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394
試驗已結束
2017-05-01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22.0
肝細胞癌
ICD-10C22.2
肝芽細胞瘤
ICD-10C22.3
肝血管肉瘤
ICD-10C22.4
肝其他肉瘤
ICD-10C22.7
其他特定肝上皮細胞癌
ICD-10C22.8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未明示型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5.0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
針對先前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亞洲受試者,比較Pembrolizumab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相對於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作為第二線療法的一項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試驗(KEYNOTE-394)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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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比較 pembrolizumab 相對於安慰劑於先前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晚期肝細胞癌亞洲受試者
1. 主要試驗目的及假說
1)試驗目的:比較兩組(Pembrolizumab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相對於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間整體存活期 (OS)。
試驗假設:相較於安慰劑,pembrolizumab 可延長OS。
2. 次要試驗目的及假說
1)試驗目的:由盲性獨立中央判讀(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比較兩組(Pembrolizumab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相對於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間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試驗假設:BICR依據 RECIST 1.1 評定,相較於安慰劑,pembrolizumab 可延長 PFS。
2)試驗目的:由盲性中央影像判讀廠商依據 RECIST 1.1,比較兩組(Pembrolizumab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相對於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間的客觀反應率 (ORR)。
試驗假設:BICR依據 RECIST 1.1 評定,相較於安慰劑, pembrolizumab 可延長 ORR。
3)試驗目的:由BICR依據 RECIST 1.1,比較兩組(Pembrolizumab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相對於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間的反應期間 (DOR)、疾病控制率 (DCR) 及惡化時間 (TTP)。
4)試驗目的:評估相較於安慰劑治療的受試者,pembrolizumab治療的受試者之安全性與耐受性概況。
3. 探索性目的
1)試驗目的:由BICR依據免疫相關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irRECIST) 審核評估兩組(Pembrolizumab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相對於安慰劑併用最佳支持性照護)間的 PFS、ORR、DOR、DCR 及 TTP。
2)試驗目的:探討以免疫組織化學(IHC)分析的PD-L1與試驗藥物反應之關係。
3)試驗目的:使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問卷-核心30項問卷 (QLQ-C30) 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自基準點以來的分數變化。
4)試驗目的:使用 EuroQol-5 面向問卷 (EQ-5D) 判定效用。
5)試驗目的:探討基因變異與治療藥物反應之間的關係。人類基因學變異將與本試驗所蒐集的臨床資料聯合分析。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 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是要評估 亞洲HCC受試者使用 pembrolizumab的抗腫瘤活性。OS 為主要的評估指標。在腫瘤醫學領域之臨床試驗中,OS 為證實抗癌療法優越性的重要標的。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為:
1.BICR依據 RECIST 1.1 比較 PSF。
2.BICR依據 RECIST 1.1 比較 ORR。
3.BICR依據 RECIST 1.1 分析 DOR、DCR 及 TTP。
可供測量的疾病將於納入時 (受試者隨機分配前) 由主持人確認,以確保其可供測量疾病之評估是準確的。在治療選擇極少的族群中,這些評估指標已被選定作為輔助性的療效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是要評估 亞洲HCC受試者使用 pembrolizumab的抗腫瘤活性。OS 為主要的評估指標。在腫瘤醫學領域之臨床試驗中,OS 為證實抗癌療法優越性的重要標的。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為:
1.BICR依據 RECIST 1.1 比較 PSF。
2.BICR依據 RECIST 1.1 比較 ORR。
3.BICR依據 RECIST 1.1 分析 DOR、DCR 及 TTP。
可供測量的疾病將於納入時 (受試者隨機分配前) 由主持人確認,以確保其可供測量疾病之評估是準確的。在治療選擇極少的族群中,這些評估指標已被選定作為輔助性的療效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之診斷/病症
本試驗將納入經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之無根治性治療選擇的晚期HCC男性/女性亞洲受試者。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願意且有能力簽署試驗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同意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FBR)。然而,受試者亦可只參與主試驗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歲。(台灣須滿 20 歲)
3.經由放射學、組織學或細胞學方式確診為HCC (纖維板層型及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亞型則不符資格)。
註:放射學的確診結果由試驗中心提供。放射學確診的定義如下:臨床上的發現與肝硬化的診斷一致,以及具有至少2公分大的肝腫塊,且於三相電腦斷層(CT)掃瞄或核磁共振造影(MRI)觀察到典型血管形成(肝動脈相顯影強度增加,而在晚期肝門靜脈相有顯影劑洗除現象)。
4.患有巴塞隆納肝癌分期系統 (BCLC) 的C期疾病,或BCLC的B期疾病同時不適合局部區域性療法,或以局部區域性療法治療無效,且不適合根治性治療方法。
5.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測得的肝臟評分為Child-Pugh A級。
6.預估平均餘命大於3個月。
7.由試驗主人依據 RECIST 1.1 的定義加以判斷,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病灶。位於之前放射區域或局部區域治療之後的目標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註:同一個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應使用相同的造影方法與處理參數。
8.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以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功能量表測得表現狀態為0或1。
9.有客觀放射學影像記錄證實在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或是無法耐受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
註:(1) 無法耐受sorafenib的定義為:任何≥第2級的藥物相關不良事件(AE),儘管接受支持療法,仍於中斷sorafenib治療至少7天後復發,並且導致受試者要求降低劑量;或醫師因毒性而建議停止治療。
(2) 無法耐受oxaliplatin為基礎之化療的定義為:1) 已接受至少一劑化療,以及2) 發生≥第2級的藥物相關AE,此事件a) 依據醫院標準進行周全的支持性照護後仍持續,同時b) 調降劑量後仍持續或復發,而造成受試者要求或醫師建議停止治療以避免毒性。
10.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 (第1週期第1天) 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詳見計畫書5.7.2節) 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內,從第一劑試驗藥物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20天以上 (或依當地規定而延長),會使用「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列出的一項適當避孕方式。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及偏好的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12.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 (詳見計畫書5.7.2節) 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藥物 (第1週期第1天) 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會使用「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列出的一項適當避孕方式。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及偏好的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13.證實具有如表1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所有篩選期的實驗室檢驗,應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7天內進行。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目前正參與或曾參與任何一項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並已接受試驗療法、或是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的4週內曾使用試驗裝置。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兩週內曾接受口服中藥/補充劑、或靜脈注射作為全身性抗癌治療的藥物。受試者也必須已從相關療法中復原(亦即≤第1級或回復基準點狀態),並從任何先前療法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中復原。
2.於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曾接受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或於晚期肝細胞癌狀態下曾接受超過一種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3.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食道或胃底靜脈曲張出血。
4.身體檢查發現臨床顯著的腹水。
註:只有透過造影檢驗才偵測的到的腹水可被接受。
5.根據造影檢查HCC侵犯主門靜脈分枝處的門靜脈 (Vp4)、下腔靜脈或心臟。
6.過去6個月內曾於臨床確診為肝性腦病變。不允許納入使用rifaximin或乳果糖控制其肝性腦病變的受試者。
7.曾接受實體器官或血液移植。
8.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之前,曾接受晚期 (無法治癒) 狀態的HCC全身性治療,但s
納入試驗之診斷/病症
本試驗將納入經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之無根治性治療選擇的晚期HCC男性/女性亞洲受試者。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願意且有能力簽署試驗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同意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FBR)。然而,受試者亦可只參與主試驗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歲。(台灣須滿 20 歲)
3.經由放射學、組織學或細胞學方式確診為HCC (纖維板層型及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亞型則不符資格)。
註:放射學的確診結果由試驗中心提供。放射學確診的定義如下:臨床上的發現與肝硬化的診斷一致,以及具有至少2公分大的肝腫塊,且於三相電腦斷層(CT)掃瞄或核磁共振造影(MRI)觀察到典型血管形成(肝動脈相顯影強度增加,而在晚期肝門靜脈相有顯影劑洗除現象)。
4.患有巴塞隆納肝癌分期系統 (BCLC) 的C期疾病,或BCLC的B期疾病同時不適合局部區域性療法,或以局部區域性療法治療無效,且不適合根治性治療方法。
5.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測得的肝臟評分為Child-Pugh A級。
6.預估平均餘命大於3個月。
7.由試驗主人依據 RECIST 1.1 的定義加以判斷,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病灶。位於之前放射區域或局部區域治療之後的目標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註:同一個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應使用相同的造影方法與處理參數。
8.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以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功能量表測得表現狀態為0或1。
9.有客觀放射學影像記錄證實在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或是無法耐受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
註:(1) 無法耐受sorafenib的定義為:任何≥第2級的藥物相關不良事件(AE),儘管接受支持療法,仍於中斷sorafenib治療至少7天後復發,並且導致受試者要求降低劑量;或醫師因毒性而建議停止治療。
(2) 無法耐受oxaliplatin為基礎之化療的定義為:1) 已接受至少一劑化療,以及2) 發生≥第2級的藥物相關AE,此事件a) 依據醫院標準進行周全的支持性照護後仍持續,同時b) 調降劑量後仍持續或復發,而造成受試者要求或醫師建議停止治療以避免毒性。
10.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 (第1週期第1天) 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詳見計畫書5.7.2節) 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內,從第一劑試驗藥物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20天以上 (或依當地規定而延長),會使用「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列出的一項適當避孕方式。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及偏好的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12.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 (詳見計畫書5.7.2節) 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藥物 (第1週期第1天) 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會使用「計畫書第5.7.2節—避孕」所列出的一項適當避孕方式。
註:若禁慾為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及偏好的避孕方法,則亦可接受。
13.證實具有如表1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所有篩選期的實驗室檢驗,應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7天內進行。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目前正參與或曾參與任何一項使用試驗藥物的試驗並已接受試驗療法、或是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的4週內曾使用試驗裝置。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兩週內曾接受口服中藥/補充劑、或靜脈注射作為全身性抗癌治療的藥物。受試者也必須已從相關療法中復原(亦即≤第1級或回復基準點狀態),並從任何先前療法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中復原。
2.於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曾接受sorafenib或oxaliplatin為基礎的化療或於晚期肝細胞癌狀態下曾接受超過一種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
3.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食道或胃底靜脈曲張出血。
4.身體檢查發現臨床顯著的腹水。
註:只有透過造影檢驗才偵測的到的腹水可被接受。
5.根據造影檢查HCC侵犯主門靜脈分枝處的門靜脈 (Vp4)、下腔靜脈或心臟。
6.過去6個月內曾於臨床確診為肝性腦病變。不允許納入使用rifaximin或乳果糖控制其肝性腦病變的受試者。
7.曾接受實體器官或血液移植。
8.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之前,曾接受晚期 (無法治癒) 狀態的HCC全身性治療,但s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