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LX10-006-GCneo
試驗已結束
2020-04-30 - 2026-10-30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以HLX10 (重組人源化抗PD-1單株抗體注射劑)併用化療相較於安慰劑併用化療,作為胃癌前輔助/輔助治療的隨機、雙盲、多中心、第三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Gastric Cancer
試驗目的
1. Primary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of HLX10 combined with chemotherapy versus placebo combined with chemotherapy for neoadjuvant/adjuvant treatment of gastric cancer.
2. Secondary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HLX10 combined with chemotherapy versus placebo combined with chemotherapy for neoadjuvant/adjuvant therapy for gastric cancer.
To evalu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D-L1 expression and the efficacy of anti-tumor therapy.
3. Exploratory Objectives:
藥品名稱
主成份
HLX10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3年無事件存活(EFS)率(由獨立放射科審查委員會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
標準評估)
次要療效指標:
1.無事件存活(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標準評估)
2.無疾病存活(DFS)(由試驗主持人根據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版標準評估 )
3.病理學完全反應率(由中央病理實驗室和試心評估)
4.5年整體存活(OS)率
5.客觀反應率(ORR)(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版標準評估 )
6.PD-L1表現與療效之間的相關性 表現與療效之間的相關性
7.R0手術切除率
8.生活品質評估(採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 30 問卷(EORTC QLQ-C30)、歐洲癌症研究與治
療組織胃生活品質問卷、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胃生活品質問卷(EORTC QLQ-STO22)、EuroQol EuroQol
五面向問卷 (EQ-5D-5L)量表 )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包括不良事件和嚴重的發生率、實驗室檢測(血液常規、血生化學凝甲狀腺功能和尿)、12 導程 心電圖(ECG)、身體檢查、生命徵象等。
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
HLX10 在血清中的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等;
免疫原性指標:
HLX10 抗藥抗體(ADA)和中和抗體(NAb)的陽性率;
其他探索性指標:
微衛星不穩定性或腫瘤基因突變負荷與療效之間的關係。
HLX10 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分別與免疫原性、療效或安全之間的關係。
主要療效指標:
3年無事件存活(EFS)率(由獨立放射科審查委員會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
標準評估)
次要療效指標:
1.無事件存活(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標準評估)
2.無疾病存活(DFS)(由試驗主持人根據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版標準評估 )
3.病理學完全反應率(由中央病理實驗室和試心評估)
4.5年整體存活(OS)率
5.客觀反應率(ORR)(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版標準評估 )
6.PD-L1表現與療效之間的相關性 表現與療效之間的相關性
7.R0手術切除率
8.生活品質評估(採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 30 問卷(EORTC QLQ-C30)、歐洲癌症研究與治
療組織胃生活品質問卷、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胃生活品質問卷(EORTC QLQ-STO22)、EuroQol EuroQol
五面向問卷 (EQ-5D-5L)量表 )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包括不良事件和嚴重的發生率、實驗室檢測(血液常規、血生化學凝甲狀腺功能和尿)、12 導程 心電圖(ECG)、身體檢查、生命徵象等。
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
HLX10 在血清中的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等;
免疫原性指標:
HLX10 抗藥抗體(ADA)和中和抗體(NAb)的陽性率;
其他探索性指標:
微衛星不穩定性或腫瘤基因突變負荷與療效之間的關係。
HLX10 族群藥物動力學參數分別與免疫原性、療效或安全之間的關係。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自願參加本臨床試驗;完全理解與知悉試驗內容,並且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願配合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
序。
2. 性別不限。簽署 受試者同意書 時年齡≥18歲且≤70 歲。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未治療的胃癌,主要為腺癌。
4. 在第一劑前 4週內,經獨立放射科審查委員會(IRRC)判定為:≥T3且淋巴結轉移數≥1且無遠端
轉移。
5. 納入前主治醫師將進行評估,以判定為了根除性治療而進行R0切除的資格。
6. 有良好的心臟功能,且可接受根除性切除的治療。如臨床上有必要,患有潛在缺血性、瓣膜性心臟病或其他嚴
重心臟病的患者,應在手術前接受心臟科醫師的評估。
7. 受試者的腫瘤檢體檢測結果為PD-L1陽性(綜合陽性分數≥10)。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或研究手術中(如有進行)
提供腫瘤組織,以評估PD-L1表現程度。
註:由受試者提供在診斷胃癌當時或之後(建議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於病灶部位採集到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
織檢體。石蠟包埋腫瘤檢體(優先採用)或未染色的新連續切片(優先採用防脫載玻片)。也必須提供上述檢體的
相關病理報告。如果受試者沒有符合要求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一次新鮮腫瘤病灶切
片,以取得腫瘤檢體(取得的檢體數是由切片決定)。新採集的檢體、切除組織、粗針切片檢體,以及切除性、
切開性、穿刺性或鉗夾性切片檢體,全都可接受(優先採用新取得的組織)。不接受細針抽吸檢體(即缺乏完好
組織構造而只有細胞懸浮液的檢體和/或細胞抹片)、刷取檢體、來自肋膜或腹膜積水的沈降細胞檢體。組織檢
體的要求詳述於實驗室操作手冊。
8. 試驗藥物的第一次施用,必須在先前傳統中藥、中成藥或免疫調節劑(例如胸腺素、香菇多醣和介白素-12)治
療結束的≥2週後展開。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PS)分數在第一劑前7天內為0或1分。
10.預期存活時間≥6個月。
11.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且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B型肝炎核心抗
體(+),則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DNA)必須<1000 copies/mL或200 IU/mL以滿足納入條件。
12.C型肝炎病毒抗體(-)。
13.有充足的主要器官功能,亦即滿足下列條件(在第一劑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血、白蛋白、重組人類血小板生成
素或聚落刺激因子[CSF]治療):
14.篩選時,女性患者必須:
已停經(定義為已有至少1年無月經,而且沒有停經以外的確認成因),或者曾透過手術絕育(卵巢切除術和/或
子宮切除術);若是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則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劑前7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
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或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
書起, 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至少120天後,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 (年失敗率< 1%的避孕
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可釋出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
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女性患者不得哺餵母乳。
15.男性患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他們必須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採取避孕措施。避孕措施的規定如
下:當其伴侶是具有生育能力或懷孕中的女性時,男性患者必須從化療治療期開始保持禁慾或正確使用保險
套,直到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或最後一劑研究藥品的至少120天後,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患者偏好及日常生活型態作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
卵、基礎體溫及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1. 5年內或同時間存在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納入其局部腫瘤已治癒的患者,例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
胞癌、淺層膀胱癌、攝護腺原位癌、子宮頸原位癌,以及乳房原位癌。
2. 計劃進行或已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3. 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及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男性QTc間期≥450 ms,女性則≥470 ms)(QTc間
期是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
4. 存在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所定義的第III至第IV級心臟疾患,或心臟超音波顯示:LVEF (左心室射出分
率)<50%。
5.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患者。
7. 先前或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炎、塵肺症、放射性肺炎、藥物相關肺炎、重度肺功能受損等疾病,而可能干擾疑似
藥物相關肺毒性之檢測和處置的患者。
8. 存在已知的活動性或疑似的自體免疫疾病。納入試驗時疾病穩定者(不需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不包含在內。
9. 在第一劑前28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除非是用於治療季節性流感的不活化病毒疫苗。
10.在第一劑前14天內或試驗期間,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治療劑量)或其
他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不過,針對下列情況則允許納入:若未罹患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則允許患者使用外
用或吸入型類固醇,或劑量≤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之治療劑量的腎上腺素補充療法。
11.在第一劑前14天內患有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療法的活動性感染,除非是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預防泌尿道
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12.先前接受其他針對免疫檢查點的抗體/藥物治療(例如PD-1、PD-L1和CTLA4治療)的患者。
13.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或者本試驗中排定的治療起點距離前項臨床試驗的終點不到14天。
14 已知曾對任何單株抗體或試驗藥物任何成分產生重度過敏的患者。
15.已知有精神作用性物質濫用或藥物成癮病史的患者;可納入已戒酒的患者。
16.患有疾病而可能增加參加試驗及使用試驗藥物之風險,或者患有其他重度、急性和慢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因
此判定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的患者。
1. 自願參加本臨床試驗;完全理解與知悉試驗內容,並且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願配合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
序。
2. 性別不限。簽署 受試者同意書 時年齡≥18歲且≤70 歲。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未治療的胃癌,主要為腺癌。
4. 在第一劑前 4週內,經獨立放射科審查委員會(IRRC)判定為:≥T3且淋巴結轉移數≥1且無遠端
轉移。
5. 納入前主治醫師將進行評估,以判定為了根除性治療而進行R0切除的資格。
6. 有良好的心臟功能,且可接受根除性切除的治療。如臨床上有必要,患有潛在缺血性、瓣膜性心臟病或其他嚴
重心臟病的患者,應在手術前接受心臟科醫師的評估。
7. 受試者的腫瘤檢體檢測結果為PD-L1陽性(綜合陽性分數≥10)。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或研究手術中(如有進行)
提供腫瘤組織,以評估PD-L1表現程度。
註:由受試者提供在診斷胃癌當時或之後(建議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於病灶部位採集到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
織檢體。石蠟包埋腫瘤檢體(優先採用)或未染色的新連續切片(優先採用防脫載玻片)。也必須提供上述檢體的
相關病理報告。如果受試者沒有符合要求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一次新鮮腫瘤病灶切
片,以取得腫瘤檢體(取得的檢體數是由切片決定)。新採集的檢體、切除組織、粗針切片檢體,以及切除性、
切開性、穿刺性或鉗夾性切片檢體,全都可接受(優先採用新取得的組織)。不接受細針抽吸檢體(即缺乏完好
組織構造而只有細胞懸浮液的檢體和/或細胞抹片)、刷取檢體、來自肋膜或腹膜積水的沈降細胞檢體。組織檢
體的要求詳述於實驗室操作手冊。
8. 試驗藥物的第一次施用,必須在先前傳統中藥、中成藥或免疫調節劑(例如胸腺素、香菇多醣和介白素-12)治
療結束的≥2週後展開。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PS)分數在第一劑前7天內為0或1分。
10.預期存活時間≥6個月。
11.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且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B型肝炎核心抗
體(+),則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DNA)必須<1000 copies/mL或200 IU/mL以滿足納入條件。
12.C型肝炎病毒抗體(-)。
13.有充足的主要器官功能,亦即滿足下列條件(在第一劑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血、白蛋白、重組人類血小板生成
素或聚落刺激因子[CSF]治療):
14.篩選時,女性患者必須:
已停經(定義為已有至少1年無月經,而且沒有停經以外的確認成因),或者曾透過手術絕育(卵巢切除術和/或
子宮切除術);若是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則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劑前7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
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或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
書起, 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至少120天後,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 (年失敗率< 1%的避孕
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可釋出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
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女性患者不得哺餵母乳。
15.男性患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他們必須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採取避孕措施。避孕措施的規定如
下:當其伴侶是具有生育能力或懷孕中的女性時,男性患者必須從化療治療期開始保持禁慾或正確使用保險
套,直到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或最後一劑研究藥品的至少120天後,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患者偏好及日常生活型態作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
卵、基礎體溫及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1. 5年內或同時間存在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納入其局部腫瘤已治癒的患者,例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
胞癌、淺層膀胱癌、攝護腺原位癌、子宮頸原位癌,以及乳房原位癌。
2. 計劃進行或已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3. 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及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男性QTc間期≥450 ms,女性則≥470 ms)(QTc間
期是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
4. 存在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所定義的第III至第IV級心臟疾患,或心臟超音波顯示:LVEF (左心室射出分
率)<50%。
5.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患者。
7. 先前或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炎、塵肺症、放射性肺炎、藥物相關肺炎、重度肺功能受損等疾病,而可能干擾疑似
藥物相關肺毒性之檢測和處置的患者。
8. 存在已知的活動性或疑似的自體免疫疾病。納入試驗時疾病穩定者(不需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不包含在內。
9. 在第一劑前28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除非是用於治療季節性流感的不活化病毒疫苗。
10.在第一劑前14天內或試驗期間,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治療劑量)或其
他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不過,針對下列情況則允許納入:若未罹患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則允許患者使用外
用或吸入型類固醇,或劑量≤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之治療劑量的腎上腺素補充療法。
11.在第一劑前14天內患有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療法的活動性感染,除非是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預防泌尿道
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12.先前接受其他針對免疫檢查點的抗體/藥物治療(例如PD-1、PD-L1和CTLA4治療)的患者。
13.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或者本試驗中排定的治療起點距離前項臨床試驗的終點不到14天。
14 已知曾對任何單株抗體或試驗藥物任何成分產生重度過敏的患者。
15.已知有精神作用性物質濫用或藥物成癮病史的患者;可納入已戒酒的患者。
16.患有疾病而可能增加參加試驗及使用試驗藥物之風險,或者患有其他重度、急性和慢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因
此判定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的患者。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自願參加本臨床試驗;完全理解與知悉試驗內容,並且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願配合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
序。
2. 性別不限。簽署 受試者同意書 時年齡≥18歲且≤70 歲。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未治療的胃癌,主要為腺癌。
4. 在第一劑前 4週內,經獨立放射科審查委員會(IRRC)判定為:≥T3且淋巴結轉移數≥1且無遠端
轉移。
5. 納入前主治醫師將進行評估,以判定為了根除性治療而進行R0切除的資格。
6. 有良好的心臟功能,且可接受根除性切除的治療。如臨床上有必要,患有潛在缺血性、瓣膜性心臟病或其他嚴
重心臟病的患者,應在手術前接受心臟科醫師的評估。
7. 受試者的腫瘤檢體檢測結果為PD-L1陽性(綜合陽性分數≥10)。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或研究手術中(如有進行)
提供腫瘤組織,以評估PD-L1表現程度。
註:由受試者提供在診斷胃癌當時或之後(建議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於病灶部位採集到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
織檢體。石蠟包埋腫瘤檢體(優先採用)或未染色的新連續切片(優先採用防脫載玻片)。也必須提供上述檢體的
相關病理報告。如果受試者沒有符合要求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一次新鮮腫瘤病灶切
片,以取得腫瘤檢體(取得的檢體數是由切片決定)。新採集的檢體、切除組織、粗針切片檢體,以及切除性、
切開性、穿刺性或鉗夾性切片檢體,全都可接受(優先採用新取得的組織)。不接受細針抽吸檢體(即缺乏完好
組織構造而只有細胞懸浮液的檢體和/或細胞抹片)、刷取檢體、來自肋膜或腹膜積水的沈降細胞檢體。組織檢
體的要求詳述於實驗室操作手冊。
8. 試驗藥物的第一次施用,必須在先前傳統中藥、中成藥或免疫調節劑(例如胸腺素、香菇多醣和介白素-12)治
療結束的≥2週後展開。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PS)分數在第一劑前7天內為0或1分。
10.預期存活時間≥6個月。
11.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且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B型肝炎核心抗
體(+),則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DNA)必須<1000 copies/mL或200 IU/mL以滿足納入條件。
12.C型肝炎病毒抗體(-)。
13.有充足的主要器官功能,亦即滿足下列條件(在第一劑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血、白蛋白、重組人類血小板生成
素或聚落刺激因子[CSF]治療):
14.篩選時,女性患者必須:
已停經(定義為已有至少1年無月經,而且沒有停經以外的確認成因),或者曾透過手術絕育(卵巢切除術和/或
子宮切除術);若是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則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劑前7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
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或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
書起, 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至少120天後,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 (年失敗率< 1%的避孕
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可釋出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
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女性患者不得哺餵母乳。
15.男性患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他們必須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採取避孕措施。避孕措施的規定如
下:當其伴侶是具有生育能力或懷孕中的女性時,男性患者必須從化療治療期開始保持禁慾或正確使用保險
套,直到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或最後一劑研究藥品的至少120天後,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患者偏好及日常生活型態作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
卵、基礎體溫及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1. 5年內或同時間存在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納入其局部腫瘤已治癒的患者,例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
胞癌、淺層膀胱癌、攝護腺原位癌、子宮頸原位癌,以及乳房原位癌。
2. 計劃進行或已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3. 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及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男性QTc間期≥450 ms,女性則≥470 ms)(QTc間
期是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
4. 存在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所定義的第III至第IV級心臟疾患,或心臟超音波顯示:LVEF (左心室射出分
率)<50%。
5.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患者。
7. 先前或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炎、塵肺症、放射性肺炎、藥物相關肺炎、重度肺功能受損等疾病,而可能干擾疑似
藥物相關肺毒性之檢測和處置的患者。
8. 存在已知的活動性或疑似的自體免疫疾病。納入試驗時疾病穩定者(不需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不包含在內。
9. 在第一劑前28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除非是用於治療季節性流感的不活化病毒疫苗。
10.在第一劑前14天內或試驗期間,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治療劑量)或其
他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不過,針對下列情況則允許納入:若未罹患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則允許患者使用外
用或吸入型類固醇,或劑量≤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之治療劑量的腎上腺素補充療法。
11.在第一劑前14天內患有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療法的活動性感染,除非是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預防泌尿道
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12.先前接受其他針對免疫檢查點的抗體/藥物治療(例如PD-1、PD-L1和CTLA4治療)的患者。
13.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或者本試驗中排定的治療起點距離前項臨床試驗的終點不到14天。
14 已知曾對任何單株抗體或試驗藥物任何成分產生重度過敏的患者。
15.已知有精神作用性物質濫用或藥物成癮病史的患者;可納入已戒酒的患者。
16.患有疾病而可能增加參加試驗及使用試驗藥物之風險,或者患有其他重度、急性和慢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因
此判定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的患者。
1. 自願參加本臨床試驗;完全理解與知悉試驗內容,並且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願配合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程
序。
2. 性別不限。簽署 受試者同意書 時年齡≥18歲且≤70 歲。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未治療的胃癌,主要為腺癌。
4. 在第一劑前 4週內,經獨立放射科審查委員會(IRRC)判定為:≥T3且淋巴結轉移數≥1且無遠端
轉移。
5. 納入前主治醫師將進行評估,以判定為了根除性治療而進行R0切除的資格。
6. 有良好的心臟功能,且可接受根除性切除的治療。如臨床上有必要,患有潛在缺血性、瓣膜性心臟病或其他嚴
重心臟病的患者,應在手術前接受心臟科醫師的評估。
7. 受試者的腫瘤檢體檢測結果為PD-L1陽性(綜合陽性分數≥10)。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或研究手術中(如有進行)
提供腫瘤組織,以評估PD-L1表現程度。
註:由受試者提供在診斷胃癌當時或之後(建議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於病灶部位採集到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
織檢體。石蠟包埋腫瘤檢體(優先採用)或未染色的新連續切片(優先採用防脫載玻片)。也必須提供上述檢體的
相關病理報告。如果受試者沒有符合要求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則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一次新鮮腫瘤病灶切
片,以取得腫瘤檢體(取得的檢體數是由切片決定)。新採集的檢體、切除組織、粗針切片檢體,以及切除性、
切開性、穿刺性或鉗夾性切片檢體,全都可接受(優先採用新取得的組織)。不接受細針抽吸檢體(即缺乏完好
組織構造而只有細胞懸浮液的檢體和/或細胞抹片)、刷取檢體、來自肋膜或腹膜積水的沈降細胞檢體。組織檢
體的要求詳述於實驗室操作手冊。
8. 試驗藥物的第一次施用,必須在先前傳統中藥、中成藥或免疫調節劑(例如胸腺素、香菇多醣和介白素-12)治
療結束的≥2週後展開。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PS)分數在第一劑前7天內為0或1分。
10.預期存活時間≥6個月。
11.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且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若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B型肝炎核心抗
體(+),則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DNA)必須<1000 copies/mL或200 IU/mL以滿足納入條件。
12.C型肝炎病毒抗體(-)。
13.有充足的主要器官功能,亦即滿足下列條件(在第一劑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血、白蛋白、重組人類血小板生成
素或聚落刺激因子[CSF]治療):
14.篩選時,女性患者必須:
已停經(定義為已有至少1年無月經,而且沒有停經以外的確認成因),或者曾透過手術絕育(卵巢切除術和/或
子宮切除術);若是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則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劑前7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
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或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
書起, 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至少120天後,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 (年失敗率< 1%的避孕
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可釋出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
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女性患者不得哺餵母乳。
15.男性患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他們必須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採取避孕措施。避孕措施的規定如
下:當其伴侶是具有生育能力或懷孕中的女性時,男性患者必須從化療治療期開始保持禁慾或正確使用保險
套,直到最後一劑化療藥物的至少6個月後或最後一劑研究藥品的至少120天後,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藥物中。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患者偏好及日常生活型態作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
卵、基礎體溫及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1. 5年內或同時間存在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可納入其局部腫瘤已治癒的患者,例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
胞癌、淺層膀胱癌、攝護腺原位癌、子宮頸原位癌,以及乳房原位癌。
2. 計劃進行或已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的患者。
3. 在第一劑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及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男性QTc間期≥450 ms,女性則≥470 ms)(QTc間
期是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
4. 存在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所定義的第III至第IV級心臟疾患,或心臟超音波顯示:LVEF (左心室射出分
率)<50%。
5.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患者。
7. 先前或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炎、塵肺症、放射性肺炎、藥物相關肺炎、重度肺功能受損等疾病,而可能干擾疑似
藥物相關肺毒性之檢測和處置的患者。
8. 存在已知的活動性或疑似的自體免疫疾病。納入試驗時疾病穩定者(不需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不包含在內。
9. 在第一劑前28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除非是用於治療季節性流感的不活化病毒疫苗。
10.在第一劑前14天內或試驗期間,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治療劑量)或其
他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不過,針對下列情況則允許納入:若未罹患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則允許患者使用外
用或吸入型類固醇,或劑量≤1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之治療劑量的腎上腺素補充療法。
11.在第一劑前14天內患有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療法的活動性感染,除非是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預防泌尿道
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
12.先前接受其他針對免疫檢查點的抗體/藥物治療(例如PD-1、PD-L1和CTLA4治療)的患者。
13.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或者本試驗中排定的治療起點距離前項臨床試驗的終點不到14天。
14 已知曾對任何單株抗體或試驗藥物任何成分產生重度過敏的患者。
15.已知有精神作用性物質濫用或藥物成癮病史的患者;可納入已戒酒的患者。
16.患有疾病而可能增加參加試驗及使用試驗藥物之風險,或者患有其他重度、急性和慢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因
此判定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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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約40 (全球競爭型收案) 人
-
全球人數
6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