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585
試驗已結束
2017-08-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加上化療(XP或FP)與安慰劑加上化療(XP或FP)使用於胃與胃食道接合處(GEJ)腺癌受試者作為前導性/輔助性治療的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臨床試驗(KEYNOTE-585)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可切除胃或胃食道接合處腺癌受試者的手術前後治療
試驗目的
1.主要試驗目的
(1) 評估無事件存活期(EFS)。
(2) 評估以中央審查為主的病理完全緩解率
(3) 評估整體存活期 (OS)
2.次要試驗目的
(1) 試驗目的:評估手術後無疾病受試者由試驗醫師評估之無疾病存活期(DFS)。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 mL
評估指標
主要
1.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分析時未有死亡記錄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已知聯絡日期。
2. 將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核小組依據RECIST 1.1評估無事件存活期(EFS)。
E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第一次發生下列事件的時間:
依據RECIST 1.1的放射影像疾病進展
依據CT掃描或切片(若適用)評估之局部或遠端復發(適用於手術後無疾病的受試者);
因任何原因死亡。
不將第二種原發性癌症視為EFS事件。
3. 病理完全緩解(pathCR)率:pathCR率定義為達到pathCR的受試者比例。病理完全緩解(pathCR)之定義為,在全部送交且經評估的剖檢病灶中未有侵襲性疾病,且淋巴結的組織學結果為陰性。
次要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核小組依據RECIST 1.1評估無疾病存活期(DFS)
DFS定義為自手術後基期掃描至第一次發生下列事件的時間:
局部或遠端復發;
因任何原因死亡。
1.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分析時未有死亡記錄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已知聯絡日期。
2. 將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核小組依據RECIST 1.1評估無事件存活期(EFS)。
E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第一次發生下列事件的時間:
依據RECIST 1.1的放射影像疾病進展
依據CT掃描或切片(若適用)評估之局部或遠端復發(適用於手術後無疾病的受試者);
因任何原因死亡。
不將第二種原發性癌症視為EFS事件。
3. 病理完全緩解(pathCR)率:pathCR率定義為達到pathCR的受試者比例。病理完全緩解(pathCR)之定義為,在全部送交且經評估的剖檢病灶中未有侵襲性疾病,且淋巴結的組織學結果為陰性。
次要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核小組依據RECIST 1.1評估無疾病存活期(DFS)
DFS定義為自手術後基期掃描至第一次發生下列事件的時間:
局部或遠端復發;
因任何原因死亡。
主要納入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患有局部胃部或GEJ腺癌且未曾接受治療,定義為具有T3以上之原發性病灶,或出現任何陽性淋巴結-N+ (臨床上之淋巴結)且未有轉移性疾病之證據。Siewert第2型或第3型腫瘤可符合資格。Siewert第1型腫瘤您僅可納入計畫治療方式為手術前後化療和切除者。納入前腫瘤分期必須包含至少一種造影方式: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至少年滿18歲。(在臺灣需至少年滿20歲)
3.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天內進行之ECOG體能狀態評估結果為0至1。
4.預期壽命超過6個月。
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最後一劑cisplatin後六個月,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6.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試驗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7.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8.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您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不過,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您仍可參與主試驗。
9.依據當地的標準分期制度,計畫於接受術前化療之後進行手術。
10.願意在基期和手術時提供腫瘤病灶的組織。
11.具有良好器官功能,如計劃書所規定。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前10天內採集檢體。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2.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患者。
4.過去5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處於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5.已知對於pembrolizumab、其活性物質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重度過敏(≥第3級)。
6.已知對於任何試驗化療藥物及/或任何其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7.過去2年中,具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以接受。
8.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感染。
註:無須檢測B型肝炎和C型肝炎,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10.已知曾患有活性結核病(TB;結核桿菌)。
11.女性受試者: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懷孕。
男性受試者:正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使人受孕。
12.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您患有任何症狀(例如:已知缺乏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酵素)、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13.曾接受過異體組織/器官移植。
14.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且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
1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懷孕試驗為陽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16.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即CTLA-4、OX-40、CD137)的藥物,或曾參與默克pembrolizumab (MK- 3475)的臨床試驗。
17.曾為目前癌症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18.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20.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N/A
1.患有局部胃部或GEJ腺癌且未曾接受治療,定義為具有T3以上之原發性病灶,或出現任何陽性淋巴結-N+ (臨床上之淋巴結)且未有轉移性疾病之證據。Siewert第2型或第3型腫瘤可符合資格。Siewert第1型腫瘤您僅可納入計畫治療方式為手術前後化療和切除者。納入前腫瘤分期必須包含至少一種造影方式: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至少年滿18歲。(在臺灣需至少年滿20歲)
3.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天內進行之ECOG體能狀態評估結果為0至1。
4.預期壽命超過6個月。
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最後一劑cisplatin後六個月,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6.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試驗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7.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8.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您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不過,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您仍可參與主試驗。
9.依據當地的標準分期制度,計畫於接受術前化療之後進行手術。
10.願意在基期和手術時提供腫瘤病灶的組織。
11.具有良好器官功能,如計劃書所規定。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前10天內採集檢體。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2.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患者。
4.過去5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處於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5.已知對於pembrolizumab、其活性物質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重度過敏(≥第3級)。
6.已知對於任何試驗化療藥物及/或任何其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7.過去2年中,具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以接受。
8.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感染。
註:無須檢測B型肝炎和C型肝炎,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10.已知曾患有活性結核病(TB;結核桿菌)。
11.女性受試者: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懷孕。
男性受試者:正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使人受孕。
12.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您患有任何症狀(例如:已知缺乏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酵素)、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13.曾接受過異體組織/器官移植。
14.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且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
1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懷孕試驗為陽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16.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即CTLA-4、OX-40、CD137)的藥物,或曾參與默克pembrolizumab (MK- 3475)的臨床試驗。
17.曾為目前癌症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18.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20.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N/A
主要排除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患有局部胃部或GEJ腺癌且未曾接受治療,定義為具有T3以上之原發性病灶,或出現任何陽性淋巴結-N+ (臨床上之淋巴結)且未有轉移性疾病之證據。Siewert第2型或第3型腫瘤可符合資格。Siewert第1型腫瘤您僅可納入計畫治療方式為手術前後化療和切除者。納入前腫瘤分期必須包含至少一種造影方式: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至少年滿18歲。(在臺灣需至少年滿20歲)
3.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天內進行之ECOG體能狀態評估結果為0至1。
4.預期壽命超過6個月。
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最後一劑cisplatin後六個月,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6.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試驗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7.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8.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您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不過,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您仍可參與主試驗。
9.依據當地的標準分期制度,計畫於接受術前化療之後進行手術。
10.願意在基期和手術時提供腫瘤病灶的組織。
11.具有良好器官功能,如計劃書所規定。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前10天內採集檢體。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2.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患者。
4.過去5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處於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5.已知對於pembrolizumab、其活性物質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重度過敏(≥第3級)。
6.已知對於任何試驗化療藥物及/或任何其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7.過去2年中,具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以接受。
8.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感染。
註:無須檢測B型肝炎和C型肝炎,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10.已知曾患有活性結核病(TB;結核桿菌)。
11.女性受試者: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懷孕。
男性受試者:正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使人受孕。
12.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您患有任何症狀(例如:已知缺乏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酵素)、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13.曾接受過異體組織/器官移植。
14.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且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
1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懷孕試驗為陽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16.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即CTLA-4、OX-40、CD137)的藥物,或曾參與默克pembrolizumab (MK- 3475)的臨床試驗。
17.曾為目前癌症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18.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20.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N/A
1.患有局部胃部或GEJ腺癌且未曾接受治療,定義為具有T3以上之原發性病灶,或出現任何陽性淋巴結-N+ (臨床上之淋巴結)且未有轉移性疾病之證據。Siewert第2型或第3型腫瘤可符合資格。Siewert第1型腫瘤您僅可納入計畫治療方式為手術前後化療和切除者。納入前腫瘤分期必須包含至少一種造影方式: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至少年滿18歲。(在臺灣需至少年滿20歲)
3.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天內進行之ECOG體能狀態評估結果為0至1。
4.預期壽命超過6個月。
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最後一劑cisplatin後六個月,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6.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試驗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7.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採用一種充分的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是否有懷孕相關的風險?」乙節所述。
註:若禁慾為符合您平日的生活方式且偏好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8.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您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不過,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您仍可參與主試驗。
9.依據當地的標準分期制度,計畫於接受術前化療之後進行手術。
10.願意在基期和手術時提供腫瘤病灶的組織。
11.具有良好器官功能,如計劃書所規定。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前10天內採集檢體。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2.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3.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患者。
4.過去5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處於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5.已知對於pembrolizumab、其活性物質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重度過敏(≥第3級)。
6.已知對於任何試驗化療藥物及/或任何其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7.過去2年中,具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以接受。
8.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9.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感染。
註:無須檢測B型肝炎和C型肝炎,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10.已知曾患有活性結核病(TB;結核桿菌)。
11.女性受試者: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或者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120天,視何者時間較長)懷孕。
男性受試者:正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180天)使人受孕。
12.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您患有任何症狀(例如:已知缺乏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酵素)、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13.曾接受過異體組織/器官移植。
14.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且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
15.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尿液懷孕試驗為陽性。若尿液檢測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16.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即CTLA-4、OX-40、CD137)的藥物,或曾參與默克pembrolizumab (MK- 3475)的臨床試驗。
17.曾為目前癌症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18.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20.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38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