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CC-2618-03-002
試驗執行中
2019-06-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項在接受 Imatinib 治療後的晚期胃腸道基質瘤患者中,比較 DCC-2618 與 Sunitinib 的第3期、介入性、隨機、多中心、開放標示試驗(INTRIGUE)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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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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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Gastrointestinal Stromal Tumors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曾接受imatinib第一線療法的晚期胃腸道基質瘤(GIST)患者中,評估由獨立放射科審查判定的DCC-2618療效(無惡化存活期 [PFS])
關鍵次要目的:
•評估由獨立放射科審查根據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mRECIST)標準判定的客觀反應率(ORR)
•評估整體存活期 (OS)
其他次要目的:
•以下列各項測量,評估治療期間的生活品質(QOL):
oEORTC QLQ-C30
o皮膚科生活品質指數(DLQI)
oFACT-G中的GP5問題(副作用負荷)
•評估由獨立放射科判定的腫瘤惡化前所經時間(TTP)
•評估各項療效參數,包括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疾病控制率(DCR)、PFS,以及由獨立放射科根據Choi標準判定的療效
•評估DCC-2618的藥物動力學(PK)/ 藥效學(PD)關係
•比較DCC-2618之於sunitinib的安全性概況
探索性目的:
•以下列各項測量,評估治療期間的QOL:
oPRO-CTCAE題庫中的記憶與專注項目
oEQ-5D-5L
•根據當地評估結果,評估接受下一線療法時的無惡化存活期((PFS2)
•評估血液或腫瘤組織內,可能用於預測對DCC-2618之反應的潛在生物標記
o了解GIST對DCC-2618產生抗藥性的可能機制
o描述基準點時的KIT和PDGFRA突變,以及產生DCC-2618驅動型縱向突變型對偶基因之頻率在血漿中的變化
•評估醫療利用狀況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DCC-2618
劑型
110
劑量
50mg/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由獨立放射科根據mRECIST標準判定DCC-2618的PFS:
mRECIST標準包括:
• 沒有淋巴結被選為目標病灶;腫大的淋巴結視為非目標病灶追蹤;
• 沒有骨頭病灶被選為目標病灶;
• 不接受以正子斷層掃描(PET)用於放射影像評估;
• 根據RECIST第1.1版的修訂,在既有的腫瘤團塊內若出現漸進性生長的新腫瘤結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視為惡化證據: (a) 病灶大小至少為2 cm且確定為新的活性GIST病灶(例如使用增強顯影劑,或以其他標準排除假象的可能性);或 (b) 該病灶必須在至少2次連續造影檢查研究中有增大現象。
關鍵次要指標:
療效:
• 由獨立放射科審查根據mRECIST標準判定的ORR(經確認的完全反應 [CR] + 經確認的部分反應 [PR])
• OS
由獨立放射科根據mRECIST標準判定DCC-2618的PFS:
mRECIST標準包括:
• 沒有淋巴結被選為目標病灶;腫大的淋巴結視為非目標病灶追蹤;
• 沒有骨頭病灶被選為目標病灶;
• 不接受以正子斷層掃描(PET)用於放射影像評估;
• 根據RECIST第1.1版的修訂,在既有的腫瘤團塊內若出現漸進性生長的新腫瘤結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視為惡化證據: (a) 病灶大小至少為2 cm且確定為新的活性GIST病灶(例如使用增強顯影劑,或以其他標準排除假象的可能性);或 (b) 該病灶必須在至少2次連續造影檢查研究中有增大現象。
關鍵次要指標:
療效:
• 由獨立放射科審查根據mRECIST標準判定的ORR(經確認的完全反應 [CR] + 經確認的部分反應 [PR])
• 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您的年齡≥ 18歲。(在台灣,只有≥ 20歲者才符合資格)
2. 有GIST的組織學診斷,且必須能夠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否則需要取得一份新鮮切片檢體。
3. 必須有載明KIT/PDGFRA突變狀態的分子病理學報告。必須利用PCR或定序分析法找出突變狀態。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向試驗委託者提供載明KIT/PDGFRA突變狀態的分子病理學報告,供其審閱。若分子病理學報告不可得或不足,則必須取得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鮮切片檢體,供中央實驗室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突變狀態。
4. 您必須曾在使用imatinib (Glivec®) 期間惡化,或有紀錄顯示無法耐受imatinib。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10天前停用Imatinib治療。所有先前的imatinib治療都計為一線療法(例如輔助性imatinib及imatinib的劑量調升)。
5.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 2。
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在篩選時得到陰性的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驗孕結果,並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於第1週期第1天得到陰性驗孕結果。
7. 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同意遵守第八節概述的避孕要求。
8. 您必須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1天內,患有至少1個依mRECIST第1.1版判定可測量的病灶(非淋巴結病灶在長軸上必須≥ 1.0 cm,或者在長軸上≥ 玻片厚度的2倍)。
9. 根據篩選時進行的下列中央實驗室評估所示,有充足的器官功能與骨髓功能: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000/μL
• 血紅素≥ 8 g/d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 總膽紅素≤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3 x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x ULN)
• 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估計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 凝血酶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x ULN。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接受抗凝血療法穩定療程至少一個月的患者,若經試驗醫師判定適合參加本試驗,則PT/INR測量值可> 1.5 x ULN。在隨機分配前,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一個合適的理據。
10.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週內,過往療法造成的所有毒性都已緩解至≤ 第1級(或患者的基準點狀態)(不包含掉髮,以及 ≤ 第3級且臨床上無症狀的脂酶、澱粉酶和肌酸磷酸激酶 [CPK] 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11. 患者能夠理解並配合試驗計畫書,患者並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在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前,必須先取得完成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ICF)且患者必須同意在本臨床試驗治療期間,不得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允許參與非介入性試驗(包括觀察性試驗)。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您的年齡≥ 18歲。(在台灣,只有≥ 20歲者才符合資格)
2. 有GIST的組織學診斷,且必須能夠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否則需要取得一份新鮮切片檢體。
3. 必須有載明KIT/PDGFRA突變狀態的分子病理學報告。必須利用PCR或定序分析法找出突變狀態。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向試驗委託者提供載明KIT/PDGFRA突變狀態的分子病理學報告,供其審閱。若分子病理學報告不可得或不足,則必須取得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鮮切片檢體,供中央實驗室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突變狀態。
4. 您必須曾在使用imatinib (Glivec®) 期間惡化,或有紀錄顯示無法耐受imatinib。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10天前停用Imatinib治療。所有先前的imatinib治療都計為一線療法(例如輔助性imatinib及imatinib的劑量調升)。
5.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 2。
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在篩選時得到陰性的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驗孕結果,並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於第1週期第1天得到陰性驗孕結果。
7. 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同意遵守第八節概述的避孕要求。
8. 您必須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1天內,患有至少1個依mRECIST第1.1版判定可測量的病灶(非淋巴結病灶在長軸上必須≥ 1.0 cm,或者在長軸上≥ 玻片厚度的2倍)。
9. 根據篩選時進行的下列中央實驗室評估所示,有充足的器官功能與骨髓功能: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000/μL
• 血紅素≥ 8 g/dL
• 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 總膽紅素≤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3 x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x ULN)
• 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估計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 凝血酶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x ULN。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接受抗凝血療法穩定療程至少一個月的患者,若經試驗醫師判定適合參加本試驗,則PT/INR測量值可> 1.5 x ULN。在隨機分配前,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一個合適的理據。
10.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週內,過往療法造成的所有毒性都已緩解至≤ 第1級(或患者的基準點狀態)(不包含掉髮,以及 ≤ 第3級且臨床上無症狀的脂酶、澱粉酶和肌酸磷酸激酶 [CPK] 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11. 患者能夠理解並配合試驗計畫書,患者並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在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前,必須先取得完成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ICF)且患者必須同意在本臨床試驗治療期間,不得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允許參與非介入性試驗(包括觀察性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 ,即不得參加本研究試驗 :
1. 除了imatinib之外,以任何其他線療法治療晚期GIST。
2. 您先前或當前患有惡性腫瘤,且其自然病程或治療有可能干擾本臨床試驗之安全性或療效評估,則不具受試資格。舉例來說,正在接受輔助性癌症治療的患者,若其用藥可能對GIST有作用或為試驗計畫書中的排除用藥,則不具受試資格。
註: 有乳癌病史而需要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例如抗雌激素或芳香環酶抑制劑)的患者,可繼續接受治療。有攝護腺癌病史而需要持續接受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不論有無雄性素)之支持療法的患者,可繼續接受治療。
3. 您已知患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4.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V級心臟病、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活動性缺血或任何其他無法控制的心臟病症,例如心絞痛、有臨床意義且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鬱血性心臟衰竭。
5. 篩選時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50%。
6.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含缺血性發作)或咳血。
7.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個月內發生靜脈血栓事件(如深層靜脈血栓)或肺動脈事件(如肺栓塞)。患者若接受穩定抗凝血療法至少一個月,則有受試資格。
8. 篩選時12導程心電圖(ECG)顯示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或有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
9.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細胞色素P450(CYP)3A4的強效或中等抑制劑或誘導劑,包括特定草藥(如 聖約翰草),以及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攝取葡萄柚或葡萄柚汁。 關於可抑制/誘導CYP3A4酵素的藥物,相關指引請參閱印地安納大學醫學系網站(http://medicine.iupui.edu/clinpharm/ddis/main-table/)。見第5.12.3.3節。
10.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已知的BCRP轉運蛋白受質或抑制劑。 關於抑制劑和受質,請參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網站(https://www.fda.gov/Drugs/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DevelopmentResource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ucm093664.htm)。見第 5.12.3.2 節。
11.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如開腹手術)。 所有重大手術的傷口,都必須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經癒合且無感染或裂開。
12.有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肺部疾病、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其他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的配合、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或使患者較易發生安全性風險。
13.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或C型肝炎感染(只有當患者正在使用試驗計畫書排除的藥物時 [第5.12.3.2節])、活動性B型肝炎或活動性C型肝炎感染。
14.若為女性,患者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
15.已知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或高度敏感。 先前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時曾發生Stevens-Johnson症候群的患者,應予以排除。
16.胃腸道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a.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b.吸收不良症候群
c.需要經由靜脈途徑(IV)給予營養
17.有任何活動性出血,不包括痔瘡或牙齦出血。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 ,即不得參加本研究試驗 :
1. 除了imatinib之外,以任何其他線療法治療晚期GIST。
2. 您先前或當前患有惡性腫瘤,且其自然病程或治療有可能干擾本臨床試驗之安全性或療效評估,則不具受試資格。舉例來說,正在接受輔助性癌症治療的患者,若其用藥可能對GIST有作用或為試驗計畫書中的排除用藥,則不具受試資格。
註: 有乳癌病史而需要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例如抗雌激素或芳香環酶抑制劑)的患者,可繼續接受治療。有攝護腺癌病史而需要持續接受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不論有無雄性素)之支持療法的患者,可繼續接受治療。
3. 您已知患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4.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V級心臟病、第1週期第1天前6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活動性缺血或任何其他無法控制的心臟病症,例如心絞痛、有臨床意義且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鬱血性心臟衰竭。
5. 篩選時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50%。
6.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含缺血性發作)或咳血。
7. 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個月內發生靜脈血栓事件(如深層靜脈血栓)或肺動脈事件(如肺栓塞)。患者若接受穩定抗凝血療法至少一個月,則有受試資格。
8. 篩選時12導程心電圖(ECG)顯示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或有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
9.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細胞色素P450(CYP)3A4的強效或中等抑制劑或誘導劑,包括特定草藥(如 聖約翰草),以及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攝取葡萄柚或葡萄柚汁。 關於可抑制/誘導CYP3A4酵素的藥物,相關指引請參閱印地安納大學醫學系網站(http://medicine.iupui.edu/clinpharm/ddis/main-table/)。見第5.12.3.3節。
10.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已知的BCRP轉運蛋白受質或抑制劑。 關於抑制劑和受質,請參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網站(https://www.fda.gov/Drugs/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DevelopmentResource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ucm093664.htm)。見第 5.12.3.2 節。
11.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如開腹手術)。 所有重大手術的傷口,都必須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經癒合且無感染或裂開。
12.有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肺部疾病、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其他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的配合、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或使患者較易發生安全性風險。
13.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或C型肝炎感染(只有當患者正在使用試驗計畫書排除的藥物時 [第5.12.3.2節])、活動性B型肝炎或活動性C型肝炎感染。
14.若為女性,患者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
15.已知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或高度敏感。 先前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時曾發生Stevens-Johnson症候群的患者,應予以排除。
16.胃腸道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a.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b.吸收不良症候群
c.需要經由靜脈途徑(IV)給予營養
17.有任何活動性出血,不包括痔瘡或牙齦出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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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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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