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210102
試驗已結束
2022-01-19 - 2025-03-30
Phase I
終止收納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1b 期試驗,評估 Bemarituzumab 單一療法及合併其他抗癌療法用於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FORTITUDE-201)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FGFR2b 陽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1b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試驗,評估 bemarituzumab 單一療法及 bemarituzumab 併用 docetaxel,用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SqNSCLC) 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 及療效。
主要目標
•評估 bemarituzumab 單一療法和併用 docetaxel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確定 bemarituzumab 單一療法和併用 docetaxel 的第三期建議劑量
次要目標
•探討 bemarituzumab 單一療法和併用 docetaxel 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 bemarituzumab 單一療法和併用 docetaxel 的初步抗癌活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Bemarituzumab (AMG 552)
劑型
242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評估指標
•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心電圖、臨床實驗室檢驗、視力等項目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次要目標評估指標
• Bemarituzumab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但不侷限於曲線下面積 (AUC)、觀察到的最高濃度 (Cmax) 和劑量間隔結束觀察到的濃度 (Ctrough)
• 客觀反應 [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v1.1] 判定)
• 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首次反應直到疾病惡化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疾病控制定義為 CR + PR + 疾病穩定 (SD)
•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納入直到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存活且未惡化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一次可評估的疾病評估。惡化將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納入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心電圖、臨床實驗室檢驗、視力等項目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次要目標評估指標
• Bemarituzumab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但不侷限於曲線下面積 (AUC)、觀察到的最高濃度 (Cmax) 和劑量間隔結束觀察到的濃度 (Ctrough)
• 客觀反應 [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v1.1] 判定)
• 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首次反應直到疾病惡化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疾病控制定義為 CR + PR + 疾病穩定 (SD)
•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納入直到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存活且未惡化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一次可評估的疾病評估。惡化將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納入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18 歲 (或國內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台灣僅招募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病理學確認的鱗狀細胞肺癌
104.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 僅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確定帶有 FGFR2b 過度表現
106. 受試者在納入前,必須有封存的腫瘤組織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FFPE]),或是願意進行治療前腫瘤組織切片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107. 受試者的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必須在先前至少 1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先前至少 2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3 部分) 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種含鉑雙重化療和檢查點抑制劑,可在同一線治療中使用,或在個別治療線次中使用,除非受試者對規定的療法存在醫療禁忌 (必須記錄於 eCRF)。此外,如果受試者的腫瘤先前已確認帶有驅動基因突變 (依當地標準治療或準則,例如 KRAS G12C、NTRK),並且已有核准的療法,受試者適合使用並可取得,則受試者必須在前一線的治療中已接受該項核准的療法。
如果受試者對規定的先前治療存在醫療禁忌,必須將醫療禁忌記錄於 eCRF,且試驗主持人必須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並獲得核准後,才可納入受試者。第 1 和第 3 部分的受試者,先前可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前提是沒有符合先前治療的任一排除條件。
• 如果受試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則輔助治療視為一線治療。
• 若為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的 NSCLC,在先前根治性目的之多模式療法結束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將視為先前一線治療。
• 含鉑雙重化療之後的維持治療,不視為另一線治療。
108. 患有符合 RECIST v1.1 標準的可量測疾病。
10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10.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例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 6 週穩定劑量的抗凝劑治療。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AST 和 ALT ≤ 2.5 倍 ULN,除非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 時,則 AST 及/或 ALT 必須 ≤ 1.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0 倍 ULN
僅第 3 部分:
• AST 和 ALT < 3 倍 ULN (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1.5倍(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2 倍 ULN) ,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111.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受試者必須適合接受 docetaxel。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組織學檢查顯示為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或 混和型NSCLC
202. 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進行引流,頻率超過每個月一次。置放 PleurXTM 導管的受試者,經醫療監察員核准後可考慮納入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4. 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 > 100 mm Hg,依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測量)、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 ≥ 470。
205. 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6.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
207.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8.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9. 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的病史證據,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
210. 證據顯示有持續的眼部異常,或有急性 (4 週內)/明顯惡化的症狀
211. 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2. 近期 (6 個月內) 接受角膜手術或眼科雷射治療,或近期病史 (6 個月內) 或目前證據顯示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或其他已知的角膜異常,可能增加角膜潰瘍的風險。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3. 僅第 1 部分:發生毒性或過敏反應的受試者,需要停止先前的 docetaxel 治療。
214. 僅第 1 部分:先前 docetaxel 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
215. 僅第 2 部分:受試者曾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 docetaxel (包括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中接受過 docetaxel,但不包括 docetaxel 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且治療結束後 6 個月內未惡化的受試者)。
216. 先前接受過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 納入之前 4 週內接受過任何抗癌療法或免疫療法;
• 可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14 天以前完成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或是認定為不可逆 (定義為已穩定 > 21 天) 且未明列在排除條件的毒性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20.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已治療痊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治療痊癒的第一期子宮癌
• 已治療痊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 已接受根治性手術且認定已痊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22.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3.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6 個月內懷孕。
2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敏感度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5.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6.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7. 已知對 docetaxel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對 bemarituzumab 或 docetaxel 製劑成分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過敏反應或有禁忌症。
228.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9.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18 歲 (或國內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台灣僅招募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病理學確認的鱗狀細胞肺癌
104.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 僅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確定帶有 FGFR2b 過度表現
106. 受試者在納入前,必須有封存的腫瘤組織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FFPE]),或是願意進行治療前腫瘤組織切片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107. 受試者的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必須在先前至少 1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先前至少 2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3 部分) 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種含鉑雙重化療和檢查點抑制劑,可在同一線治療中使用,或在個別治療線次中使用,除非受試者對規定的療法存在醫療禁忌 (必須記錄於 eCRF)。此外,如果受試者的腫瘤先前已確認帶有驅動基因突變 (依當地標準治療或準則,例如 KRAS G12C、NTRK),並且已有核准的療法,受試者適合使用並可取得,則受試者必須在前一線的治療中已接受該項核准的療法。
如果受試者對規定的先前治療存在醫療禁忌,必須將醫療禁忌記錄於 eCRF,且試驗主持人必須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並獲得核准後,才可納入受試者。第 1 和第 3 部分的受試者,先前可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前提是沒有符合先前治療的任一排除條件。
• 如果受試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則輔助治療視為一線治療。
• 若為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的 NSCLC,在先前根治性目的之多模式療法結束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將視為先前一線治療。
• 含鉑雙重化療之後的維持治療,不視為另一線治療。
108. 患有符合 RECIST v1.1 標準的可量測疾病。
10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10.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例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 6 週穩定劑量的抗凝劑治療。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AST 和 ALT ≤ 2.5 倍 ULN,除非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 時,則 AST 及/或 ALT 必須 ≤ 1.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0 倍 ULN
僅第 3 部分:
• AST 和 ALT < 3 倍 ULN (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1.5倍(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2 倍 ULN) ,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111.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受試者必須適合接受 docetaxel。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組織學檢查顯示為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或 混和型NSCLC
202. 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進行引流,頻率超過每個月一次。置放 PleurXTM 導管的受試者,經醫療監察員核准後可考慮納入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4. 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 > 100 mm Hg,依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測量)、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 ≥ 470。
205. 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6.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
207.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8.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9. 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的病史證據,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
210. 證據顯示有持續的眼部異常,或有急性 (4 週內)/明顯惡化的症狀
211. 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2. 近期 (6 個月內) 接受角膜手術或眼科雷射治療,或近期病史 (6 個月內) 或目前證據顯示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或其他已知的角膜異常,可能增加角膜潰瘍的風險。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3. 僅第 1 部分:發生毒性或過敏反應的受試者,需要停止先前的 docetaxel 治療。
214. 僅第 1 部分:先前 docetaxel 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
215. 僅第 2 部分:受試者曾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 docetaxel (包括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中接受過 docetaxel,但不包括 docetaxel 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且治療結束後 6 個月內未惡化的受試者)。
216. 先前接受過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 納入之前 4 週內接受過任何抗癌療法或免疫療法;
• 可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14 天以前完成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或是認定為不可逆 (定義為已穩定 > 21 天) 且未明列在排除條件的毒性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20.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已治療痊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治療痊癒的第一期子宮癌
• 已治療痊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 已接受根治性手術且認定已痊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22.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3.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6 個月內懷孕。
2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敏感度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5.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6.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7. 已知對 docetaxel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對 bemarituzumab 或 docetaxel 製劑成分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過敏反應或有禁忌症。
228.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9.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18 歲 (或國內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台灣僅招募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病理學確認的鱗狀細胞肺癌
104.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 僅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確定帶有 FGFR2b 過度表現
106. 受試者在納入前,必須有封存的腫瘤組織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FFPE]),或是願意進行治療前腫瘤組織切片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107. 受試者的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必須在先前至少 1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先前至少 2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3 部分) 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種含鉑雙重化療和檢查點抑制劑,可在同一線治療中使用,或在個別治療線次中使用,除非受試者對規定的療法存在醫療禁忌 (必須記錄於 eCRF)。此外,如果受試者的腫瘤先前已確認帶有驅動基因突變 (依當地標準治療或準則,例如 KRAS G12C、NTRK),並且已有核准的療法,受試者適合使用並可取得,則受試者必須在前一線的治療中已接受該項核准的療法。
如果受試者對規定的先前治療存在醫療禁忌,必須將醫療禁忌記錄於 eCRF,且試驗主持人必須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並獲得核准後,才可納入受試者。第 1 和第 3 部分的受試者,先前可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前提是沒有符合先前治療的任一排除條件。
• 如果受試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則輔助治療視為一線治療。
• 若為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的 NSCLC,在先前根治性目的之多模式療法結束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將視為先前一線治療。
• 含鉑雙重化療之後的維持治療,不視為另一線治療。
108. 患有符合 RECIST v1.1 標準的可量測疾病。
10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10.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例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 6 週穩定劑量的抗凝劑治療。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AST 和 ALT ≤ 2.5 倍 ULN,除非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 時,則 AST 及/或 ALT 必須 ≤ 1.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0 倍 ULN
僅第 3 部分:
• AST 和 ALT < 3 倍 ULN (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1.5倍(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2 倍 ULN) ,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111.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受試者必須適合接受 docetaxel。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組織學檢查顯示為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或 混和型NSCLC
202. 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進行引流,頻率超過每個月一次。置放 PleurXTM 導管的受試者,經醫療監察員核准後可考慮納入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4. 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 > 100 mm Hg,依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測量)、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 ≥ 470。
205. 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6.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
207.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8.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9. 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的病史證據,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
210. 證據顯示有持續的眼部異常,或有急性 (4 週內)/明顯惡化的症狀
211. 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2. 近期 (6 個月內) 接受角膜手術或眼科雷射治療,或近期病史 (6 個月內) 或目前證據顯示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或其他已知的角膜異常,可能增加角膜潰瘍的風險。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3. 僅第 1 部分:發生毒性或過敏反應的受試者,需要停止先前的 docetaxel 治療。
214. 僅第 1 部分:先前 docetaxel 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
215. 僅第 2 部分:受試者曾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 docetaxel (包括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中接受過 docetaxel,但不包括 docetaxel 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且治療結束後 6 個月內未惡化的受試者)。
216. 先前接受過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 納入之前 4 週內接受過任何抗癌療法或免疫療法;
• 可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14 天以前完成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或是認定為不可逆 (定義為已穩定 > 21 天) 且未明列在排除條件的毒性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20.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已治療痊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治療痊癒的第一期子宮癌
• 已治療痊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 已接受根治性手術且認定已痊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22.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3.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6 個月內懷孕。
2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敏感度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5.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6.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7. 已知對 docetaxel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對 bemarituzumab 或 docetaxel 製劑成分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過敏反應或有禁忌症。
228.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9.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18 歲 (或國內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台灣僅招募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病理學確認的鱗狀細胞肺癌
104.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 僅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確定帶有 FGFR2b 過度表現
106. 受試者在納入前,必須有封存的腫瘤組織檢體 (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FFPE]),或是願意進行治療前腫瘤組織切片 (切除、粗針或細針穿刺)。
107. 受試者的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必須在先前至少 1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先前至少 2 種全身性治療 (僅第 3 部分) 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先前的治療必須包括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一種含鉑雙重化療和檢查點抑制劑,可在同一線治療中使用,或在個別治療線次中使用,除非受試者對規定的療法存在醫療禁忌 (必須記錄於 eCRF)。此外,如果受試者的腫瘤先前已確認帶有驅動基因突變 (依當地標準治療或準則,例如 KRAS G12C、NTRK),並且已有核准的療法,受試者適合使用並可取得,則受試者必須在前一線的治療中已接受該項核准的療法。
如果受試者對規定的先前治療存在醫療禁忌,必須將醫療禁忌記錄於 eCRF,且試驗主持人必須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並獲得核准後,才可納入受試者。第 1 和第 3 部分的受試者,先前可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前提是沒有符合先前治療的任一排除條件。
• 如果受試者在輔助治療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則輔助治療視為一線治療。
• 若為局部晚期且無法手術切除的 NSCLC,在先前根治性目的之多模式療法結束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將視為先前一線治療。
• 含鉑雙重化療之後的維持治療,不視為另一線治療。
108. 患有符合 RECIST v1.1 標準的可量測疾病。
10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10.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例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 6 週穩定劑量的抗凝劑治療。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AST 和 ALT ≤ 2.5 倍 ULN,除非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 時,則 AST 及/或 ALT 必須 ≤ 1.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0 倍 ULN
僅第 3 部分:
• AST 和 ALT < 3 倍 ULN (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1.5倍(或若有肝臟侵犯,則 < 2 倍 ULN) ,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111. 僅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受試者必須適合接受 docetaxel。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組織學檢查顯示為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或 混和型NSCLC
202. 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進行引流,頻率超過每個月一次。置放 PleurXTM 導管的受試者,經醫療監察員核准後可考慮納入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4. 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 > 100 mm Hg,依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測量)、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c ≥ 470。
205. 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6.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
207.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8.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9. 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的病史證據,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
210. 證據顯示有持續的眼部異常,或有急性 (4 週內)/明顯惡化的症狀
211. 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2. 近期 (6 個月內) 接受角膜手術或眼科雷射治療,或近期病史 (6 個月內) 或目前證據顯示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或其他已知的角膜異常,可能增加角膜潰瘍的風險。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3. 僅第 1 部分:發生毒性或過敏反應的受試者,需要停止先前的 docetaxel 治療。
214. 僅第 1 部分:先前 docetaxel 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
215. 僅第 2 部分:受試者曾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 docetaxel (包括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中接受過 docetaxel,但不包括 docetaxel 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且治療結束後 6 個月內未惡化的受試者)。
216. 先前接受過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 納入之前 4 週內接受過任何抗癌療法或免疫療法;
• 可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14 天以前完成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或是認定為不可逆 (定義為已穩定 > 21 天) 且未明列在排除條件的毒性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超過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20.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已治療痊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治療痊癒的第一期子宮癌
• 已治療痊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 已接受根治性手術且認定已痊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22.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3.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6 個月內懷孕。
2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敏感度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5.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6.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7. 已知對 docetaxel (僅第 1 和第 2 部分) 或對 bemarituzumab 或 docetaxel 製劑成分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過敏反應或有禁忌症。
228.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9.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