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8 - 2028-03-31
Phase III
召募中8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對照試驗,在先前接受過治療的無法治癒、轉移性/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患者中,評估 petosemtamab 與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單一藥物療法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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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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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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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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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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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OS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2.簽署 ICF 時年齡 ≥ 18 歲。
3.先前經組織學證實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的證據,不適合接受具有治癒目的之標準療法。
4.HNSCC 患者必須在接受抗 PD-1 療法和含鉑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僅在輔助治療中或在針對局部晚期疾病的多模式治療背景下接受含鉑療法的患者,應在接受含鉑療法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內出現疾病惡化。患者不應曾在無法治癒的轉移/復發情況下接受 >1 線化學治療。
5.符合條件的 HNSCC 原發性腫瘤位置為口咽、口腔、下咽及喉部。
6.在進一步臨床評估以確定資格之前,必須獲得當地實驗室 IHC 為原發性口咽癌患者提供的 p16 狀態 (陽性或陰性) 記錄。如果無法獲得當地 p16 狀態,則應提供原發性或早期轉移性疾病的庫存腫瘤檢體以進行中央檢測。
7.不允許先前接受過抗 EGFR 療法,除非 cetuximab 與放射療法一起使用做為局部疾病的多模式治療,並且從接受 cetuximab 最後一劑起疾病復發/惡化 ≥1 年。
8.來自轉移性或復發性原發部位的基準期新腫瘤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如果可從患者取得腫瘤檢體做為具有足夠材料的 FFPE 組織塊 (包含 ≥20 張玻片的材料且腫瘤含量 >20% 的 FFPE 組織塊),並且自檢體採集以來未接受進一步的抗癌治療,那麼就沒有必要在基準期時進行新的腫瘤組織切片。如果沒有檢體,或僅有 ≤20 張玻片可用,則應諮詢試驗委託者以確認資格。如果進行新的組織切片不安全,並且可以使用庫存組織塊 (在先前的治療之前進行),則也應諮詢試驗委託者以確認資格。(註:當已經採集到足夠的組織檢體進行探索性分析時,將停止進行探索性分析組織檢體的採集。)
9.以放射學方法依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10.ECOG PS 為 0 或 1。
1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預期壽命 ≥12 週。
12.足夠的器官功能: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 1.5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血小板 ≥100 x 109/L。
•血清鎂、鈉、校正總鈣、磷酸鹽和鉀在正常範圍內 (或經補充劑或適當治療校正)。如果儘管進行了校正治療,這些電解質範圍仍不在正常範圍內,則應諮詢試驗委託者以確認資格。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2.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和總膽紅素 ≤1.5 x ULN (除非由於已知的 Gilbert 氏症候群,如果總膽紅素 >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x ULN 則被排除在外);在具有肝臟侵犯的情況下,允許 ALT/AST ≤5 x ULN 和總膽紅素 ≤2 x ULN,除非由於已知的 Gilbert 氏症候群,允許總膽紅素 ≤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 ≤1.5 x ULN。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根據 Cockroft 和 Gault 公式或針對年齡 > 65 歲患者的腎病飲食改良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MDRD) 公式計算。
•血清白蛋白 ≥ 3 g/dL。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1.5 x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並且處於預期使用的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PTT) ≤1.5 x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並且在預期使用的抗凝血治療範圍內。
13.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陽性患者符合條件,前提是分化群 4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CD4+) 計數 ≥ 300/μL、偵測不到病毒量,且患者目前正在接受高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14.如果隨機分配到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單一療法治療組,由試驗主持人判定適合接受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單一療法。
主要排除條件
1.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在進入試驗後 14 天內需要接受放射線、手術或持續類固醇療法以控制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2.已知軟腦膜侵犯。
3.在進入試驗前 4 週內參與任何試驗藥物的介入性臨床試驗,或在進入試驗前的任何時間參與任何使用 petosemtamab 的臨床試驗,無論是否接受 petosemtamab。
4.接受試驗治療第一劑後 4 週內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5.第一劑試驗治療後 3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放射治療。先前接受過骨髓放射療法 ≥25% 的患者不符合資格,無論何時接受放射療法。
6.與過往抗腫瘤治療相關的持續 > 第 1 級的臨床顯著毒性 (脫髮除外);按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CTCAE) 第 5.0 版 (v5.0) ≤ 第 2 級的穩定感覺神經病變為可接受。
7.對任何 Petosemtamab 賦形劑或本試驗所需的任何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單一療法有過敏反應史。
8.不穩定型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標準 II-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搏過速除外);或進入試驗後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9.過往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切除的子宮頸上皮內瘤變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被認為復發風險低且 ≥3 年無疾病證據的經過治療的癌症,或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患者納入的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除外。
10.目前任何原因引起的休息時呼吸困難,或需要持續氧氣療法的其他疾病,包括具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ILD) 病史 (例如肺炎或肺纖維化) 的患者,或基準期胸部電腦斷層 (computerized tomography,CT) 掃描顯示 ILD 的證據。
11.目前患有嚴重疾病或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不受控制的活動性感染、臨床上顯著的肺部、代謝或精神疾病。
12.患有已知傳染病的患者:
•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陽性) 且未接受抗病毒治療。註:
oHbsAg 陽性的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 ≥7 前開始接受 lamivudine、tenofovir、entecavir 或其他抗病毒藥物的抗病毒治療。
o有 B 型肝炎病史的患者 (即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anti-HBc] 陽性、HbsAg 和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DNA] 陰性) 符合資格。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RNA 檢測呈陽性。註:HCV 感染自行痊癒的患者 (即 HCV 抗體呈陽性,但未偵測到 HCV RNA) 或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反應並在停止抗病毒治療後 ≥6 個月 (使用無干擾素 [interferon,IFN] 治療方案) 或 ≥ 12 個月 (使用含有 IFN 的治療方案) 未偵測到 HCV RNA的患者符合資格。
13.懷孕或哺乳期患者;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在進入試驗之前、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接受 petosemtamab 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14.患者的原發性腫瘤部位為鼻咽或鼻竇 (任何組織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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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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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