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150_01ST2410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8-01 - 2027-11-08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69.40
未明示側性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1
右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2
左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0.0
眼球(結膜、角膜、視網膜及眼脈絡膜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開放標示、劑量遞增,評估 CKD-512 單藥療法以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治療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療效的第 1a/1b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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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
試驗目的
評估 CKD-512 單藥療法以及合併Pembrolizumab 用於治療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療效
藥品名稱
錠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CKD-512
1013005400
1013005400
劑型
110
270
270
劑量
100 mg
100mg/4mL
100mg/4mL
評估指標
確定 CKD-512 單獨使用時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最佳生物效應劑量 (OBED)(A 部分),以及確定與 pembrolizumab 併用時的建議劑量 (RDE)*(B 部分)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18 歲或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經組織學確認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但不限於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腺癌、腎細胞癌 (RCC)、胃癌 (GC)、肝細胞癌 (HCC) 和胰腺癌。
其他實體腫瘤受試者的納入應與試驗委託者和醫療監測員討論。
3.依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4.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在接受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且沒有其他有效的治療選項(藥物治療、外科手術或放射治療)。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6.符合下列條件的女性受試者:
•在篩選回診前至少已停經 1 年 ,或
•已進行手術絕育,或者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80 天為止,同時實施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及另一種有效的(屏障)避孕法,如試驗計畫書所述,或者
•同意實行完全禁慾(當此舉符合受試者偏好並為平常的生活型態)。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7.符合下列條件的男性受試者(即使已進行手術絕育 [即接受輸精管結紮術後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80 天為止,實施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者
•同意實行完全禁慾(當此舉符合受試者偏好並為平常的生活型態)。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僅使用殺精劑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8.有合適的靜脈管路,可進行試驗必要的血液採樣,包括藥物動力學 (PK) 和 PD 採樣。
9.先前抗癌治療引起的可逆性作用已恢復至 ≤ 1 級毒性(掉髮除外)。
10.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的臨床實驗室數值和其他測量值如下所述: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對於無肝臟轉移者,其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 ULN,而對於已知有肝臟轉移者,則為 <5 倍 ULN。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或尿液收集( 12 或 24 小時)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分鐘。
•在無需輸注紅血球 *的情況下血紅素 ≥9 g/d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以及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脂肪酶 ≤1.5 倍 ULN 且澱粉酶 ≤1.5 倍 ULN,且沒有臨床症狀顯示胰臟炎或膽囊炎。
•血壓 ≤1 級(若高血壓受試者的血壓經降血壓藥物控制至 ≤1 級,則符合資格)。
•受到控制的第 2 型糖尿病。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14 天內,不得為了符合納入條件而進行提高受試者血紅素濃度的輸血,或者開始使用紅血球生成素或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治療。如果受試者在第一劑前 >14 天接受輸血、紅血球生成素或 G-CSF 治療,則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符合上述血液學條件。
1. 18 歲或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經組織學確認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但不限於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腺癌、腎細胞癌 (RCC)、胃癌 (GC)、肝細胞癌 (HCC) 和胰腺癌。
其他實體腫瘤受試者的納入應與試驗委託者和醫療監測員討論。
3.依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4.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在接受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且沒有其他有效的治療選項(藥物治療、外科手術或放射治療)。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6.符合下列條件的女性受試者:
•在篩選回診前至少已停經 1 年 ,或
•已進行手術絕育,或者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80 天為止,同時實施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及另一種有效的(屏障)避孕法,如試驗計畫書所述,或者
•同意實行完全禁慾(當此舉符合受試者偏好並為平常的生活型態)。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7.符合下列條件的男性受試者(即使已進行手術絕育 [即接受輸精管結紮術後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80 天為止,實施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者
•同意實行完全禁慾(當此舉符合受試者偏好並為平常的生活型態)。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僅使用殺精劑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8.有合適的靜脈管路,可進行試驗必要的血液採樣,包括藥物動力學 (PK) 和 PD 採樣。
9.先前抗癌治療引起的可逆性作用已恢復至 ≤ 1 級毒性(掉髮除外)。
10.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的臨床實驗室數值和其他測量值如下所述: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對於無肝臟轉移者,其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 ULN,而對於已知有肝臟轉移者,則為 <5 倍 ULN。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或尿液收集( 12 或 24 小時)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分鐘。
•在無需輸注紅血球 *的情況下血紅素 ≥9 g/d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以及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脂肪酶 ≤1.5 倍 ULN 且澱粉酶 ≤1.5 倍 ULN,且沒有臨床症狀顯示胰臟炎或膽囊炎。
•血壓 ≤1 級(若高血壓受試者的血壓經降血壓藥物控制至 ≤1 級,則符合資格)。
•受到控制的第 2 型糖尿病。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14 天內,不得為了符合納入條件而進行提高受試者血紅素濃度的輸血,或者開始使用紅血球生成素或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治療。如果受試者在第一劑前 >14 天接受輸血、紅血球生成素或 G-CSF 治療,則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符合上述血液學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則會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1.中樞神經系統的活動性疾病侵犯(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轉移、軟腦膜疾病),但經過根治性、局部治療,並在臨床上穩定且無症狀 >2 週的腦轉移,以及在開始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 週未使用或僅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治療( (≤10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者不在此限。
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干擾根據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的任何與癌症無關之嚴重或危
及生命的醫療狀況、精神疾病、藥物或酒精濫用。
3.懷孕(篩選期間的血清驗孕呈陽性)或哺乳中女性。
4.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2 週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化療或標靶小分子治療); );≤4 週接
受免疫療法(抗體療法)、抗體藥物複合體和雙特異性 T 細胞銜接抗體藥物; ;≤8 週接受細胞療法或抗腫瘤疫苗。
5.有任何導致永久停止先前抗癌治療的免疫相關毒性病史
6.允許對限定部位進行放射治療直至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4 週前,前提是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在臨床上穩定,且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沒有接受劑量相當於 10 mg prednisone 的類固醇。
7. 先前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接受其他試驗用藥物的治療(單株抗體為 ≤4 週;細胞療
法或抗腫瘤疫苗為 ≤8 週)或在 ≤5 倍該藥物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使用。
8.先前曾接受腺苷途徑抑制劑(例如: oleclumab、 taminadenant 或 ciforadenant)治療,或曾
接受嘌呤類抑制劑(定義為腺苷 A2aR、腺苷 A2b 受體、 A3、 CD39 或 CD73)治療。
9.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曾接受大型手術且尚未完全康復。
10. 活動性且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病毒、真菌或細菌感染,包括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結核病。受控制的感染必須在試驗藥物給藥前至少 7 天有文件紀錄。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中完全康復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
11.活動性或已知的 B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有反應),或已知的活動性 C 型
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定性 ])病史,或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疾病。
12. 試驗開始前 2 年內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的受試者。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類型原位癌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完全切除手術,且在進入試驗時經判定為無疾病,則不予排除。
13. 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肺部疾病、已知的心臟功能受損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如下所述)、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試驗的病症。
14. 患有下列任何心血管病症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目前或過去有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心臟衰竭。
•目前有證據顯示患有無法控制的心血管病症,包括心律不整、心絞痛、肺動脈高壓,或心電圖證據顯示有急性缺血或活動性傳導系統異常。
•在篩選期間, 12 導程心電圖 (ECG) 上顯示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470 毫秒(msec)。
•12 導程心電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具有臨床意義的節律和間期改變。
15.可能會干擾 CKD-512 的口服吸收或耐受性的已知胃腸道 (GI) 疾病或胃腸道手術,包括吞嚥藥錠困難;即使接受支持性療法,仍有 >1 級的腹瀉。
16.無法停止使用或攝取下列任何物質:
• 已知為 CYP3A4/BCRP/P-gp 強效抑制劑 /誘導劑的藥物或補充劑,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5 倍抑制劑半衰期內(如果已知合理的半衰期估計值)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如果不知道合理的半衰期估計值)使用,如試驗計畫書所述。
• 使用治療指數狹窄且為 CYP3A4/CYP2B6/CYP2C8/P-gp/BCRP 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17.不願意停止使用草藥補充劑或傳統草藥。
18.第一次 CKD-512 給藥的 7 天內攝取葡萄柚、葡萄柚汁、塞維利亞橙、塞維利亞橙果醬或其他含有葡萄柚或塞維利亞橙的產品。
19. 無法或不願意在進入試驗的第一劑(第 1 天)前至少 8 天和 B 部分治療期間停止使用制酸劑 (ARA),包括氫離子幫浦抑制劑和 H2 受體拮抗劑。在 A 部分中,不得在 CKD-512 給藥的 ±2 小時內使用 ARA。
20. 在給藥前 30 天內曾接種任何活疫苗(例如: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或 COVID-19)。
21.活動性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或已知有自體免疫疾病史。
22.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有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病症。
• 允許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生理性皮質類固醇)。
•允許使用外用或鼻噴型 皮質類固醇,亦可使用吸入型類固醇,以及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
疫疾病情況下,每天 >10 mg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
23.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病史;有特發性肺纖維化、藥物引起的肺炎、組織化肺炎病史,或篩選時的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上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若為放射治療區域內的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則可允許。
24.已知對 CKD-512 成分過敏或具過敏性。
25.已知對 pembrolizumab 和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
1.中樞神經系統的活動性疾病侵犯(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轉移、軟腦膜疾病),但經過根治性、局部治療,並在臨床上穩定且無症狀 >2 週的腦轉移,以及在開始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 週未使用或僅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治療( (≤10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者不在此限。
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干擾根據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的任何與癌症無關之嚴重或危
及生命的醫療狀況、精神疾病、藥物或酒精濫用。
3.懷孕(篩選期間的血清驗孕呈陽性)或哺乳中女性。
4.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2 週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化療或標靶小分子治療); );≤4 週接
受免疫療法(抗體療法)、抗體藥物複合體和雙特異性 T 細胞銜接抗體藥物; ;≤8 週接受細胞療法或抗腫瘤疫苗。
5.有任何導致永久停止先前抗癌治療的免疫相關毒性病史
6.允許對限定部位進行放射治療直至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4 週前,前提是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在臨床上穩定,且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沒有接受劑量相當於 10 mg prednisone 的類固醇。
7. 先前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接受其他試驗用藥物的治療(單株抗體為 ≤4 週;細胞療
法或抗腫瘤疫苗為 ≤8 週)或在 ≤5 倍該藥物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使用。
8.先前曾接受腺苷途徑抑制劑(例如: oleclumab、 taminadenant 或 ciforadenant)治療,或曾
接受嘌呤類抑制劑(定義為腺苷 A2aR、腺苷 A2b 受體、 A3、 CD39 或 CD73)治療。
9.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曾接受大型手術且尚未完全康復。
10. 活動性且無法控制的全身性病毒、真菌或細菌感染,包括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結核病。受控制的感染必須在試驗藥物給藥前至少 7 天有文件紀錄。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中完全康復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
11.活動性或已知的 B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有反應),或已知的活動性 C 型
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定性 ])病史,或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疾病。
12. 試驗開始前 2 年內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的受試者。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類型原位癌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完全切除手術,且在進入試驗時經判定為無疾病,則不予排除。
13. 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肺部疾病、已知的心臟功能受損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如下所述)、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試驗的病症。
14. 患有下列任何心血管病症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目前或過去有紐約心臟協會第三級或第四級心臟衰竭。
•目前有證據顯示患有無法控制的心血管病症,包括心律不整、心絞痛、肺動脈高壓,或心電圖證據顯示有急性缺血或活動性傳導系統異常。
•在篩選期間, 12 導程心電圖 (ECG) 上顯示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470 毫秒(msec)。
•12 導程心電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具有臨床意義的節律和間期改變。
15.可能會干擾 CKD-512 的口服吸收或耐受性的已知胃腸道 (GI) 疾病或胃腸道手術,包括吞嚥藥錠困難;即使接受支持性療法,仍有 >1 級的腹瀉。
16.無法停止使用或攝取下列任何物質:
• 已知為 CYP3A4/BCRP/P-gp 強效抑制劑 /誘導劑的藥物或補充劑,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5 倍抑制劑半衰期內(如果已知合理的半衰期估計值)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如果不知道合理的半衰期估計值)使用,如試驗計畫書所述。
• 使用治療指數狹窄且為 CYP3A4/CYP2B6/CYP2C8/P-gp/BCRP 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17.不願意停止使用草藥補充劑或傳統草藥。
18.第一次 CKD-512 給藥的 7 天內攝取葡萄柚、葡萄柚汁、塞維利亞橙、塞維利亞橙果醬或其他含有葡萄柚或塞維利亞橙的產品。
19. 無法或不願意在進入試驗的第一劑(第 1 天)前至少 8 天和 B 部分治療期間停止使用制酸劑 (ARA),包括氫離子幫浦抑制劑和 H2 受體拮抗劑。在 A 部分中,不得在 CKD-512 給藥的 ±2 小時內使用 ARA。
20. 在給藥前 30 天內曾接種任何活疫苗(例如: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或 COVID-19)。
21.活動性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或已知有自體免疫疾病史。
22.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有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病症。
• 允許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生理性皮質類固醇)。
•允許使用外用或鼻噴型 皮質類固醇,亦可使用吸入型類固醇,以及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
疫疾病情況下,每天 >10 mg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
23.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病史;有特發性肺纖維化、藥物引起的肺炎、組織化肺炎病史,或篩選時的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上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若為放射治療區域內的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則可允許。
24.已知對 CKD-512 成分過敏或具過敏性。
25.已知對 pembrolizumab 和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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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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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