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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412
試驗已結束

2017-01-20 - 2025-08-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09.8

扁桃體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09.9

扁桃腺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6.0

扁桃腺惡性腫瘤

有關局部晚期鱗狀細胞頭頸癌受試者接受pembrolizumab合併化放療作為維持治療相較於單獨接受化放療的一項隨機分配第III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義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李劭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晚期鱗狀細胞頭頸癌(LA HNSCC)

試驗目的

所有目的與假說均適用於男性/女性LA HNSCC成人受試者(≥ 18歲)。 1.主要目的與假說 (1)目的:由盲性獨立中央評估人員(BICR)針對接受pembrolizumab合併CRT的受試者與接受安慰劑合併CRT的受試者,依據RECIST (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1.1比較無事件存活期(EFS)。 假說:依據BICR以RECIST版本1.1進行之評估,pembrolizumab合併CRT的EFS優於安慰劑合併CRT。 2.次要目的與假說 (1)目的:針對接受pembrolizumab合併CRT的受試者與接受安慰劑合併CRT的受試者,比較整體存活率(OS)。 假說:Pembrolizumab合併CRT之OS優於安慰劑合併CRT。 (2)目的:針對接受pembrolizumab合併CRT的受試者與接受安慰劑合併CRT的受試者,評估和比較安全性與耐受性資料。 (3)目的:針對接受pembrolizumab合併CRT的受試者與接受安慰劑合併CRT的受試者,比較依據EORTC QLQ-C30之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QoL)以及依據EORTC QLQ-H&N35之吞嚥、言語和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42

劑量

200mg

評估指標

1.主要試驗指標
無事件存活期(EFS)

2.關鍵次要試驗指標
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進入試驗的診斷結果/條件
具有LA HNSCC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且年齡至少18歲,將可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具備試驗參與資格:
1.經病理學證明新診斷患有下列鱗狀細胞癌:
a.p16陽性口咽癌
i.T4 (N0-N3)、M0;或
ii.N3 (T1-T4)、M0

b.p16陰性口咽癌
i.任何T3-4 (N0-N3)、M0;或
ii.任何N2a-3 (T1-T4)、M0

c.喉/下咽/口腔(不分p16)
i.任何T3-4 (N0-N3)、M0;或
ii.任何N2a-3 (T1-T4)、M0
註:口腔腫瘤受試者需要具有無法切除之疾病
註:具有多發性同時發生性腫瘤之受試者不可納入本試驗
2.願意且能夠為試驗提供書面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不過受試者可以只參與主要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3.可提供以CINtec p16組織學檢定和70%分界點進行p16 IHC檢測之(當地)口咽癌HPV狀態檢測結果(詳細資料請參閱第7.1.5節,腫瘤組織的收集)。若曾以此法檢測HPV狀態,無須進行額外檢測。
註:必須採用標準程序,以CINtec p16組織學檢測(Ventana Medical Systems Inc., Tucson AZ)進行IHC分析,來評估腫瘤的p16表現。陽性p16表現之定義為,70%以上腫瘤細胞的核與細胞質呈現強烈且擴散性染色。
註:本試驗將使用特定方法,依據當地檢測的HPV狀態,為口咽癌受試者進行HPV分層。
註:若無法取得當地p16檢測結果,或當地無法以特定方法進行評估,腫瘤組織檢體可能送往指定中央實驗室進行p16檢測。
註:口腔癌、下咽癌和喉癌無須依據p16 IHC進行HPV檢測,因為這些腫瘤部位一般為HPV陰性。
4.已提供粗針或切除性切片(不接受細針抽吸[FNA])組織,用於進行PD-L1生物標記分析。如果受試者有做過切除性或切開性切片,只要殘留疾病符合試驗所需的分期標準(例如淋巴結殘留T4原發灶切除性切片),受試者仍然有資格參與試驗。 對於正在研究的頭頸部癌症,先前的手術切除包括扁桃體切除術是不允許的。
註:將不會在納入前進行有關PD-L1的中央病理學評估。建議提供甲醛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組織檢體。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鮮的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料,請參閱中央實驗室手冊)。
5.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大於等於18歲。
6.具有可採用CT掃描或MRI依據RECIST版本1.1評估之可評估腫瘤負荷(可測量及/或無法測量腫瘤病灶)。
7.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符合確認性CRT資格,且不考慮進行初步手術。
8.展開治療前10天內評估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或1。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之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第5.9.2節),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80天內,依據第5.9.2節-避孕所述使用一種適當避孕方式。
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11.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第5.9.2節),必須同意自開始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80天內,依據第5.9.2節-避孕所述使用一種適當避孕方式。
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12.顯示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如表1(因系統無法呈現表格,請參考送審紙本文件)。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測應於納入試驗的10天內執行。

受試者排除條件
如果受試者有下列情形,則不可參與試驗:
1.目前正在參與或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治療,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性器材。
2.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藥物或直接作用於另一種共同抑制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CTLA-4、OX-40、CD137或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者曾參與默克MK-3475臨床試驗。
3.曾於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
4.患有位於口咽、喉、下咽或口腔外之癌症,例如鼻咽癌、鼻竇癌、其它副鼻竇癌,或其它原發部位不明之HNC。
5.曾為進行試驗的頭頸癌接受全身性治療、標靶治療、放療或根除性手術。
6.聽力檢查顯示患有等級大於等於2之聽力喪失。註:未有伴隨第二級(含)以上聽力喪失之相對應臨床症狀之聽力異常將不會成為被排除的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3 人

  • 全球人數

    7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