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CLA-158-CL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525220
試驗執行中
2024-06-28 - 2028-05-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76.0
頭,顏面及頸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5.0
頭,臉及頸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針對復發性或轉移性 PD-L1+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第一線治療,評估 petosemtamab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pembrolizumab 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了解試驗藥物與另一種已核准名為 pembrolizumab 的藥物合併使用時可能產生的副作用;試驗藥物是否能阻止受試者體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惡化,是否能提高存活率的可能性;受試者的身體如何處理試驗藥物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是否可以改善與受試者疾病相關的生活品質;以及受試者體內的某些生物標記或小物質在因應試驗藥物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相較於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 時有何變化。
藥品名稱
petosemtamab
主成份
petosemtamab
劑型
靜脈輸注液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1) OS
(2) 由 BICR 根據 RECIST v1.1 評估的 ORR
(2) 由 BICR 根據 RECIST v1.1 評估的 ORR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計畫書第 4.1節中指定的所有以下要求才能進入試驗: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2. 簽署 ICF 時年齡 ≥18 歲
3. 經組織學證實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有轉移性或局部復發疾病的證據,不適合接受具有治癒目的之局部療法。符合條件的 HNSCC 患者原發性腫瘤位置為口咽、口腔、下咽及喉部。
4. HNSCC 患者有資格接受 pembrolizumab 1L 單一療法,且經中央實驗室的 IHC 測試確定腫瘤表現 PD-L1,CPS ≥1
5. HNSCC 患者不應在無法治癒的復發或轉移情況下於先前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但如果在最後一劑含鉑療法後疾病惡化 (PD) ≥ 6 個月,則允許先前全身性療法做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不允許先前接受過抗 PD-(L)1 或抗 EGFR 療法。就 cetuximab 而言,接受 cetuximab 併用放射療法做為局部治療且在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PD >1 年的患者符合資格。
6. 有可用來自轉移性或復發性原發部位的基準期新腫瘤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FFPE])。優先選用 FFPE 組織塊,但提供 ≥ 20 個玻片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可從患者取得腫瘤檢體做為具有足夠材料的 FFPE 組織塊 (即包含 ≥ 20 張玻片的材料且腫瘤含量 >20% 的 FFPE 組織塊),並且自檢體採集以來未接受進一步的抗癌治療,那麼就沒有必要在基準期時進行新的腫瘤組織切片。如果進行新的組織切片不安全,並且可以使用庫存組織塊 (在先前的治療之前進行),則應諮詢試驗委託者以確認這是否為可接受。
7. 以放射學方法依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8. ECOG PS 為 0 或 1。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預期壽命 ≥12 週。
10. 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ECHO) 或多閘門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 ≥50% 或≥機構正常限值,以較高者為準。
11. 足夠的器官功能: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或經由輸血矯正且穩定,無出血證據。
• 血小板 ≥100 x 109/L。
• 血清鎂,校正總血清鈣、磷酸鹽、鈉和鉀在正常範圍內 (如果在篩選期間透過補充劑或治療進行矯正,則其應在納入前至少間隔 48 小時進行 2 次連續測定在正常範圍內)。
•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2.5 x 正常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在肝轉移的情況下,ALT/AST ≤5 x ULN,但在這兩種情況下,膽紅素濃度都必須≤1.5 x ULN,除非由於已知的 Gilbert 氏症候群,允許總膽紅素≤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1.5 x ULN。
• 血清肌酸酐≤1.5 x ULN 或根據 Cockroft 和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
• 血清白蛋白 ≥ 3 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1.5 x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並且處於預期使用的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PTT) ≤1.5 x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並且在預期使用的抗凝血治療範圍內。
12.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狀態。HIV 陽性患者符合條件,僅限前提是分化群 4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CD4+) 計數 ≥ 300/μL、偵測不到病毒量,且患者目前正在接受高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1. 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2. 簽署 ICF 時年齡 ≥18 歲
3. 經組織學證實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有轉移性或局部復發疾病的證據,不適合接受具有治癒目的之局部療法。符合條件的 HNSCC 患者原發性腫瘤位置為口咽、口腔、下咽及喉部。
4. HNSCC 患者有資格接受 pembrolizumab 1L 單一療法,且經中央實驗室的 IHC 測試確定腫瘤表現 PD-L1,CPS ≥1
5. HNSCC 患者不應在無法治癒的復發或轉移情況下於先前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但如果在最後一劑含鉑療法後疾病惡化 (PD) ≥ 6 個月,則允許先前全身性療法做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不允許先前接受過抗 PD-(L)1 或抗 EGFR 療法。就 cetuximab 而言,接受 cetuximab 併用放射療法做為局部治療且在最後一劑 cetuximab 後 PD >1 年的患者符合資格。
6. 有可用來自轉移性或復發性原發部位的基準期新腫瘤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FFPE])。優先選用 FFPE 組織塊,但提供 ≥ 20 個玻片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可從患者取得腫瘤檢體做為具有足夠材料的 FFPE 組織塊 (即包含 ≥ 20 張玻片的材料且腫瘤含量 >20% 的 FFPE 組織塊),並且自檢體採集以來未接受進一步的抗癌治療,那麼就沒有必要在基準期時進行新的腫瘤組織切片。如果進行新的組織切片不安全,並且可以使用庫存組織塊 (在先前的治療之前進行),則應諮詢試驗委託者以確認這是否為可接受。
7. 以放射學方法依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8. ECOG PS 為 0 或 1。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預期壽命 ≥12 週。
10. 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ECHO) 或多閘門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 ≥50% 或≥機構正常限值,以較高者為準。
11. 足夠的器官功能: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或經由輸血矯正且穩定,無出血證據。
• 血小板 ≥100 x 109/L。
• 血清鎂,校正總血清鈣、磷酸鹽、鈉和鉀在正常範圍內 (如果在篩選期間透過補充劑或治療進行矯正,則其應在納入前至少間隔 48 小時進行 2 次連續測定在正常範圍內)。
•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2.5 x 正常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在肝轉移的情況下,ALT/AST ≤5 x ULN,但在這兩種情況下,膽紅素濃度都必須≤1.5 x ULN,除非由於已知的 Gilbert 氏症候群,允許總膽紅素≤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1.5 x ULN。
• 血清肌酸酐≤1.5 x ULN 或根據 Cockroft 和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
• 血清白蛋白 ≥ 3 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1.5 x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並且處於預期使用的抗凝血劑的治療範圍內。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PTT) ≤1.5 x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並且在預期使用的抗凝血治療範圍內。
12.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狀態。HIV 陽性患者符合條件,僅限前提是分化群 4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4,CD4+) 計數 ≥ 300/μL、偵測不到病毒量,且患者目前正在接受高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主要排除條件
存在計畫書第 4.2節中指明任何以下條件的患者將無法參與試驗:
1. 未經治療或已經治療但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轉移,或在進入試驗後 21 天內需要接受放射線、手術或持續類固醇療法以控制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2. 已知軟腦膜侵犯。
3. 接受試驗治療第一劑後 4 週內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4. 需要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 methotrexate、cyclophosphamide)。
5. 第一劑試驗治療後 3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放射治療。
6. 與過往癌症治療相關的持續 > 第 1 級的臨床顯著毒性 (脫髮除外);按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CTCAE) 第 5.0 版 (v5.0) ≤ 第 2 級的穩定感覺神經病變為可接受。
7. 對本試驗所需的任何 petosemtamab 或 pembrolizumab 賦形劑有過敏反應史。
8. 不穩定型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標準 II-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適當治療的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搏過速除外);或進入試驗後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9. 過往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的局部癌症或經過治療且認為復發風險較低,加上≥3 年無疾病證據的癌症除外。
10. 目前任何原因引起的休息時呼吸困難,或需要持續氧氣療法的其他疾病,包括具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ILD) 病史 (例如肺炎或肺纖維化) 的患者,或基準期胸部電腦斷層 (computerized tomography,CT) 掃描顯示 ILD 的證據。
11. 目前患有嚴重疾病或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不受控制的活動性感染、臨床上顯著的肺部、代謝或精神疾病,會阻礙安全性和療效評估。
12. 已知有以下傳染病的患者:
• 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陽性) 且未接受抗病毒治療。註:
o HBsAg 陽性的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 ≥7 前開始接受 lamivudine、tenofovir、entecavir 或其他抗病毒藥物的抗病毒治療。
o 有 B 型肝炎病史的患者 (即 B 型肝炎核心 [hepatitis B core,HBc] 抗體陽性、HBsAg 和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DNA] 陰性) 符合資格。
• 已知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RNA 檢測呈陽性。註:HCV 感染自行痊癒的患者 (即 HCV 抗體呈陽性,但未偵測到 HCV RNA) 或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反應並在停止抗病毒治療後 ≥6 個月 (使用無干擾素 [interferon,IFN] 治療方案) 或 ≥ 12 個月 (使用含有 IFN 的治療方案) 未偵測到 HCV RNA的患者符合資格。
13. 懷孕或哺乳期患者;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在進入試驗之前、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治療後 6 個月內必須與其伴侶一起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參見計畫書第 9.12節)。
14. 患者被診斷為免疫缺陷或在第一劑給藥前 7 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依照試驗計畫書中的規定,允許在第 1 療程第 1 天之前使用皮質類固醇做為 IRR 的前置用藥,但不建議在第 1 療程第 1 天之後使用皮質類固醇 (參見計畫書第 6.2節)。
15. 患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替代療法 (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 不視為免疫抑制治療。
16. 患者接受了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7. 患者的原發性腫瘤部位為鼻咽或鼻竇癌 (任何組織學)
1. 未經治療或已經治療但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轉移,或在進入試驗後 21 天內需要接受放射線、手術或持續類固醇療法以控制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2. 已知軟腦膜侵犯。
3. 接受試驗治療第一劑後 4 週內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4. 需要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 methotrexate、cyclophosphamide)。
5. 第一劑試驗治療後 3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放射治療。
6. 與過往癌症治療相關的持續 > 第 1 級的臨床顯著毒性 (脫髮除外);按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CTCAE) 第 5.0 版 (v5.0) ≤ 第 2 級的穩定感覺神經病變為可接受。
7. 對本試驗所需的任何 petosemtamab 或 pembrolizumab 賦形劑有過敏反應史。
8. 不穩定型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標準 II-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適當治療的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搏過速除外);或進入試驗後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9. 過往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的局部癌症或經過治療且認為復發風險較低,加上≥3 年無疾病證據的癌症除外。
10. 目前任何原因引起的休息時呼吸困難,或需要持續氧氣療法的其他疾病,包括具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ILD) 病史 (例如肺炎或肺纖維化) 的患者,或基準期胸部電腦斷層 (computerized tomography,CT) 掃描顯示 ILD 的證據。
11. 目前患有嚴重疾病或醫療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不受控制的活動性感染、臨床上顯著的肺部、代謝或精神疾病,會阻礙安全性和療效評估。
12. 已知有以下傳染病的患者:
• 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陽性) 且未接受抗病毒治療。註:
o HBsAg 陽性的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 ≥7 前開始接受 lamivudine、tenofovir、entecavir 或其他抗病毒藥物的抗病毒治療。
o 有 B 型肝炎病史的患者 (即 B 型肝炎核心 [hepatitis B core,HBc] 抗體陽性、HBsAg 和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DNA] 陰性) 符合資格。
• 已知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RNA 檢測呈陽性。註:HCV 感染自行痊癒的患者 (即 HCV 抗體呈陽性,但未偵測到 HCV RNA) 或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反應並在停止抗病毒治療後 ≥6 個月 (使用無干擾素 [interferon,IFN] 治療方案) 或 ≥ 12 個月 (使用含有 IFN 的治療方案) 未偵測到 HCV RNA的患者符合資格。
13. 懷孕或哺乳期患者;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在進入試驗之前、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治療後 6 個月內必須與其伴侶一起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參見計畫書第 9.12節)。
14. 患者被診斷為免疫缺陷或在第一劑給藥前 7 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依照試驗計畫書中的規定,允許在第 1 療程第 1 天之前使用皮質類固醇做為 IRR 的前置用藥,但不建議在第 1 療程第 1 天之後使用皮質類固醇 (參見計畫書第 6.2節)。
15. 患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替代療法 (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 不視為免疫抑制治療。
16. 患者接受了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7. 患者的原發性腫瘤部位為鼻咽或鼻竇癌 (任何組織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
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