 (WHO) 標準評估,確診患有原發性骨髓纖維化 (PMF)、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MF) 或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3. 依 DIPSS 定義為高風險、中度-2 風險或中度-1 風險。
4. 群體 1 (復發/難治型骨髓纖維化) (停止招募) – 必須患有 JAKi 治療後復發或難治型骨髓纖維化。
復發性骨髓纖維化定義如下:
a. 放射造影評估的脾臟體積比最低點增加 ≥25%
b. 基準點 5 至 10 cm 的脾腫大,從左下肋緣 (LLCM) 最低點下方的可觸距離增加 ≥100%
c. 基準點 >10 cm 的脾腫大,從左下肋緣 (LLCM) 最低點下方的可觸距離增加 ≥50%
d. 達到完全反應後再次生長
難治性骨髓纖維化的定義為,接受 ≥ 12 週的 JAKi 治療後發生下列情形:
e. 放射造影評估的 SVR <10%
f. 觸診的脾臟大小比基準點縮減 <30%
5. 群體 2 (JAKi 耐受不良的骨髓纖維化) (停止收案) – 必須接受過至少 28 天的JAKi 治療,且治療期間依下列標準出現併發症:
a. 需要紅血球輸血 (連續 2 個月,每月 ≥2 單位)
b. ≥ 第 3 級血小板減少、貧血、血腫及/或出血
6. 群體 3 (無法接受 JAKi 治療的骨髓纖維化) – 必須為不符合 JAKi 治療資格,且血小板計數 ≥ 25 且 ≤ 50 x 109/L (依據間隔至少 1 週的 2 次血小板評估平均值,且在血小板評估之前 2 週未輸注血小板)。
7. 群體 4 (無法接受 JAKi 治療的 MF) – 必須為不符合 JAKi 治療資格,且血小板計數 ≥ 15 且 < 25 x 109/L (依據間隔至少 1 週的 2 次血小板評估平均值)。
8. 骨髓纖維化症狀定義為根據 MFSAF v4.0,有至少 2 項症狀,且各項症狀的平均基準點 (第 -7 天至第 -1 天) 分數為 1 分以上。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2
10. 具有適當血液學功能,至少 21 天無需骨髓生長因子支持,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
b. 群體 1 和群體 2 的血小板計數為 ≥ 50 × 109/L,群體 3 為 ≥ 25 且 < 50 × 109/L,群體 4 為 ≥ 15 且 < 25 × 109/L。群體 3 和群體 4 的血小板計數必須依據間隔至少 1 週的 2 次血小板評估平均值。
11. 具有適當肝功能,定義為:
a. 總膽紅素在正常值範圍內 (WNL);若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直接膽紅素 ≤2.0 倍 ULN,則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b.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 且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
12. 具有適當腎功能,定義為依 Cockcroft Gault 公式的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其男性伴侶,或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在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此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女性受試者必須持續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 個月零又 1 週,男性受試者必須持續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3 個月又零 1 週。除非永久絕育,否則女性被認為具有生育力 (即具有生育力,自初潮經後且直至停經後) (更多詳情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12)。
註:本試驗中併用的已上市藥物,可能有不同的避孕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措施的持續時間。對於本試驗中使用的所有併用藥物,皆必須遵循當地處方準則的避孕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1. 年齡 ≥18 歲,能提供知情同意的成人
2. 由主治醫師依世界衛生組織 (WHO) 標準評估,確診患有原發性骨髓纖維化 (PMF)、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MF) 或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3. 依 DIPSS 定義為高風險、中度-2 風險或中度-1 風險。
4. 群體 1 (復發/難治型骨髓纖維化) (停止招募) – 必須患有 JAKi 治療後復發或難治型骨髓纖維化。
復發性骨髓纖維化定義如下:
a. 放射造影評估的脾臟體積比最低點增加 ≥25%
b. 基準點 5 至 10 cm 的脾腫大,從左下肋緣 (LLCM) 最低點下方的可觸距離增加 ≥100%
c. 基準點 >10 cm 的脾腫大,從左下肋緣 (LLCM) 最低點下方的可觸距離增加 ≥50%
d. 達到完全反應後再次生長
難治性骨髓纖維化的定義為,接受 ≥ 12 週的 JAKi 治療後發生下列情形:
e. 放射造影評估的 SVR <10%
f. 觸診的脾臟大小比基準點縮減 <30%
5. 群體 2 (JAKi 耐受不良的骨髓纖維化) (停止收案) – 必須接受過至少 28 天的JAKi 治療,且治療期間依下列標準出現併發症:
a. 需要紅血球輸血 (連續 2 個月,每月 ≥2 單位)
b. ≥ 第 3 級血小板減少、貧血、血腫及/或出血
6. 群體 3 (無法接受 JAKi 治療的骨髓纖維化) – 必須為不符合 JAKi 治療資格,且血小板計數 ≥ 25 且 ≤ 50 x 109/L (依據間隔至少 1 週的 2 次血小板評估平均值,且在血小板評估之前 2 週未輸注血小板)。
7. 群體 4 (無法接受 JAKi 治療的 MF) – 必須為不符合 JAKi 治療資格,且血小板計數 ≥ 15 且 < 25 x 109/L (依據間隔至少 1 週的 2 次血小板評估平均值)。
8. 骨髓纖維化症狀定義為根據 MFSAF v4.0,有至少 2 項症狀,且各項症狀的平均基準點 (第 -7 天至第 -1 天) 分數為 1 分以上。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2
10. 具有適當血液學功能,至少 21 天無需骨髓生長因子支持,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
b. 群體 1 和群體 2 的血小板計數為 ≥ 50 × 109/L,群體 3 為 ≥ 25 且 < 50 × 109/L,群體 4 為 ≥ 15 且 < 25 × 109/L。群體 3 和群體 4 的血小板計數必須依據間隔至少 1 週的 2 次血小板評估平均值。
11. 具有適當肝功能,定義為:
a. 總膽紅素在正常值範圍內 (WNL);若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直接膽紅素 ≤2.0 倍 ULN,則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b.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 且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
12. 具有適當腎功能,定義為依 Cockcroft Gault 公式的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其男性伴侶,或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在試驗期間必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此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女性受試者必須持續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 個月零又 1 週,男性受試者必須持續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3 個月又零 1 週。除非永久絕育,否則女性被認為具有生育力 (即具有生育力,自初潮經後且直至停經後) (更多詳情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12)。
註:本試驗中併用的已上市藥物,可能有不同的避孕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措施的持續時間。對於本試驗中使用的所有併用藥物,皆必須遵循當地處方準則的避孕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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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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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