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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S200569_0003
試驗已結束

2022-10-01 - 2024-07-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第二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範圍、平行和適應性試驗,評估 Enpatoran在接受標準照護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和皮膚紅斑性狼瘡(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及/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的參與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孝義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雲亭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狼瘡和皮膚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本概念驗證和劑量探索試驗之目的是在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和皮膚紅斑性狼瘡(CLE;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SCLE] 及/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 [DLS])患者中,於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適應性和劑量範圍背景下,評估在 24 週期間口服使用 enpatoran 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Enpatoran (MSC2584939A)

劑型

116

劑量

5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1.根據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程度指數-A (CLASI-A),評估對於降低疾病活動性的 enpatoran 劑量反應關係
2.根據以英倫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ILAG) 為基礎評估的綜合狼瘡評估 (BICLA) 反應率,評估對於降低疾病活動性的 enpatoran 劑量反應關係
次要評估指標:
1.評估 enpatoran 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在有活動性狼瘡皮疹的狼瘡參與者中,評估 enpatoran 相較於安慰劑對疾病控制的療效
3. 在第 1 天時使用 prednisone ≥ 10 mg 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中,證明 enpatoran 相較於安慰劑對於達到 BICLA 反應和具臨床意義之皮質類固醇 (CS) 使用減少的效果
4. 在主要為活動性狼瘡皮疹的狼瘡參與者中,評估 enpatoran 相較於安慰劑對疾病控制的療效
5. 在有活動性狼瘡皮疹的狼瘡參與者中,評估 enpatoran 相較於安慰劑對於患者自評症狀和功能性狀態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如果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將可參與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時年齡 ≥ 18至 ≤ 75 歲。關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所要求的最低年齡,試驗中心應遵守其當地指南。
2. 根據當地指南,接種最新的肺炎鏈球菌和流感病毒(針對流感病毒的季節性需要)疫苗。
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及/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群組 A)
3. 病史中有經記錄的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診斷。活動性狼瘡皮疹的主要發現結果必須為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但如果其主要診斷為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則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案允許皮膚紅斑性狼瘡的其他皮膚表徵(例如,腫脹性狼瘡、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ACLE] 等)。診斷必須包括下列選項之一:
a. 篩選回診前 10 年內的先前皮膚切片(即病理報告;鑽取式或刨削式切片),並在篩選回診時透過皮膚攝影確認目前診斷。

b. 篩選回診時的新鮮鑽取式皮膚切片。

c. 如果目標病灶不適合切片(例如,顴骨皮疹、鼻樑、頭皮),則視具體情況逐案而定,可能允許在篩選回診時進行皮膚攝影。
4. 從診斷之時到篩選的疾病持續時間 ≥ 6 個月。
5. 篩選回診時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及活動性指數 (CLASI-A) ≥ 8;這必須於第 1 天回診時確認。
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6. 診斷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並滿足全身性狼瘡國際合作診所 (SLICC) 分類標準和/或 ≥ 4 項美國風濕病醫學會 (ACR) 分類標準和/或 2019 年歐洲抗風濕聯盟 (EULAR)/ACR 分類標準。
7. 從參與者符合 2012 年 SLICC 和/或 1997 年 ACR 和/或 2019 年 EULAR/ACR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分類標準之時直到篩選回診,疾病持續時間 ≥ 6 個月。
8. 篩選期期間抗核抗體 (ANA)(人類上皮細胞 2 ANA ≥ 1:80)和/或抗雙股去氧核醣核酸 (dsDNA) 抗體 (≥ 15 IU/mL) 和/或抗史密斯抗體的檢測結果呈陽性。
9. 存在情境 1 或情境 2 之情況。
情境 1(群組 A – 主要為活動性狼瘡皮疹):
• 篩選回診時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及活動性指數 (CLASI-A) ≥ 8,並於第 1 天回診時確認。
以及
• 篩選回診時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 2004) 為 1B、C、D(即無 BILAG 2004 A 和無 BILAG 2004 ≥ 2B)。

情境 2(群組 B – 中度至高度全身性疾病活動性):
• 篩選回診時 BILAG 2004 ≥ 1A 或 2B;
以及下列其中 1 或 2 項:
a) 篩選回診時混合紅斑性狼瘡雌激素安全性國家評估-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動性指數 (SELENA-SLEDAI) ≥ 6,且在第 1 天回診時確認臨床混合 SELENA-SLEDAI ≥4(不包括實驗室參數)。
及/或
b) 篩選回診時 CLASI-A ≥ 8,並於第 1 天回診時確認。
10. 身體質量指數低於或等於40.0 kg/m2。
11. 天生為男性或女性。
12.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將符合有關參與臨床試驗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女性參與者:
• 非哺乳中。
• 非懷孕中(即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 若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若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已完成至少一個 4 週的口服避孕藥丸使用週期,且曾經或已開始其月經。

已使用長效型避孕藥或延長週期的口服避孕藥至少 28 天,且已利用高靈敏度分析法取得陰性驗孕紀錄。
以及
一種屏障法。
• 介入期期間。
• 在試驗介入期後(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於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90 天,並同意在此期間不得捐卵(卵子、卵母細胞)供生殖用。
試驗主持人就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的合適性與有效性。
試驗主持人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將未偵測出早期懷孕之女性納入的風險。
b. 男性參與者:
同意在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90 天內(一個精子生成週期)進行下列事項。
• 避免捐贈新鮮未清洗的精液。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 避免從事任何可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

• 使用男用保險套:
與具有生育能力且目前未懷孕的女性進行性行為時使用,並指示她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在從事任何可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時使用。
13. 目前正在接受下列至少一項穩定劑量的狼瘡標準照護療法:
a. 篩選期前使用免疫調節劑/免疫抑制劑(抗瘧疾藥、胺甲喋呤、6-巰嘌呤、柳氮磺胺吡啶、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鈉、硫唑嘌呤、tacrolimus、leflunomide、二胺苯碸或類視色素)≥ 8 週。
b. 篩選期前服用口服皮質類固醇 (CS) ≥ 2 週。
c. 篩選期前使用外用皮質類固醇 (CS) ≥ 2 週。
14.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其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您將不被允許參與本研究試驗:
1. 主要診斷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以外的自體免疫或風濕性疾病(如有重疊症候群則與醫療監測者討論)。註記:繼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或自體免疫甲狀腺炎不予排除。
2. 藥物誘發性狼瘡(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
3. 除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之皮膚表徵(例如,乾癬)以外包括皮膚疾病的任何病況,或任何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氣喘、間質性肺病、肺動脈高壓、病態肥胖症),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認定構成不適合參與的風險或禁忌症。
4. 患有接受誘導療法的活動性狼瘡腎炎,或在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曾完成誘導療法(允許使用 mycophenolate 或硫唑嘌呤的穩定維持療法)。
5. 由中央實驗室的腎臟疾病飲食修正方程式計算得出尿蛋白:肌酸酐比 (UPCR) > 339 mg/mmol,和/或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eGFR) < 45 mL/min/1.73 m2:
eGFR = 175 ×(以 mg/dL 為單位之血清肌酸酐)–1.154 ×(以年為單位之年齡)–0.203 × 0.742(若為女性)
× 1.212(若種族為黑人)。
6. 過去 3 個月內有被認為與中樞神經系統 (CNS) 狼瘡相關的任何活動性徵象、症狀或診斷,或有任何無法控制的癲癇發作史。
7. 任何其他癲癇病史、其他具有癲癇發作傾向的神經疾患,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神經精神病況。
8. 篩選回診前 ≤ 6 個月有重大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周邊血管疾病症狀、因鬱血性心臟衰竭住院、無法控制或紐約心臟學會第 3 或 4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臟手術、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9. 在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有活動性心律不整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認定構成不適合參與試驗的風險或禁忌症,或可能干擾試驗目的、執行或評估(除非得到治療,否則包括但不限於長 QT 症候群、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或惡性心室心律不整 [例如,心室顫動或心搏過速])。註記:除非發現其他心電圖異常,否則心電圖中偵測到的任何竇性心搏過緩或心搏過速皆將不予排除。
10. 過去一年中有顯著的自殺風險(包括篩選期間或第 1 天時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量表 [C-SSRS] 上的自殺意念和/或自殺行為)。
11. 曾經進行或預定進行腎臟或實體器官移植。
12. 有持續或活動性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病毒(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細菌或真菌感染:
• 需要住院或
• 在篩選期之前 ≤ 4 週或期間使用腸道外抗感染藥物治療,或
• 在第1 次回診前 ≤ 2 週完成服用口服抗感染藥物。
被視為已充分控制的陰道念珠菌感染、甲癬及生殖器或口腔單純疱疹病毒感染將不予排除。
• 試驗主持人應在篩選期期間遵循其當地的 SARS-CoV-2 檢測指南(例如,在進入研究試驗之前無論是否有症狀,或可能有接觸暴露的情況,均可能需進行檢測、僅在篩選時進行基於症狀或暴露的檢測等)。此外,在隨機分配前 3 至 5 天內,應特別詢問所有參與者是否因出現 SARS-CoV-2 症狀或與已知感染 SARS-CoV-2 的人密切接觸而罹患冠狀病毒傳染病,以判斷是否應執行(或重複)SARS-CoV-2 檢測(根據當地指南接受)。
• 若當地指南有所要求,則在篩選回診之前需要對參與者進行 SARS-CoV-2 檢測。
13. 下列任一項:
a.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
b.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呈陽性且篩選時進一步進行之 HCV 核醣核酸 (RNA) 核酸擴增檢測 (NAAT) 可偵測到結果,或有 HCV 經治療的病史且在篩選時進一步進行之 HCV RNA NAAT 可偵測到結果。
o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呈陽性但 HBV 表面抗體呈陰性,且篩選時進一步可偵測到 HBV DNA NAAT 結果,或無 HBV 疫苗接種史且 HBV 表面和/或核心抗體呈陽性,且篩選時進一步可偵測到 HBV DNA NAAT 結果。
14. 下列任一項:
a. 活動性結核病 (TB) 病史。
註記: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病史且經記錄有適當治療證據,且自其治療完成後無再次暴露之病史的受試者,將不需要接受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PD) 的試驗計畫書特定結核病檢測、QuantiFERON 檢測或 T-SPOT 檢測,但仍需要進行基線胸部 X 光檢查以排除活動性結核病及記錄完成之治療。
b. 目前診斷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c. 未經治療的潛伏結核感染 (LTBI)。
d. 目前正在接受潛伏結核感染的治療。
e. 目前有活動性結核病家庭接觸情形的參與者。
在沒有活動性結核病診斷或與活動性結核病診斷一致之臨床特徵的情況下,潛伏結核感染係由下列任何一項判定:
• 先前使用純化蛋白質衍生物進行結核病皮膚檢測,且硬結 ≥ 5 mm(除非已接種卡介苗)。
• 先前的 T-SPOT.TB (Elispot) 結果呈陽性。
• 篩選時或有經記錄之過去結果 QuantiFERON 檢測呈陽性。
註記:除先前已完成適當且經記錄之潛伏結核感染治療的參與者外,所有參與者皆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QuantiFERON 檢測。QuantiFERON 結果為不確定或陽性,並且可能代表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偽陽性結果,且沒有與活動性結核病一致之臨床特徵的參與者,將應試驗主持人之要求以重複的 QuantiFERON 檢測(當地或中央實驗室檢測)或 T-SPOT(當地實驗室檢測).TB 進行評估。在 QuantiFERON 或 T-SPOT.TB 結果為陰性的情況下,參與者得在試驗資格團隊核准後予以納入。如果重複的 QuantiFERON 結果為不確定,則參與者將被排除。
15. 篩選回診前有 ≤ 10 年的惡性腫瘤病史(例如,血液、皮膚或實體腫瘤),但經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 3 個終生需要治療的病灶)或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子宮頸上皮內瘤樣病變不在此限。
16. 篩選回診前 ≤ 6 週有進行任何重大手術,例如腹部、胸部或關節置換手術,或試驗期間(包括追蹤)預定進行重大手術。
17. 依試驗主持人認定,在篩選回診前有 ≤ 1 年的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8. 有脾臟切除術或功能性無脾病史。
19. 有血清素症候群病史。
20. 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目的、執行或評估的任何狀況。
21. 已知對任何試驗介入、成分或安慰劑過敏。
22. 篩選期前 ≤ 4 週開始或改變抗凝血或抗血小板療法的劑量。
23. 使用下列任何一種可能導致血清素症候群的用藥:
• 使用超過 1 種已知可能誘發血清素症候群的血清素作用藥物。
• 第 1 天前接受不穩定劑量≤ 3 個月,不包括因治療急性症狀(例如嘔吐)而短期給予藥物,其可允許使用。
24. 篩選前 ≤ 2 週對於下列療法的使用、開始或劑量變化:
a. 針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和皮膚紅斑性狼瘡(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使用超過每日 30 mg 之 prednisone 等效藥物的皮質類固醇 (CS),包括但不限於口服、外用第一類CS 和強效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 0.05% 凝膠或軟膏、肌肉注射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
b. 每天使用超過一次的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 開始使用或變更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或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s) 之劑量,或使用高於依當地標籤最大處方劑量的非類固醇消炎藥。

25. 篩選前 ≤ 4 週開始、使用或變更下列療法:
a. 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病毒疫苗。
b. 使用 thalidomide 或 lenalidomide。
c. 使用病灶內療法。
d. 使用雷公藤屬植物和白芍總苷。
26. 針對任何被認為具有免疫調節和/或免疫抑制特性(例如,抗瘧疾藥、胺甲喋呤、6-巰嘌呤、柳氮磺胺吡啶、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鈉、硫唑嘌呤、二胺苯碸或類視色素)的用藥,在篩選前 < 8 週開始、使用超過最大指定劑量的劑量或變更療法。穩定劑量的 leflunomide 不需排除;但是,曾改變其劑量或停用 leflunomide 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8 週即改變其劑量或停用。
27. 篩選前 ≤ 12 週開始、使用或變更下列療法:
a. 使用 abatacept、抗腫瘤壞死因子 α 藥物、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g)、血漿分離術、環磷醯胺,或試驗計畫書中未另行規定的其他疾病修飾、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療法。
28. 篩選前 ≤ 24 週開始、使用或變更下列療法,除非有指明不同的時間範圍:
a. 使用環磷醯胺以外的烷化劑(例如,氯芥苯丁酸)。
b. B 細胞消耗/調節療法,例如抗 CD20 藥物(例如,belimumab [篩選前 ≤ 16 週]、atacicept、telitacicept)、雙重或其他抗 B 淋巴球刺激劑/增殖誘導配體中和療法。
c. 介白素 12 (IL-12)/介白素 23 (IL-23) 路徑抑制劑(例如,ustekinumab)。
d. 抗介白素 6 (IL-6) 受體(tocilizumab、sarilumab)或抗 IL-6 (siltuximab)。
e. 抗介白素 1 (IL-1) 藥物。
f. 第 1 型干擾素 (IFN) 路徑抑制劑(例如,anifrolumab)。
g. Janus 激酶 (JAK)-轉錄訊號傳遞子及活化子 (STAT) 路徑抑制劑 (例如,tofacitinib):篩選前≤ 4 週。
h. 接種次單位或去活性疫苗(例如,流感病毒、肺炎鏈球菌疫苗):在第 1 天前 < 2 週。試驗期間允許接種疫苗,前提是疫苗接種在任何試驗回診前至少 2 週完成。
29. 在篩選回診之前,在過去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或根據先前試驗計畫書中的洗除要求(以最長者為準)使用其他研究性藥物進行治療(例如,小分子,如 Bruton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30. 篩選回診時實驗室檢測中具有臨床意義或預先定義的異常: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鹼性磷酸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血紅素 < 5.0 mmol/L (9 g/dL)、白血球 < 2.5 × 109/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或血小板 < 75 × 109/L,除非任何這些情況可歸因於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 或依據中央實驗室結果的促甲狀腺素 < 0.01 mIU/L 或 ≥ 7.1 mIU/L。
31. 胸部造影(胸部 X 光、電腦斷層 [CT]、磁振造影 [MRI])明顯異常的徵象(例如,間質性肺病、活動性結核病)。若無理由懷疑有臨床變化,可以接受篩選 ≤ 3 個月內之胸部造影檢查的結果。
32. 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或法律上限制行為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如果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將可參與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時年齡 ≥ 18至 ≤ 75 歲。關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所要求的最低年齡,試驗中心應遵守其當地指南。
2. 根據當地指南,接種最新的肺炎鏈球菌和流感病毒(針對流感病毒的季節性需要)疫苗。
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及/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群組 A)
3. 病史中有經記錄的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診斷。活動性狼瘡皮疹的主要發現結果必須為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但如果其主要診斷為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則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案允許皮膚紅斑性狼瘡的其他皮膚表徵(例如,腫脹性狼瘡、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ACLE] 等)。診斷必須包括下列選項之一:
a. 篩選回診前 10 年內的先前皮膚切片(即病理報告;鑽取式或刨削式切片),並在篩選回診時透過皮膚攝影確認目前診斷。

b. 篩選回診時的新鮮鑽取式皮膚切片。

c. 如果目標病灶不適合切片(例如,顴骨皮疹、鼻樑、頭皮),則視具體情況逐案而定,可能允許在篩選回診時進行皮膚攝影。
4. 從診斷之時到篩選的疾病持續時間 ≥ 6 個月。
5. 篩選回診時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及活動性指數 (CLASI-A) ≥ 8;這必須於第 1 天回診時確認。
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6. 診斷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並滿足全身性狼瘡國際合作診所 (SLICC) 分類標準和/或 ≥ 4 項美國風濕病醫學會 (ACR) 分類標準和/或 2019 年歐洲抗風濕聯盟 (EULAR)/ACR 分類標準。
7. 從參與者符合 2012 年 SLICC 和/或 1997 年 ACR 和/或 2019 年 EULAR/ACR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分類標準之時直到篩選回診,疾病持續時間 ≥ 6 個月。
8. 篩選期期間抗核抗體 (ANA)(人類上皮細胞 2 ANA ≥ 1:80)和/或抗雙股去氧核醣核酸 (dsDNA) 抗體 (≥ 15 IU/mL) 和/或抗史密斯抗體的檢測結果呈陽性。
9. 存在情境 1 或情境 2 之情況。
情境 1(群組 A – 主要為活動性狼瘡皮疹):
• 篩選回診時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及活動性指數 (CLASI-A) ≥ 8,並於第 1 天回診時確認。
以及
• 篩選回診時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 2004) 為 1B、C、D(即無 BILAG 2004 A 和無 BILAG 2004 ≥ 2B)。

情境 2(群組 B – 中度至高度全身性疾病活動性):
• 篩選回診時 BILAG 2004 ≥ 1A 或 2B;
以及下列其中 1 或 2 項:
a) 篩選回診時混合紅斑性狼瘡雌激素安全性國家評估-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動性指數 (SELENA-SLEDAI) ≥ 6,且在第 1 天回診時確認臨床混合 SELENA-SLEDAI ≥4(不包括實驗室參數)。
及/或
b) 篩選回診時 CLASI-A ≥ 8,並於第 1 天回診時確認。
10. 身體質量指數低於或等於40.0 kg/m2。
11. 天生為男性或女性。
12.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將符合有關參與臨床試驗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 女性參與者:
• 非哺乳中。
• 非懷孕中(即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 若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若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已完成至少一個 4 週的口服避孕藥丸使用週期,且曾經或已開始其月經。

已使用長效型避孕藥或延長週期的口服避孕藥至少 28 天,且已利用高靈敏度分析法取得陰性驗孕紀錄。
以及
一種屏障法。
• 介入期期間。
• 在試驗介入期後(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於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90 天,並同意在此期間不得捐卵(卵子、卵母細胞)供生殖用。
試驗主持人就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的合適性與有效性。
試驗主持人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將未偵測出早期懷孕之女性納入的風險。
b. 男性參與者:
同意在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90 天內(一個精子生成週期)進行下列事項。
• 避免捐贈新鮮未清洗的精液。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 避免從事任何可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

• 使用男用保險套:
與具有生育能力且目前未懷孕的女性進行性行為時使用,並指示她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在從事任何可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時使用。
13. 目前正在接受下列至少一項穩定劑量的狼瘡標準照護療法:
a. 篩選期前使用免疫調節劑/免疫抑制劑(抗瘧疾藥、胺甲喋呤、6-巰嘌呤、柳氮磺胺吡啶、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鈉、硫唑嘌呤、tacrolimus、leflunomide、二胺苯碸或類視色素)≥ 8 週。
b. 篩選期前服用口服皮質類固醇 (CS) ≥ 2 週。
c. 篩選期前使用外用皮質類固醇 (CS) ≥ 2 週。
14.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其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您將不被允許參與本研究試驗:
1. 主要診斷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以外的自體免疫或風濕性疾病(如有重疊症候群則與醫療監測者討論)。註記:繼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或自體免疫甲狀腺炎不予排除。
2. 藥物誘發性狼瘡(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
3. 除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之皮膚表徵(例如,乾癬)以外包括皮膚疾病的任何病況,或任何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氣喘、間質性肺病、肺動脈高壓、病態肥胖症),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認定構成不適合參與的風險或禁忌症。
4. 患有接受誘導療法的活動性狼瘡腎炎,或在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曾完成誘導療法(允許使用 mycophenolate 或硫唑嘌呤的穩定維持療法)。
5. 由中央實驗室的腎臟疾病飲食修正方程式計算得出尿蛋白:肌酸酐比 (UPCR) > 339 mg/mmol,和/或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eGFR) < 45 mL/min/1.73 m2:
eGFR = 175 ×(以 mg/dL 為單位之血清肌酸酐)–1.154 ×(以年為單位之年齡)–0.203 × 0.742(若為女性)
× 1.212(若種族為黑人)。
6. 過去 3 個月內有被認為與中樞神經系統 (CNS) 狼瘡相關的任何活動性徵象、症狀或診斷,或有任何無法控制的癲癇發作史。
7. 任何其他癲癇病史、其他具有癲癇發作傾向的神經疾患,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神經精神病況。
8. 篩選回診前 ≤ 6 個月有重大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周邊血管疾病症狀、因鬱血性心臟衰竭住院、無法控制或紐約心臟學會第 3 或 4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臟手術、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9. 在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有活動性心律不整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認定構成不適合參與試驗的風險或禁忌症,或可能干擾試驗目的、執行或評估(除非得到治療,否則包括但不限於長 QT 症候群、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或惡性心室心律不整 [例如,心室顫動或心搏過速])。註記:除非發現其他心電圖異常,否則心電圖中偵測到的任何竇性心搏過緩或心搏過速皆將不予排除。
10. 過去一年中有顯著的自殺風險(包括篩選期間或第 1 天時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量表 [C-SSRS] 上的自殺意念和/或自殺行為)。
11. 曾經進行或預定進行腎臟或實體器官移植。
12. 有持續或活動性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病毒(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細菌或真菌感染:
• 需要住院或
• 在篩選期之前 ≤ 4 週或期間使用腸道外抗感染藥物治療,或
• 在第1 次回診前 ≤ 2 週完成服用口服抗感染藥物。
被視為已充分控制的陰道念珠菌感染、甲癬及生殖器或口腔單純疱疹病毒感染將不予排除。
• 試驗主持人應在篩選期期間遵循其當地的 SARS-CoV-2 檢測指南(例如,在進入研究試驗之前無論是否有症狀,或可能有接觸暴露的情況,均可能需進行檢測、僅在篩選時進行基於症狀或暴露的檢測等)。此外,在隨機分配前 3 至 5 天內,應特別詢問所有參與者是否因出現 SARS-CoV-2 症狀或與已知感染 SARS-CoV-2 的人密切接觸而罹患冠狀病毒傳染病,以判斷是否應執行(或重複)SARS-CoV-2 檢測(根據當地指南接受)。
• 若當地指南有所要求,則在篩選回診之前需要對參與者進行 SARS-CoV-2 檢測。
13. 下列任一項:
a.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
b.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呈陽性且篩選時進一步進行之 HCV 核醣核酸 (RNA) 核酸擴增檢測 (NAAT) 可偵測到結果,或有 HCV 經治療的病史且在篩選時進一步進行之 HCV RNA NAAT 可偵測到結果。
o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呈陽性但 HBV 表面抗體呈陰性,且篩選時進一步可偵測到 HBV DNA NAAT 結果,或無 HBV 疫苗接種史且 HBV 表面和/或核心抗體呈陽性,且篩選時進一步可偵測到 HBV DNA NAAT 結果。
14. 下列任一項:
a. 活動性結核病 (TB) 病史。
註記: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病史且經記錄有適當治療證據,且自其治療完成後無再次暴露之病史的受試者,將不需要接受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PD) 的試驗計畫書特定結核病檢測、QuantiFERON 檢測或 T-SPOT 檢測,但仍需要進行基線胸部 X 光檢查以排除活動性結核病及記錄完成之治療。
b. 目前診斷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c. 未經治療的潛伏結核感染 (LTBI)。
d. 目前正在接受潛伏結核感染的治療。
e. 目前有活動性結核病家庭接觸情形的參與者。
在沒有活動性結核病診斷或與活動性結核病診斷一致之臨床特徵的情況下,潛伏結核感染係由下列任何一項判定:
• 先前使用純化蛋白質衍生物進行結核病皮膚檢測,且硬結 ≥ 5 mm(除非已接種卡介苗)。
• 先前的 T-SPOT.TB (Elispot) 結果呈陽性。
• 篩選時或有經記錄之過去結果 QuantiFERON 檢測呈陽性。
註記:除先前已完成適當且經記錄之潛伏結核感染治療的參與者外,所有參與者皆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QuantiFERON 檢測。QuantiFERON 結果為不確定或陽性,並且可能代表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偽陽性結果,且沒有與活動性結核病一致之臨床特徵的參與者,將應試驗主持人之要求以重複的 QuantiFERON 檢測(當地或中央實驗室檢測)或 T-SPOT(當地實驗室檢測).TB 進行評估。在 QuantiFERON 或 T-SPOT.TB 結果為陰性的情況下,參與者得在試驗資格團隊核准後予以納入。如果重複的 QuantiFERON 結果為不確定,則參與者將被排除。
15. 篩選回診前有 ≤ 10 年的惡性腫瘤病史(例如,血液、皮膚或實體腫瘤),但經充分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 3 個終生需要治療的病灶)或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子宮頸上皮內瘤樣病變不在此限。
16. 篩選回診前 ≤ 6 週有進行任何重大手術,例如腹部、胸部或關節置換手術,或試驗期間(包括追蹤)預定進行重大手術。
17. 依試驗主持人認定,在篩選回診前有 ≤ 1 年的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8. 有脾臟切除術或功能性無脾病史。
19. 有血清素症候群病史。
20. 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目的、執行或評估的任何狀況。
21. 已知對任何試驗介入、成分或安慰劑過敏。
22. 篩選期前 ≤ 4 週開始或改變抗凝血或抗血小板療法的劑量。
23. 使用下列任何一種可能導致血清素症候群的用藥:
• 使用超過 1 種已知可能誘發血清素症候群的血清素作用藥物。
• 第 1 天前接受不穩定劑量≤ 3 個月,不包括因治療急性症狀(例如嘔吐)而短期給予藥物,其可允許使用。
24. 篩選前 ≤ 2 週對於下列療法的使用、開始或劑量變化:
a. 針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和皮膚紅斑性狼瘡(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圓盤狀紅斑性狼瘡)使用超過每日 30 mg 之 prednisone 等效藥物的皮質類固醇 (CS),包括但不限於口服、外用第一類CS 和強效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 0.05% 凝膠或軟膏、肌肉注射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
b. 每天使用超過一次的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 開始使用或變更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或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s) 之劑量,或使用高於依當地標籤最大處方劑量的非類固醇消炎藥。

25. 篩選前 ≤ 4 週開始、使用或變更下列療法:
a. 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病毒疫苗。
b. 使用 thalidomide 或 lenalidomide。
c. 使用病灶內療法。
d. 使用雷公藤屬植物和白芍總苷。
26. 針對任何被認為具有免疫調節和/或免疫抑制特性(例如,抗瘧疾藥、胺甲喋呤、6-巰嘌呤、柳氮磺胺吡啶、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鈉、硫唑嘌呤、二胺苯碸或類視色素)的用藥,在篩選前 < 8 週開始、使用超過最大指定劑量的劑量或變更療法。穩定劑量的 leflunomide 不需排除;但是,曾改變其劑量或停用 leflunomide 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8 週即改變其劑量或停用。
27. 篩選前 ≤ 12 週開始、使用或變更下列療法:
a. 使用 abatacept、抗腫瘤壞死因子 α 藥物、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g)、血漿分離術、環磷醯胺,或試驗計畫書中未另行規定的其他疾病修飾、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療法。
28. 篩選前 ≤ 24 週開始、使用或變更下列療法,除非有指明不同的時間範圍:
a. 使用環磷醯胺以外的烷化劑(例如,氯芥苯丁酸)。
b. B 細胞消耗/調節療法,例如抗 CD20 藥物(例如,belimumab [篩選前 ≤ 16 週]、atacicept、telitacicept)、雙重或其他抗 B 淋巴球刺激劑/增殖誘導配體中和療法。
c. 介白素 12 (IL-12)/介白素 23 (IL-23) 路徑抑制劑(例如,ustekinumab)。
d. 抗介白素 6 (IL-6) 受體(tocilizumab、sarilumab)或抗 IL-6 (siltuximab)。
e. 抗介白素 1 (IL-1) 藥物。
f. 第 1 型干擾素 (IFN) 路徑抑制劑(例如,anifrolumab)。
g. Janus 激酶 (JAK)-轉錄訊號傳遞子及活化子 (STAT) 路徑抑制劑 (例如,tofacitinib):篩選前≤ 4 週。
h. 接種次單位或去活性疫苗(例如,流感病毒、肺炎鏈球菌疫苗):在第 1 天前 < 2 週。試驗期間允許接種疫苗,前提是疫苗接種在任何試驗回診前至少 2 週完成。
29. 在篩選回診之前,在過去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或根據先前試驗計畫書中的洗除要求(以最長者為準)使用其他研究性藥物進行治療(例如,小分子,如 Bruton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30. 篩選回診時實驗室檢測中具有臨床意義或預先定義的異常: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鹼性磷酸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血紅素 < 5.0 mmol/L (9 g/dL)、白血球 < 2.5 × 109/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或血小板 < 75 × 109/L,除非任何這些情況可歸因於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 或依據中央實驗室結果的促甲狀腺素 < 0.01 mIU/L 或 ≥ 7.1 mIU/L。
31. 胸部造影(胸部 X 光、電腦斷層 [CT]、磁振造影 [MRI])明顯異常的徵象(例如,間質性肺病、活動性結核病)。若無理由懷疑有臨床變化,可以接受篩選 ≤ 3 個月內之胸部造影檢查的結果。
32. 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或法律上限制行為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45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