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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30302
試驗執行中

2025-10-01 - 2027-08-3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E07.0

抑鈣素分泌過度

ICD-9246.0

甲狀腺抑鈣素分泌疾患

一項第 1/2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評估 AMG 732 用於健康受試者和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甲狀腺凸眼症受試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翔蓉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傑智 眼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甲狀腺凸眼症 (TED)

試驗目的

甲狀腺凸眼症 (TED) 為自體免疫疾病,可能引起眼眶感染和組織重塑,導致嚴重凸眼、複視、外觀改變及喪失生活品質。近期的證據顯示類胰島素生長因子 1 受體 (IGF-1R) 在 TED 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teprotumumab 為抗 IGF-1R 單株抗體 (mAb),其用於中度至重度 TED 患者的安全性及療效已獲得證實,並於 2020 年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作為 TED 治療。 AMG 732 為半衰期延長的 mAb,相較於 teprotumumab,在靶定人類 IGF 1R 方面具有更高的親和力和體外效力。AMG 732 預定的給藥方案劑量及/或頻率低於 teprotumumab。AMG 732 規劃經由皮下注射給藥。這項首次用於人體 (FIH) 試驗為 AMG 732 臨床開發的第一步,計畫為罹患 TED 的患者提供潛在的效益。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AMG 732

劑型

220

劑量

100 mg/ml, 2ml

評估指標

A部分:
•受試者的治療中不良事件發生率,包括嚴重不良事件

B部分:
•受試眼的凸眼程度在第 24 週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使用眼球突出計測量

主要納入條件

101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男性或女性,進行知情同意時年齡為 18 (含) 至 55 (含) 歲可納入 A 部分,年齡為 18 (含) 至 65 (含) 歲可納入 B 部分。
103僅限 A 部分: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BMI) 介於 18 (含) 到 30 (含) kg/m2。
104僅限 A 部分:篩選時,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依據醫療病史、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測量、12 導程心電圖結果、身體檢查結果,認定受試者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105僅限 A 部分:受試者的靜脈通路順暢,可接受靜脈輸注 (IV) 治療。
106僅限 A 部分:女性受試者必須不具生育能力

107僅限群體 4 之 A 部分日本健康受試者:日本受試者必須透過訪談,確認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4 位祖父母皆在日本出生 (日裔)。
•雙親皆在日本出生 (日裔)。
•持有日本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篩選時,居住在日本以外地區未滿 10 年,且自離開日本起,生活型態 (包括飲食) 並未大幅改變。
108僅限 B 部分: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TED (對視力無威脅,但明顯影響日常生活),通常伴隨下列兩項以上表徵:眼瞼收縮 ≥ 2 mm、中度或重度軟組織侵犯、眼球凸出超出正常值 (依種族或性別而異) ≥ 3 mm,以及間歇或持續性複視。
109僅限 B 部分:受試者在基準點前 15 個月內曾出現活動性 TED 症狀 (依據受試者記錄判定)。
110僅限 B 部分:臨床診斷患有活動性 TED 相關的葛瑞夫茲氏症,篩選及基準點時最嚴重一眼的臨床活性分數 (CAS) ≥ 3 (使用 7 項量表)。
111僅限 B 部分:基準點時受試眼的凸眼 ≥ 18 mm。
112僅限 B 部分:基準點時受試者的主觀雙眼複視分數 > 0。
113僅限 B 部分:篩選時,受試者的甲狀腺功能正常,且基準點疾病受到控制,或有輕微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功能亢進 (定義為游離四碘甲狀腺素和游離三碘甲狀腺素濃度低於或超出正常值範圍 < 50%)。應盡所有努力即時校正輕微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功能亢進,使整個試驗期間皆維持甲狀腺功能正常。
114僅限 B 部分:不需要立即眼科手術介入,且試驗期間未規劃進行矯正手術/放射療法。

主要排除條件

其他醫療狀況
201過去 12 個月內發生惡性病症 (但治療成功的皮膚基底細胞/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202篩選時實驗室參數顯示有活動性肝病、肝功能障礙或腎功能障礙,或是血小板或血紅素偏低,判定方式為
A 部分: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濃度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部分:篩選時 ALT 或 AST 濃度 > 3 倍 ULN,或腎絲球過濾率 ≤ 30 mL/min/1.73 m2。
B 部分的血液學實驗室參數:篩選時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 /L 或血紅素 < 11 g/dL
203篩選時 B 型肝炎血清學檢驗為陽性,定義為:(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2)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由於接種疫苗而顯示 HBsAg 陰性、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HBcAb 陰性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無法判定是否由於疫苗接種而顯示 HBsAg 陰性及 HBsAb 陽性的患者,將認定為不符合試驗資格。
204篩選時或過去 12 個月內,HIV或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驗為陽性。HCV 感染治療成功的受試者,如果達到穩定病毒反應 (定義為完成抗病毒治療後 24 週,血中無病毒),可允許參加試驗。
205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 及/或空腹血糖值 (至少空腹 8 小時後) > 126 mg/dL (> 7 mmol/L)。

206篩選時受試者的酒精及/或藥物濫用檢驗結果呈陽性。
207A 部分: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物質濫用問題 (例如酒精、尼古丁或菸草、合法或非法藥物)。
B 部分: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物質濫用問題 (例如酒精和非法藥物)。
208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8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計畫在篩選至試驗結束期間接受常規手術。
209第 1 天用藥前 60 天內曾捐血、發生嚴重失血或接受任何血液或血製品輸入,或是第 1 天用藥前 7 天內曾接受血漿捐贈。
210其他臨床顯著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本節所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11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試驗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規定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不包括符合資格但無法接受 MRI 的患者,這類患者不需進行 MRI。此外,如果受試者未同意進行眼眶區域數位攝影,仍可參加試驗,不需進行攝影。
212僅限 A 部分:篩選時受試者的坐姿靜態血壓 < 90/40 mmHg 或 > 140/90 mmHg,或坐姿脈搏速率每分鐘 < 40 次 (bpm) 或 > 99 bpm,或經認定為臨床顯著。如果血壓和脈搏速率超出指定限值,可額外再測量一次。
213僅限 A 部分:篩選及核查時,受試者具有臨床顯著的 12 導程心電圖異常,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受試者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有下列任一項:
•QRS > 120 msec
•依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50 msec (男性) 或 > 470 msec (女性)
•PR 間期 > 220 msec
214僅限 A 部分:臨床實驗室檢驗抽血及接受試驗藥物前 48 小時內從事劇烈運動。
215僅限 A 部分:受試者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期間限制飲酒
216僅限 B 部分:受試者患有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例如潰瘍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病史。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7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週內曾使用任何類固醇 (IV、口服、類固醇眼藥水)。試驗期間不得開始使用類固醇。例外狀況包括外用及吸入式類固醇,以及注射部位反應 (ISR) 或氣喘惡化治療使用的類固醇。
218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曾使用任何單株抗體 (mAb) 治療。
219A 部分:已知對 AMG 732 的任一成分過敏,或先前曾對 mAb 產生過敏反應。
B 部分:已知對 TEPEZZA、AMG 732 的任一成分過敏,或先前曾對 mAb 產生過敏反應。
220僅限 A 部分:用藥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曾使用任何處方藥物、成藥、草藥補充劑、維生素,或計畫在試驗期間用藥;除非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且經醫學監察員核准,認為藥物不會干擾試驗程序或影響受試者的安全。
221僅限 A 部分:篩選時及診間核查時 (第 -1 天),尿液藥物檢驗為陽性 (安非他命、巴比妥酸鹽類、苯二氮平類藥物、古柯鹼代謝物、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鴉片類藥物 [包括海洛因、可待因、羥考酮])/酒精
222僅限 A 部分:篩選時及診間核查時 (第 -1 天) 大麻素檢驗為陽性。篩選時檢驗為陽性,但核查時 (第 -1 天) 呈陰性的受試者,將允許納入試驗。
223僅限 B 部分:第 1 天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曾使用 rituximab (Rituxan® 或 MabThera®)、tocilizumab (Actemra® 或 Roactemra ®) 或其他任何非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治療。
224僅限 B 部分: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週內曾使用硒。試驗期間不可重新開始使用硒;但允許使用含硒 (每日劑量不超過 100 µg) 的綜合維生素。

先前/目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25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參與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及參加觀察性研究。
226先前接受過類胰島素生長因子 1 受體 (IGF-1R) 抑制劑治療,例如 TEPEZZA (teprotumumab-trbw),或納入此藥物的臨床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27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8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9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30僅限 B 部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31僅限 B 部分: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32僅限 B 部分: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懷孕或捐卵。
233僅限 B 部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第 1 天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疾病相關
234僅限 B 部分:已知既有眼科疾病,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參與試驗或使試驗結果判讀更複雜。
235僅限 B 部分:最佳矯正視力因視神經病變而下降,定義為施氏視力表 (或同等檢查) 測得的視力結果減少 2 行、過去 6 個月內出現繼發於視神經侵犯的新視野異常或辨色異常。
236僅限 B 部分:受試眼的角膜代償不全對醫療處置無反應。
237僅限 B 部分:篩選到基準點期間的凸眼減少 ≥ 2 mm。
238僅限 B 部分:受試眼先前接受過眼眶放射療法或眼眶減壓。
239僅限 B 部分:先前接受過斜視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