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0941-017
尚未開始召募
2009-01-01 - 2010-06-30
Phase II
終止收納3
在無法以Metformin有效控制病情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比較MK-0941與Sulfonylurea之療效及安全性的第IIa期、多中心、雙盲、隨機分組、以活性藥物對照、平行組別的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比較MK-0941與glimepiride作為metformin之輔助療法時的安全性及療效
藥品名稱
主成份
MK-0941
劑型
劑量
5/1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第6週之24小時加權平均血糖,與基準值的差異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第6週之2小時餐後血糖、空腹血漿葡萄糖、空腹胰島素、HOMA-IR、HOMA-beta、QUICKI、胰島素整體曲線下面積(AUC)、血脂指數等等,與基準值的差異
安全性評估指標:低血糖發生率、不良事件發生率等等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第6週之2小時餐後血糖、空腹血漿葡萄糖、空腹胰島素、HOMA-IR、HOMA-beta、QUICKI、胰島素整體曲線下面積(AUC)、血脂指數等等,與基準值的差異
安全性評估指標:低血糖發生率、不良事件發生率等等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第1次就診/篩選
a. 病患患有第二型糖尿病(T2DM)。
b.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日的年齡為>=18歲且<=70歲。
c. 病患的身體質量指數(BMI)>20 kg/m2 且<43 kg/m2。
d. 病患屬於下列類別之一:
1. 正在接受單一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 A1C >=7.5%且<=11.0%。
或是
2. 正在接受低劑量的兩種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療法(亦即,每種藥物均<=50%其最大之標示劑量),且A1C >=7.0%、但<=10.5%。
註:在第1次就診時,前12週內已使用PPAR-γ藥物(亦即TZD)之單一治療或與其他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的病患,不可參與本研究。
e. 病患為男性或是不太可能懷孕的女性,即符合至少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病患為男性。
2. 病患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同意在研究期間禁慾(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准許以此避孕形式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或使用2種適當的避孕方法。
註:適當的避孕方法包括:子宮內避孕器(IUD)、含有殺精劑的子宮帽、避孕海綿、保險套及輸精管結紮術等。基於本研究的目的,口服避孕藥(OCP)可允許使用,但未包括在所要求的2種避孕方法之中。
3. 病患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因此無須避孕即可參與本研究。女性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1)已進入更年期(自然停經至少已6個月且實驗室檢驗之血清FSH濃度在更年期範圍內,或自然停經至少已12個月的45歲以上婦女)。2)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有或無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f. 病患瞭解研究程序、可選擇之替代療法與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且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示同意參與本研究。
第3次就診/第-2週
g. 病患的FPG >=140 mg/dL(7.77 mmol/L)且<=260 mg/dL(14.43 mmol/L)。
註:若在第3次就診時FPG未符合此條件,而且與病患最近自行監測之空腹血糖(SMBG)值不符,則試驗主持人可決定是否重新進行一次檢測。若新的檢驗值符合FPG納入條件,病患即可繼續參與研究。
第4次就診/第-1天
h. 在單盲安慰劑導入期間,病患對每個單盲研究藥物(亦即MK-0941 10 mg之安慰劑與glimepiride 2 mg之安慰劑)的服藥順從性須至少85%(由研究單位計算錠劑數量)。
第4次就診/第1天
i. 病患已成功完成24小時的檢體採集程序,包括每餐都至少進食50%(以熱量為準計算)。
註:若病患未符合此納入條件,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第二次嘗試時可能符合此條件,則本次就診可改為「非排定之就診」,並重新安排於1週內再進行一次第4次就診/第-1天,病患只有在成功完成重新進行的過夜診程序才能接受隨機分組。
主要排除條件:
第1次就診/篩選
葡萄糖代謝及治療之條件
a. 病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病史或酮酸中毒(ketoacidosis)病史,或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病患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其C-胜肽<0.7 ng/mL(0.23 nmol/L)。
註:在第1次就診/篩選時,僅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的病患必須接受C-胜肽檢測。
b. 病患有嚴重低血糖症病史,其定義為:其一生中發生過至少兩次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一次,導致低血糖性癲癇及/或腦部受損(例如昏迷、重度困惑等)的低血糖症事件,或過去3個月內有不自覺之低血糖症(亦即指尖血糖<50 mg/dL [2.8 mmol/L]但無症狀)。
需要特定治療的病患
c. 病患正在進行減重計畫,而且尚未維持穩定,或在第1次就診/篩選的前8週內病患正在服用減重藥物(例如orlistat、rimonabant及sibutramine等)。
d.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接受研究中藥物的治療,或目前正在參與或計畫在本研究期間或之後一個月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e.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warfarin或其類似物之抗凝血劑、毛地黃素(digoxin)或任何其他治療指數(therapeutic index)範圍較窄之藥物的治療。
f.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足以引起藥理作用劑量之全身性(口服、注射劑型/非經腸道)或眼用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連續14天或反覆療程。
註:允許使用作為生理性替代療法(亦即在腎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以及吸入性、鼻腔及外用(亦即皮膚用)的皮質類固醇。
g.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30天內曾接受手術治療,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註:過去30天內曾接受或計畫接受非眼科之小手術的病患,仍可參與本研究。過去6個月內曾接受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眼科小手術的病患,必須參照排除條件「r」。
同時罹患之器官及系統疾病
h.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有冠狀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之病徵或症狀的初發或惡化,或是在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下列病症:
• 急性冠狀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MI]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手術(例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PTCA])。
• 中風或暫時性缺血性神經疾病。
i. 病患罹患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之第II-IV類心臟疾病狀態,或患有重度周邊血管疾病(例如,因跛足而僅具最低限度之活動能力、無法痊癒的缺血性潰瘍,或需要繞道或血管成形術之類的醫療手術)。
j. 病患之高血壓控制不佳,其定義為:收縮壓>=160 mmHg或舒張壓>=90 mmHg,而且不太可能藉由調整高血壓療方,使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降至此界限值以下。
註:本研究鼓勵試驗主持人根據目前的醫療準則,盡可能將病患的血壓控制在適當範圍。可調整病患之降血壓藥物,若第4次就診/第-1天時血壓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即可參與研究。
k. 病患有活躍性肝臟疾病(非酒精性肝臟脂肪變性之外者)的病史,包括慢性活躍性B型或C型肝炎(由病史評估)、肝硬化或有症狀之膽囊疾病。
l. 病患為HIV陽性(由病史評估)。
m. 病患罹患有具臨床重要性的血液學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殖性疾病或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血小板減少)。
n. 病患正在接受抗甲狀腺藥物,或放射性碘劑治療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5年內有過癌症病史,或其病史超過5年而無癌症緩解/痊癒紀錄。
註: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鳞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的病患,仍可參與研究。任何期間罹患黑色素癌、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殖性疾病與腎細胞癌患者,均不得參與研究。
眼科之排除條件
p. 病患正在接受以下青光眼藥物治療(或預期在研究期間會接受治療):ecothiophate、pilocarpine或carbachol。
q. 病患對散瞳劑(例如,cyclophenylate、phenylephrine)過敏。
r. 病患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接受或預計在研究期間接受眼內手術(切割手術),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雷射眼睛手術(例如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註:允許接受LASIK手術。
s. 病患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患有眼部疱疹、葡萄膜炎(uveitis)或虹膜炎,或有此3種病症中任一種之復發病史。
其他排除條件
t.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在使用消遣性或非法藥物,或最近(過去一年內)曾磕藥或大量飲酒。
註:基於本研究之目的,大量飲酒包括一天飲酒超過2份或一週超過14份,或狂喝濫飲。一份酒的定義為5盎司(148 mL)葡萄酒、12盎司(355 mL)啤酒,或1到1.5盎司(30到44 mL)標準度數80%之烈酒(80 proof liquor)。
u. 病患懷孕、任何一次研究前就診的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打算在研究期間受孕,或正在哺餵母乳。
v. 病患曾對metformin無法耐受或過敏,或有metformin的任何禁忌症(根據研究單位所在國家的藥品仿單)。
w. 已知病患對過夜診期間所提供之餐食的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
x. 病患打算在本研究期間捐血。
y. 病患因心智功能不佳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遵從本研究之要求(例如自我監測血糖(SMBG),或接受研究單位的電話訪談以討論研究藥物劑量調整)、無法準時赴研究診,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搬家。
z. 病患曾有或目前有任何可能對病患造成危險或干擾研究結果之狀況、治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有任何其他認為病患參與本研究並非最有利,或可能干擾病患全程參與本研究的狀況。
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排除條件
aa. 病患有表2-1所示的實驗室檢測值:
表2-1 實驗室檢測之排除條件
參數1 族群
[若適用] 排除之檢測值界限
血紅素 男性 <13.0 g/dL (130 g/L)
女性 <12.0 g/dL (120 g/L)
血清肌酸酐2 男性 >=1.4 mg/dL (124 μmol/L)
女性 >=1.3 mg/dL (114 μmol/L)
估計之腎小球濾過率(eGFR)2,3 <60 mL/min/1.73m2
血清ALT及/或AST >2倍正常上限值
CPK >3倍正常上限值
TSH4 在中央實驗室之正常範圍以外
三酸甘油酯(TG)5 >600 mg/dL (6.78 mmol/L)
1 若重複進行實驗室篩選檢測,則必須使用最後一次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決定是否符合納入條件。
2 血清肌酸酐升高或eGFR降低其中之一符合排除條件。
3 由核心實驗室以MDRD公式計算取得。
4 TSH異常之甲狀腺機能不足病患不可參與研究,但若其在第1次就診/篩選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甲狀腺替代療法治療至少5週,則可再重新接受篩選。
5 三酸甘油酯升高的病患可開始接受或調整血脂調節藥物,若重複檢測後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則可繼續參與研究。註:病患必須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血脂調節藥物療法治療4週。
第1次就診/篩選
a. 病患患有第二型糖尿病(T2DM)。
b.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日的年齡為>=18歲且<=70歲。
c. 病患的身體質量指數(BMI)>20 kg/m2 且<43 kg/m2。
d. 病患屬於下列類別之一:
1. 正在接受單一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 A1C >=7.5%且<=11.0%。
或是
2. 正在接受低劑量的兩種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療法(亦即,每種藥物均<=50%其最大之標示劑量),且A1C >=7.0%、但<=10.5%。
註:在第1次就診時,前12週內已使用PPAR-γ藥物(亦即TZD)之單一治療或與其他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的病患,不可參與本研究。
e. 病患為男性或是不太可能懷孕的女性,即符合至少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病患為男性。
2. 病患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同意在研究期間禁慾(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准許以此避孕形式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或使用2種適當的避孕方法。
註:適當的避孕方法包括:子宮內避孕器(IUD)、含有殺精劑的子宮帽、避孕海綿、保險套及輸精管結紮術等。基於本研究的目的,口服避孕藥(OCP)可允許使用,但未包括在所要求的2種避孕方法之中。
3. 病患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因此無須避孕即可參與本研究。女性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1)已進入更年期(自然停經至少已6個月且實驗室檢驗之血清FSH濃度在更年期範圍內,或自然停經至少已12個月的45歲以上婦女)。2)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有或無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f. 病患瞭解研究程序、可選擇之替代療法與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且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示同意參與本研究。
第3次就診/第-2週
g. 病患的FPG >=140 mg/dL(7.77 mmol/L)且<=260 mg/dL(14.43 mmol/L)。
註:若在第3次就診時FPG未符合此條件,而且與病患最近自行監測之空腹血糖(SMBG)值不符,則試驗主持人可決定是否重新進行一次檢測。若新的檢驗值符合FPG納入條件,病患即可繼續參與研究。
第4次就診/第-1天
h. 在單盲安慰劑導入期間,病患對每個單盲研究藥物(亦即MK-0941 10 mg之安慰劑與glimepiride 2 mg之安慰劑)的服藥順從性須至少85%(由研究單位計算錠劑數量)。
第4次就診/第1天
i. 病患已成功完成24小時的檢體採集程序,包括每餐都至少進食50%(以熱量為準計算)。
註:若病患未符合此納入條件,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第二次嘗試時可能符合此條件,則本次就診可改為「非排定之就診」,並重新安排於1週內再進行一次第4次就診/第-1天,病患只有在成功完成重新進行的過夜診程序才能接受隨機分組。
主要排除條件:
第1次就診/篩選
葡萄糖代謝及治療之條件
a. 病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病史或酮酸中毒(ketoacidosis)病史,或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病患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其C-胜肽<0.7 ng/mL(0.23 nmol/L)。
註:在第1次就診/篩選時,僅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的病患必須接受C-胜肽檢測。
b. 病患有嚴重低血糖症病史,其定義為:其一生中發生過至少兩次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一次,導致低血糖性癲癇及/或腦部受損(例如昏迷、重度困惑等)的低血糖症事件,或過去3個月內有不自覺之低血糖症(亦即指尖血糖<50 mg/dL [2.8 mmol/L]但無症狀)。
需要特定治療的病患
c. 病患正在進行減重計畫,而且尚未維持穩定,或在第1次就診/篩選的前8週內病患正在服用減重藥物(例如orlistat、rimonabant及sibutramine等)。
d.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接受研究中藥物的治療,或目前正在參與或計畫在本研究期間或之後一個月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e.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warfarin或其類似物之抗凝血劑、毛地黃素(digoxin)或任何其他治療指數(therapeutic index)範圍較窄之藥物的治療。
f.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足以引起藥理作用劑量之全身性(口服、注射劑型/非經腸道)或眼用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連續14天或反覆療程。
註:允許使用作為生理性替代療法(亦即在腎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以及吸入性、鼻腔及外用(亦即皮膚用)的皮質類固醇。
g.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30天內曾接受手術治療,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註:過去30天內曾接受或計畫接受非眼科之小手術的病患,仍可參與本研究。過去6個月內曾接受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眼科小手術的病患,必須參照排除條件「r」。
同時罹患之器官及系統疾病
h.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有冠狀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之病徵或症狀的初發或惡化,或是在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下列病症:
• 急性冠狀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MI]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手術(例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PTCA])。
• 中風或暫時性缺血性神經疾病。
i. 病患罹患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之第II-IV類心臟疾病狀態,或患有重度周邊血管疾病(例如,因跛足而僅具最低限度之活動能力、無法痊癒的缺血性潰瘍,或需要繞道或血管成形術之類的醫療手術)。
j. 病患之高血壓控制不佳,其定義為:收縮壓>=160 mmHg或舒張壓>=90 mmHg,而且不太可能藉由調整高血壓療方,使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降至此界限值以下。
註:本研究鼓勵試驗主持人根據目前的醫療準則,盡可能將病患的血壓控制在適當範圍。可調整病患之降血壓藥物,若第4次就診/第-1天時血壓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即可參與研究。
k. 病患有活躍性肝臟疾病(非酒精性肝臟脂肪變性之外者)的病史,包括慢性活躍性B型或C型肝炎(由病史評估)、肝硬化或有症狀之膽囊疾病。
l. 病患為HIV陽性(由病史評估)。
m. 病患罹患有具臨床重要性的血液學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殖性疾病或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血小板減少)。
n. 病患正在接受抗甲狀腺藥物,或放射性碘劑治療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5年內有過癌症病史,或其病史超過5年而無癌症緩解/痊癒紀錄。
註: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鳞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的病患,仍可參與研究。任何期間罹患黑色素癌、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殖性疾病與腎細胞癌患者,均不得參與研究。
眼科之排除條件
p. 病患正在接受以下青光眼藥物治療(或預期在研究期間會接受治療):ecothiophate、pilocarpine或carbachol。
q. 病患對散瞳劑(例如,cyclophenylate、phenylephrine)過敏。
r. 病患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接受或預計在研究期間接受眼內手術(切割手術),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雷射眼睛手術(例如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註:允許接受LASIK手術。
s. 病患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患有眼部疱疹、葡萄膜炎(uveitis)或虹膜炎,或有此3種病症中任一種之復發病史。
其他排除條件
t.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在使用消遣性或非法藥物,或最近(過去一年內)曾磕藥或大量飲酒。
註:基於本研究之目的,大量飲酒包括一天飲酒超過2份或一週超過14份,或狂喝濫飲。一份酒的定義為5盎司(148 mL)葡萄酒、12盎司(355 mL)啤酒,或1到1.5盎司(30到44 mL)標準度數80%之烈酒(80 proof liquor)。
u. 病患懷孕、任何一次研究前就診的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打算在研究期間受孕,或正在哺餵母乳。
v. 病患曾對metformin無法耐受或過敏,或有metformin的任何禁忌症(根據研究單位所在國家的藥品仿單)。
w. 已知病患對過夜診期間所提供之餐食的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
x. 病患打算在本研究期間捐血。
y. 病患因心智功能不佳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遵從本研究之要求(例如自我監測血糖(SMBG),或接受研究單位的電話訪談以討論研究藥物劑量調整)、無法準時赴研究診,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搬家。
z. 病患曾有或目前有任何可能對病患造成危險或干擾研究結果之狀況、治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有任何其他認為病患參與本研究並非最有利,或可能干擾病患全程參與本研究的狀況。
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排除條件
aa. 病患有表2-1所示的實驗室檢測值:
表2-1 實驗室檢測之排除條件
參數1 族群
[若適用] 排除之檢測值界限
血紅素 男性 <13.0 g/dL (130 g/L)
女性 <12.0 g/dL (120 g/L)
血清肌酸酐2 男性 >=1.4 mg/dL (124 μmol/L)
女性 >=1.3 mg/dL (114 μmol/L)
估計之腎小球濾過率(eGFR)2,3 <60 mL/min/1.73m2
血清ALT及/或AST >2倍正常上限值
CPK >3倍正常上限值
TSH4 在中央實驗室之正常範圍以外
三酸甘油酯(TG)5 >600 mg/dL (6.78 mmol/L)
1 若重複進行實驗室篩選檢測,則必須使用最後一次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決定是否符合納入條件。
2 血清肌酸酐升高或eGFR降低其中之一符合排除條件。
3 由核心實驗室以MDRD公式計算取得。
4 TSH異常之甲狀腺機能不足病患不可參與研究,但若其在第1次就診/篩選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甲狀腺替代療法治療至少5週,則可再重新接受篩選。
5 三酸甘油酯升高的病患可開始接受或調整血脂調節藥物,若重複檢測後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則可繼續參與研究。註:病患必須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血脂調節藥物療法治療4週。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第1次就診/篩選
a. 病患患有第二型糖尿病(T2DM)。
b.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日的年齡為>=18歲且<=70歲。
c. 病患的身體質量指數(BMI)>20 kg/m2 且<43 kg/m2。
d. 病患屬於下列類別之一:
1. 正在接受單一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 A1C >=7.5%且<=11.0%。
或是
2. 正在接受低劑量的兩種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療法(亦即,每種藥物均<=50%其最大之標示劑量),且A1C >=7.0%、但<=10.5%。
註:在第1次就診時,前12週內已使用PPAR-γ藥物(亦即TZD)之單一治療或與其他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的病患,不可參與本研究。
e. 病患為男性或是不太可能懷孕的女性,即符合至少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病患為男性。
2. 病患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同意在研究期間禁慾(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准許以此避孕形式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或使用2種適當的避孕方法。
註:適當的避孕方法包括:子宮內避孕器(IUD)、含有殺精劑的子宮帽、避孕海綿、保險套及輸精管結紮術等。基於本研究的目的,口服避孕藥(OCP)可允許使用,但未包括在所要求的2種避孕方法之中。
3. 病患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因此無須避孕即可參與本研究。女性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1)已進入更年期(自然停經至少已6個月且實驗室檢驗之血清FSH濃度在更年期範圍內,或自然停經至少已12個月的45歲以上婦女)。2)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有或無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f. 病患瞭解研究程序、可選擇之替代療法與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且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示同意參與本研究。
第3次就診/第-2週
g. 病患的FPG >=140 mg/dL(7.77 mmol/L)且<=260 mg/dL(14.43 mmol/L)。
註:若在第3次就診時FPG未符合此條件,而且與病患最近自行監測之空腹血糖(SMBG)值不符,則試驗主持人可決定是否重新進行一次檢測。若新的檢驗值符合FPG納入條件,病患即可繼續參與研究。
第4次就診/第-1天
h. 在單盲安慰劑導入期間,病患對每個單盲研究藥物(亦即MK-0941 10 mg之安慰劑與glimepiride 2 mg之安慰劑)的服藥順從性須至少85%(由研究單位計算錠劑數量)。
第4次就診/第1天
i. 病患已成功完成24小時的檢體採集程序,包括每餐都至少進食50%(以熱量為準計算)。
註:若病患未符合此納入條件,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第二次嘗試時可能符合此條件,則本次就診可改為「非排定之就診」,並重新安排於1週內再進行一次第4次就診/第-1天,病患只有在成功完成重新進行的過夜診程序才能接受隨機分組。
主要排除條件:
第1次就診/篩選
葡萄糖代謝及治療之條件
a. 病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病史或酮酸中毒(ketoacidosis)病史,或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病患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其C-胜肽<0.7 ng/mL(0.23 nmol/L)。
註:在第1次就診/篩選時,僅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的病患必須接受C-胜肽檢測。
b. 病患有嚴重低血糖症病史,其定義為:其一生中發生過至少兩次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一次,導致低血糖性癲癇及/或腦部受損(例如昏迷、重度困惑等)的低血糖症事件,或過去3個月內有不自覺之低血糖症(亦即指尖血糖<50 mg/dL [2.8 mmol/L]但無症狀)。
需要特定治療的病患
c. 病患正在進行減重計畫,而且尚未維持穩定,或在第1次就診/篩選的前8週內病患正在服用減重藥物(例如orlistat、rimonabant及sibutramine等)。
d.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接受研究中藥物的治療,或目前正在參與或計畫在本研究期間或之後一個月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e.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warfarin或其類似物之抗凝血劑、毛地黃素(digoxin)或任何其他治療指數(therapeutic index)範圍較窄之藥物的治療。
f.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足以引起藥理作用劑量之全身性(口服、注射劑型/非經腸道)或眼用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連續14天或反覆療程。
註:允許使用作為生理性替代療法(亦即在腎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以及吸入性、鼻腔及外用(亦即皮膚用)的皮質類固醇。
g.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30天內曾接受手術治療,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註:過去30天內曾接受或計畫接受非眼科之小手術的病患,仍可參與本研究。過去6個月內曾接受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眼科小手術的病患,必須參照排除條件「r」。
同時罹患之器官及系統疾病
h.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有冠狀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之病徵或症狀的初發或惡化,或是在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下列病症:
• 急性冠狀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MI]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手術(例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PTCA])。
• 中風或暫時性缺血性神經疾病。
i. 病患罹患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之第II-IV類心臟疾病狀態,或患有重度周邊血管疾病(例如,因跛足而僅具最低限度之活動能力、無法痊癒的缺血性潰瘍,或需要繞道或血管成形術之類的醫療手術)。
j. 病患之高血壓控制不佳,其定義為:收縮壓>=160 mmHg或舒張壓>=90 mmHg,而且不太可能藉由調整高血壓療方,使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降至此界限值以下。
註:本研究鼓勵試驗主持人根據目前的醫療準則,盡可能將病患的血壓控制在適當範圍。可調整病患之降血壓藥物,若第4次就診/第-1天時血壓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即可參與研究。
k. 病患有活躍性肝臟疾病(非酒精性肝臟脂肪變性之外者)的病史,包括慢性活躍性B型或C型肝炎(由病史評估)、肝硬化或有症狀之膽囊疾病。
l. 病患為HIV陽性(由病史評估)。
m. 病患罹患有具臨床重要性的血液學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殖性疾病或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血小板減少)。
n. 病患正在接受抗甲狀腺藥物,或放射性碘劑治療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5年內有過癌症病史,或其病史超過5年而無癌症緩解/痊癒紀錄。
註: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鳞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的病患,仍可參與研究。任何期間罹患黑色素癌、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殖性疾病與腎細胞癌患者,均不得參與研究。
眼科之排除條件
p. 病患正在接受以下青光眼藥物治療(或預期在研究期間會接受治療):ecothiophate、pilocarpine或carbachol。
q. 病患對散瞳劑(例如,cyclophenylate、phenylephrine)過敏。
r. 病患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接受或預計在研究期間接受眼內手術(切割手術),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雷射眼睛手術(例如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註:允許接受LASIK手術。
s. 病患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患有眼部疱疹、葡萄膜炎(uveitis)或虹膜炎,或有此3種病症中任一種之復發病史。
其他排除條件
t.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在使用消遣性或非法藥物,或最近(過去一年內)曾磕藥或大量飲酒。
註:基於本研究之目的,大量飲酒包括一天飲酒超過2份或一週超過14份,或狂喝濫飲。一份酒的定義為5盎司(148 mL)葡萄酒、12盎司(355 mL)啤酒,或1到1.5盎司(30到44 mL)標準度數80%之烈酒(80 proof liquor)。
u. 病患懷孕、任何一次研究前就診的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打算在研究期間受孕,或正在哺餵母乳。
v. 病患曾對metformin無法耐受或過敏,或有metformin的任何禁忌症(根據研究單位所在國家的藥品仿單)。
w. 已知病患對過夜診期間所提供之餐食的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
x. 病患打算在本研究期間捐血。
y. 病患因心智功能不佳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遵從本研究之要求(例如自我監測血糖(SMBG),或接受研究單位的電話訪談以討論研究藥物劑量調整)、無法準時赴研究診,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搬家。
z. 病患曾有或目前有任何可能對病患造成危險或干擾研究結果之狀況、治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有任何其他認為病患參與本研究並非最有利,或可能干擾病患全程參與本研究的狀況。
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排除條件
aa. 病患有表2-1所示的實驗室檢測值:
表2-1 實驗室檢測之排除條件
參數1 族群
[若適用] 排除之檢測值界限
血紅素 男性 <13.0 g/dL (130 g/L)
女性 <12.0 g/dL (120 g/L)
血清肌酸酐2 男性 >=1.4 mg/dL (124 μmol/L)
女性 >=1.3 mg/dL (114 μmol/L)
估計之腎小球濾過率(eGFR)2,3 <60 mL/min/1.73m2
血清ALT及/或AST >2倍正常上限值
CPK >3倍正常上限值
TSH4 在中央實驗室之正常範圍以外
三酸甘油酯(TG)5 >600 mg/dL (6.78 mmol/L)
1 若重複進行實驗室篩選檢測,則必須使用最後一次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決定是否符合納入條件。
2 血清肌酸酐升高或eGFR降低其中之一符合排除條件。
3 由核心實驗室以MDRD公式計算取得。
4 TSH異常之甲狀腺機能不足病患不可參與研究,但若其在第1次就診/篩選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甲狀腺替代療法治療至少5週,則可再重新接受篩選。
5 三酸甘油酯升高的病患可開始接受或調整血脂調節藥物,若重複檢測後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則可繼續參與研究。註:病患必須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血脂調節藥物療法治療4週。
第1次就診/篩選
a. 病患患有第二型糖尿病(T2DM)。
b.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日的年齡為>=18歲且<=70歲。
c. 病患的身體質量指數(BMI)>20 kg/m2 且<43 kg/m2。
d. 病患屬於下列類別之一:
1. 正在接受單一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 A1C >=7.5%且<=11.0%。
或是
2. 正在接受低劑量的兩種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療法(亦即,每種藥物均<=50%其最大之標示劑量),且A1C >=7.0%、但<=10.5%。
註:在第1次就診時,前12週內已使用PPAR-γ藥物(亦即TZD)之單一治療或與其他口服降血糖藥物併用的病患,不可參與本研究。
e. 病患為男性或是不太可能懷孕的女性,即符合至少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病患為男性。
2. 病患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同意在研究期間禁慾(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准許以此避孕形式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或使用2種適當的避孕方法。
註:適當的避孕方法包括:子宮內避孕器(IUD)、含有殺精劑的子宮帽、避孕海綿、保險套及輸精管結紮術等。基於本研究的目的,口服避孕藥(OCP)可允許使用,但未包括在所要求的2種避孕方法之中。
3. 病患為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因此無須避孕即可參與本研究。女性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1)已進入更年期(自然停經至少已6個月且實驗室檢驗之血清FSH濃度在更年期範圍內,或自然停經至少已12個月的45歲以上婦女)。2)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有或無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f. 病患瞭解研究程序、可選擇之替代療法與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且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示同意參與本研究。
第3次就診/第-2週
g. 病患的FPG >=140 mg/dL(7.77 mmol/L)且<=260 mg/dL(14.43 mmol/L)。
註:若在第3次就診時FPG未符合此條件,而且與病患最近自行監測之空腹血糖(SMBG)值不符,則試驗主持人可決定是否重新進行一次檢測。若新的檢驗值符合FPG納入條件,病患即可繼續參與研究。
第4次就診/第-1天
h. 在單盲安慰劑導入期間,病患對每個單盲研究藥物(亦即MK-0941 10 mg之安慰劑與glimepiride 2 mg之安慰劑)的服藥順從性須至少85%(由研究單位計算錠劑數量)。
第4次就診/第1天
i. 病患已成功完成24小時的檢體採集程序,包括每餐都至少進食50%(以熱量為準計算)。
註:若病患未符合此納入條件,而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第二次嘗試時可能符合此條件,則本次就診可改為「非排定之就診」,並重新安排於1週內再進行一次第4次就診/第-1天,病患只有在成功完成重新進行的過夜診程序才能接受隨機分組。
主要排除條件:
第1次就診/篩選
葡萄糖代謝及治療之條件
a. 病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病史或酮酸中毒(ketoacidosis)病史,或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病患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其C-胜肽<0.7 ng/mL(0.23 nmol/L)。
註:在第1次就診/篩選時,僅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可能患有第一型糖尿病的病患必須接受C-胜肽檢測。
b. 病患有嚴重低血糖症病史,其定義為:其一生中發生過至少兩次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一次,導致低血糖性癲癇及/或腦部受損(例如昏迷、重度困惑等)的低血糖症事件,或過去3個月內有不自覺之低血糖症(亦即指尖血糖<50 mg/dL [2.8 mmol/L]但無症狀)。
需要特定治療的病患
c. 病患正在進行減重計畫,而且尚未維持穩定,或在第1次就診/篩選的前8週內病患正在服用減重藥物(例如orlistat、rimonabant及sibutramine等)。
d.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接受研究中藥物的治療,或目前正在參與或計畫在本研究期間或之後一個月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e.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warfarin或其類似物之抗凝血劑、毛地黃素(digoxin)或任何其他治療指數(therapeutic index)範圍較窄之藥物的治療。
f. 病患正在接受或在研究期間可能需要接受足以引起藥理作用劑量之全身性(口服、注射劑型/非經腸道)或眼用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連續14天或反覆療程。
註:允許使用作為生理性替代療法(亦即在腎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以及吸入性、鼻腔及外用(亦即皮膚用)的皮質類固醇。
g.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30天內曾接受手術治療,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註:過去30天內曾接受或計畫接受非眼科之小手術的病患,仍可參與本研究。過去6個月內曾接受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接受眼科小手術的病患,必須參照排除條件「r」。
同時罹患之器官及系統疾病
h. 病患在過去3個月內曾有冠狀心臟疾病或充血性心臟衰竭之病徵或症狀的初發或惡化,或是在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下列病症:
• 急性冠狀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MI]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動脈手術(例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或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PTCA])。
• 中風或暫時性缺血性神經疾病。
i. 病患罹患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之第II-IV類心臟疾病狀態,或患有重度周邊血管疾病(例如,因跛足而僅具最低限度之活動能力、無法痊癒的缺血性潰瘍,或需要繞道或血管成形術之類的醫療手術)。
j. 病患之高血壓控制不佳,其定義為:收縮壓>=160 mmHg或舒張壓>=90 mmHg,而且不太可能藉由調整高血壓療方,使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降至此界限值以下。
註:本研究鼓勵試驗主持人根據目前的醫療準則,盡可能將病患的血壓控制在適當範圍。可調整病患之降血壓藥物,若第4次就診/第-1天時血壓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即可參與研究。
k. 病患有活躍性肝臟疾病(非酒精性肝臟脂肪變性之外者)的病史,包括慢性活躍性B型或C型肝炎(由病史評估)、肝硬化或有症狀之膽囊疾病。
l. 病患為HIV陽性(由病史評估)。
m. 病患罹患有具臨床重要性的血液學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殖性疾病或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血小板減少)。
n. 病患正在接受抗甲狀腺藥物,或放射性碘劑治療甲狀腺機能亢進。
o.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5年內有過癌症病史,或其病史超過5年而無癌症緩解/痊癒紀錄。
註: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鳞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的病患,仍可參與研究。任何期間罹患黑色素癌、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殖性疾病與腎細胞癌患者,均不得參與研究。
眼科之排除條件
p. 病患正在接受以下青光眼藥物治療(或預期在研究期間會接受治療):ecothiophate、pilocarpine或carbachol。
q. 病患對散瞳劑(例如,cyclophenylate、phenylephrine)過敏。
r. 病患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接受或預計在研究期間接受眼內手術(切割手術),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雷射眼睛手術(例如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註:允許接受LASIK手術。
s. 病患在篩選前3個月內曾患有眼部疱疹、葡萄膜炎(uveitis)或虹膜炎,或有此3種病症中任一種之復發病史。
其他排除條件
t. 病患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在使用消遣性或非法藥物,或最近(過去一年內)曾磕藥或大量飲酒。
註:基於本研究之目的,大量飲酒包括一天飲酒超過2份或一週超過14份,或狂喝濫飲。一份酒的定義為5盎司(148 mL)葡萄酒、12盎司(355 mL)啤酒,或1到1.5盎司(30到44 mL)標準度數80%之烈酒(80 proof liquor)。
u. 病患懷孕、任何一次研究前就診的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打算在研究期間受孕,或正在哺餵母乳。
v. 病患曾對metformin無法耐受或過敏,或有metformin的任何禁忌症(根據研究單位所在國家的藥品仿單)。
w. 已知病患對過夜診期間所提供之餐食的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
x. 病患打算在本研究期間捐血。
y. 病患因心智功能不佳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遵從本研究之要求(例如自我監測血糖(SMBG),或接受研究單位的電話訪談以討論研究藥物劑量調整)、無法準時赴研究診,或計畫在研究期間搬家。
z. 病患曾有或目前有任何可能對病患造成危險或干擾研究結果之狀況、治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有任何其他認為病患參與本研究並非最有利,或可能干擾病患全程參與本研究的狀況。
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排除條件
aa. 病患有表2-1所示的實驗室檢測值:
表2-1 實驗室檢測之排除條件
參數1 族群
[若適用] 排除之檢測值界限
血紅素 男性 <13.0 g/dL (130 g/L)
女性 <12.0 g/dL (120 g/L)
血清肌酸酐2 男性 >=1.4 mg/dL (124 μmol/L)
女性 >=1.3 mg/dL (114 μmol/L)
估計之腎小球濾過率(eGFR)2,3 <60 mL/min/1.73m2
血清ALT及/或AST >2倍正常上限值
CPK >3倍正常上限值
TSH4 在中央實驗室之正常範圍以外
三酸甘油酯(TG)5 >600 mg/dL (6.78 mmol/L)
1 若重複進行實驗室篩選檢測,則必須使用最後一次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決定是否符合納入條件。
2 血清肌酸酐升高或eGFR降低其中之一符合排除條件。
3 由核心實驗室以MDRD公式計算取得。
4 TSH異常之甲狀腺機能不足病患不可參與研究,但若其在第1次就診/篩選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甲狀腺替代療法治療至少5週,則可再重新接受篩選。
5 三酸甘油酯升高的病患可開始接受或調整血脂調節藥物,若重複檢測後已在排除標準之外,則可繼續參與研究。註:病患必須在第4次就診/第-1天之前,已接受固定劑量的血脂調節藥物療法治療4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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